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庄镇社区矫正法制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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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庄镇社区矫正法制讲课稿
授课人:张春林时间:2011年10月31日
地点:司法所内容:认罪悔罪教育、社区矫正法律法规教育
如何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
社区矫正对象一般没有受过正规、系统的认罪服法教育,因而一些矫正对象存在着认罪态度不端正,认罪不深刻,服法意识淡薄的问题,如果你们在纳入社区矫正之后还不能认罪服法,就会有较强的抵触情绪,也根本谈不上接受社区矫正,更没有自觉改造的积极性,也就达不到社区矫正的目的。为此,解决好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的问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社区矫正对象不认罪服法的几种情形及表现:
(一)有错无罪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认为自己的问题不大,顶多算是错误,不应当判刑;有的还认为不构成犯罪,要不为什么不放到监狱内呢?批评批评就可以了。
(二)犯罪无害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虽然认为自己犯了罪,但是与其他具有严重危害的犯罪相比,对社会没有什么危害,因此罪责感不强,缺乏服法意识。
(三)主观无意识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不是从主观上查找犯罪的根源,而是强调社会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原因,缺乏从心灵深处认罪、悔罪、赎罪的决心。
(四)不接受社区矫正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有反改造情绪,认为自己是完全的受害者,社区矫正对自己没有真正的意义,不过是走形式而已,有强烈的逆反心理。
(五)避重就轻型。该类型社区矫正对象缺乏生活的信心,认为自己没有光明的前途了,政府就得管一切,他们只讲条件,不讲认罪服法,没有正确的矫正态度和改造积极性。
二、影响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服法的原因分析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原因
(1)承受刑罚心理压力小。除去预审、审判期间和羁押期间,他们没有服刑的意识,普遍感到较轻松,社会舆论、道德等相对比较宽容,与自由世界没有不同。
(2)接受社区矫正的内动力差。对生活缺乏信心,他们大多没有改造的紧迫型,不会积极投入到社区矫正中来,改造意识淡薄,混日子的心理较为普遍。
(3)对待奖励不抱希望。他们认为奖励与己无缘,没有实惠,表现一般就行了,甚至认为表现不好也没有严厉的处罚手段。
(4)抱侥幸心理。总认为这次是遇到了倒霉的事,以后不再出问题就可以了。不能真正吸取教训,没有下决心学法、用法、努力做新人。
(二)社会宣传力度不够
从法律制定到大众宣传媒介,对社区矫正是什么、有什么意义、如何执行等各个方面都没有全面、系统的了解,有的还有误解,甚至有的罪犯还没有真正认识自己的罪犯身份。
三、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针对社区矫正对象不认罪服法的实际情况,必须扎实抓好各项教育,严格落实相关制度,强化行为教育,使其适应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一定要坚持在各项教育中深化认罪服法意识,以促进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湖南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暂行办法
第三章惩处
第十六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行政惩处包括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惩处包括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收监执行。
第十七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
(一)连续六个月累计扣分超过二十分;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到,脱离监管且逾期三日以上的;
(三)二次以上不按规定汇报思想的;
(四)不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管理的;
(六)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警告的。
第十八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
(一)巳受到了一次警告或记过处分,又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
(二)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规管理,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其他规定上,应当给予记过的。
第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填写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应在做出处罚决定后三日内,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副本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古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累计被记过二次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被治安管理处罚,且已被记过一次的;
(三)威胁、侮辱、报复受害人、举报人或司法工作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人民法院、监狱(管教所)、看守所已书面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按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二)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
(三)未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或者不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等规定,经过三次教育仍然拒不也行、改正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在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期间的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一)未经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批准擅自外出,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二)骗取保外就医的;
(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可以收监的;
(四)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五)办理保外就医后无故不就医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
(七)违反社区矫正其他监管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原。
第二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后,一般不得再适用缓刑、假释。
第四章奖惩程序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拟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奖惩的,应依法依规按条件、程序进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主持召集集体评审(评议)会议研究决定。研究决定情况应当记录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记过奖惩,或者向公安机关担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的,由司法所综合评议衙提出奖惩意见,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记小功奖励的,由司法所综合评议后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行政奖惩审批表,经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司法奖励工作一般安排在年度考核鉴定之后,具体时限由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确定,如遇法定减刑情节的,可不受时间限制;司法惩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不受时间限制。
第二十七条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奖惩工作集体评议会议由司法局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中、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社区(村)干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加;县(市、区)、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