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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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工作要点
一、继续抓好会议精神贯彻,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
1.深入贯彻落实各级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
制定具体贯彻落实计划,坚持问题为导向,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
2.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机制。
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工作体制机制落到实处。
紧紧依靠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通过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推动各部门较好地履行职责。
二、严格落实基本任务,确保社区矫正安全持续稳定
3.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和措施,重点抓好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管理、考核奖惩、收监执行等工作,维护社区矫正正常秩序,确保刑罚执行严肃性。
4.切实加强教育矫正。
认真执行《全省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大纲》,指导和规范教育矫正活动。
重点抓好集中教育活动,制定集中教育计划,明确社区矫正中心与司法所任务分工,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推行社区服务菜单制管理,开发、建立社区服务项目,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和考核,确保社区服务的落实和效果。
5.切实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
加大工作力度,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深化“黄丝带帮教活
动”计划,制定具体项目和措施,丰富帮教内容,拓展帮教载体,保证帮教活动取得实效。
6.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建立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案件一案一报制度,定期召开监管安全分析会,建立健全安全预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安全防范能力。
7.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外出和居住地变更审批、考核奖惩、提请执行变更等执法环节,督促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防止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不规范问题。
三、强化法治思维引领,提升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水平
8.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
加强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沟通协调,制定相关工作规定,细化完善工作流程,实现制度全覆盖,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9.规范县社区矫正中心运行和管理。
优化功能设置,规范运作机制,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县社区矫正中心作用,构建具有特色的社区矫正集中执法和管理模式。
10.加强业务培训。
落实分级培训计划和任务,加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法规政策、基础执法业务培训。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水平
11.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
推动县社区矫正机构向实体性“队建制”模式转变,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至少确定一名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12.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六部门《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矫正服务工作,发展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和志愿者队伍。
1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村(居)监管体系,动员村(居)组织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帮教。
14.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的意见》,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15.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
加强管理系统应用、手机定位与刷证报到管理。
推行运用电子腕带试点,对需要重点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监控。
推动建立与公、检、法、监狱及等部门相关网络平台之间的联接,实行人员、法律文书交付、提请治安处罚、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等执法活动网上办理,实现社区服刑人员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效能。
五、加强研究和宣传,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发展
16.加强工作宣传。
继续加强社区矫正信息报道工作,积极与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宣传效果,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健全刑释人员社会化救助管理机制,切实增强安置帮教工作社会效果
17.根据上级安排,健全“黄丝带帮教行动”工作机制,深化帮教行动成果,引导推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18.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途径,积极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吸纳社会组织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实现监狱、安置帮教组织、社会组织的有效互动,彰显帮教实效。
19.抓好刑满释放人员衔接措施落实。
分类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出监所衔接工作,落实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措施。
争取解决重点帮教对象刑满释放时衔接保障经费。
20.大力推进依托社会企业建立安置基地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安置基地作用,切实提高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率和帮教率。
21.抓好新版全国刑满释放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工作。
依托系统全面开展服刑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刑满释放人员网上信息衔接、安置帮教数据库建设。
推动远程帮教探视系统建设,规范探视系统应用。
上述要点,将待省、市司法行政部门XX年度工作要点出台后再结合我县实际及时予以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