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和教育干部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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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和教育干部管理的
暂行规定
(2009年8月10日党组会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强化教职工岗位责任,促进教职工合理流动;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干部管理,调动教育干部工作积极性,为建立教育干部聘用新机制奠定基础;根据梅教办〔2005〕7号、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23号、梅办〔2005〕26号、鄂政办发〔2001〕112号和《党政干部任用条例》等文件清伸,结合教育系统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教师队伍和教育二部管理的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暂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秋季至2011年春季,县直学校(含黄梅镇中心学校)一律不准从农村初中、小学调入教师。
县直义教阶段学校确因教学需求补充紧缺学科教师的,只能在城区学校调剂;县直其他学校需要补充教师的,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的师范类毕业生、坚决禁止县直学校(含黄梅镇中心学校)临时借用教师。
二、严格履行教职工病、事假审批手续。
除法定婚假、产假以及直系亲属奔丧所必须的假期外,教职工每学期事假累计超过五天的,从第六天起扣发日工资〔每日工资标准=(月基本工资+效绩工资)÷22〕;教职工病休需持县人民医院病情诊断书办理请假手续,病假半个月内由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审批;病假超过半个月的,由中心学校(县直学校)签署意见,报教育局人事股审批。
病假在两个月内,发给基本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工龄计发,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龄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龄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教职工因病住院、身患癌症、精神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教职工代表会确认并公示无误后,按各单位原规定发放工资和福利。
三、除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退居二线的校级干部外,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不能提前离岗。
但个别接近退休年龄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办理病休手续,享受病休待遇。
四、继续提倡教师在职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层次。
从2009年秋季起,两年内不批准教师脱产进修。
脱产学习未毕业的从2009年秋季起每月只发生活费500元。
其工资用于聘请代课教师。
除经国家统招且获得双证研究生学历外,其余人员脱产进修毕业后,须在原单位任教三年以上,方可提出调动申请。
五、从2009年秋起任何学校一律不准同教职工签订外出勤工俭学合同,已签合同未满期的,最迟在2010年6月前中止。
六、严格按照学生数和开班情况核定初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逐步清退代课教师。
从2009年秋季起,满编、超编单位、县直学校一律不下达代课教师计划;确因缺编需要聘用代课教师的,应优先聘用有教学能力的辞退民师。
七、县内民办学校不得在计划数外,招聘本县公办教师;计划数内招聘的本县公办教师被解聘后,不再补充。
超计划数招聘的本县公办教师最迟在2010年6月前解聘,并通知解聘教师回原单位任教。
八、从2009年秋季起,重点高中招聘新教师应以硕士毕业生为主,其他高
中、理工学校原则上招聘师范类重点大学毕业生。
各高中招聘新教师要向教育局报批招聘计划;要严格招聘程序,应聘资格、笔试由教育局审定、组织,面试由招聘学校组织,确保做到优中选优。
九、严格控制教职工逆向流动。
缺编或满编、超编学校一律不准签署调出或调入商调意见。
2009—2010学年度各单位在岗教职工人数,以2009年6月发放工资人数为准。
十、各乡镇中心学校一律不准超编使用管理人员,柳林、停前、五祖、独山、下新、杉木、苦竹、刘佐等乡镇财务核算点不配备专职报帐员,其他乡镇可根据需要配备1名专职报帐员。
十一、除主职调整的学校外,其他学校本学年不提拔、不调整干部。
因学校布局调整,需要异动干部的,需报人事股备案,但不作任职调整。
各单位干部调整待新的干部任用机制建立后,再予以规范和调整。
十二、以上意见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变通、不推诿、不上交矛盾,凡违反本意见自作主张或执行本意见不到位的单位,年终不评优,“五干”实绩考核“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