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方正电子诉广州宝洁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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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看看北京方正电子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北京方正电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字库开发的专业厂家,长期致力于多种文字字库字体的研究开发,对具有独创性的中文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倾注了大量的投资和劳动.1998年9月,方正公司与字体设计师齐立签订协议,约定方正公司独家取得齐立创作的倩体字稿的著作权。后依据齐立的设计风格,经过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完成了倩体字体的数字化和字库化转换,命名为方正倩体系列字库字体,2000年8月31日,该字库字体首次发表,后申请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后方正公司发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多款产品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中使用了方正公司的倩体“飘柔”二字方正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保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方正公司倩体字库和单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请求判令宝洁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所有带有倩体“飘柔”二字的包装、标识、商标和广告宣传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同时公开致歉、消除影响。
被告室洁公司辩称,汉字的笔画、笔数、字形等系历史形成,属公有领域,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能为任何人独占。涉案字体系在已有汉字字体的基础上,加入一定设计风格和特征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需要证明与公有领域中早已存在的字体相比,其字库中的每一个字具
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和特征,才能对该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保护,倩体字与公有领域的字体差异微小,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仅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字库的制作过程使字体设计原件成为能够被电子设备处理、显示和打印的字体复制件,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环境下,表现体为字体编码和能够被识别的屏显或印刷字体,前者形成的权利应依托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后者如与原字体设计没有差异,不能构成新的演绎作品。方正公司认为其针对字库付出劳动,即认为对通过该字库计算机软件程序显示和打印出来的单个汉字,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保护,是对法律的曲解。
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应当保持一个适当的限度,以免影响几千年来文字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计算机等电子数据化设备在中国普及的时间不长,数字化字库字体发展的历史也用样短暂,如果认定汉字数字化所形成的字库中的每一个单独的字、字母、符号都是演绎的美术作品,遵循这样的逻辑,我们在电脑中所使用的屏显和打印的字体,包括宋体、黑体等,都同样应当被认为是演绎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50年的保护期内,社会大众为避免高昂的字体使用费的支出,只能退回手写笔画的时代。此外,设计公司购买方正公司的字库软件使用,为宝洁公司设计产品标识用字,宝洁公司向设计公司支付制作费,对设计结果的使用亦不侵犯方正公司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方正公司对其字体库中单个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方正公司授权他人使用其字体库软件后,对于应用该字体库而产生的单个字体是否还享有著作权。
2010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作为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认为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则依据不足,因此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未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北大方正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与一审法院不同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北大方正提出的“未经许可”汉字字库产品的购买者既有广告公司这样为了商业目的使用的购买者,也有仅仅是为了屏幕显示或者打印的家庭使用购买者,在北大方正公司并未将涉案倩体字库产品区分为个人版(或家庭版)与企业版销售的情况下,这一销售模式足以使广告公司这样的商业性购买者合理认为,北大方正未对其商业性使用具体单字加以禁止。而对于广告设计公司这类购买者而言,其购买产品的主要目的在于使用该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提供给客户进行后续使用,这一使用方式是商业经营的主要模式,亦是其获得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如果禁止其实施上述行为,或要求其客户在后续使用其设计成果时仍要取得北大方正公司许可,则对于此类购买者而言,其很难以此作为工具进行商业经营,该产品对其将不具有实质价值,购买该软件也不会给此类购买者带来合理预期的利益。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宝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案件评析】
从上述判决中不难看出,二审法院在生效判决中回避了“字库中的单字有无著作权”这个问题,而是以“默示许可”驳回了北大方正的诉请。但是北大方正对其字库以及字库中的单个字有无著作权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首先,北大方正对其设计出来的字库是否享有著作权。
这需要从该字库产生的过程来分析。北大方正先设计出书写字体,然后运用计算机软件对该字体进行扫描、笔迹分析、数字化拟合等一系列程序形成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再通过特定的软件(字库软件)对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信息进行调用、解释,上述程序运行后,可以实现在选定的字体范围内,通过输入某种汉字而得到统一风格的字库字体,从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出,字库字体是创作出来的字体,是由书写字体转换而来,是根据书写字体的特点,一笔一划拆开又重新组合的作品,在转化的过程中创作者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所以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没有字库企业将书写字体转化为字库字体这种跨时代的技术,我们即使有电脑,没有输入法,也打印不出汉字,更不用说现在各式各样的艺术字体了,所以艺术字库得到知识产权保护是毫无疑问的。事实上,一审法院也认为:北大方正自行研制的倩体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北大方正从齐立处取得其设计的倩体字体的权利,综合具有独创性的汉字风格和笔形特点等因素,通过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字库内容,作为字库软件光盘销售时亦以公司名义署名。北大方正对此投入了智力创作,使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