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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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13)-单证员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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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13)-单证员考试特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学习!点击查看:2015年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汇总1、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

8月5日,收到开证行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

8月28日,外方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

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你认为,我哦方从此次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本题5分)2、我某出口公司于6月30日接澳商来电洽谈购××品牌的抽湿器1800台。

正好该公司有现货放在仓库,并查悉7月份有班轮直达澳大利亚。

我方于7月1日向对方发盘:“现报即装××牌抽湿器1800台,每台80美元CIF悉尼,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付款,限7月5日复到有效。

”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装运,取得7月26日的清洁已装船提单,但对方的信用证一直未到,几经催促,终于8月2日收到对方7月29日电开的信用证。

证中规定:装运期为“不得迟于8月16日,”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30日”。

请问:根据该证的规定,我方可否顺利结汇?为什么?(本题5分)3、某公司按CIFROTERDAM向荷兰出口一批空调,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应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输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

如载货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如货款已收,卖方须退还买方。

合同中的这一条款是否合理?为什么?(本题4分)1.银行拒绝付款是正当的行为。

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作为卖方,应当在收到买方的简电通知同时,提醒买方及时开来信用证,并在收到信用证后安排装运。

另外收到信用证后注意审核,严格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8)-单证员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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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8)-单证员考试特为大家整理了“单证员考试案例综合分析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学习!埋下隐患的装运条款---未明确转运港国内A公司从香港B公司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A 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并议付了货款。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船正常时间应在45–50天内。

12月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

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人上班,没法联络。

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B公司来电,称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

此时货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达十几万元。

分析: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

A公司按经验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定是梧州。

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

而上述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外运公司较笼统。

货抵黄埔后,黄埔外运不知货主是谁。

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运公司”。

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没想到黄埔外运。

解决办法:今后对采用《INCONERMS》“C”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点。

单证员案例分析-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单证员案例分析-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单证员案例分析:争议的预防与处理一、返还定金与支付违约金争议案案例1买卖双方签订一份价款为10万美元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签约后一周内,买方向卖方支付1万美金定金,卖方在收到定金后4个月内交付约定的货物,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价款8%的违约金。

合同签定后,买方依约交付了定金,卖方收到定金后,因市场变化和经营状况不佳,不能依约交货,买方遂向卖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约定的违约金,卖方只同意支付违约金和退回原收入的1万元美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买方便向某法律专家咨询,准备提前申请仲裁。

后经这位专家解释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之后,买方遂改变了主意,仅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不再提赔违约金的要求,卖方对此表示同意,于是双方友好的解决了该合同项下的争议。

[案例分析]本案交易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

约定定金条款是为了对履约提供具体担保,若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他无权收回定金,根据对等的原则,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他应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公平合理的。

收受定金一方双倍返还了定金就对违约方进行了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合同还订有违约金条款,违约方也可拒付违约金,这是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合同中同时订有定金和违约金条款时,一方违约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适用。

所以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起初的赔偿要求,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后经专家指导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明智的。

案例2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

后工厂交运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的3%。

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案例分析]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

二、合同纠纷案案例1买卖双方约定按CIF鹿特丹、即期信用证条件达成交易,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不准转船。

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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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案例分析题一[案例]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请分析原因。

[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案例分析题二[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94- 102, 4950 45x45/110x70-(涤棉长袖衬衫), 5% ,单价28.20 ,总金额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 100% 30 (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公司催促,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 Naples )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以下简称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

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公司指定的北京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色织厂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

单证员考试重点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单证员考试重点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

单证员考试重点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单证员考试重点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单证员的主要工作有审证、制单、审单、交单与归档等—系列业务活动,具有工作大、涉及面广、时间性强与要求高等特点。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关于单证员考试重点案例分析题及参考答案,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案例分析题1.我河北某外贸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数量2,000公吨,单价CIF YOKOHAMA 150美元/公吨。

不允许分批装运,没有数量增减幅度。

对方如期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总金额为320,000美元,数量2,000公吨。

我河北的外贸公司未要求改证,直接发货2,100公吨。

请问如果按发货数量制单,我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分析:我方可以安全收汇。

因为根据《UCP600》第30条的规定,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本案的包装单位为“公吨”,不是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的货物数量,那么只要不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就允许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我河北的公司直接发货2,100吨,刚好5%范围之内,此时金额为315,000美元,没有超过信用证金额,因此开证行不能以“超装”或“超金额”拒付。

2.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商询盘出售钢材,不久接到外商递盘,其有效期为7月22日。

我方于7月24日用传真表示接受,但对方一直没有音讯。

后钢材在国际市场上价格看涨,8月26日,此外商突然来电,声称已开出以我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要求我方8月31日发货,否则要我方承担违约责任。

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分析:我方的接受是在发盘有效期之后,也就是“逾期接受”。

逾期接受一般无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书面或口头将该项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

上述题目中,发盘人没有立即声明同意我方的接受,说明我方的接受无效,合同没有成立。

单证员案例分析:电放提单与欺诈可能-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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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电放提单与欺诈可能-单证员考试2015年单证员考试阶段,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特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查看汇总:2015年单证员案例分析汇总案例一:1999年5月4日,吉林公司与实信行签订500吨乌豆出口合同,单价为FOB大连318美元/吨,结算方式为D/P 托收,目的港为台湾高雄。

合同签订后,依照实信行通知,吉林公司向天津公司订舱,要求出运货物。

该托运单清楚表明托运人为吉林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为实信行、目的港台湾高雄、以及船名、航次等内容。

5月12日,天津公司依实信行指示,在向船东提供本票货物清样时,未经吉林公司同意,将托运单中的原托运人、收货人分别变更为实信行和台湾公司,船东据此签发出正本海运提单。

5月16日,天津公司向吉林公司签发了关于本票货物的第二套提单,用于结汇目的,在此套提单内容中,托运人与收货人仍为吉林公司和实信行。

由于天津公司依据实信行的要求,擅自违背吉林公司的意思表示,篡改了船东提单中的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的名称等,此时针对船东而言,托运人变成了实信行,为实信行欲通过保函要求电放并达到诈货目的提供了可能。

5月17日,该船东提单签出,天津公司遂转告船东,托运人实信行要求电放货物,因无托运人实信行的电放保函被船东拒绝。

6月1日,天津公司将实信行电放保函传给船东,依照惯例,船东在收回正本提单后以传真形式,通知其在高雄的代理将本票货物电放给提单中的收货人,货已到手,实信行自然也不会去银行付款赎单,货主遭受损失。

在系列诈货案中,实信行同其他诈骗案主体一样,其诈货手法已形成一定的规律和特点:一是涉案金额不大,往往在30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二是施诈者大多选择粮食为贸易标的,而且往往转手给台湾公司。

如实信行以各种豆类为诈货的对象;三是为达到使船东电放货物的目的,在FOB价格术语条件下,施诈者常出具保函。

因保函的作用具有一定地域性和可执行性;四是诈货案涉及两岸三地。

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票据无因性案例

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票据无因性案例

案例1 甲交给⼄⼀张经付款银⾏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订货的预付款,⼄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丙的借款,丙于到期⽇向承兑银⾏提⽰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于当天起进⾏破产清理,因⽽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付,⽌付通知及⽌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

在此情况下丙再向⼄追索,⼄以汇票系甲开⽴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与银⾏三⽅。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案例分析] 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到期⽇或提⽰⽇起⾄清偿⽇⽌的利息,以及丙进⾏追索所⽀付的相关费⽤。

甲与⼄的纠纷则另案处理。

2、理由:(1)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因性、⽂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2)丙在遭到主债务⼈(承兑银⾏)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甲、⼄进⾏追索。

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的理由抗辩丙。

案例2 某年6⽉6⽇,某托收⾏受理了⼀笔付款条件为D/P at sight 的出⼝托收业务,⾦额为USD100000,托收⾏按出⼝商的要求将全套单据整理后撰打了托收函⼀同寄给英国⼀家代收⾏。

单据寄出5天后委托⼈声称进⼝商要求托收将D/P at sight改为D/A at 60 days after sight,最后委托⾏按委托⼈的要求发出了修改指令,此后⼀直未见代收⾏发出承兑指令。

当年8⽉19⽇委托⾏收到代收⾏寄回的单据发现3份正本提单只有两份。

委托⼈⽴即通过英国有关机构了解到,货物已经被进⼝商提⾛。

此时,委托⾏据理⼒争,要求代收⾏要么退回全部单据,要么承兑付款,但是代收⾏始终不予理睬。

货款始终没有着落。

[案例分析] 1、对托收的商业信⽤性质的把握。

根据《托收统⼀规则》的有关规定:只要委托⼈向托收⾏作出了清楚明确的指⽰,银⾏对由此产⽣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后果由委托⼈⾃⾏承担。

单证复习简答和案例分析汇总

单证复习简答和案例分析汇总

1, 某出口公司向西亚某国出口日用品一批,见单60天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汇票的承兑银行为开证行。

议付银行审核后“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开证行(进口国银行)即回电,承兑到期付款,并确定了到期日。

不料,30天后,开证行发来电报,称,由于开证申请人遭遇法律诉讼,该国法院已下“止付令”,冻结开证人的所有财产,因而,开证行将服从法院的指令,不能履行到期付款的责任。

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能够成立吗?为什么?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1)、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而非开证人。

即,由开证行承兑在六十天后付款,而不论开证申请人发生了什么情况;2、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而非开证申请人;(2)、《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所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这个“行为”,当然也包括了开证人遭遇法律诉讼的问题;4、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拒付”理由,只能是“单据上有不符合信用证要求地方,或者单单之间有不相符的地方,而非其他因素。

2、某出口公司收到B国开来信用证一份,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6年3月15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2006年3月30日,在出口国到期,交单期为提单后15天(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该出口公司于三月十五日装船,并于三月三十日下午四点五十分交全套单据交到议付银行传达室。

不料,当传达室值班人员将此套单据交到银行审单工作室时已超过五点钟(该行下午五点营业结束),审单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了。

次后二日为星期六、星期天(银行例假)。

银行工作人员于四月三日(也就是下星期一)上班,审单后当日将全套单据用快邮寄给开证银行。

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回电拒付,称:单据已逾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

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汇总

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汇总

2011年单证员案例分析:如何控制汇率国际结算和信用证结算风险汇率风险汇率风险不必多言,现在人民币升值压力依然很大。

对于一些长期项目,要采用适当的手法规避汇率风险。

套期保值、远期结售汇、选择适当的币种做为结算货币,阶段性调整价格,设置价格有效的汇率范围,等等。

进出口国或者中间商所在国的政策的风险。

比如各种配额,许可证限制措施,各种外汇管制措施,各种关税壁垒,反倾销调查,技术壁垒等。

国际结算风险国际结算方式包括:T/TD/PD/AL/CStandbyL/C或者letterofguarantee 案例:某公司出口服装到韩国,客人要求做D/P托收,并且指定韩国工业银行作为代收行。

由于买卖双方做业务也不是第一次了,以前也通过韩国工业银行托收过,所以此次业务还是重复过去的做法。

但是这次单据寄到韩国工业银行之后,却6个多月也没有收到货款,而客人其实早就把货物提走卖掉了。

原来是银行私自将提货单据放给了买方。

该出口商非常着急,聘请了律师专门飞到韩国,好不容易才把货款追回。

后来该出口商仔细核对过去的收款纪录,发现以前历次托收虽然都收到了货款,其实每次都是银行先将单据放给了客人,客人都要滞后至少一个星期才付款。

以上案例其实是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时候指定代收行的问题。

很多进出口企业在业务中,会遇到托收结算方式下,进口商指定出口商将托收单据寄到指定的代收行的情形。

对于这样的情况,出口商(更多外贸考试资讯尽在/)要特别有风险意识,否则后果是很难设想的。

对于出口商来说,后果是轻则代收行违反UCP522的规定,被拖延付款;重则出口商根本收不到货款。

所以当企业自己作为出口商的时候要谨慎对待进口商指定代收行的要求;而当企业自己是进口商的时候,可以考虑是否自己指定代收行。

点评:跟单托收一般都适用国际商会的《跟单托收统一规则》,也就是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CP522,或者URC522。

该规则从1996年1月开始生效,其第七款:商业单据的交单(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附有商业单据的托收,必须在付款时交出的托收指示,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

单证员案例分析:某外商拒付货款案上-单证员考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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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单证员案例分析:某外商拒付货款案上-单证员考试2014年单证员考试阶段,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单证员考试课程,特为大家整理了2014年单证员案例分析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2014年单证员案例分析:某外商拒付货款案上1982年,M进出口公司与港商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

该港商将合同项下货物转售,并以下家开给的信用证为依托,通过银行向M公司开证(BACKTOBACKL/C);但该港商在转售时,又擅自变更了商品规格,因而无法向其下家履约和收款。

该港商遂伙同开证行利用M公司所提交的结汇单证的瑕疵,拒绝付款,还趁机试图不承担任何付款义务而取得全套单据。

M公司与上海议付行长时间分别与客户及开证行交涉无结果。

M公司在交涉过程中坚持提单不脱手,同时多方寻找货物下落,最后,通过船公司取得了补偿。

1.签订合同。

1982年3月1日,经有关部门牵线,M公司与港商N贸易公司协商一致,在上海签订了一份FOB合同,目的港为利比亚的黎波里。

合同规定:卖方按FOBST上海每公吨220美元价格卖给对方钢材共计11,000公吨,总值242万美元。

装运期为卖方收到信用证后60天,买方须于3月12日前将保兑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可分割的见票45天付款的信用证开到卖方。

2.信用证与合同不符。

3月23日,该港商通过香港×××银行电开信用证。

经审核,发现信用证有包括规格在内等8处与合同规定不符。

3月26日,M公司通过通知行上海××银行电传通知开证行要求修改信用证。

4月13日起至4月23日,信用证先后作了7点修改,但还有一点”装运期4月30日,议付期5月6日”与合同不符,未按卖方要求予以修改,经卖方一再催促,买方电传告:已通知银行,装期展至5月7日。

鉴于买方由于不按合同规定擅自提前派船前来上海,空船待装已一个多月,M公司为减轻对方困难,决定分批装船。

4月23日正式通知上海外轮代理公司接受装船。

2012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无正本提单放货

2012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无正本提单放货

2012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无正本提单放货2012年单证员考试案例分析:无正本提单放货案情江门市金益五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金益公司)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约定由金益公司向该公司出口一批电话机。

2000年4月13日,通过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下称以星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金益公司与以星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该合同约定,以星公司负责将金益公司这批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名哥。

以星公司并向金益公司签发了全套正本记名提单一式三份,记名的收货人是该批电话机的买方。

然而,该批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在金益公司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却被人提走,使金益公司失去对这批货物的控制权,最终导致无法收回货款。

金益公司在收不到货款、手中握有全套正本提单却不知货物下落的情况下,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无正本提单放货侵权诉讼,要求以星公司赔偿货款损失64万元及利息损失。

审理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星公司按照目的港所在国有关规定,向港务局交货,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且是履行交货义务的必要步骤。

广州海事法院对这起涉外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金益公司对被告以星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法律功能,出口方可以通过控制提单来有效控制和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的物权,以确保收取货款,这一点不论是通过信用证方式、凭单付款方式还是放单前电汇的方式进行收款都是极为重要的。

但是对于记名提单,这种做法却并非万无一失,而且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入世后我国司法界出现的一个现象就是国内法院适用外国法律进行判决的情况越来越不再是什么新鲜事了。

根据《民法通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于许多提单的背面条款都约定使用外国法律,因此可以预见,在提单纠纷中适用外国法律进行审判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

2014年度单证员考试事故案例综合分析

2014年度单证员考试事故案例综合分析

案情: 某农产品进出⼝公司于1997年间与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笔⼤⽩芸⾖。

2⽉25⽇接到对⽅开来信⽤证,有关部分信⽤证条款规定:“1000M/Tons of Large White Kidney Beans… Three sets of Shipping documents to be required as follows: One Set for 300 M/Tons,one set for 200 M/Tons,one set for 500 M/Tons.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1st March,1997.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1,000公吨⼤⽩芸⾖……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 300公吨⼀套;200公吨⼀套;500公吨⼀套。

装运不得晚于1997年3⽉31⽇,不许分批装运。

) 农产品进出⼝公司经与船⽅代理公司联系,根据3⽉末前舱位情况,1,000公吨⽆法在⼀条船上装完,即向买⽅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修改信⽤证。

3⽉14⽇即接到信⽤证修改书改为:“Partial shipment are permitted.All other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允许分批装运。

信⽤证的其他⼀切条款均未改变。

) 农产品进出⼝公司最后经过船⽅代理公司配船于3⽉ 20⽇起将货相继装出,即于3⽉21⽇装“JIAXING”轮300公吨;3⽉24⽇装“WANGJIANG”轮200公吨;3⽉26⽇装 “SHUNJIANG”轮200公吨;3⽉28⽇装“WANQUANHE”轮300公吨。

并各取得3⽉21⽇、3⽉24⽇、3⽉26⽇和3⽉28⽇签发的提单。

农产品进出⼝公司于3⽉31⽇将备齐的全部单据通过议付⾏向开证⾏寄出。

但于4⽉14⽇开证⾏提出单证不符: “第XXXX号信⽤证项下单据经我⾏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根据你⽅所提交的单据共四套:即300公吨⼀套;200公吨⼀套;200公吨⼀套和300公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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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中20个经典案例分析汇总案例分析题一[案例]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请分析原因。

[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案例分析题二[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 (涤棉长袖衬衫),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

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 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

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

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1994年9月12日。

9月14日,JS公司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单据递交议付行。

不久便收到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的拒付通知,理由是单证不符:1、数量短缺;2、提单日超过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

此后JS公司多次与香港GT公司和意大利的CIBM SRL联系,但二者都毫无音讯。

10月19日,开证行来函要求撤消信用证,JS公司立即表示不同意撤证。

1 月1日,JS公司收到CIBM SRL的传真,声称货物质量有问题,要求降价20%。

JS 公司据此推断CIBM SRL已经提货,接着便从MICL海运公司处得到证实。

而且据MICL 称CIBM SRL是凭正本提单提取的货物。

因此JS公司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退单。

此后还多次去电催促退单事宜。

11月15日,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声称其早已将信用证号6753/80210项下的全套正本和副本单据寄给了JS公司的议付行,但议付行仅收到了一套副本单据。

S 公司了解到意大利商业银行在上海开设了办事处,并立即与该办事处的负责人交涉,严正指出作为在国际银行界有一定地位的意大利商业银行,擅自放单给买方是一种严重违反UCP500及国际惯例的行为,希望意大利商业银行尽快妥善处理这一事件,否则JS公司将会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 月2日,意大利CIBM SRL公司的总经理L.Calabrese主动要求来华与JS公司协商解决这一贸易纠纷。

12月5日,JS公司组成3人谈判小组赴上海与L.Calabrese谈判。

在确认了CIBM SRL是从银行取得正本提单提货的事实后,谈判过程显得比较简单。

谈判中对方以短量和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降价,JS公司未予理睬。

12月10日,JS公司收到CIBM SRL公司汇来的全部货款。

[分析]纵观以上案例,JS公司在此笔业务中利用信用证的游戏规则成功地追回了全部货款,这一经验值得借鉴。

S 公司在遭拒付后与有关方面联系以协商解决此事时,有关当事人都避而不理。

正当JS公司一筹莫展之时,收货人CIBM SRL公司一封提出货物质量有问题并要求降价20%的传真使之露出了马脚,因JS公司由此推断收货人很可能已经提取了货物。

接着JS公司便与承运人核实货物下落,证实了JS公司的推断,而且是从开证行取得的正本提单。

因为在这一环节还有可能是承运人无单放货。

根据UCP500的相关规定,开证行如果决定拒收单据,则应在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内通知议付行,该通知还必须叙明银行凭以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

言下之意,开证行无权自行处理单据。

照此规定,本案中的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以下称开证行)通知JS公司拒付的事由后就应妥善保存好全套单据,听从受益人的指示。

既然JS公司已确定了是开证行擅自将单据放给收货人,就立即通过议付行要求开证行退单。

事实上开证行根本就无单可退,也就迫使开证行将收货人推出来解决这一纠纷。

银行的生命在于信誉,此时的开证行再也不会冒风险与收货人串通一气。

正是抓住了开证行这一擅自放单的把柄,使得本来在履约过程中也有一定失误的JS公司寸步不让,将货款如数追回。

JS在前期履约过程中主要有两点失误:一是在信用证改变了目的港后未能及时提出异议,因为目的港从香港改成了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至少买方的运费成本增加了许多;二是当面料供应不及时时,没有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而是轻信了对方的担保函。

案例分析题三[案例]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

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

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

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

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分析]不能拒绝退款。

理由:(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

(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

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案例分析题四[案例]1.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泡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分析]进口方不能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而向卖方索赔。

因为,FOB术语的风险划分界线是装运港船舷,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外包装破裂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而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从中可以看出,货物受损是在越过船舷以后,因而是买方风险。

此外,吊钩不牢有可能是船方或港口方面的责任,所以,进口方应该向船方或港口方面索赔。

案例分析题五[案例]在第二次海湾战争爆发前南京某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售价值218万美圆的2000吨聚乙烯塑料,双方约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合同签定后,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随即按合同规定发运了货物.出人意料之外的是海湾战争并没有使石油产品涨价,反而使价格大幅下降.买方收货后称:产品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每吨降价200美圆,否则,即拒付货款.卖方发货后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银行在收单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根据上述情况,卖方选择向法院起诉银行,结果,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卖方胜诉。

[分析]本案合同规定凭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因此,只要单证相符,银行就应凭单付款。

本案合同项下的卖方向银行交单时,并不存在不符点,故银行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货款。

根据一般惯例,凡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应尽早通知客户。

按新加坡判例,银行拒收单据应在3天――4天内通知客户。

本案合同项下的单据,银行收到11天后才表示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显然不符和一般惯例和当地判例。

本案需要指出的是,买方当时以货物品质为由要求降价,并表示如不降价便拒付货款。

在此情况下,卖方并未表示同买方打官司,而是选择起诉银行。

由于原告理由充分,结果胜诉。

可见,这一决策是明智的,其做法也是行之有效的。

案例分析题六[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与外商于某年7月10日以CIF方式签订了一份向对方出口价值150000美元商品的销售合同,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合同中规定我方应在8月份运出货物。

7月28日中国银行通知我外贸公司,收到外商通过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

但在我方装船前又收到外商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通知,要求我方在8月15日之前装运货物。

由于我外贸公司已预订了8月25日开航的班轮,若临时变更手续较为繁琐,因此对该修改通知未予理睬,之后按原信用证的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随后又将全套单据递交开证行。

但是开证行却以装运单与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请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货款。

[分析]开证行没有理由。

本案例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者撤销。

由于修改通知是在我方预订了班轮以后到达,达到不及时,我方也未同意对信用证的修改,因此开证行没有理由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题七[案例]某年6月27日,中国甲公司应荷兰乙商号的请求,报出C514某产品200吨,每吨CIF 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中国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还盘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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