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 10 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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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DB35
35福建省地方标准DB 35/T 1036—2013
代替DB35/T 1036-201010kV 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10kV and below technical standard of business expansion projects for electric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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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2013-XX -XX 发布
2013-XX -XX 实施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总则 (5)
5供电方案编制 (5)
5.1供电方案编制的一般原则 (5)
5.2供电方案内容 (5)
5.3重要电力用户和电力负荷分类 (6)
5.4重要电力用户和电力负荷的电源配置 (7)
5.5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原则 (7)
5.6供电电压等级确定的原则 (8)
5.7低压电力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9)
5.810kV电力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9)
6接入部分 (10)
6.1一般规定 (10)
6.210kV用户接入方式 (11)
6.30.4kV及以下用户的接入方式 (11)
6.4线路走廊 (12)
7受电部分 (14)
7.1一般规定 (14)
7.2电气主接线及运行方式的确定 (14)
7.3一般技术要求 (15)
7.4电房选址要求 (18)
7.5线路走廊 (19)
7.6建筑设计要求 (19)
8设备选型 (20)
8.1一般规定 (20)
8.2配电变压器 (20)
8.3高压开关柜 (20)
8.4环网单元 (21)
8.510kV电缆分支箱 (22)
8.6低压开关柜 (22)
8.7低压电缆分支箱 (22)
8.8电缆线路 (22)
8.9架空线路 (23)
8.10柱上开关 (23)
8.1110kV户外隔离开关 (24)
8.1210kV跌落式熔断器 (24)
8.13避雷器 (24)
8.14无功补偿装置 (25)
9工程检验 (25)
9.1中间检查 (25)
9.2交接试验 (25)
9.3竣工检验 (25)
9.4住宅类工程检验要求 (26)
附录A(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福建省重要电力用户重要等级分类 (28)
附录C(规范性附录)10kV及以下电能计量技术规范 (30)
附录D(规范性附录)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交接试验合格数值 (10)
附录E(规范性附录)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接入方案典型设计图集 (14)
附录F(规范性附录)住宅小区受电工程典型设计图集 (33)
附录G(规范性附录)配电站所及线路验收标准 (46)
附录H(规范性附录)工程验收资料 (51)
附录I(规范性附录)数据采集终端,开关终端单元(DTU)技术规范 (66)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福建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市场开放的要求,对《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5/T1036-2010修订而成的。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增加住宅类工程供电方案编制要求;增加住宅类工程接入部分的要求;增加住宅类工程受电部分电缆走廊设置、电缆敷设的要求;增加配电站房建筑设计要求;增加第8章设备选型;增加住宅类工程检验要求;增加附录G、附录H、附录I。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东监管局福州监管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电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功新、林扬宇、陈石川、林笃蔚、翁晓春、黄佳宁、张榕、陈淑芝、陈传晟、邵强、沈梓燊、宋派杰、张愫恒、陈皕晟。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供电方案编制、接入部分、受电部分、设备选型、工程检验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内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的业扩工程建设。

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7261-2008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基本试验方法
GB/T12325-2008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
GB/T12326-2008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14285-2006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14549-19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5543-2008电压质量三相不平衡
GB20052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T50062-2008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J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621-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842-2003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使用技术条件
DL/T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业扩工程
是指供电企业为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受理用户新装或增容的用电申请,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办理供电与用电不断扩充的有关业务工作,而必须相应进行的输、配电网新建、扩建、改造项目。

3.2
接入部分
用户受电装置(用户专用配电室的进线柜、计量柜或变压器)的第一个接线柱和杆上变10kV隔离开关电源侧(不包括隔离开关)至电网同一电压等级公用供电设备之间的工程。

3.3
受电部分
用户受电装置(用户专用配电室的进线柜、计量柜或变压器)的第一个接线柱和杆上变10kV隔离开关(包括隔离开关)负荷侧的工程。

3.4
电网公共连接点
指用户受电装置通过架空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接入电力网的位置。

3.5
涉网设备
接入部分工程的电气装置和用户第一个受电装置(用户专用配电室的进线柜、计量柜或变压器)。

3.6
申请容量
用户为满足用电负荷需求向供电企业申请报装的用电容量,是用户在近期或远期用电可能达到的最大视在(或有功)功率数或受电装置(受电变压器、直供高压电机以及低压用户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总和。

3.7
受电容量
对单电源用户,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压器容量(含10kV电机容量)。

对双重电源用户,同时供电互为备用时,每路的受电容量为断开10kV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压器容量(含10kV电机容量);一供一备时,每路的受电容量为该路可能供电的最多的主变压器容量(含10kV电机容量)之和。

3.8
双重电源
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3.9
应急电源
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3.10
备用电源
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3.11
分布式电源
分布式电源主要是指布置在电力负荷附近,能源利用效率高并与环境兼容,可提供电、热(冷)的发电装置,如微型燃气轮机、太阳能光伏发电、燃料电池、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等。

3.12
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城市)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供电场所。

3.13
电能质量
供应到用户受电端(即产权分界点处)的电能品质的优劣程度。

通常以电压允许偏差、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三相电压不平衡度、频率允许偏差等指标来衡量。

3.14
谐波源
向公用电网注入谐波电流或在公用电网中产生谐波电压的电气设备。

如:电气机车、电弧炉、整流器、逆变器、变频器、相控的调速和调压装置、弧焊机、感应加热设备、气体放电灯以及有磁饱和现象的机电设备等。

3.15
供电可靠性区域
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地区特征分类定义如下:
——市中心区:指市区内人口密集以及行政、经济、商业、交通集中的地区。

——市区:城市的建成区及规划区。

一般指直辖市和地级市以“区”建制命名的地区。

其中,直辖市和地级市的远郊区(即由县改区的)仅统计区政府所在地、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范围。

——城镇:县(包括县级市)的城区及工业、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地区;直辖市(由县改区的)的工业、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地区。

——农村:城市行政区内除市中心区、市区和城镇以外的其他地区。

对于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内的村庄、大片农田、山区、水域等农业负荷,仍按“农村”范围统计。

3.16
隐蔽工程
是指被建筑物、构筑物遮掩的工程,具体是指地基、电气管线、供水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

3.17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
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已分摊进住宅销售价格的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18
电能计量装置
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

3.19
用户变电所
指由用户负责运行维护的,安装有分配电能作用的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统称用户变电所。

3.20
配电站房
指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安装有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开闭所、配电站、环网站、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等。

3.21
开闭所
也称开关站,作为变电站10kV母线的延伸,能实现区域内10kV电能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2路进线,6路及以上出线,10kV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所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一般按户内方式建设。

3.22
配电站
站内有10kV穿越功率,根据需要可配置1路~5路分支出线的户内10kV配电设施,且站内设有配电变压器及低压配电设备向用户供电。

3.23
环网站
采用环网供电结线方式,具备3路~5路进出线的10kV户内外配电设施,站内有穿越功率,不设配电变压器。

3.24
配电室
作为10kV户内终端配电点,室内无穿越功率,设置配电变压器向就地到户供电。

3.25
箱式变
指10kV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计量等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设施;根据不同结构形式分为美式箱变(10kV开关、配电变压器为一体化)和欧式箱变(10kV开关、配电变压器为组装式)。

根据环网功能分为环网和终端两种箱式变,环网箱式变等同于配电站,终端箱式变等同于配电室。

3.26
低压电缆分支箱
可实现低压电缆线路的负荷分配,分为户内型或户外型箱式配电设施。

4总则
4.1业扩工程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的原则,应与电力网的运行现状、规划建设相结合,与城乡建设发展相结合,与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相结合,建设标准应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宜适度超前。

4.2业扩工程的配电设备选型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单项业扩工程中应尽量避免同类设备多种型号混用。

4.3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谐波治理措施应与供用电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同步管理。

4.4用户的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必须依据GB12326或GB/T15543-2008规定的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4.5重要电力用户应根据需要在地面一层预留外部0.4kV应急供电电源的接口,保证应急供电。

5供电方案编制
5.1供电方案编制的一般原则
编制电力用户业扩工程供电方案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供电方在编制电力用户供电方案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并根据用户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用电需求、用电负荷重要程度、用户非线性负荷设备种类、用户发展规划,结合区域电网规划、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后确定。

5.2供电方案内容
供电方案内容包括:用户基本信息,供电容量,供电方式,负荷分级,供电电源位置,出线方式,供电线路敷设,供电回路数、走径、跨越,电能计量方式,运行方式,电能质量及无功补偿,电能信息采集装置,重要负荷,应急电源配置,调度通信及自动化,非线性负荷治理,产权分界,出资界面,有效期等内容。

5.3重要电力用户和电力负荷分类
5.3.1重要电力用户分类
5.3.1.1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用户分为特级重要电力用户、一级重要电力用户、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详细分类见附录B。

5.3.1.2特级重要用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用户。

5.3.1.3一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a)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b)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c)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d)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e)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f)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5.3.1.4二级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a)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b)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c)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d)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5.3.1.5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用户。

5.3.1.6除重要电力用户以外的其它用户,统称为普通电力用户。

5.3.2电力负荷分类
5.3.2.1电力负荷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5.3.2.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a)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b)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c)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d)建筑高度为100m或三十五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e)建筑高度为50m-100m且十九层至三十四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
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5.3.2.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5.3.2.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a)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b)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c)住宅小区内二级负荷主要有:十层至十八层的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5.3.2.5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5.4重要电力用户和电力负荷的电源配置
5.4.1各级重要电力用户的电源配置
5.4.1.1特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三路电源(公共电网)供电条件,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5.4.1.2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两路电源(公共电网)供电条件,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5.4.1.3二级重要电力用户具备双回路(公共电网)供电条件,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5.4.1.4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具备双回路或两路(公共电网)供电条件;临时性重要电力用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5.4.1.5重要电力用户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5.4.1.6普通电力用户电源以电力负荷级别进行配置。

5.4.2各级电力负荷的电源配置
5.4.2.1一级负荷的供电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应增设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并采取措施确保一级负荷供电。

5.4.2.2一级负荷的双重电源应能实现自动切换,切换时间应满足一级负荷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5.4.2.3二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可含用户自备电源),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5.4.2.4二级负荷的设备供电应根据电源条件及负荷的重要程度采用下列供电方式之一:
a)双重电源供电,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内切换;
b)双重电源供电到适当的配电点互投装置后,采用专线送到用电设备或其控制装置上;
c)小容量负荷可以用一路电源加不间断电源装置,或一路电源加设备自带的蓄电池组在末端
实现切换。

5.4.2.5具有一级负荷的住宅小区配电站所原则上应采用10kV双重电源(公共电网)供电,提供双重电源的电网公共连接点的电源应来自不同变电站或同一变电站的不同母线。

如确因走廊建设或电网规划原因无法同步完成10kV双重电源建设的,可采取单电源建设的过渡措施,并同步建设自备电源。

5.4.2.6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连锁,保安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

5.4.2.7三级负荷可采用单电源供电。

5.5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原则
5.5.1电源点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能提供合格的电能质量,以满足用户的用电需求;在选择电源点时应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确保电网和用户端受电装置的安全运行。

5.5.2对多个可选的电源点,可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5.3根据用户的负荷性质和用电需求,确定电源点的回路数和种类。

5.5.4根据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就近选择电源点,由规划部门审批路径时同时确定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

电源路径应短捷顺直,减少与道路交叉,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

5.5.5用户受电变压器或住宅小区总容量在600kVA及以下时,可就近接入电网公共连接点。

5.5.6用户受电变压器或住宅小区总容量在600kVA~5000kVA(含5000kVA)之间时,应接入电缆干线、开闭所、环网站等电网公共连接点。

农村地区和非缆化城网可根据当地电网情况,T接架空电网公共连接点。

5.5.7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00kVA以上的,应综合考虑客户申请容量、用电设备总容量,并结合生产特性兼顾主要用电设备同时率、同时系数等因素,并根据当地电网情况,经论证后确定是否接入变电站出线间隔或接入电网其它公共连接点。

5.5.8住宅小区受电工程的接入系统部分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或配网规划选用电缆或架空方式供电,对于根据规划需采用电缆方式供电而暂时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缆方式供电的,也应按电缆方式设计并预留接入点,同时采取临时接入方案。

5.6供电电压等级确定的原则
5.6.1总则
对用户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通道等社会资源利用效率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6.2220V/380V电压等级
5.6.2.1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220V供电。

5.6.2.2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kW及以下或用户受电容量需用变压器在5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10kV供电。

5.6.2.3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10kV 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

5.6.2.4住宅小区中住宅楼、商业服务网点、独立供电的车库及杂物间等由小区公用变供电,在末端采用一户一表集中表箱供电。

5.6.2.5对于地下室照明、抽水、电梯、公共景观及消防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由小区公用变供电,计量装置宜设于独立配电室内。

5.6.2.6住宅小区内同一性质、集中用电,用电总量在250kW以下的应结合配电室设计、建设,加大配电室变压器的容量,由配电室低压供电,用电总量测算标准应不低于5.7.1.1。

5.6.2.7住宅小区内同一性质、集中用电,用电总量在250kW及以上的、商业面积2000mm2及以上,建设单位应自留这部分用电设施用地,不纳入小区配电室用地范畴内,由小区内配电室高压供电,其中用电总量测算标准应不低于5.7.1.1。

5.6.310kV电压等级
5.6.3.1用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kVA~10MVA时(含10MVA),宜采用10kV供电,无35kV电压等级地区,10kV供电容量可扩大至15MVA。

(国网供电方案编制导则2010版的内容)。

5.6.3.2用户申请容量超过15MVA,应综合考虑客户申请容量、用电设备总容量,并结合生产特性兼顾主要用电设备同时率、同时系数等因素,并根据当地电网情况,经论证后确定采用110kV电压等级供电或采用10kV多回路供电,10kV电压等级供电容量不应超过40MVA。

(国网供电方案编制导则2010版的要求客户的用电容量应综合考虑客户申请容量、用电设备总容量,并结合生产特性兼顾主要用电设备同时率、同时系数等因素后确定)。

5.6.4非线性负荷用户
对非线性负荷用户(特别是电弧炉项目、化工整流项目、电气化铁路、地铁等用户)应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5.6.5临时供电
基建施工、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可实施临时供电。

具体供电电压等级取决于用电容量和当地的供电条件。

5.7低压电力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5.7.1住宅小区内低压电力用户
5.7.1.1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a)建筑面积6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4kW;建筑面积60m2以上、100m2及以下的
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6kW;建筑面积100m2以上、14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40m2以上的住宅,每增加40m2,增配2kW;住宅小区公建设施原则按每平方米40w配置;
b)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可按实际需要确定用电容量,但不应低于1)中的标准;
c)住宅小区内配套办公场所可按实际需要容量确定用电容量,实际需要不明确时,可采用负
荷密度法计算,负荷密度取值(60~100)W/m2,需要系数取0.7~0.8;
d)住宅区内商场、店面、会所等可按实际需要容量确定用电容量,实际需要不明确时,可采
用负荷密度法计算,负荷密度取值(100~120)W/m2,需要系数取0.85~0.9;
e)计算低压总负荷时,不应考虑消防负荷。

但当消防用电的计算有功功率大于火灾时可能同
时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的计算有功功率时,计算负荷应按未切除的一般电力、照明负荷加上消防负荷计算低压总的设备容量。

5.7.1.2住宅各级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可根据接在同一相电源上的户数选取,需要系数推荐值见表1。

表1需要系数推荐值
同一相户数361014182225101200以上
需要系数10.730.580.470.440.420.40.350.30
注1:住宅内用电设备的功率因数按0.9计算;
注2:变压器容量根据负荷测算结果配置,并考虑一定的配变负载率,负载率一般取0.8。

5.7.2非住宅低压电力用户
非住宅小区低压电力用户用电容量即为该户接装在电能计量装置内的所有需用设备计算容量(kW)的总和。

5.810kV电力用户用电容量的确定方法
5.8.1一般规定
5.8.1.1用户办理申请用电手续时,应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总体规划,依照本期、近期(1年~5年)、远期(5年以上)等各期的用电容量确定该工程建设项目总用电容量。

5.8.1.2在总体供电方案的框架下,按照用户申请的本期和近期用电(申请)容量确定接入部分的供电方案。

供电方案中所确定供电电源点的建设和接入工程,应一次性建设,并留有远期用户用电发展的余地。

5.8.1.3用户受电工程可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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