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简报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简报2013年第7期(总第25期)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2013.4.2-2013.4.12【重点工作】从4月8日至12日,市行政审批办由党组书记、主任胡亮信带队,会同市效能办先后赴全市六区政务服务中心实地调研,并专题听取各区关于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情况汇报,就使用场所、机构人员、服务体系、项目进驻等问题展开交流探讨、分析区级中心标准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就推动区级中心规范运行方式、完善配套服务、项目应进必进、实现授权到位等提出“四个强化”工作要求:一是强化功能,解决“能办事”的问题。
对区级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实现应进必进,向社会公开承诺;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实现实体大厅与虚拟大厅的融合;变管理为服务,对所有审批功能进行整合,集中审批权,授权到位,确保项目在中心集中办理,现场办结,提高窗口办件效率。
二是强化效能,解决“快办事”的问题。
推动流程再造,把复杂变简单,把串联变并联,简单事项立等可取;简化申报材料,减少审批流转层次;全力打造区级“企业注册登记一条龙”和“建设管理一条龙”服务体系,服务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范一次性告知制度,审批与监察并行。
三是强化配套,实现“一站式”审批服务。
完善银行、邮政、咨询导办、信息公开、查询等服务设施,推进与审批配套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进驻,真正实现一站式办结。
四是强化服务,打造“温馨大厅”。
改进服务态度,推出预约服务、志愿服务、延时服务,提供温馨、高效、人性化的服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服务礼仪及业务方面的综合培训,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接受群众监督。
【业务受理】各业务大厅受理情况和办理情况一、业务大厅受理办理情况:4月2日至12日,中心日均受理7880件,共受理70924件,其中承诺时限内办结22307件,即时办结48261件,即时办结率68.05%。
截止4月12日,中心各业务大厅今年办件量共计454013件,其中,季节性审批事项125件。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简称中介清单)动态管理,切实维护中介清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清单,是指将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其他市直单位(统称市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事项,以清单形式(包括中介服务事项、设置依据、实施机构、服务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要素)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中介清单的动态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审改办负责组织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动态调整、督促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并经市政府授权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中介清单。
市政府部门负责依法对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梳理;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审改办申请动态调整中介清单;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中介清单。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做好进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同步调整、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部门应当申请调整中介清单:(一)新设立中介服务事项的;(二)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三)因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取消或下放、变更等调整,需对应调整中介服务事项的;(四)依法变更中介清单其他要素的;(五)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中介清单的动态调整,由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市政府审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中介清单的调整结果应及时通过市政府及相关市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5-09 08:50:17信息来源: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作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中介机构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业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统一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消费者以及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开发区职能部门以外的入驻中心的所有窗口单位(含其他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二)房产、土地、安全、环保、节能、工程造价等评估机构;(三)具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四)规划建筑设计、审图等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要具备合法设立的条件,并取得相应资质,才能在中心设立窗口开展业务,并将合法设立的相关材料报中心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管理原则根据自愿的原则,经中心批准,中介机构可在中心设立服务窗口从事中介服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
三、管理内容(一)规范执业行为1.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2.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当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
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管委会)会同厦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我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可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结合权责清单编制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以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
承诺书格式文本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作。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省网上办事大厅、市投资在线监管平台、市权责清单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部门办公场所等公共平台上公示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第七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9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9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厦门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7日厦门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促进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厦门市2014年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方案〉的通知》(厦委办〔2014〕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三规合一”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厦府办〔2014〕153号)、《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推行“马上就办”及强化治庸问责工作的意见》(厦效能〔20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原则,以培育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为核心内容,充分肯定中介机构作为市场要素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存在的竞争不充分、流程不规范、标准不公开、服务不便捷等影响到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问题,通过突出重点、集中清理、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明确界定中介机构的职能,逐步建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经营规范诚信、服务高效透明、监管配套完善的新模式,防止行政职能商业化,更好地发挥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机构对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积极作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7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权责清单的管理,健全完善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各类特殊行政区域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权责清单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编制、实施、调整、公开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务求实效、依法依规、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坚持务求实效原则。
将权责清单贯穿到政府管理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并逐步打造成为政府部门履职清单,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清单履职,着力强化权责清单的实用性。
结合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划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职能边界,赋予市、县级政府更多自主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厦府办[2013]25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3〕2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制定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工商登记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作为商事主体登记和信用信息对外公示的法定载体。
市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建立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作为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以及有关单位信息推送和数据共享的载体。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及时”和“谁主管、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一)商事登记簿记载的登记事项、按规定应当公示的备案事项信息;(二)商事主体经营许可信息;(三)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四)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五)违法商事主体名录信息;(六)与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监管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有关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平台公示商事登记信息、与商事主体有关的行政许可、监管以及其他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自商事登记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将登记信息抄送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厦政管[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厦政管〔2014〕30号)各进驻单位:为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3〕254号)精神,经研究,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2014年4月2日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审批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审批信息,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进驻单位(以下简称各进驻单位)的基本信息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办理行政审批或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审批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批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内容第四条各进驻单位应向社会公开下列审批信息:(一)进驻单位的基本信息。
包括分管领导、首席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主要工作职责,窗口工作人员分工情况,经办及审批人员信息等内容。
(二)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包括受理的名称与编号、事项类别、审批单位、审批对象、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方式、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联系信息、投诉监督电话、流程图等具体内容。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办法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规范参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行政审批服务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规范、部门监督、行业自律、非禁即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用办负责统筹协调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政务服务办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
各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各辖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依法放开中介市场,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鼓励和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我市中介服务领域。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
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指定。
第七条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
宁政发[2009]49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09]49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发稿时间:2009-03-05 阅读次数:2317)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本市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对相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本款所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进行监管,会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及暂停手续。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和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法规政策中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备等。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闽发改法规[2018]444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三明市、莆田市、南平市、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泉州市发改委、龙岩市财政局、平潭综合试验区行政审批局: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7月23日福建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当按照公益服务、公开透明、高效便捷、集中共享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中,发布媒介的信息发布活动由省发改委进行监督管理;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发布活动根据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由各级行业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国发〔 〕 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产审计报告3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5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6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制部23号)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9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1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1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2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5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绩的单位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19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2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3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4 注册造价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住房《注册造价工中国建设工程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资格认定城乡建设部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造价管理协会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5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26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询2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2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0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3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5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6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7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8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39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40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1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远洋渔业审批?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银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信证明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42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43远洋渔船船体测厚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船体测厚报告具有测厚资质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测厚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44 远洋渔船氮氧化物排放报告编制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柴油机制造厂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氮氧化物排放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厦建审〔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建审〔2020〕5号思明区、湖里区建设局,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区放权”的决策部署,增强区级活力,完善区级审批链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局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下放各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共10项。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的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共19项。
3.施工劳务资质。
以上30项资质(详见附件1)按企业工商注册地下放至市辖六个行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放内容包括相应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注销、变更以及重组合并分立的审批服务。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包含下放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程序和时限(一)申请。
自2020年6月1日起,企业向工商注册地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
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作出受理、补件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给予受理。
(三)审查。
审批部门根据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通过;对申请材料存疑的,出具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结果上网公开,供公众查询。
(四)时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法定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陈述时间)。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第六条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应在窗口公示。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闽发改法规[2018]154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明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龙岩市财政局、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暂行办法》已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代章)2018年3月28日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提高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使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的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系统和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平台,依托专用网络,通过远程调度、专家身份认证、专家电子签字和统一CA电子签章、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督等,在福建省内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间实现的远程异地评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4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府〔2017〕16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4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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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4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厦府〔2017〕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和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4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7〕15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涉及我市的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清理规范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并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相关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厦门市清理规范4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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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政管[2017]4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8.15
【实施日期】201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政管[2017]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的日常运行,加强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7〕79号)等相关规定,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制定《厦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17年8月15日
厦门市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涉及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规范管理,促进我市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日常运行,根据《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厦府[2016]186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投资项目审批中介网上服务大厅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7〕7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区财政投融资项目,其中由国家、省级审批的事项所涉及的中介事项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我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及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按照自愿原则参照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密项
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或者专业技能,按规
定的规则和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作为我市投资项目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的独立法人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清理规范审批中介事项的工作要求,不再强制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
申请人自行编制报告的,不适用《实施意见》及本办法;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报告的,适用《实施意见》及本办法的相
关工作要求。
第五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网上中介服务大厅面向全国中介机构开放入驻备案功能。
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的中介机构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资质许可或业务范围内的从业活动,无须在各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网上中介服务大厅是我市统一的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遵循“统一标准、统一规范、统一平台、资源共享”原则,为全市的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提供入驻登记、合同网签、监督评价、信息公开、咨询查询、信用管理等信息化服务。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
各中介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中介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管
理部门,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实施意见》明确现阶段应纳入网上中介服务大厅管理的中介服务类
型,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市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
2.市经信局:节能评估;
3.市规划委:日照分析,三维建模;
4.市国土局(含测绘中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
5.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
6.市建设局: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程勘查,建
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
7.市交通局:交通工程监理;
8.市水利局: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报告,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专题论证报告,水库大坝、海堤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水利拆迁和移动可行性专题分析报告,占用灌排设施可行性分析报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水利工程监理,水利工程方案设计;
9.市质监局:水质监测报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