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谷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研究之道德与操作风险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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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谷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研究之道德与操

作风险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一、互联网金融的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理念之一,就是实现全民共享的“普惠金融”,即将那些有着融资需求却因融资额较低或缺少收入证明、抵押担保而被排斥在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融资体系以外的普通民众,纳入到互联网金融体系中。这对于满足中小额贷款、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具有重要意义。但就像在所有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都存在的问题一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仍然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

以电商小贷为例,主要有独立电商金融模式以及电商与商业银行合作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其中,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独立电商模式更受到市场认可,发展规模也较大。由于电商小贷的资金需求一般以短期、小额的流动贷款为主,通过传统商业银行的线下审核与风控管理成本过高;而互联网企业依托交易量巨大的电商平台,则可以借助大数据技术的数据收集与分析功能,通过对贷款人物流、资金流等交易信息的实时监控,有效识别不同贷款人的行为特征,并据此对贷款人进行自动化、批量化处理,通过模型对风险进行归类和量化统计分析,从而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这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也必须注意到,一方面,如何避免虚假交易和虚假信用仍然是技术上需要不断攻克、完善的难题;另一方面,中国目前的公民征信系统建设尚不够完善,公民征信信息难以实现有效合理的信息共享,容易造成不同体系、不同平台下的信息套利,再加上当前中国信用违约的成本很低,其对借款人究竟能否起到激励和惩罚的作用,仍需做进一步的研究。

目前学界和业界都对利用大数据技术解决借款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抱有很高的期望。从目前大数据的实际应用来看,无论是电商小额贷款、第三方支付还是基于第三方支付的金融产品设计与开发,都具有成功案例。但这是否就能说明基于更多数据的生产与挖掘就能够一劳永逸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乃至化解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似乎否定了这一结论。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无论是抵押贷款还是信用卡的申请已经完全实现了自动化,以至于不需要与借款人有私人接触”(Allen,2002)。但在后期,由于美联储出于就业和经济增长的考量一直将利率维持在低位,使得资金借贷成本较低;而按揭贷款公司则出于追逐高额利润的动机,诱骗甚至串通无偿债能力的借款人申请次级贷款,导致市场利率上行,最终借款人无法偿还按揭,出现道德危机。这也是引发次贷危机的直接诱因。

道德风险的问题同样存在于P2P网络借贷中。在充分的信息披露、动态完善的风险管理基础上,P2P平台的整体风险是可控的,因为P2P网贷模式与传统模式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在这种模式下,互联网企业作为连接投资者与融资者的中介,是平台、配套金融服务和金融信息的提供方,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期限、风险和收益的识别与匹配。金融机构本身并不以自有资本参与筹融资和抵押担保等第三方行为,因而可以将外部风险与平台自身运营风险有效隔离,并不会存在传统意义上的道德风险。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很多平台越俎代庖,直接成为了借款人或贷款人的交易对手。由于投资者本身很难具备对项目真实性和潜在风险的专业鉴别能力,主要依靠平台提供的信息服务做出判断,因此,一旦

平台方为了吸引投资者资金而构造虚假标的,或是隐瞒、修改项目的真实信息,投资者很难获得投资保障。更严重的是,一些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名,行“庞氏骗局”之实,借助互联网玩借新债还旧债的把戏,一旦因资金链紧张出现流动性问题,就卷款出逃,造成投资者的惨重损失。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平台确实存在隐患。很多P2P公司强调保证投资的本金安全,还保证10%以上(多者甚至超过20%)的年化收益率,并大肆宣传公司的项目违约率非常低,风险管理稳健云云。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过高的收益率被视为高利贷行为,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投资者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1];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虽然目前P2P平台的违约率相对较低,但毕竟目前中国已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成立的时间较短,多数成立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违约率数据普遍积累不足,缺少完整经济周期下贷款人的数据,因此很有可能会低估实际违约风险。而相比于实际风险,普通投资者的期望收益率又过高,预期年化收益率甚至达到18%以上[2]。

二、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的来源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操作风险的频频发生及其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其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两次修订,将操作风险放在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尤其是新巴塞尔协议,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补偿做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基于人的行为和程序技术所产生的操

作风险,是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威胁之一,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隐患之一。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从这个定义上来看,所有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内部程序在任何环节出现的问题、相关业务人员有意无意的疏漏,都属于操作风险的范畴。大数据时代对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企业建立有效的防控体系,以减少因人为操作或者系统缺陷导致的问题,避免因系统延迟、瘫痪造成的信息遗失和信息拥堵导致交易失败和客户财产损失。外部事件包括黑客团伙的恶意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信息泄露等一系列危害金融机构安全性和金融稳定性的事件。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植根于互联网,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技术部门要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黑客攻击、资金盗用、信息篡改和窃取等行为。

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的前提在于掌握操作风险的来源。操作风险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且在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会产生不同形式的操作风险。以第三方支付为例,中国电子商务交易的蓬勃发展,促进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兴起[3],为商户和用户提供了便捷、简易的支付交易功能;但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业务也暴露出不少风险。2009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支付宝”业务的风险提示》,明确提出了五大风险,分别是第三方支付机构信用风险、网络黑客盗用资金风险、信用卡非法套现风险、发生洗钱等犯罪行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在这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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