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A(原EICC)社会责任程序文件.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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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1、目的
为确保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的管理。

3、职责
3.1 总经理:
3.1.1 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1.2 负责确保本公司人事制度符合国际公约、法律法规以及客户要求;
3.2.人事部:
3.2.1 负责在招聘过程中童工的识别;
3.2.2 负责在招聘时避免使用童工或已招童工的保护和安全返回等工作;
3.2.3 负责协助童工员工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训练。

3.3.各部门:
3.3.1 负责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儿童保护及其补救措施。

3.3.2 负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是否有童工在本部门工作;
4、工作程序
4.1 相关定义
4.1.1 童工:是指任何年龄未满16 周岁从事劳动工作的未成年人;
4.1.2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儿童(年龄未满16 周岁)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或保障已识别的童工的安全、健康。

4.2 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
4.2.1 公司承诺:无论在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中;
4.2.2 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动公约的规定,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聘用年龄未满16 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雇员从事劳动工作;
4.2.3 公司有义务将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
4.2.4 人事部门应向劳务中介机构传达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等相关政策,拒绝接收童工。

4.3 童工的识别
4.3.1 招聘过程的识别
4.3.1.1在招聘时应聘员工应如实填写《履历表》,人事部需要查核应聘员工的身份信息(包含目视/仪器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询问家庭信息/确认户口簿/联系监护人等方式)了解应聘员工的年龄信息;
4.3.1.2如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员工年龄信息经过查核没有问题但仍然有疑虑的需列入调查名单备注可作为后续在工作过程中追踪调查的资料依据;
4.3.1.3人事部负责建立公司《员工花名册》,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由人事部统一保存身份证复印件;
4.3.1.4人事部负责将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履历表》、《劳动合同》、体检报告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的复印件的相关资料纳入员工档案。

4.3.2 工作过程的识别:
4.3.2.1各部门主管或管理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根据人事部门的调查名单或通过日常观察/交谈等方式了解对工作年龄有疑虑的员工,确保未被有效识别出并已在
本公司从事劳动的儿童能及时得到有效的发现。

4.3.3 内部审查的识别:
4.3.3.1公司每次内部审查中,审查员检查是否有聘用童工。

4.4 如在本公司发现有童工员工时,应执行以下补救措施:
4.4.1 停止工作:立即将童工员工撤离工作岗位,并停止任何工作劳动,并实时通知公司管理者代表及人事部采取支持行动;
4.4.2 健康检查:人事部应对在本公司从事工作的童工员工送专门的职业劳动健康检查机构确认童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未受到身体健康的影响,如有受到影响而产生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4.4.3 安全返回:公司应履行让童工员工安全返回居住地的义务,先由本公司人事部负责联系的父母或监护人,在与父母或其监护人取得联系并经确认后,由公司派专人负责安全护送童工员工返回居住地交给其父母或监护人。

返回所有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4.4.4 工资福利:本公司按照国家/地区政府所规定的法律条款以及公司制度计算和支付童工员工工作所得工资,并不以任何不当方式克扣工资;童工员工并可享受在工作期间的任何与其他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不以任何不当形式减免;
4.5 预防措施
4.5.1 为让未成年的儿童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公司负责招聘的部门应积极分析误招童工的原因并制定采取预防措施。

4.6 商业伙伴要求
4.6.1 凡与本公司有业务来往的供应商、承包商、劳务派遣公司都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有关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

主管部门通过可必要形式施加影响,执行《供应商/分包商实施RBA 管理程序》。

5、相关文件
5.2《供应商/分包商实施RBA 管理程序》
5.1《能力、意识和培训管理程序》
6、相关记录
6.1《履历表》
6.2《员工花名册》
6.3《承诺书》
6.4《录用条件申请表》
6.5《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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