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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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第1节 总则

1.1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起草编制。

1.2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就(以下简称 “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第2节 项目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_ 有限公司屋顶分布式光伏系统

2.2项目地点:_

2.3项目概况:利用甲方以及甲方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建筑物屋顶建设(以建成运营的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园区电网(实际接入方案以最终被批准的接入方案为准),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

2.3 项目建设方案: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并负责项目在效益分享期间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甲方无偿提供本项目所需建筑物屋顶_约8000_平方米。

2.4 项目目的: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 _110万度__(具体发电量以实际为准),达到降低能耗,改善环境的目的。

2.5 补贴资金分配办法: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度电补贴归乙方所有,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的申请;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一方均有配合另一方申请的义务。

第3节 项目实施期限

3.1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

3.2本协议生效后,由乙方进行相关施工手续的申报,甲方予以协助。项目施工手续齐全后1个月内乙方进场施工。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获得批准的正式并网运行日,项目分享期为25年。

3.4协议有效期为协议起始日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5 若乙方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的投资收益因非乙方因素(如甲方用电量下降、补贴政策调整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动的,乙方有权要求变更项目的发电模式,届时双方应另行协商调整具体合作方式。

第4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电网公司安装在单元光伏电站出口电能

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电能计量表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电网公司进行定期校验;

5.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支付给乙方,电价按照当地电网公司的 90 %进行收费。

5.2.1 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表计的电量记录,并按照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2.2 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并向甲方出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2.3 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和全额发票之后的15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5.2.4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2.5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6节 甲方的义务

6.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

6.3 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及运

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

6.4 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安全免费的进出及正常的活动。

6.5 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6 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

6.7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

6.8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

6.12甲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若遇停电,则甲方至少应提前一日通知乙方。

6.13 甲方承诺对有房屋屋面拥有持续、合法的权利,甲方截止本协议签署时以及将来发生的任何抵押、担保行为不会影响到乙方电站的运营和资产安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房屋屋面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件交乙方留存。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乙方使用房屋屋面的,甲方应承担乙方搬迁费用,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6.14 如乙方因光伏发电项目施工,需要对房屋屋面实施布线、架设设备等行为的,甲方应提供乙方工作人员进出方便,并应配合乙方提供走线路由等,且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甲方应提供乙方安装逆变器、配电设备及监控设备合适的位置及空间。

6.15 甲方应保证房屋屋面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尤其是防水、防漏处理,并负责对房屋屋面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及维护。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保护设置在房屋屋面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如房屋屋面出现自然和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16 为保障电力安全,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光伏发电设备正常运行。

第7节 乙方的义务

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

7.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 7.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

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4 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了解设施的基本原理和操作,便于以后日常使用维护。

7.5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

7.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7 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8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 7.9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10 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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