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厅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80a844a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6327525.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e0b242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25.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下发通知。
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二)申报推荐。
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三)资格审核。
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效规范性文件(2020年)-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效规范性文件(2020年)-](https://img.taocdn.com/s3/m/9cd4ae7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49.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效规范性文件(2020年)
正文: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效规范性文件(2020年)
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备注 1 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34号有效 2 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孵化基地评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32号有效3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20〕31号有效4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30号有效5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0〕275号有效 6 关于调整江西省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28号有效7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赣人社规〔2020〕3号有效
——结束——。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abfc48e9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49.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赣人社发〔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若干意见赣人社发〔2019〕2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为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9〕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人事档案、户籍等限制,按属地原则通过民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通过驻场设点等方式,积极主动为辖区企业申报职称提供便利。
二、降低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门槛。
对工作年限较长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适度降低学历条件,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可降低至大专学历。
本科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并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可不受初级职称“台阶”限制,直接申报中级职称评审。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评审职称时,对年度考核材料不作硬性要求。
三、不断完善职称评审标准。
职称评审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充分考虑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坚持职称评审为用人服务,评审标准贴近用人需求。
要将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纳入职称评审业绩成果范围。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cbe6ca2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fe.png)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各高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做好我省202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做好2024届就业工作部署安排,落实落细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加快推动各项促就业政策落地见效,要结合实际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主动研究,用足用好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支持本地企业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省级教育、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资源力量,凝聚促就业工作合力。
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组织各级各类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深度参与,形成共同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局面。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同志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6c39a0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15.png)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5月28日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a952b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2b.png)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8]245号)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117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和单位就具体操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咨询。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年休假时间的计算方法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如2007年7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6月工作年限满1年,从2008年7月起可享受年休假。
1998年11月参加工作的人员,到2008年10月工作年限满10年,2008年11月以前休假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2008年11月及以后开始休假的,可享受10天年休假。
累计工作时间按月份计算,月份对应相应的工作年限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如某工作人员2005年10月参加工作,2006年5月辞职,工作时间8个月。
2007年10月重新参加工作,至2008年1月累计工作时间12个月,按工作年限满1年计算,可从2008年2月开始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跨年度安排问题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如因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在下年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计发当年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年休假分段安排年休假可在本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四、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另有规定的除外)。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人社综合服务窗口设置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人社综合服务窗口设置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553c10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0e.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人社综合服务窗口设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人社综合服务窗口设置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各处室单位:现将《江西人社综合服务窗口设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30日江西人社综合服务窗口设置方案为指导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做好人社综合服务窗口设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号)要求,结合人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一)统一规范。
整合就业、社保、社保卡等专业窗口,统一服务事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标准,打造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的人社综合窗口服务品牌。
(二)一窗通办。
除特殊情况外,依申请人社政务服务事项全部实现人社综合服务窗口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三)受审分离。
推行“前台统一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审批服务模式,实现受理不审批、审批不见面。
(四)高效便民。
优化经办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持续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
(五)风险可控。
建立健全业务经办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内控管理,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监督的全程风险防控机制。
二、工作目标2022年底前,已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人社专业窗口全部改造为人社综合服务窗口。
2023年底前,各类人社经办机构实现综合服务窗口全覆盖。
三、主要任务(一)编制事项清单。
统一编制江西人社综合窗口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各级人社部门按照行使层级在江西人社一体化综合信息系统中认领服务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0e0aefc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b5.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企业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单位:为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快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在企业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考察江西的重要讲话精神,聚焦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服务产业链现代化“1269”行动计划,推动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延伸技能人才成长进步阶梯,引导企业职工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江西篇章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实施范围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
特级技师评聘应在以技能人员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且开展过高级技师认定工作的企业实施。
首席技师评聘应在已开展特级技师评聘工作的企业中实施。
优先选择具有行业代表性,拥有核心竞争力,能引领产业技术发展,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基础扎实的龙头骨干企业,开展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243c40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f2.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管理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第五章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八章附则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本省行政区域内,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办学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学校应当适应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需求,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职责与管理权限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培训学校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培训学校综合管理和指导监督、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管理工作,负责省管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等审批工作,颁发、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6addff581b6bd97e19ea72.png)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单位】81403【发布文号】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发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2000-06-0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字〔2000〕37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略〕附件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核表》〔略〕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标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表达单位用人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本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那么,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方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根底上进行。
二、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特点制定并公布,作为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宏观指导意见。
三、三、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各单位应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和岗位设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人字〔2000〕36号〕按照本单位所承当的工作任务,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经相应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对已超过核定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方法,逐步到达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到达核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保证质量,逐步到位。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fd8ca0baf45b307e87197de.png)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及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
【发文字号】赣人字[2007]3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7.02.06
【实施日期】2007.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及有关问
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赣人字[2007]3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落实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立功获奖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的通知》(赣人字[2006]174号),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先进工作者的认定问题。
赣人字[2006]174号文第一条第1、2款中关于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所指的先进工作者是指按国家或省劳动模范管理有关规定与劳动模范同时选拔、同时表彰、享受同等待遇的先进工作者。
在其他情况下1 / 2
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的,必须由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机关明确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二、关于获科学技术奖的范围问题。
科学技术奖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件》、《
2 / 2。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ca50fe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25.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和《江西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修订)》(省政府令第259号)有关要求,持续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学习对象及时间安排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应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评定更高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在全省范围内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按照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学时。
2024年继续教育培训从即日起开始,至2024年底截止。
学习任务原则上在学习年度内完成,因伤、病、孕及其他原因未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应当及时补学。
卫生、中小学教育、会计等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已有稳定成熟的专业科目学习平台,并对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或学时(学分)认定另有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遵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学习指南(或年度学习通知)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二、信息综合服务平台2024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将通过“江西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https:///jxjygl,以下简称“江西省继续教育平台”)进行。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dfb89f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24.png)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根据《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5号)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24〕100号)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全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名额按照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各地各单位要对学校年度职称申报人数进行事先审核控制,严格在单位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申报评审。
未完成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的学校暂停职称评审工作。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继续实行总量控制,各设区市(省直各单位)需在下达的推荐名额(见附件1)内择优排序推荐。
推荐工作要采取材料评议、说课讲课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将综合排名(含得分)及说课讲课评分(百分制)报送省职称办和省教育厅职改办。
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省直主管部门推荐。
推荐工作坚持向教育教学一线倾斜,重点推荐长期在一线教师工作岗位上工作、取得突出业绩、作出重要贡献、得到同行和社会认可的教师。
推荐人员中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校长、校级党组织正副职)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设的教研、电教、装备、培训等机构参照校级领导管理的人员不得超过3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342fb77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d9.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赣人社字[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5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江西省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西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档案局二0一0年二月一日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依法经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集中保存。
县级以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送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保存。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分管业务档案的领导,配备专门的具有较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通过档案岗位资格培训,获得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40eeb5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5f.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为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充实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力量,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2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23〕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招聘工作通知如下:一、招聘条件江西省生源或户籍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含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报考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
户籍和年龄的认定,以各地发布的招聘公告为准。
二、工资待遇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人员服务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同等岗位(如司法专岗、“三支一扶”)薪资标准,结合实际工作任务、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保持合理增长,工作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工作业绩给予适当待遇激励,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资金筹集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鼓励开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为公益性岗位。
符合公益性岗位补助规定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岗位的补助不能超过3年。
四、管理方式(一)实行实名管理。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岗位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安置在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及有条件的社区(村)、驻地院校“就业之家”,主要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资源数据监测、社会保险、财政管理、乡村振兴等工作。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aff5b4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45.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管委会社会发展局: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21〕15号)、《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和《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我们对《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赣人社发〔2020〕1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信息共享。
各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人事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工作,推进档案信息全省联通,逐步实现档案服务线上申请、异地通办。
对本规范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身份证件、户口、单位注册登记证件和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的,凡能通过数据共享、系统核验等方式实现相应信息数据核验的,不得再要求提供。
二、加强制度建设。
各地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与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841d09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80.png)
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0.06.01•【字号】省人事厅赣人发[2000]7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事厅赣人发〔2000〕7号)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今年职称工作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决定对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初级(一)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船舶技术。
(二)实行认定的系列(认定是指实行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考评与岗位聘任相结合,按照国家《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由用人单位择优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报政府人事部门认定,不再组织每年一度的社会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下同):高等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出版、群众文化、艺术、播音、工艺美术、文学创作、体育教练、新闻、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工程、农业:按专业学历认定;卫生:医疗、药剂专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按专业学历认定;其他专业按学历认定。
二、中级(一)实行社会化资格评审的系列:工程(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除外)、农业。
(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和专业:1、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和专业:统计、会计、审计、经济、国际商务、计算机软件,船舶技术。
2、本省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卫生、图书资料、翻译、公证、律师、文物博物、档案。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4adaed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eb.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赣人社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规〔2022〕5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6月30日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三章申报审核第四章组织评审第五章评审服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优化职称管理服务,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及有关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有关组织实施工作。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0a0507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b2.png)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赣人社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社会发展局:现将《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22日江西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和流程,健全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江西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档案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及相关工作。
二、服务内容、标准及流程(一)档案委托管理形式及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分为个人委托和单位集体委托两种形式。
1.个人委托个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委托存档,按本规范档案接收及流程办理个人档案委托管理手续。
2.单位集体委托单位向单位注册机构同级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申请集体委托存档。
各地可依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单位集体委托存档业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人事厅文件
赣人发[2002]10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
设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事厅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实施意见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1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现就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制定科学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是强化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制度的前提和条件。
二、从2002年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结构比例分类管理。
经费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
严格按岗位设置聘任;经费部分补助
的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可在全部补助事业单位结构比例的基础上上浮5%;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结构比例自主设岗,自主聘任。
三、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
凡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均可列入基数。
对于超编单位,可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对于
未超编单位,可按编制数扣除10%的工勤管理人员数计算或按实有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
对于同属一个主管部门而专业技术人员不满10人的单位,可以合并计算。
对已经超过核定
结构比例的单位,采取多退少聘(即超结构比例10%以内的退二聘一,超结构比例10%以上的退三聘一)和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对未达到规定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聘任数量,使其逐年逐步到位。
四、科学设岗。
各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本着因事设岗、精简高效、重点导向、适时调整的原则,在结构比例内,依据岗位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制定详细的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
的职责、任职条件与岗位待遇。
具体原则是:
1、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可满足需要的,不设较高的岗位。
设少量岗位可满足需要的,不多设岗位。
2、设岗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工作性质交叉的应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3、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不得低于结构比例内岗位总数的80%。
辅助系列一般不设正高级岗位,正高职务岗位主要在省属和地(市)属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单位设置。
4、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5、要严格按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批准的职数控制数设岗,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职务岗位。
五、下列情况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l、按国家及本省有关文件规定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两院院士、国务院参事、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聘任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2、2002年以后,对博士学位获得者和从外省引进的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及军队转业干部的聘任,可在5年内不占单位岗位职数。
设区市所辖单位(高等院校除外)引进硕士学位获得者或从省外引进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聘任时可在5年内不占本单位岗位职数。
3、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办发[2000]14号)精神,
对于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从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5年内可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六、核定结构比例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单位性质和编制数批文;专业技术
人员名册;岗位设置情况材料;根据省人事厅统一制发的计算机管理程序制作报盘一份,并打印《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附件2)3份。
七、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对事业单位当年的高、中级聘任职数变动的情况,于每年3月份前进行一次核定。
省直高级职数及副厅级以上事业单位中、高级职数由省职称办核定。
处级以下事业单位中级以下职数由主管厅局核定,报省职称办备案。
各设区市高、中级职数由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核定,报省职称办备案。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九、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1、《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方案》
2、《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
附件1: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
比例及岗位设置方案
一、高等院校、党校
二、中小学、中专、技工学校
说明:
(一)设区市政府所在城市规模较大的初级中学的结构例可参照一般完全中学的比例。
(二)每个县(市、区)可以在成绩优异,符合小学、幼儿特高级教师条件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中评聘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
小学教师评聘小学特高级教师职数为30万人口下的县(市、区)1—2人;30—50万人口的县(市、区)及30万口以下的县级区2—3人;30万人
口以上的区及5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3—4人。
幼儿园教师评聘任幼儿小学特高教师职数为300万人口以下的设区市2人,300万人口以上的设区市3—4人。
小学、幼儿园特高级教师职数以设区市为单位,由设区市人事(职称)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三、卫生医疗机构
(一)医院
说明:
麻风、传染、结核、精神、血吸虫病及荣军疗养院等医院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可参照同病床数医院的高一级控制。
承担医学院校研究生培养任务以及国家或省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三级医院,高级职务比例可增加1—3%,中级职务比例可增加3—5%。
(二)卫生防疫、保健、药检机构
说明:
对于湖滨血吸虫病较为严重的县区,高级职务比例可增加1—3%,中级职务比例可增加3—5%。
四、科研设计院所
五、工程研究及综合管理机构
说明:
一类研究院所指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科研院所或承担大、中型项目设计为主的设计院所;
二类研究院所指承担地、市级科研项目以及中、小型项目设计为主的科研、设计院所;三类研究院所指县及县以下科研所,以及承担小型设计项目为主的设计单位;
一类综合管理机构指承担省级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信息工程、行业产品质量分析、检验以及从事其他技术管理为主的机构;
二类综合管理机构指承担地、市级新产品开技术推广、信息工程、行业产品质量分析、检验以及从事其它技术管理为主的机构;
三类综合管理机构指县及县以下综合管理机构。
六、其他事业单位
附件2: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职数审核表
(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审核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说明:(一)E=F+G+H+I+J N=(Kx×Dx)一F 0=(K×D)一(Kx×Dx×L)-C.P=M×D—H J=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此表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一式三份,审核后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部门各存一份)。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