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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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相关法律制

第一节预算法

【考点1】预算管理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

(1)监督权: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2)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

(3)撤销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

(1)预算编制权: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2)报告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3)执行权: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4)决定权: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5)监督权: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6)改变、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4.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

(1)编制权: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2)执行权: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案权: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报告权: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考点2】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主要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捐赠收入等)。

(2)转移性收入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主要是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收入等。

(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属于中央事权的,由中央全额承担支出责任,原则上应通过中央本级支出安排,由中央直接实施;属于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委托地方实施;属于地方事权的,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主要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少量的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事务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支持,以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

2.预算支出

(1)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考点3】举借债务

1.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2.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

(1)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2)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3)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一般债务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4)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6)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7)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考点4】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1.预算的审批

(1)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的批复

(1)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2)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

【考点5】预算的执行

1.根据《预算法》的规定,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1)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2)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3)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

(4)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2.预算收入的组织执行

(1)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2)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3.预算执行中会计核算的基础

(1)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2)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4.国库制度

(1)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2)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一级预算对应一级国库。

(3)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4)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考点6】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1.预算预备费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2)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2.预算周转金

(1)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

(2)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3.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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