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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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调查评估意见书 ()字 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 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 年 月 日至 年 日对被告人(罪犯) 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1、住所情况(详细居住地地址) 2、家庭和社会关系。(家庭成员及其社会关系) 3、一贯表现(被告人尚在社会时的行为表现) 4、犯罪行为和后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及他人造成的后果及其程度) 5、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 6、拟禁止的事项(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希望被告人被禁止的事项)
3、司法所应当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当日内, 建立矫正小组,并与其签订矫正责任书。 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任组长,社会 工作者和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 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 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有关人员 组成,若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则矫正小 组应有女性成员。
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罪犯,由监狱或 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 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 交接手续。
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一是报告义务。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限的报告事项: 定期向司法所报告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 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 联系方式变化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 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二十四小时内向司法所 报告; 保外就医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 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适用(不适用)社区矫正
。 (公章)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衔接
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衔接
1、明确在适用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 狱应当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书面 告知其报到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 及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 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 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 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 达回执。
4、实施社会调查时,现场做好笔录和录音,经被调 查人核实无误后,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调取 的材料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5、调查完毕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组织相关人员 经过认真分析,做出评估意见,自收到人民法院 委托函的十五日内,出具书面调查评估意见提交 委托机关。
适用范围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 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审前社会调查调查评估
审前社会调查来自百度文库估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 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 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 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 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 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 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 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2、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 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建 立执行档案,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 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三日后,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应到司法所落实,发现社区矫正人 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应当及时组织查 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二是外出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 居住地至外地,离开时间在一个星期之内的,需要向当地 司法所请假,司法所需详细备案,并向所在区市司法局报 告;离开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向居住 地所在区市司法局请假,区市司法局应详细备案,并通告 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一次外出时间(含续假)不得超过 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因就医、家庭重 大变故等原因确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应当返回居住地提交 书面续假申请返回居住地续假确有不便的,经司法所同意, 可以采用寄送、传真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社区矫正人员 应当在外出期限届满前返回居住地,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 司法所报告。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安排其补全因外出 未完成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课时。
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衔接
5. 矫正接收宣告内容和程序。宣告执行按照以下程 序进行:(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 (二)核对社区矫正人员身份信息;(三)依序 宣告以下事项: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 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法庭宣告 禁止令禁止的事项、期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 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 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发放执行矫正宣告书、矫正手册。 6、司法所在法律文书接收齐全之后,应及时建立社 区矫正工作档案。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
根据《青岛市司法局关于适用非监禁刑社会调查暂行办法》 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委托调查评 估与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审前社会调查应注 意以下问题: 1、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由被告人和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以 上由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相应的镇街司法所或村、 (社区)居委会,选派2名以上有工作经验的社区矫正工 作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 2、各相关人员对调查员、被调查人、被告人、调查目的及 调查内容等信息进行保密,防止发生不良社会效果。 3、调查员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自 行回避,被调查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司法行政基础工作
社区矫正及其法律依据 审前社会调查评估 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衔接 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处罚措施 社区矫正托管查找
社区矫正及其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 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 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 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罪犯, 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对宣告缓刑的罪犯,或者假释的罪 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 区矫正。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 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