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构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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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构建方式摘要: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之一,其权益保障同犯罪嫌疑人的相比,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

被害人损失无法得到充分赔偿、诉讼权利不够充分以及新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直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因此,只有对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加以完善和拓展,才能发挥其制度理性,才能凸显我国和谐社会的文明程度。

关键词:刑事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
近年来,人权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但是在刑事诉讼中,过分关注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忽视被害人的人权的现象也日益凸显。

只有平衡两者之间的权利,加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方能彰显人权的本质意义,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一、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概况
(一)被害人权益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一般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自然人,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是包括生命、健康、财产等。

刑事诉讼的实质目的就是在于保护公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可以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提出控告、申诉、请求检察院抗诉、自诉等权利。

(二)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19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一定的诉讼权利,比如将被害人列为诉讼参与人,赋予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提起自诉等
权利。

但是地位的低下、权利的缺失仍然具有巨大的局限性,难以满足现代法治的需求。

1997 《刑事诉讼法》在被害人权益保护这块做出了巨大的修改,明确"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首次将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规定被害人有权委诉讼托代理人,有权陈述犯罪事实,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等。

这些规定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仍然有其不足之处。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称新刑诉法)在维护被害人权益方面又加深了一步,增设财产保全措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原则,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仍然有很多地方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二、我国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的不足之处
(一)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充分赔偿
现行的刑诉法明确被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仍不能像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得到相应的赔偿。

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被害人另行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其赔偿范围也不包括精神赔偿。

但我们知道对于有些案件,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远远超过物质损害。

这类案件中,法律对于被害人获取的赔偿只有物质赔偿,对其而言就显得有些不公平了。

再看看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获取的物质赔偿。

在现实中,数以千计的被害人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使法律在被害人面前显得是那样的苍白无力。

被告人无财产,被告人被羁押、服刑,国家也没有相应的被害人
补偿机制,使得被害人只得望洋兴叹。

(二)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不够充分
现行刑诉法相对于96刑诉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出了一定的补充,包括:赋予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权及相应的复议权、赋予被害人向检察院陈述意见的权利、赋予诉讼代理人及时获得判决书的权利等。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些规定仍然有操作性欠缺和不够充分等问题。

在法律援助方面,根据新刑诉法第34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但是对于生活贫穷、文化不高的有法律援助需求的被害人,法律却没有对这样的群体进行援助。

在赋予律师和诉讼代理人权利方面,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已经提前至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内容也扩展至阅看所有的案卷材料;而对于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仍然还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诉讼代理人查看卷宗材料还要通过检察机关许可。

这种权利上的不均衡让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无法保障。

(三)新制度对于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新刑诉法规定的新制度: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刑事和解程序,对于促进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很明显的积极意义。

但作为新的制度,其局限性和片面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根据《刑法》规定,其适用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仅仅局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

但是在这些重要案件只占财产受损案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普通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却被排除在这项
制度之外。

其次,刑事和解程序,新刑诉法将刑事和解程序的范围限定在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也就是说,要同时具备民间纠纷、规定范围内的罪名、可能判处的刑罚,还要同时排除累犯才能适用于刑事和解程序,这样就把适用刑事和解的犯罪范围大大缩小了。

很多用和解能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却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的方法了。

三、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
建立完善被害人请求赔偿制度对于落实被害人获取赔偿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要对赔偿的范围、方式方法、期限以及对判决的执行方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在法律自由裁量权内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双方接受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其次,对于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严重的精神损害的,赋予被害人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以体现对被害人合法权利保护的全面性。

最后,建立劳役酬金赔偿制度。

对于有劳动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告人,可依受害人的申请责令被告人到一定场所进行劳动,所得的劳动收益除了支付被告人必需的生活费用外都交由法院用于偿还被害人经济损失。

这样可以减少被告人因为执行刑罚导致赔偿难以落实的情况的发生,同时还可以通过劳动改造被告人,使其重新做人
(二)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首先,完善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告知机制,有利于被害人最大程度地了解案件情况,及时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送达的《被害人权利告知书》里应该包括:1.案件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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