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2.23•【文号】法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为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9号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发〔1997〕10号)为正确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作以下规定:一、受案范围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条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出最终裁决的行政机关确认违法,赔偿请求人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号)
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号)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审判管理概述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是如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我国刑诉法相关规定,以及一些人民法院处理的相关事宜,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最迟不的超过一个半月。
那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还应该遵守中华人命共和国形式诉讼法,以下是一些关于有关审限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这次修法延长了整个审理的期限,从二审审限上看,二审单独规定了检察院一个月的阅卷期限,且不计入审限。
延长审理期限,意味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也延长了。
从形式上看,对当事人的权益是一种限制,或者说是一种损害。
为什么立法会作这样的规定?因为定罪是一个非常慎重、非常严肃的事,涉及到双方的当事人,对被害人来说,他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正义要伸张,要惩恶扬善,但被告人是不是有罪,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审查判断。
如果过于追求效率,审查时间越短越好,过多地考虑被告人的权利,案件没查清就宣告无罪了,把被告人释放了,就会损害被害人的权益,他们的正义就得不到伸张和救济,最终会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要平衡两方面的价值,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要将充分的时间留给审判人员,以利于其更细致地审查卷宗中的证据材料,最后作出一个客观的、令人信服的判决,如果被告人有罪,阐述的理由会更充分,如果无罪,提供的理由可能也会更充分。
反之,如果审限太短,时间太紧了,可能逼得法官有些案件会匆忙下判,有可能把一些证据不充分的案件定为有罪。
所以我想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审限延长问题,虽然从形式上看似乎对被告人不利,但要从更大的视野、更高的秩序规则来看,可能更符合诉讼规律。
这个问题我这样看,审判环节设置长一点的时间,这是比较合理的,它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
审限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件审限管理,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办理的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
第三条审限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三)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四)公开透明,便于监督。
第四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明确审限管理职责,规范审限管理流程,确保案件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第二章审限计算与延长第五条案件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案件审限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法定审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限;(二)法定审限延长: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三)不计入审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第七条法定审限延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复杂,需要延长审限的;(二)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
第八条法定审限延长应当依法办理以下手续:(一)提出书面申请;(二)经批准机关审核;(三)制作延长审限决定书。
第九条法定审限延长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延长不得超过原审限的一半。
第十条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包括:(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二)当事人撤诉的;(三)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的;(四)依法裁定终止诉讼的;(五)依法裁定发回重审的;(六)依法裁定发回重审后,重新计算审限的;(七)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第三章审限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对案件审限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二条监督内容包括:(一)审查案件审限是否符合法定时限;(二)审查案件审限延长手续是否完备;(三)审查案件审限变更是否合理;(四)审查案件审限管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审限管理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2006年12月23日)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审限管理规定_民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事案件审理工作,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
第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限管理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第四条审判人员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质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审限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限管理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审限期限第六条民事案件审限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下列民事案件审限期限为六个月:(一)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二)二审普通程序案件;(三)再审案件;(四)执行案件;(五)其他经本院院长批准的案件。
第八条下列民事案件审限期限为三个月:(一)简易程序案件;(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三)督促程序案件;(四)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五)破产案件;(六)其他经本院院长批准的案件。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由审判长提出申请,经庭长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审限期限。
第十条下列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审限:(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调解的;(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三)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四)因当事人申请鉴定、评估、审计等需要延期的;(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
第三章审限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限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案件审限期限、延长审限申请、批准情况等。
第十二条审判人员应当定期对审限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案件在审限内审结。
第十三条对超过审限期限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对因审判人员工作失误、故意拖延审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审限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审限管理的自动化、智能化。
第四章审限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限监督机制,对审限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保障依法正确及时审下案件,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业务庭应在严格遵守法定审限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办争在审限内提前结案。
行政综合部门也要为快办案、多办案提供条件。
第三条法定审限只是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凡能在规定的审限内办结的案件,绝不拖延。
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度不得随意超越案件审理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确有因难的案件,必须按规定呈报延期。
第四条案件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规定、判决宣告之日或调解书、驳回申诉和再是申请通知书送达之日止。
执行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至执行终结时止。
第五条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需要依法延长期限的,案件承办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十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报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的刑事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期限。
第六条一审民事、经济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审限届满七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申请案件延长六个月期限内的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核,由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仍不能审结,还需要延长的,应提前十五日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填写案件延长审限呈批表,经庭长、院长审核,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庭长核准,报请分管院长批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执行案件收案后,一般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法律案件一般审查期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件审查期限是指在法律案件中,从立案到结案所经过的时间。
审查期限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法律案件的审查期限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各类案件都有明确的审查期限。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案件审查期限的概述、各类案件审查期限的具体规定以及审查期限的延长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我国法律案件审查期限概述我国法律案件审查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立案审查期限:立案审查期限是指从当事人提交立案材料到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时间。
2.审理期限:审理期限是指从法院决定立案到法院判决生效的时间。
3.执行期限:执行期限是指从判决生效到执行完毕的时间。
4.再审期限:再审期限是指从当事人申请再审到再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的时间。
三、各类案件审查期限的具体规定1.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1)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为3日。
(2)审理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
(3)执行期限:刑事案件的执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民事案件的审查期限(1)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为5日。
(2)审理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3)执行期限:民事案件的执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3.行政案件的审查期限(1)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为5日。
(2)审理期限: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3)执行期限:行政案件的执行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7.10.10•【文号】法[刑二]发[1987]25号•【施行日期】1987.10.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法(刑二)发(1987)25号)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处理刑事申诉作以下暂行规定。
第一条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
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四、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的;三、原经本院复核的;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五、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处理的。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三、原经硒院和本院原大区分院稞的;四、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五、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审限(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司法效率与公正性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民事案件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审限的设定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审限。
一、审限概述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法定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审限的设定旨在确保案件及时审结,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案件审限的类型民事案件的审限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一审审限: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第一次审理的期限。
2. 二审审限: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期限。
3. 再审审限: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再审的期限。
三、一审审限1. 一般一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简易程序一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四、二审审限1. 一般二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发回重审案件二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五、再审审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省法院接到申诉状再审需要多久
省法院接到申诉状再审需要多久省法院接到申诉状再审需要多久?省高院再审案件从审理到判决需要多长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七条: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拆迁行政申诉状范文申诉人;XX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X县长被申诉人:XX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人:XXX局长因县政府房屋拆迁,安置侵权赔偿一案,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
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申诉人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邯市再行终字第2号裁定书,依法改判。
判定魏县政府拆迁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照〈宪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省、邯郸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补偿条例补偿以及侵权赔偿。
3:第一、二审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均有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申诉人制作或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及其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在20XX年2月20日魏县魏县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县城九条街路县标四周房屋拆迁改造通告、魏县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道路冲占庄基安置补偿办法和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魏政(1999)12号,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安置综合费用标准(每平方10元—160元)的暂行规定,县政府文件,并有县政府成立的县城拆迁建设指挥部(以边飞县长为指挥长)分别在拆迁通知书,拆迁验收单上盖有公章。
并限期拆除(20XX年2月24日—3月14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一切费用由本户承担。
没有安排周转房,没签定协议共拆除我房屋78.9平方米和1.033亩宅基(属于集体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4.25•【文号】法释〔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8〕9号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
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
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
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
刑事诉讼法院审限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院审限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刑事案件的居高不下这对于我国的社会和国家管理都是非常严峻的一种挑战,所以国家在当下修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就是要保障诉讼活动能够准确的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就有规定的,比如说一审最长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过两个月的,其他关于刑事诉讼法院审限规定的详细内容我们在下文一起了解一下。
刑事案件的居高不下这对于我国的社会和国家管理都是非常严峻的一种挑战,所以国家在当下修改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就是要保障诉讼活动能够准确的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就有规定的,比如说一审最长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过两个月的,其他关于刑事诉讼法院审限规定的详细内容我们在下文一起了解一下。
▲一、刑事诉讼法院审限规定的详细内容是什么?1、第一审审限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2、第二审审限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再审审限第二百四十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1.05•【文号】法[2001]164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年11月5日法[2001]164号)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一条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我院请示的各类适用法律的特殊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条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3篇)
第1篇导语:审限,是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从审限的概念、法律依据、意义及实际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审限的概念审限,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法定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审限为六个月,刑事案件审限为三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民事案件。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审限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类案件的审限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三、意义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审限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及时得到审理,防止案件久拖不决。
2.维护司法公正:审限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3.提高司法效率:审限制度促使人民法院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
4.树立司法权威:审限制度有助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四、实际操作1.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
2.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民事案件,三个月内审结刑事案件。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执行阶段: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上诉、再审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再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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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01]164号2001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目录
一、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四、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管理
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一条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视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九条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我院请示的各类适用法律的特殊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十条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三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办理管辖争议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十二条办理执行协调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十三条二审案件应当在收到上(抗)诉书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或决定的次日立案。
刑事复核案件、适用法律的特殊请示案件、管辖争议案件、执行协调案件应当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后三日内立案。
第十四条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第十五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从收到申诉或申请再审材料并经立案后的次日起计算。
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结案期限从最后一次庭审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依照本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
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参照《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办理。
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查报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复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七条结案时间除按《若干规定》第十条执行外,请示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审查申诉的结案时间以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日期为准,执行协调案件以批准协调方案日期为准。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其他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以前,向院长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需要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以前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凡变动案件审理期限的,有关合议庭应当及时到立案庭备案。
四、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院各类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距案件审限届满前十日,立案庭应当向有关审判庭发出提示。
对超过审限的案件实行按月通报制度。
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