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适用数罪并罚三种情况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数罪并罚的处理一、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㈠判决宣告以前(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判决生效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甲犯A\B\C三罪,分别应判8年、9年、10年,宣告前都被发现,则处理结果如下:【10≤X≤(8+9+10)27】∪【数罪累计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最高刑期为20年】【10≤X≤20】3、并科(相加)原则——附加刑(1)主刑与附加刑(2)附加刑之间也要并科。
例如,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对甲决定判处罚金2万元。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㈡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或异种)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适用刑法69条规定,因为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中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罚,而判决还没有生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刑罚还没有执行。
【例】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的强奸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相并之和的最高是22年,但注意有期徒刑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基础模拟题(10)
1[多选题]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为之⼀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罪? A.以⾮法销售为⽬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 B.以⾮法销售为⽬的,制造⽆号枪⽀ C.在境内销售为出⼝制造的枪⽀ D.超过限额制造枪⽀ 【正确答案】ABC 2[多选题]下列哪些罪的犯罪主体⾃然⼈和单位都能够成( ) A.倒卖车票、船票罪 B.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C.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D.中介组织⼈员出具证明⽂件重⼤失实罪 【正确答案】ABCD 3[多选题]公司犯下列哪些罪时,实⾏双罚,即单位处罚⾦,同时要求直接负责的主管⼈员或其他责任⼈员承担刑事责任? A.信息披露违规罪 B.欺诈发⾏股票、债券罪 C.虚报注册资本罪 D.⾮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正确答案】BC 4[多选题]犯罪主体只能由单位构成但只处罚⾃然⼈,这在刑法上称为“⾮典型的纯正的单位犯罪“。
请问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罪名符合“⾮典型的纯正的单位犯罪”( )法律敎育 A.⼯程重⼤安全事故罪和强迫职⼯劳动罪 B.妨害清算罪和虚假破产罪 C.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D.信息披露违规罪 【正确答案】ABCD 5[多选题]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由于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然⼈.因此,对单位不以⾮法占有为⽬的,以签定合同的⽅式骗取银⾏贷款的,完全有可能构成虚假信⽤申请罪, B.⾏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私营企业只有具备法⼈资格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C.有价证券诈骗罪[单选题]信⽤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然⼈ D.⾮法出售[单选题]私赠⽂物藏品罪和逃汇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正确答案】ABCD 6[多选题]下列哪些⾏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丙出资设⽴⼀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私犯罪活动 B.甲、⼄、丙出资设⽴的公司成⽴后以⽣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法出版物,所获收⼊由他们⼆⼈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对前来征税的税务⼯作⼈员使⽤暴⼒,拒不缴纳税款 【正确答案】ABCD 7[多选题]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
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三点:1、吸收原则。
2、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法律我收集了一些关于数罪并罚的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合并原则。
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
二、刑法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
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最新)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解析一、(本题20分)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要点)】(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救济;另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表现。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罪刑各论概说罪数形态模拟试卷1_真题-无答案(261)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罪刑各论概说、罪数形态)模拟试卷1(总分72,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刑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款的罪状属于下列哪一罪状?( )A. 简单罪状B. 叙明罪状C. 引证罪状D. 空白罪状2.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的罪状属于下列哪一罪状?( )A. 简单罪状B. 叙明罪状C. 引证罪状D. 空白罪状3. 关于法条竞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 )A.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构成《刑法》第143条所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 法条竞合的数罪名之间不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C. 渎职罪与食品监管渎职罪,二者之间存在普通法和特别法的竞合关系D. 发生法条竞合时,一般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外是重法优于轻法4.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属于下列哪一罪名?( )A. 单一罪名B. 选择罪名C. 类罪名D. 概括罪名5. 关于法定刑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B. 可以选择的刑罚方法既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几种C. 我国刑法分则存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D. 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在立法时即已确定6. 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致被告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B.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办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C. 实施绑架过程中,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D.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罪处罚7. 张某在公交车上盗窃了王某的钱包,钱包中有现金600元和一张信用卡。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1)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1)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单项选择题部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答案】D【考点】不作为犯罪【解析】A项错误。
“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B项错误。
作为可能性的具备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项错误。
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D项正确。
不作为只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答案】C【考点】刑法因果关系【解析】A项错误。
王某的财产损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项错误。
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2016年司法考试试题宪法带答案和解析
1、公安局以田某等人哄抢一货车上的财物为由,对田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处罚,田某不服申请复议。
下列哪一说法就是正确的?A、田某的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B、公安局对田某哄抢的财物应予以登记C、公安局对田某传唤后询问查证不得超过12小时D、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个月2、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些选项就是正确的?A、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被告为市公安局与区公安分局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D、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与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3、对下列哪些拟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A、税务局扣押不缴纳税款的某企业价值200万元的商品B、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C、规划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附近居民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D、公安局处以张某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4、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就是正确的?A、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
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B、甲****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
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
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C、甲夜晚驾车经过无照明路段时,不小心撞倒丙后继续前行,随后的乙未注意,驾车从丙身上轧过。
即使不能证明就是甲直接轧死丙,也必须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进而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电梯门受外力挤压变形开启,致丙掉入电梯通道内摔死。
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这一因素,也应肯定甲、乙等人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5、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参考答案带答案和解析(五篇材料)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参考答案带答案和解析(五篇材料)第一篇: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参考答案带答案和解析1、法院可以受理被害人提起的下列哪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A.抢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被夺走并变卖的手机B.寻衅滋事案,要求被告人赔偿所造成的物质损失C.虐待被监管人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体罚虐待致身体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D.非法搜查案,要求被告人赔偿因非法搜查所导致的物质损失2、甲、乙、丙、丁四人涉嫌多次结伙盗窃,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甲突然死亡。
检察院审查后发现,甲和乙共同盗窃1次,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乙和丙共同盗窃1次,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甲、丙、丁三人共同盗窃1次,数额巨大,但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乙对其参与的2起盗窃有自首情节。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可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B.对乙可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C.对丙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D.对丁应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3、甲、乙系初三学生,因涉嫌抢劫同学丙(三人均不满16周岁)被立案侦查。
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审查批捕讯问时,甲拒绝为其提供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应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B.讯问乙时,因乙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而通知其伯父到场,其伯父可代行乙的控告权C.法庭审理询问丙时,应通知丙的法定代理人到场D.如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甲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不再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4、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
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5、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我国法律针对各种犯罪行为制订了相应的刑罚,在实践中,会有一些犯罪人员不仅仅涉及一种罪行,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采取数罪并罚的形式对犯罪人员作出量刑。
那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小编将为您提供相关的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刑法关于数罪并罚有哪些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数罪并罚的明文规定如下: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数罪并罚原则,只是解决在对数罪实行并罚的时候应当遵循什么准则进行并罚的问题。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数罪实行并罚,是一个数罪并罚的适用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分别作了规定。
(一)普通数罪的并罚普通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对于这种数罪的并罚,是数罪并罚的典型形态,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就是根据这种情况规定的,由于我们已经对数罪并罚原则作了详尽的论述。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
2016 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二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A.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考点】不作为【解析】 A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作为罪”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犯罪类型,不作为犯罪亦不例外;但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并不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有可能来源于生活经验(理论上称之为“开放的构成要件” )。
B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作为可能性的具备就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不具备此条件,不作为犯罪即不成立。
C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不真正不作为犯并非单纯的不作为即可成立,而就是必须其不作为导致一定的法定后果才成立。
D 项就是正确的。
理由在于,不作为只就是一种实施犯罪的方式,原则上所有犯罪类型均有不作为方式存在的空间。
【答案】D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就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
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
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她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
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
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
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
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
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考点】刑法因果关系【解析】 A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王某的财产损失就是由乞丐独立导致的,而不可归责于甲,甲只需对其导致的伤害后果负责。
B 项就是错误的。
理由在于,虽然在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自身行为,但这一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不能阻却追杀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16 蔡雅奇 司法考试 刑法 系统精讲 罪数形态2 刑罚论(刑法的体系、裁量、执行和消灭)1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 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 罚。 第三十九条 【管制犯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提示注意 1: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 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 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 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 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 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 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 执行。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模拟题(水印版)
后来乙将车开到另一个隐蔽的地方,并打电话告诉甲:“你把车开走了也不说一声”,谎称车丢失。 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
甲信以为真,乙后来将车出卖,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的行为构成何罪?( )
第2页共6页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己的,不成立贪污罪的间接正犯,而成立抢劫罪的实行犯
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关于上述四句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B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C 第②④句正确,第①③句错误 D 第②③句正确,第①④句错误
C.两人的行为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D.两人的行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丁构成贷款诈骗罪
22.李某丢失心爱的自行车后立即报案,但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查获偷车之人。李某内心十分恼火,遂
19.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备木棍一根,终日在赃车市场搜寻。某日,终于发现有两人鬼鬼祟祟地正在卖自己丢失的那辆自行
税款的主观目的与实现可能的,丙与王某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脏破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C.甲、乙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乙是承继的共犯,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D.如果能证明乙的行为导致了丙的死亡,则甲、乙二人都要对丙的死亡负责任
C.甲虽然不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但只要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 某回家,丁某主动找上门,告诉季某走后家中被盗,其彩电连同自己的一件貂皮大衣都被盗了,季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模拟题(水印版)
后来乙将车开到另一个隐蔽的地方,并打电话告诉甲:“你把车开走了也不说一声”,谎称车丢失。 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
甲信以为真,乙后来将车出卖,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
的行为构成何罪?( )
第2页共6页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
徒刑 13 年,对丁可以假释
A.敲诈勒索罪既遂
B.敲诈勒索罪未遂
C.绑架罪既遂
D.绑架罪未遂
16.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
12.乙明知道甲盗窃了一辆汽车,而答应甲的请求为其保管,将车停在自己控制、甲也知道的地方。 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以
便利,为崔某获得十万元赔付,自己拿了七万。对二人行为性质的分析,正确的是:( )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从中谋取巨额利益的,乙构成高利转贷罪
A.赵某构成贪污罪,崔某构成成保险诈骗罪
B.赵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崔某不构成犯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的贷款的,丙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一拳打向贾某以示哥们情谊,不料贾某随即倒地昏迷不醒,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 C.甲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 年,在主刑执行 3 年后被假释,其剥夺政治权利的
贾某患有严重的脾肿大。李某从来没有听说过贾某患有这种疾病,李某的行为与贾某的死亡之间不 期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存在因果关系
脏破裂。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某环保公益组织以一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为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因诉讼需要,向县环保局申请公开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信息。
环保局以该组织无申请资格和该企业在该县有若干个基地,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拒绝公开。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该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出示其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B.该组织的申请符合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要求,环保局认为其无申请资格不成立C.对该组织的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环保局的认定和处理是正确的D.该组织所申请信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信息2、如B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则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的正确程序是:A.对关某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B省高级法院不再另行复核B.最高法院复核鲁某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应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C.如鲁某在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死刑复核合议庭应在办公场所当面听取律师意见D.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鲁某死刑的,可发回A市中级法院或B省高级法院重新审理3、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4、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5、菜贩刘某将蔬菜装入袋中,放在居民小区路旁长条桌上,写明“每袋20元,请将钱放在铁盒内”。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C)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错误的?A.法律既是保障人民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人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B.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承担应尽的义务C.人民通过各种途径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D.人民根本权益是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要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C)2.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
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
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
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A)3.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
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改进法律起草机制,重要的法律草案由有关部门组织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B.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对于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C.完善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D.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C)4.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上述要求?A.甲省推行“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将风险评估作为省政府决策的法定程序B.乙市聘请当地知名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对重大决策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C.丙区因发改局长立下“军令状”保证某重大项目不出问题,遂直接批准项目上马D.丁县教育局网上征求对学区调整、学校撤并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意见(C)5.某法院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在增加陪审员数量的基础上建立“陪审员库”,随机抽选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篇一: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综合试题及答案解析】试卷二综合试题及答案解析第1题张某用红糖和白酒的混合物生产了价值20万元的假感冒药,正准备销售,被查获,关于张某的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a.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b.以生产假药罪(未遂)定罪处罚c.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d.不构成犯罪【答案】 c【详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41条第1款的修改,只要实施生产假药的行为,就构成生产假药罪,不需要具备“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节。
因此,张某的行为成立生产假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张某生产伪劣产品,货值达20万,尚未出售就被查获,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
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对于张某应当按照生产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一重处罚。
所以只有c选项说法是正确的。
第2题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答案】 a【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 备辩护的时间;(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7) 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阅;(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3)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多项选择题部分。
5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答案】AD【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解析】A项正确。
对同一条文的同一用语不可能既作扩大解释,又作缩小解释(限制解释),但是这一做法并不反对同一个用语在不同法条中的不同解释(用语的相对性)。
B项错误。
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侮辱罪中的“侮辱”不仅主观内容不同,客观内容也不同。
具体表现为,前罪中的“侮辱”是对他人性权利的侵害,而后罪中的“侮辱”是对他人名誉的侵害。
C项错误。
当然解释既然作为一种刑法解释的方法,而方法本身是无所谓对错的(就如同一把菜刀作为工具既可以砍人也可以剁肉)。
这也就意味着,当然解释的结论有可能对,也有可能错。
D项正确。
对一刑法条文的解释,始终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是否符合文字的通常含义,超越文字通常含义解释即为类推;二是是否符合设置该条文的目的,即刑法设置某一构成要件所要保护的法益。
52.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答案】CD【考点】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偶然防卫【解析】A、B项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罪数问题
目录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法定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实质的一罪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处断的一罪(一)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常见的连续犯,如持枪连续杀人,连续多次贩卖毒品的;连续盗窃作案数起等等。
连续犯,是实质数罪,但当作一罪来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连续犯与继续犯(持续犯)的区别就在于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关于连续犯,要注意以下二点:1.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新刑法(1997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新刑法生效后的,应适用新刑法,但新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的,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处罚。
(二)牵连犯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如为了诈骗财物或者招摇撞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如在进行招摇撞骗犯罪过程中,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而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件。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类似于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一样。
关键区别是一行为还是数行为。
牵连犯是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
还要注意:有的刑罚规定的行为是复合行为,想象竞合犯中有的复合行为视为一行为,而不是数行为的。
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但刑法分则有例外规定的,应当依照该例外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例外规定主要是:1.在犯走私罪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抗拒缉私的,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2016年司法考试(卷二)基础模拟冲刺题(4)
1.甲、⼄、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下”他们共同的仇⼈丁。
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丙进屋打丁。
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某在家,⼄、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某当作是丁进⾏殴打,遭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丙均成⽴故意杀⼈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AD 解析:甲⼄丙有共同伤害丁的意思联络,且实施了共同的⾏为。
因此,甲⼄丙成⽴共同犯罪。
A项说法正确。
甲⼄丙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有共同的犯意,成⽴共犯,在实施伤害⾏为时,由于甲在外望风,没有参与实⾏⾏为,甲对杀⼈⾏为没有犯意,因此,对故意杀⼈⾏为不负刑事责任。
B项说法错误。
甲虽然不成⽴故意杀⼈罪,但是应该对死亡后果承担故意伤害致⼈死亡的刑事责任。
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2.甲系某股份制电⼒公司所属某供电所抄表组抄表员。
在⼀次抄表时,甲与某⾦属加⼯⼚承包⼈⼄合谋少记载该加⼯⼚⽤电量,并将电表上的数字回拨,使加⼯⼚少交3万元电费。
事后甲从⼄处索取好处费1万元。
关于甲的⾏为触犯的罪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贪污罪 B.⾮国家⼯作⼈员受贿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BC 解析:⾮国家⼯作⼈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为他⼈谋取利益,数额较⼤的⾏为。
本案中,甲属于⾮国家⼯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1万元,构成⾮国家⼯作⼈员受贿罪。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甲、⼄经共谋后到丙的住所对其实施了****,事后,甲趁丙不注意之机,将丙的钱包拿⾛。
第⼆天,甲发现丙的钱包⾥有⼀张已经中了5万元的彩票,即兑了奖。
就甲拿⾛被害⼈钱包和私⾃兑奖的⾏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和⼄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单独对⾃⼰的⾏为承担刑事责任 C.甲的⾏为构成盗窃罪 D.甲的⾏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应实⾏数罪并罚 答案:BC 解析:⼄与甲在盗窃上没有意思联络,不是共犯;甲在****妇⼥后,偷拿被害妇⼥的财物,单独构成盗窃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适用数罪并罚三种情况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基础知识:适用数罪并罚三种情况。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
适用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时,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
在司法实践中,一人所犯数罪,有的是异种数罪,即罪名、性质不同的数罪;有的是同种数罪,即罪名、性质相同的数罪。
对一人犯异种数罪,以及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还有同种的漏罪或者又犯同种新罪应当实行并罚,这在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界均无异议。
但是,对于判决宣告以前一人所犯的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就在规定该种罪的条文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
(1)必须在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漏罪,才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判决宣告以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发现犯罪分子还有同种漏罪,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漏罪,均不适用数罪并罚;
(2)对新发现的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应当把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4)在计算刑期时,应当把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简称为“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种数罪并罚的特点是:
(1)被判刑的犯罪分子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
(2)对犯罪分子所犯的新罪,不论是一罪还是数罪,也不论新罪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
(3)在计算刑期时,应当先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相应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简称为“先减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