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研究_李晓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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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

作者简介:李晓樱(1973—),女,广西人,新闻学硕士,副编审。

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研究

李晓樱

(知音传媒集团,湖北 武汉 430077)

摘 要: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和完善,新媒体逐渐代替传统媒体。但是,目前出现了大量新媒体未经授权非法复制、下载和传播作品,这不仅会严重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新媒体正常传播秩序、严重影响新媒体产业的健康发展,也对图书、音乐、影视等传统产业带来灾难性的打击。本文针对国内新媒体版权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版权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版权保护;研究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7)04-0250-02一、引言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信息传播开启了一个全新的新媒体时代,为时代提供了多种渠道的传播和灵活的消费,最大范围地扩大了消费群体,同时也影响到了版权保护。目前国内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并不成熟完善,时常发生侵权案件,这不仅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互联网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国内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现状新媒体是指电影、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融合数字技术的所有新媒体,目前新媒体有以下几种:门户网站、电子邮箱、数字电视、直播卫星电视、移动电视、网络电视、列车电视、飞机电视、公交车载移动电视、出租车载电视、手机短信等。新媒体的出现为人类实现了信息共享,其最大的特性在于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优势在于适应客户需求,通过网络信息采用文字、图片、声音、图像、视频等形式传播,用户想看什么可以直接点播或者订阅,所有信息都是根据用户的需求而定。此外,新媒体信息的传播速度快、涵盖范围广,打破了时间、空间、地域等限制。

但是,伴随着新媒体信息的快速发展,国内新媒体信息传播中存在着较大问题。新媒体信息的渗透性非常强,所以用户的私人空间无时无刻不被信息包围着,网络安全技术无法跟上信息传播的发展速度,导致大量盗版、复制等信息出现。比如,在2009年发生的百度侵权案,国内多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公司未经本人同意将部分作品上传至网络公开传播。自此以后,国内将完善新媒体作品版权保护法律提上议程,数字出版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和修订。但是,新媒体的版权保护仍然存在问题,如还未制定独立的数字媒体版权保护法,法规对版权界定范围模糊,在侵权案件中,原告方很难找出准确的司法依据,而且新媒体版权保护缺乏统一标准,导致版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独立立法

目前国内存在的新媒体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两点:第一点是直接侵权人数多,在法不责众的漏洞下,权利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音乐作品、电影作品被任意下载和传播;第二点是几乎所有的侵权资料都储存于各类网络服务器中,通过新媒体自由传输,如谷歌计划将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图书搬到网络上,但实施以来遭受到世界各国反对,主要原因就是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国内颁布的与新媒体版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条文只在《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基本法律中有较少体现,在新媒体版权保护方面较为薄弱,更没有专门立法支持新媒体版权的保护。所以,一旦发生网络侵权事件,司

法机构很难界定、审核侵权行为,如互联网中常见的网络平台

以第三方链接为由逃避法律责任。(二)意识淡薄,对法律理解不透彻

国内关于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大多概念笼统,没有根据具体运行方向和国情制定量化、明确的法律条文,这些笼统的概念和条例在指导过程中只能停留在表面,真正用作司法程序依据的不多,可操作性不强,无法为著作权人提供保护原创作品的重要依据。比如,在审查百度文库的侵权案件的过程中,被告方以“只要网络运营上接到盗版投诉后积极删除文档即不构成侵权行为”作为驳斥依据,就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类似事件屡见不鲜。这不仅有损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而且相关互联网服务器纷纷效仿,造成互联网乱象,让法律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避风港”。

除了法律存在漏洞外,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让新媒体侵权案件面临取证难、鉴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多数著作权人都对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或无可奈何的态度。比如,在2013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人不仅要向司法机构提供必备材料,还要向互联网信息服务器发出的通知及未及时删除相关内容的证明,这无形中增加了著作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并且此法律条款中关于免责条款主要是为了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但是条例中由于界线较为模糊,导致许多网络服务提供商“打擦边球”。著作权人无法保存或寻找侵权证据,法律条款过于模糊导致许多侵权案件中的著作权人无法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三)缺乏统一标准

除了法律不完善和界限不清晰外,还存在标准不统一的状况。以2006年两部电影侵权案件为例,一部是《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一部是陈凯歌导演的《无极》。前者是胡戈利用电影镜头改变不同故事情节的一种自娱自乐式的网络短片,因为互联网的快速传播而备受大众喜爱,并且具有一定的娱乐性和市场价值。但是这部网络短片因大量采用了陈凯歌的电影《无极》中的片段,陈凯歌认为自己的著作权遭到侵犯并声称要起诉胡戈,但事件最终“无极”而终,陈凯歌成为“不满类似作品票房高而找茬的导演”,而胡戈则成为“最具创新和喜剧天赋的新人导演”,一场维权行动引起大众纷纷倒戈。

发生这种状况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受到不同于传统媒体传播途径的新媒体影响,其速度惊人、影响力巨大且受众主要是80后、90后的青年人群。这类受众躁动、按照自己的喜好办事,所以由此产生的损失难以用准确的数字来衡量。并且,陈凯歌与胡戈的对决对不明真相的群众而言,后者明显属于弱势群体,同情弱势群体的大众自然纷纷支持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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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从另外一方面而言,在互联网中利用电影片段或相似的故事情节,采用电影拍摄手法加上不同配音处理的网络短片并不少见,很多网络服务器用户利用互联网共享平台上传制作的作品,既能提高自身知名度,为相应网站赚取更多点击量和浏览量,又能吸引更多广告商在网络平台上投放广告,增加网站收益,从中获取利益。此类短片视频都或多或少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在缺乏统一标准下,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提供者首先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考虑从中获取利益与带来的法律风险孰高孰低,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多数网络服务器运营商只要守住法律的底线,如拒绝“黄、赌、毒”等信息的传播即可,但是却对明显游走于没有具体法律条文但可以判定违法行为的信息大胆放行。这些都是因为国内的相关法律没有统一、具体的实行标准,让提供者钻法律空子,从中牟取利益,造成著作权人维权行为被反戈一击的情况。

四、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研究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切身利益,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国家就必须加强对新媒体版权保护的力度。修订并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专门、独立的法律条款,将条例内容清晰、细化、量化、具体化,以此改变目前新媒体版权保护环境的混乱现象。(一)借鉴优秀案例完善法律体系

鉴于国内新媒体版权保护法不完善且没有专门立法等问题,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可以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及网络信息版权管控的优秀案例。在制定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法时需要对定义、内容、管理范畴、责任主体等方面进行精准定义,还要对侵权行为和量刑、处罚金额等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制定的法律还要注意完善细节部分,避免出现笼统概念或大而化之的词语、句子,对执行新媒体版权保护的各个部门、规章制度等问题高度重视,尽快设立统一量化的标准。

如果在制定和修订版权保护法律的过程中出现无从下手或法律条文不全面等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规章。因为欧美国家的新媒体版权保护意识产生得较早,法律法规较为成熟完善,相关政策比较完备,所以在不违背国情与国家和谐运行的基本法律原则下可以对其借鉴。比如,互联网中复制粘贴的作品较多,但构成侵权行为的界定并不明确,对著作权人的利益侵害巨大,所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需要将复制权限详细区分,规定次数和复制范围。在保护著作权人版权利益的同时增强相关网络服务平台使用者的法律意识,避免出现成几何数字增长的作品复制现象。

首先,鉴于复制内容较多、危害较大等因素,在修订相关法律时可以借鉴美国在1995年公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采用“发行权”来保证著作权人对作品在网络上传播途径、速度、浏览量、传播量等的有效控制。这些都是国内目前还未涉及的部分。其次,对作品复制形式需要有严格的规定,复制分为临时和永久,这些问题都属于侵权行为。所谓临时就是将作品的在线浏览观看、读取、暂时存储等行为,当网页或者播放软件关闭后,浏览记录会在一定时间内消除,这属于临时复制。这些信息没有下载到硬盘内或者打印出来,难以追究传播者的侵权责任,但是国内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则对临时复制是否形成侵权具有较大争议,所以暂时没有明确规定。

(二)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加大执法力度除了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条例外,执法部门还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保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内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政府部门在修订和完善法律时可以结合版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新媒体的发展方向及司法解释,对现有法律进行细化和拓展,以此达到新媒体版权保护的目的。也可以借鉴欧美国家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或者结合国家新媒体在发展道路中所遇的问题,根据国情

需求制定适合的法规。比如在1998年9月,美国德克萨斯州颁

布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中就明确规定破解版权保护技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在法律条文中还对版权管理信息做了详细定义。技术部门或著作权人可以根据传播用户的相关信息来跟踪侵权行为发生的过程,以此作为保护新媒体版权的重要依据。这样的法律不仅让作品传播有迹可循,有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为新媒体出版行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有序的环境。从长远来看,为保证新媒体的可持续发展、维护安全有序的网络传播环境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必须快速构建一条完整的、符合网络运行规律和国家发展需求的法律保护链,创造良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环境,推动网络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民众法律意识,提高新媒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发生网络侵权行为的多是互联网用户,用户在网络上传播需要的视频、文字、图片等,在传播过程中多数人并不会考虑传播、复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致使网络侵权者的数量庞大。作品复制、粘贴、传播、窃取次数较多,从而完全脱离法律规定的范围,模糊法律界线。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民众的版权保护法律意识不够,著作权人对相关法律认识不足,在发生侵权后不能找到有效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媒体从业人员无限制使用别人的劳动成果,这也是法律意识不足,从业人员道德水平较低的表现。

国家制定、完善相关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固然重要,但是让民众懂法、守法是预防一系列侵权行为最有效和最快捷的方式。所以,政府在完善修订新媒体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律保护知识的宣讲及普及,让民众建立较强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了解。只有民众懂法、守法,才能拿起法律武器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宣传普及过程中,可以以小区为单位让居民都加入法律知识的讲座中,充分了解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执法范围及侵权行为界线,让民众明确在网络中什么是可做的和什么是不可做的,进而营造一个健康、良性的网络环境。让民众对网络上存在的未经他人允许复制、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自觉抵制和揭发,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网络安宁。

五、结语由此可知,在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需要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修订和完善出发,加强执法力度,大范围宣传并普及法律知识,进而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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