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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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童工。

2、范围公司所有用工。

3、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 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年满16 周岁但不满18 周岁的人,视为未成年工。

4、程序
4.1本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制定招聘管理程序时明确招聘要求年龄不得小于18 周岁,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相关规章和制度。

4.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适时地进行宣传、公告。

4.2综合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者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综合部及用工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 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综合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

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 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4.6对16--18 岁的未成年工,按照国家《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如正在从事倒班工作,调整到常白班工种。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C年龄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

4.6.5 综合部为误招入的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4.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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