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财政局法律风险内部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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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财政局法律风险内部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控财政管理法律风险,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现财政管理法治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内各科室。

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法律风险分为一般风险和重大风险两个等级。

第三条科室及个人应当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与程序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应当权责统一、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

第四条法律风险防控的目标是各项政策与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定并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各项财政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各科室及个人在履行行政职责、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未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引发法律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第六条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各科室在法律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内控委负责审定法律风险防控政策制度,审定法律风险事件解决方案、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的要求。

内控办负责组织对本办法有效性的检查、考核和评价,组织对法律风险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法律风险事件解决方案、风险定级和责任追究建议并向内控委报告,督促落实内控委决定,定期通报内控执行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

法规科负责法律风险防控的组织实施,及时发现法律风险防控中存在的问题并提示有关单位。

各科室应当综合运用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授权控制、归口管理、流程控制和信息系统管理控制等控制方法防控法律风险。对本科室的法律风险重点业务环节实施持续、有效的风险防控,及时向内控办报送本科室法律风险防控及异常情况,积极协助专项检查和调查。

第七条财政局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以及各科室提请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政策建议,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章一般制度建设法律风险防控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起草法律风险防控。

规范性文件起草法律风险事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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