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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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确保公司内部用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以下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范围:(一)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如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二)间接从事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如保安、保洁、行政等;(三)公司临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实习生等;(四)公司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企业。

三、禁止使用童工的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在招聘、用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管理措施:(一)认真核查应聘人员的年龄,不得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与应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三)建立用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员工基本信息、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等,确保用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定期开展用工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对童工问题的认识。

第七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禁止使用童工的处罚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招聘、使用童工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招聘、使用童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二)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举报、投诉公司使用童工的,公司应予以奖励,并严格保密。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要求

童工和未成年工管理要求

1.0目的: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让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对于未适龄劳工的管理制度。

2.0适用范围:此程序适用于安徽捷得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3.0运作程序:3.1 本公司在招工时,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3.2 公司在招聘工人时仔细查看前来面试工人的身份证;3.3 对前来应聘的工人年龄进行严格的把关,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坚决不用;3.4 人事部审核应聘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身份证、相貌是否相符;3.5 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如对提供证件有怀疑,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年龄的其它证件;3.6 一旦发现有未达到16周岁者(童工)隐瞒真实年龄,本公司将停止其工作,安排送往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通知当地劳动局。

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后直接安排专人将其送到家中,公司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要承担全部费用直到痊愈。

如果童工的家庭不能负担其教育经费时,则公司负责承担该员工的教育经费,直至其超过16周岁为止。

当该童工达到法定年龄,自愿返回公司工作时,公司将无条件接受。

3.7本公司可以招用未成年工,未成年工的保护如下:3.7.1人事部要列出一份完整的未成年工名单,并到劳保局进行未成年工用工登记。

3.7.2 公司免费为未成年工安排体检,身体健康者方可安排工作,未成年工在工作满1年后体检一次。

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时须再体检一次。

3.8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带有危险性的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岗位,且不得安排加班、夜班等岗位工作。

3.9公司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3.9.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3.9.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9.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3.9.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3.9.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3.9.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3.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3.9.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3.9.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3.9.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3.9.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3.9.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3.9.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拨三千米以上的高温作业(不包括世界高原者)3.9.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3.9.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3.9.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3.9.17锅炉司炉作业;编制:批准:。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一、综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活动,对童工的使用是一种严重违反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行为,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

针对童工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积极推动禁止童工的立法和实施。

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童工的使用,并且在劳动监督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改革。

本文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来探讨禁用童工的管理制度。

二、国际禁用童工管理制度1.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禁止使用最低年龄限制的建议公约》和《有关童工的公约》,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最低年龄限制和童工的使用条件等。

这两个公约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成为推动各个国家禁止童工的指导性文件。

2.国际禁用童工实践案例各国在禁止童工方面也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

比如印度在2006年颁布了《童工(禁止和调整)法案》,明确规定了禁止童工的年龄限制和相关的执法措施。

南非也通过了《童工禁止法》,规定了童工的保护和禁止童工的惩罚措施。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国际社会对禁用童工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

三、中国禁用童工管理制度1.法律法规中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禁止童工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其中《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强制劳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监督管理体系中国在劳动监督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未成年人不被迫从事劳动活动。

同时还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未成年人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和有力的工作。

3.教育宣传中国政府还通过各种方式,如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禁止童工的重视和认识,让更多的人明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

四、禁用童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国际和国内都对禁用童工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改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

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规定目的:本管理规定旨在确保本公司在用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公司“服务、**、**、**”的经营理念以及“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童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坚决反对并禁止雇佣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并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定,确保所有员工的年龄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条公司将产品质量、环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视为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致力于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尊重的工作环境,促进员工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在招聘过程中,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户口本等,确保应聘者年龄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对于疑似童工或未成年工的情况,应进一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公司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所安排的工作,并不得安排其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止的作业。

第三章劳动保护与培训第六条公司应为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公司应合理安排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避免过度劳累和危害其身心健康。

根据国家规定,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且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第八条公司应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促进其个人成长和发展。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招聘、录用、劳动保护等环节的执行情况,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鼓励员工及社会各界对公司遵守童工及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RBA-SP-03 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RBA-SP-03 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1、目的为确保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千公司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的管理。

3>职责3.1总经理:3. 1.1负责确保本公司人事制度符合国际公约、法律法规以及客户要求;4. 1.2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2人力资源部:3.2.1负责在招聘过程中童工的识别;3.2.2负责在招聘时避免使用童工或已招童工的保护和安全返回等工作;3.2.3负责协助童工员工和青少年员工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训练。

3.3各部门:3.3.1负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是否有童工在本部门工作;3.3.2负责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儿童保护及其补救措施。

4、工作程序4.1相关定义4.1.1童工:是指任何年龄未满16周岁从事劳动工作的未成年人;4.1.2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儿童(年龄未满16周岁)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或保障已识别的童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4.2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4.2.1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动公约的规定,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聘用年龄未满16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雇员从事劳动工作;4.2.2公司有义务将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4.2.3公司承诺:无论在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千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中;4.2.4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劳务中介机构传达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等相关政策,拒绝接收童工。

4.3童工的识别4.3.1招聘过程的识别4.3.1.1在招聘时应聘员工应如实填写《履历表》,人力资源部需要查核应聘员工的身份信息(包含目视/仪器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是否持有本人真实身份证/询问家庭信息/确认户口簿/联系监护人等方式)了解应聘员工的年龄信息确保儿辈受到应有的保护不会因本公司招聘而从事劳动工作;4.3.1.2如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员工年龄信息经过查核没有问题但仍然有疑虑的需列入调查名单备注可作为后续在工作过程中追踪调查的资料依据;431.3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公司《员工花名册》,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存身份证复印件;431.4人力资源部负责将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履历表》、《劳动合同》、体检报告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的复印件的相关资料纳入员工档案。

RBA禁止使用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工管理程序

RBA禁止使用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工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和保护青少年工管理程序(EICC/RBA6.0)1.0目的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0适用范围所有曾在本公司的童工及正在本厂的未成年工。

3.0定义3.1童工:从事劳动未满16周岁的工人。

3.2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3.3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4.0权责4.1人事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4.2人事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4.3管理者代表确保本公司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4.4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5.0程序5.1人事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检验身份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未领取身份证或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十六周岁以上的证明,入厂年龄检查记录在《员工花名册》中;本厂不可雇用童工。

5.2本公司如发现有未满十六岁的儿童被登记入厂和分配,应立即向人事报告,人事要迅速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并有当地村级以上部门盖章确认,交回人事门存档。

还须动员其亲属应送子女进一步求学才能参加社会工作。

5.3发现童工,我们会耐心劝说童工上学,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护送童工回原居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厂方承担;5.4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用任何童工。

5.5公司反对供应商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并且不允许童工出现在工作场所。

5.6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员工时,应立即通知管理代表或人事,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并对误用情况进行记录,检讨误用原因并改进;针对其他员工重新核实,针对公司全体员工加强宣导等。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

公司童工管理制度细则

一、总则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使用童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1. 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个体劳动。

2.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三、禁止使用童工1. 公司坚决禁止使用童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招用童工。

2. 对违反本制度招用童工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招聘与录用1. 公司招聘员工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招用未成年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 招聘未成年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龄范围,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招聘过程中,公司应向应聘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告知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劳动合同管理1. 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内容,确保其合法权益。

3.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未成年工年满18周岁。

六、工作内容与劳动保护1. 根据未成年工的年龄、体质和智力水平,合理安排工作内容,确保其身心健康。

2.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3.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危险、超强度、高空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

七、培训与教育1. 公司应加强对未成年工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2. 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未成年工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

八、监督检查1. 公司应建立健全童工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

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

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个体工商业各类工厂。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岗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工厂从事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依法签订用工合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权益的未成年员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提高全员的法制观念。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未成年人纳入生产过程,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

第九条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各种工作,包括繁重体力劳动、高温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第二章工厂管理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员工、监督员、社会各界等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积极履行《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的员工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禁止儿童进入工厂管理制度》的员工进行教育、批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维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安全,对涉密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将员工个人信息泄露给外界,以免给未成年人带来危害。

RBA(原EICC)社会责任程序文件.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RBA(原EICC)社会责任程序文件.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1、目的为确保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的管理。

3、职责3.1 总经理:3.1.1 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1.2 负责确保本公司人事制度符合国际公约、法律法规以及客户要求;3.2.人事部:3.2.1 负责在招聘过程中童工的识别;3.2.2 负责在招聘时避免使用童工或已招童工的保护和安全返回等工作;3.2.3 负责协助童工员工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训练。

3.3.各部门:3.3.1 负责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儿童保护及其补救措施。

3.3.2 负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是否有童工在本部门工作;4、工作程序4.1 相关定义4.1.1 童工:是指任何年龄未满16 周岁从事劳动工作的未成年人;4.1.2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儿童(年龄未满16 周岁)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或保障已识别的童工的安全、健康。

4.2 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4.2.1 公司承诺:无论在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中;4.2.2 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动公约的规定,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聘用年龄未满16 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雇员从事劳动工作;4.2.3 公司有义务将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4.2.4 人事部门应向劳务中介机构传达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等相关政策,拒绝接收童工。

4.3 童工的识别4.3.1 招聘过程的识别4.3.1.1在招聘时应聘员工应如实填写《履历表》,人事部需要查核应聘员工的身份信息(包含目视/仪器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询问家庭信息/确认户口簿/联系监护人等方式)了解应聘员工的年龄信息;4.3.1.2如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员工年龄信息经过查核没有问题但仍然有疑虑的需列入调查名单备注可作为后续在工作过程中追踪调查的资料依据;4.3.1.3人事部负责建立公司《员工花名册》,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由人事部统一保存身份证复印件;4.3.1.4人事部负责将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履历表》、《劳动合同》、体检报告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的复印件的相关资料纳入员工档案。

IETP(ICTI)程序文件-003-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正文

IETP(ICTI)程序文件-003-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正文
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 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重物、碎料等工作)。
4.6.2、 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4.6.3、 按要求进行体检:
a、 工作之前;
b、 工作满1年;
文件修订履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版本
修订理由与内容简述
修订日期
拟定
审核
批准
1.0 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
2.0、 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0、 定义
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4.0、 程序
4.1、 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ICTI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将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行政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 行政人事部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c、 年龄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
4.6.4、 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6.5、 人事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3)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1.doc

(3)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1.doc

(3)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1广州市健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管理控制程序1、目的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为了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法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和生产工作场所,以及可能的对外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3.1 童工:指任何年龄低于16周岁的少年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3.2未成年工:指任何年龄在16~18周岁的所从事的有经济收入的劳动。

4、规定内容4.1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禁在任何岗位范围内使用童工,遵守用人程序。

人力资源部招工人员在招工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验证,即核对身份证及相片,必要时核对户口,确认无伪才能登记入厂。

暂时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或临时身份证。

4.2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如确有必要招用未成年工(16~18周岁),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健康证及复印件到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案。

4.3 应聘者应聘公司职位时,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已合法终止了劳动关系,主管及特殊岗位应聘者必须出具前任公司的离职证明,且应按公司规定真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公司将以《员工入职登记表》所收集的员工信息加载公司《员工名册》备案。

4.4 员工入职时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2)户口本;3)最高学历证明;4)从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等;5)镇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或《健康证》;6)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7)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

注明:第5项和第7项公司视情况而定。

4.5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利对员工提交验证相关证件进行复印存档备案。

严禁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严禁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严禁使用童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范文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保护童工权益的要求,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公司禁止使用童工,严禁招聘、雇佣或利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任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雇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禁止雇佣未成年人第四条公司从不利用童工进行任何形式的劳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造、办公行政、销售服务等。

第五条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个体。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招聘、雇佣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从事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工作。

第七条未成年员工的亲属不得在公司内担任与该未成年员工直接相互监管的职位。

第八条公司应当明确禁止使用童工的立场,积极宣传和普及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知识,提高员工对童工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完备的招聘管理制度,审查求职者年龄,防止录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十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意识,加强对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

第三章:保护未成年员工权益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所有未成年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确保其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为未成年员工办理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时安排等事项。

第十三条未成年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每日工作小时数和每周工作小时数。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制度,定期对未成年员工进行身体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未成年员工的工资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工资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未成年员工享有与成年员工同等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年休假、带薪休假、福利待遇等。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保护未成年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未成年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违规处理和处罚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EICC禁止聘用童工管理程序

EICC禁止聘用童工管理程序

对内对外沟通程序编制:审核:批准:生效日期:修订记录1.0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公司招聘管理。

2.0 目的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规范公司员工招聘程序,避免雇佣童工3.0 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4.0 流程图详见附件《禁止招用童工流程图》、《童工补救流程图》5.0 说明5.1 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5.1.1 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5.2 禁止聘用童工程序:5.2.1 管理部在招聘前端,对应聘人员进行简单的初步面试,查验身份证信息后方可填写录用人员登记表。

5.2.1.1 无身份证者一律不予录用;5.2.1.2 身份证必须是原件,必须在有效期内;5.2.1.3 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人员一律不予录用;5.2.1.4 如对年身份证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相关材料予以证明,否则不予录用。

5.2.2 避免借用身份证、使用假证致使招用童工的情况,管理部在员工入职体检阶段,安排工作人员用身份证读卡机验刷应聘者身份证。

5.2.2.1 检查应聘人员的身份证,确认身份证有效及身份证与本人身份一致;5.2.2.2 身份证消磁的不予录用;5.2.3 为防止疏漏,管理部对人事系统有设定,凡未满16周岁员工信息均无法录入公司人事系统。

5.2.4 在对新员工实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童工的政策和规定。

5.3 童工补救措施:5.3.1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首先调查确认情况是否属实。

如情况属实应立即终止合同,并对其进行教育劝导,对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劝导其继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5.3.2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公司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死亡的,公司一次性地对其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SAP-01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管理程序_B

SAP-01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补救管理程序_B

1.0目的为了防止雇用童工,并为保障曾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

17.0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处理可能发生的童工事件。

18.0责任18.1人事部协助曾是童工的雇员采取必要的支援行动。

18.2公司SA8000社会责任管理者代表及总经理负责确保本公司达到此条文的规定。

19.0定义19.1童工任何不满16周岁的人所从事的劳动。

19.2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援和行动,以保障曾是童工并遭遣散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

20.0参考文件2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2《劳动法》20.3公司员工招聘规定21.0程序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公司绝对禁止聘用16岁以下的雇员(如客户有要求禁止聘用18岁以下的雇员时,按照客户要求执行),并于员工进厂后每月定期检查是否有聘用任何不满16周岁的雇员。

21.2人事部负责将本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向全体员工传达,并要求:任何本厂员工如有发现在认识的员工中有使用假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进厂的员工时,必须立即向人事部报告;人事部必须立即对嫌疑员工进行审查,确认其真正年龄。

21.3公司人事部在招聘新员工时,必须要求员工提供政府认可的年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身份证、出生证明等),并按照身份证明文件和真人进行严格检查验证,核对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与员工实际年龄是否一致。

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和传真联系员工所在地户口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公司人事部负责存档保留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

21.4对因隐瞒年龄使用假证件而公司未能审核出或本公司因失误,招聘入公司工作的童工,事后公司发现,并确实其真实身份后,公司将采取以下办法进行拯救童工。

如发现有任何不满16周岁的雇员时,应即时通知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代表及人事部采取补救行动。

6.4.1即刻通知该员工停工并安排体检。

如体检有问题,应立即予以治疗直到康复;6.4.2结清其全部工资。

童工和青少年工管理控制程序

童工和青少年工管理控制程序
(3)人事部而应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立即报告当地劳动局,尽快安排健康检查;
(4)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5)还要迅速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亲或监护人签收,并由当地村级以上行政单位盖章确认,交回人事部存查;
(6)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厂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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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二、范围
公司内各部门及各生产、工作场所。
三、程序
3.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遵守商业操作规范标准。人事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认真的检查,核对相片确认是无伪后才能登记入厂。
3.9招聘员工必须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籍贯、学历、工作简历、婚姻关系、出身年月、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人及员工入厂日期、升职、调薪、培训离厂日期等。
3.10公司与被聘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二份,员工、公司各一份。
四、参考文件
4.1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
(1)向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未成年工上岗证。
(2)不会置未成年工于工作环境内外任何具危险性、不安全或不健康的情况之下。比如,不能从事锅炉、搬运等工作。
(3)同时按时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记录所有未成年工的健康情况。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工作满一年;
◆年满18周岁,距前1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童工拯救管理程序

童工拯救管理程序
2)人事部负责调查该儿童家庭收入状况,如该儿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收入,公司给该童工提供足够的经济资助,使该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直至年满16周岁为止,必要时,人事部应汇报公司决策层领导,向该儿童家庭成员提供工作机会,以改善他们的家庭状况。当该童工达到法定年龄,自愿返回公司时,公司将无条件接受。
3)童工体检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理意见、公司支付其治疗和继续教育费用凭证的文件,应保存于人事及行政部,保留不少于三年后方可毁弃。
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童工之拯救程序如下:
一、童工的定义:
我国《劳动法》规定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务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身心健康的、力能所及的辅助性质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4、如果被公司最终发现有童工时,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1)一旦发现有未达到16周岁的工人(童工)隐瞒其真实年龄,将停止其工作,并在三日内安排该儿童到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同时通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保局同意后安排专人直接将其送到家中,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如果该童工经检查患疾病,立即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运作程序如下:
本公司在招工时,禁止招用未满招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招聘,对前来应聘的工人年龄进行严格把关,在招聘工人时仔细核实工人的身份证,无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律不用。
2、人事部审核应聘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与员工本人是否相符;
3、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如对提供证件有怀疑,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年龄的其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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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童工。

2、范围公司所有用工。

3、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 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年满16 周岁但不满18 周岁的人,视为未成年工。

4、程序
4.1本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制定招聘管理程序时明确招聘要求年龄不得小于18 周岁,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相关规章和制度。

4.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适时地进行宣传、公告。

4.2综合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者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综合部及用工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 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综合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

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 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4.6对16--18 岁的未成年工,按照国家《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如正在从事倒班工作,调整到常白班工种。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C年龄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

4.6.5 综合部为误招入的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4.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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