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情瞭望监测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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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方位火情瞭望监控塔(台)应设在林地中心或控制区的中心。单方位火情瞭望监控塔 (台)应尽量避免逆光观测。
五、钢结构塔(台)宜设有安全拉线。安全拉线应沿塔体对称方向设置,拉线仰角宜为40°~ 60°;拉线基础必须牢固,各方向拉力应均衡。
六、塔(台)必须设有防雷接地装置,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的规定。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 新建塔(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运输条件较为便利,地势较高,山区宜建在山顶或突起的高地。 二、地势平坦的地区可结合其他建筑物,附建在适宜建筑物的顶部。 三、视野开阔,通视条件良好。 四、不易遭受地质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 五、交通、水、电、通信等条件相对便利。 六、应与文物、世界文化遗产及景观环境保护相协调,与文物、世界文化遗产及景观的距离
应符合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 七、与各种重大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压线、高噪声、无线电干扰、通信光缆、输油
管线、水利和军事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避免影响飞机等大中型航空飞行器的起降。
第十二条 塔(台)的设置密度,应根据地形地势、森林分布、观测方法和可见度等条件确定。 一、结合简单仪器(望远镜、定位仪),采用目视观测时,瞭望半径宜为10~20 km。 二、采用视频监测系统时,为在保证监测效果的同时降低建设投入,宜结合原有瞭望塔(台)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规范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建设,提 高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防御和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 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 批和核准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森林火情瞭望监 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项目建设。 第四条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符合森林防火 工作的实际需要,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安全、坚固、适用、 经济。 第五条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建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建设项目应统筹规划建设, 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六条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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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人工瞭望设施建设和视频监测系统建 设。 第八条 人工瞭望设施建设包括人工瞭望塔(台)及配套设施两部分内容。
一、人工瞭望塔(台):主要由瞭望塔(台)体和瞭望塔(台)人员生活用房两部分构成, 其中,瞭望塔(台)体主要由塔基、塔身、瞭望监测室和通信平台四部分构成;瞭望塔(台)人 员生活用房主要用于解决野外瞭望监测人员食宿需求的用房。
期较短的情况下,宜选择结构重量轻、工法简便、坚固耐用的建筑形式。 三、塔(台)高度,应根据地势和周围林木高度及控制范围等条件确定。人工瞭望塔(台)
上的瞭望监测室必须高出周围最高树冠,其室内地面与周围最高树冠的高差不得小于2 m;视频 监测塔的设备安装平台必须高出周围最高树冠,其设备安装平台与周围最高树冠的高差不得小于 5 m。
十、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的装修,应满足瞭望监测的功能需求和长期使用。 十一、瞭望塔(台)与外界主公路相连的道路分为步行塔道和车行塔道。步行塔道宽度宜为 1.5m,车行塔道宽度不小于3m。 十二、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应配备应急照明器材;塔(台)的电源可由太阳能、风力等 自然能发电设备提供,有条件的地区宜纳入市电电网;供电不稳定的重要塔(台)还可配备燃油 发电机、蓄电池组备电。
七、塔(台)的抗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建 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的规定。
八、森林火情瞭望监测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重要瞭望监测基础设施的设计使用 年限不应少于50年;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应使用防火、耐火涂料。
九、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应与当地的建筑传统、风格相协调,并应满足森林火情瞭望监测 功能需要。
二、网络传输系统:主要由有线通信设备、通信线路或无线通信设备以及网管设备等构成。 三、监测控制中心:主要由视频显示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识别系统、实时对讲系统、存储 及备份系统、供备电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等构成。 第十条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的具体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应综合考虑实际需要、建设条件和 投资计划等因素合理确定,森林重点火险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重点 区域,可结合瞭望塔(台)同时建设森林防火视频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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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当不 能避免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远 离有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远离强 电磁场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 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二、配套设施:主要包含垂直交通系统(阶梯或升降机)、配重系统、安全系统、避雷系统、 塔道、库房、通信设备、供电设备、定位设备、防盗网、护栏等防护措施和交通工具等。 第九条 视频监测系统建设包括前端系统、网络传输和监测控制中心三部分内容。
一、前端系统:主要由视频监控塔(台)、前端视频监控设备(含识别系统)、供电系统、 防盗系统、防雷和接地系统、机房(或室外机柜)、施工便道(桥)等构成。
增设监测设备,监测半径宜为10~15 km;为提高监测覆盖率或加强重点覆盖,可新建视频监控 塔(台),监测半径宜为5~15 km。 第十三条 塔(台)之间的视线应相互交错衔接,其重复观测部分不应小于1/5。塔(台)群体 控制区内不应有盲区。 第十四条 监测控制中心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节约建设成本,监测控制中心在选址上宜利用原有建筑。 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监测控制中心的设计和设备安装应采取相应的 抗震措施。 三、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应设置弱电间。 四、监测控制中心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的房间,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 但应符合防洪、消防和抗震要求,同时宜尽量设在建筑群中心位置的建筑物内。 五、监测控制中心宜靠近弱电间,以便于各种线路进出,不应设置在厕所、盥洗室或其他潮 湿、易积水场所的上、下方或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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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与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相关的塔路、消防、给排水、供暖、变配电、电信、天然气、 广播电视、环保等宜与林区总体规划衔接。 第十六条 人工瞭望塔(台)规定
一、瞭望监测室建筑面积标准为10~15 m2。 二、瞭望人员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0~20 m2/人。 三、仓库面积不应超过瞭望监测室和瞭望人员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总和的30%。 四、瞭望监测室的承载力不得小于1.5~2.0kN/m2。 五、瞭望监测室外设有瞭望平台的,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8m,平台外缘应设有牢固的防护栏 杆,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六、采用阶梯式垂直交通系统的瞭望塔(台),应分层且层高不应大于5m。阶梯宽度:钢 结构不小于0.6m,砖石结构不小于0.8m;梯节间应设有休息台。阶梯应设有扶手栏杆。 七、瞭望塔(台)应配备高倍望远镜、定位仪、无线或有线通信等设备。 八、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的有线广播、电视,应纳入地方有线广播、电视网。附近没有广 播、电视网的火情瞭望监测建筑,可配备小型卫星地面接收装置。 九、严寒地区的人工瞭望监测建筑应设置保暖设施。 十、人工瞭望监测建筑宜设置给水、排水设施,宜采用打井方式取生活用水。 十一、仓库、生活用房可与塔(台)分开建设,可采取山下生活与山上工作方式。 十二、人工瞭望监测室应结构简单、体轻、坚固耐用。室壁宜采用钢架轻型墙板,四周通视。 第十七条 视频监控塔(台)规定 一、视频监控塔(台)可分为改造和新建两种类型。改造型塔(台)是利用现有人工瞭望(台)、 通信塔(台)及其他铁塔资源改造而成;新建型塔(台)是根据林火视频监测需要专门新建的塔 (台)。 二、改造型塔(台)应设置设备安装维护平台,平台水平面规格尺寸应满足设备安装和维护 人员安全作业的需要;平台四周应设防护栏杆,塔(台)高度在 20m 以下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塔(台)高度超出 20m 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2m;人员需经常跨越平台基准面作业的, 应固定设置带有护笼的爬梯;爬梯及平台防护栏杆的最小水平推力不应小于 1.5kN/m。 三、新建型塔(台)宜选择自立高耸式钢结构,塔身宜采用四柱或三柱桁架式结构。 四、新建型塔(台)应设置设备安装维护平台,平台水平面规格尺寸应满足设备安装和维护 人员安全作业的需要;平台四周应设防护栏杆,塔(台)高度在 20m 以下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塔(台)高度超出 20m 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2m;人员需经常跨越平台基准面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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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体应设置带有护笼的直爬梯并预留安全带锁扣位置,直爬梯及平台护栏的最小水平推力不应小 于 1.5kN/m。
五、新建铁塔采用单管结构的,设备安装平台水平面规格尺寸可适当减小,以满足设备安装 和偶发性人员塔外高空作业维护的需要为宜,爬梯或登钉外可不设置护笼。
六、塔(台)中心垂直倾斜应不大于全塔高度的 1/1500。 七、塔(台)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控制条件应符合:在以风荷载为主的荷载标准组合作 用下,塔桅结构任意点的水平位移不大于全塔高度的 1/75。 八、设备安装维护平台的设计载荷应按照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能承受不小于 2.5kN/㎡ 的均匀分布活载荷。 九、土壤电阻率小于 1000Ω .m 时,塔(台)接地阻值应小于 10Ω ;土壤电阻率大于 1000Ω .m 时,可不对塔(台)的工频接地电阻予以限制,宜以地网面积大小为依据,地网等效半径应不小 于 10m,四角还宜敷设不小于 10m 的热镀锌扁钢作辐射型接地体。 十、与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相关的无线对讲、传输、供电、无人机中继系统等宜与林区总 体规划衔接,应能够满足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监测控制中心规定 一、应有保证建筑物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应具备有线、无线两 种通信方式),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或留有向公共安全部门报警的通信接口。 二、根据监测控制中心的重要程度确定建筑面积,同时应以节约适用为原则,使用面积宜为 20m2-120m2,应具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辅助设施。根据监测控制中心日常工作需要,可设 置专用工作间、值班人员休息室,总面积不宜小于 40m2。 三、监测控制中心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门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不可拆解设备安装时的进出; 专用机房室内的地面宜设置防静电地板、走线槽道、空调及应急照明设施等。 四、监测控制中心的安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 志。 五、监测控制中心内的温度宜为 16°C~30°C,相对湿度宜为 30%~75%;平均照度可按 200、 300、500lx 取值;基本工作间的平均照度可按 100、150、200lx 取值。 六、电视墙(监测显示大屏幕)前面的距离应满足最佳视距要求,其与值班人员之间的距离 应大于主监视器画面对角线长度的 4~6 倍,设备布置应防止在显示屏上出现反射眩光。 七、新建监测控制中心附属机房时的设计规定: 楼板荷载可按 5.0~7.5kN/m2 设计,原有建筑结构不满足的,应在布设重荷载(如蓄电池组、
七、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主体结构宜采用大开间、大跨度的柱网,内 隔墙宜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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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 塔(台)通用规定 一、森林火情瞭望监测设施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建设条件、建筑高度和投资情况等合
理确定。 二、塔(台)宜选择钢结构、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在运输条件较差的地区或适宜工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2017 北 京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 建筑标准................................................................. 5 第五章 视频监测系统............................................................. 9 第六章 技术经济指标............................................................ 11
五、钢结构塔(台)宜设有安全拉线。安全拉线应沿塔体对称方向设置,拉线仰角宜为40°~ 60°;拉线基础必须牢固,各方向拉力应均衡。
六、塔(台)必须设有防雷接地装置,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的规定。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 新建塔(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运输条件较为便利,地势较高,山区宜建在山顶或突起的高地。 二、地势平坦的地区可结合其他建筑物,附建在适宜建筑物的顶部。 三、视野开阔,通视条件良好。 四、不易遭受地质等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 五、交通、水、电、通信等条件相对便利。 六、应与文物、世界文化遗产及景观环境保护相协调,与文物、世界文化遗产及景观的距离
应符合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定。 七、与各种重大污染源、易燃易爆危险品、高压线、高噪声、无线电干扰、通信光缆、输油
管线、水利和军事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避免影响飞机等大中型航空飞行器的起降。
第十二条 塔(台)的设置密度,应根据地形地势、森林分布、观测方法和可见度等条件确定。 一、结合简单仪器(望远镜、定位仪),采用目视观测时,瞭望半径宜为10~20 km。 二、采用视频监测系统时,为在保证监测效果的同时降低建设投入,宜结合原有瞭望塔(台)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附件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规范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建设,提 高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增强防御和处置森林火灾的能力,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 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 批和核准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森林火情瞭望监 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项目建设。 第四条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符合森林防火 工作的实际需要,应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安全、坚固、适用、 经济。 第五条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建设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建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建设项目应统筹规划建设, 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六条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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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人工瞭望设施建设和视频监测系统建 设。 第八条 人工瞭望设施建设包括人工瞭望塔(台)及配套设施两部分内容。
一、人工瞭望塔(台):主要由瞭望塔(台)体和瞭望塔(台)人员生活用房两部分构成, 其中,瞭望塔(台)体主要由塔基、塔身、瞭望监测室和通信平台四部分构成;瞭望塔(台)人 员生活用房主要用于解决野外瞭望监测人员食宿需求的用房。
期较短的情况下,宜选择结构重量轻、工法简便、坚固耐用的建筑形式。 三、塔(台)高度,应根据地势和周围林木高度及控制范围等条件确定。人工瞭望塔(台)
上的瞭望监测室必须高出周围最高树冠,其室内地面与周围最高树冠的高差不得小于2 m;视频 监测塔的设备安装平台必须高出周围最高树冠,其设备安装平台与周围最高树冠的高差不得小于 5 m。
十、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的装修,应满足瞭望监测的功能需求和长期使用。 十一、瞭望塔(台)与外界主公路相连的道路分为步行塔道和车行塔道。步行塔道宽度宜为 1.5m,车行塔道宽度不小于3m。 十二、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应配备应急照明器材;塔(台)的电源可由太阳能、风力等 自然能发电设备提供,有条件的地区宜纳入市电电网;供电不稳定的重要塔(台)还可配备燃油 发电机、蓄电池组备电。
七、塔(台)的抗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建 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的规定。
八、森林火情瞭望监测设施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重要瞭望监测基础设施的设计使用 年限不应少于50年;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应使用防火、耐火涂料。
九、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应与当地的建筑传统、风格相协调,并应满足森林火情瞭望监测 功能需要。
二、网络传输系统:主要由有线通信设备、通信线路或无线通信设备以及网管设备等构成。 三、监测控制中心:主要由视频显示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识别系统、实时对讲系统、存储 及备份系统、供备电系统和防雷接地系统等构成。 第十条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工程的具体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应综合考虑实际需要、建设条件和 投资计划等因素合理确定,森林重点火险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重点 区域,可结合瞭望塔(台)同时建设森林防火视频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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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当不 能避免时,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爆炸与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远 离有强振动源和强噪声源的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消声和隔声措施;远离强 电磁场干扰场所,不应设置在变压器室、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场所,当不能避免时,应采 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避免靠近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二、配套设施:主要包含垂直交通系统(阶梯或升降机)、配重系统、安全系统、避雷系统、 塔道、库房、通信设备、供电设备、定位设备、防盗网、护栏等防护措施和交通工具等。 第九条 视频监测系统建设包括前端系统、网络传输和监测控制中心三部分内容。
一、前端系统:主要由视频监控塔(台)、前端视频监控设备(含识别系统)、供电系统、 防盗系统、防雷和接地系统、机房(或室外机柜)、施工便道(桥)等构成。
增设监测设备,监测半径宜为10~15 km;为提高监测覆盖率或加强重点覆盖,可新建视频监控 塔(台),监测半径宜为5~15 km。 第十三条 塔(台)之间的视线应相互交错衔接,其重复观测部分不应小于1/5。塔(台)群体 控制区内不应有盲区。 第十四条 监测控制中心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节约建设成本,监测控制中心在选址上宜利用原有建筑。 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监测控制中心的设计和设备安装应采取相应的 抗震措施。 三、高层建筑或电子信息系统较多的多层建筑应设置弱电间。 四、监测控制中心宜设在建筑物首层及以上的房间,当有多层地下层时,也可设在地下一层, 但应符合防洪、消防和抗震要求,同时宜尽量设在建筑群中心位置的建筑物内。 五、监测控制中心宜靠近弱电间,以便于各种线路进出,不应设置在厕所、盥洗室或其他潮 湿、易积水场所的上、下方或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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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与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相关的塔路、消防、给排水、供暖、变配电、电信、天然气、 广播电视、环保等宜与林区总体规划衔接。 第十六条 人工瞭望塔(台)规定
一、瞭望监测室建筑面积标准为10~15 m2。 二、瞭望人员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标准为10~20 m2/人。 三、仓库面积不应超过瞭望监测室和瞭望人员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总和的30%。 四、瞭望监测室的承载力不得小于1.5~2.0kN/m2。 五、瞭望监测室外设有瞭望平台的,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8m,平台外缘应设有牢固的防护栏 杆,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六、采用阶梯式垂直交通系统的瞭望塔(台),应分层且层高不应大于5m。阶梯宽度:钢 结构不小于0.6m,砖石结构不小于0.8m;梯节间应设有休息台。阶梯应设有扶手栏杆。 七、瞭望塔(台)应配备高倍望远镜、定位仪、无线或有线通信等设备。 八、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的有线广播、电视,应纳入地方有线广播、电视网。附近没有广 播、电视网的火情瞭望监测建筑,可配备小型卫星地面接收装置。 九、严寒地区的人工瞭望监测建筑应设置保暖设施。 十、人工瞭望监测建筑宜设置给水、排水设施,宜采用打井方式取生活用水。 十一、仓库、生活用房可与塔(台)分开建设,可采取山下生活与山上工作方式。 十二、人工瞭望监测室应结构简单、体轻、坚固耐用。室壁宜采用钢架轻型墙板,四周通视。 第十七条 视频监控塔(台)规定 一、视频监控塔(台)可分为改造和新建两种类型。改造型塔(台)是利用现有人工瞭望(台)、 通信塔(台)及其他铁塔资源改造而成;新建型塔(台)是根据林火视频监测需要专门新建的塔 (台)。 二、改造型塔(台)应设置设备安装维护平台,平台水平面规格尺寸应满足设备安装和维护 人员安全作业的需要;平台四周应设防护栏杆,塔(台)高度在 20m 以下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塔(台)高度超出 20m 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2m;人员需经常跨越平台基准面作业的, 应固定设置带有护笼的爬梯;爬梯及平台防护栏杆的最小水平推力不应小于 1.5kN/m。 三、新建型塔(台)宜选择自立高耸式钢结构,塔身宜采用四柱或三柱桁架式结构。 四、新建型塔(台)应设置设备安装维护平台,平台水平面规格尺寸应满足设备安装和维护 人员安全作业的需要;平台四周应设防护栏杆,塔(台)高度在 20m 以下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05m,塔(台)高度超出 20m 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1.2m;人员需经常跨越平台基准面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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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体应设置带有护笼的直爬梯并预留安全带锁扣位置,直爬梯及平台护栏的最小水平推力不应小 于 1.5kN/m。
五、新建铁塔采用单管结构的,设备安装平台水平面规格尺寸可适当减小,以满足设备安装 和偶发性人员塔外高空作业维护的需要为宜,爬梯或登钉外可不设置护笼。
六、塔(台)中心垂直倾斜应不大于全塔高度的 1/1500。 七、塔(台)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控制条件应符合:在以风荷载为主的荷载标准组合作 用下,塔桅结构任意点的水平位移不大于全塔高度的 1/75。 八、设备安装维护平台的设计载荷应按照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并应能承受不小于 2.5kN/㎡ 的均匀分布活载荷。 九、土壤电阻率小于 1000Ω .m 时,塔(台)接地阻值应小于 10Ω ;土壤电阻率大于 1000Ω .m 时,可不对塔(台)的工频接地电阻予以限制,宜以地网面积大小为依据,地网等效半径应不小 于 10m,四角还宜敷设不小于 10m 的热镀锌扁钢作辐射型接地体。 十、与森林火情瞭望监测建筑相关的无线对讲、传输、供电、无人机中继系统等宜与林区总 体规划衔接,应能够满足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监测控制中心规定 一、应有保证建筑物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进行内外联络的通信手段(应具备有线、无线两 种通信方式),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或留有向公共安全部门报警的通信接口。 二、根据监测控制中心的重要程度确定建筑面积,同时应以节约适用为原则,使用面积宜为 20m2-120m2,应具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辅助设施。根据监测控制中心日常工作需要,可设 置专用工作间、值班人员休息室,总面积不宜小于 40m2。 三、监测控制中心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门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不可拆解设备安装时的进出; 专用机房室内的地面宜设置防静电地板、走线槽道、空调及应急照明设施等。 四、监测控制中心的安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疏散指示标 志。 五、监测控制中心内的温度宜为 16°C~30°C,相对湿度宜为 30%~75%;平均照度可按 200、 300、500lx 取值;基本工作间的平均照度可按 100、150、200lx 取值。 六、电视墙(监测显示大屏幕)前面的距离应满足最佳视距要求,其与值班人员之间的距离 应大于主监视器画面对角线长度的 4~6 倍,设备布置应防止在显示屏上出现反射眩光。 七、新建监测控制中心附属机房时的设计规定: 楼板荷载可按 5.0~7.5kN/m2 设计,原有建筑结构不满足的,应在布设重荷载(如蓄电池组、
七、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主体结构宜采用大开间、大跨度的柱网,内 隔墙宜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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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 塔(台)通用规定 一、森林火情瞭望监测设施房屋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根据建设条件、建筑高度和投资情况等合
理确定。 二、塔(台)宜选择钢结构、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在运输条件较差的地区或适宜工
森林火情瞭望监测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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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 建筑标准................................................................. 5 第五章 视频监测系统............................................................. 9 第六章 技术经济指标............................................................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