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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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矿井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管理,改善其运行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矿井架空乘人装置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煤矿架空乘人装置的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安全责任划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原则,各单位明确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安全体制建立:公司、矿井必须明确一名主管矿井架空乘人装置的负责人,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和主管(区)队必须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第五条按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对架空乘人装置的选型、改造、新装、移装后的调试和验收进行规范管理。

设备选型、改造必须经公司组织论证,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

施工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厂家技术文件要求进行。

第六条新安装、移装、大修和重大技术改造后的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按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组织验收,经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第七条新安装、移装及重大技术改造后设备和系统的各项制度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均要及时完善修订,做到完整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第八条必须按照《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 1038-200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规定要求,由有资质单位每年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一次检测检验。

各生产单位每月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和岗前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及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训。

第三章基础管理

第十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运行速度、乘坐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第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过速飞车保护
(二)欠速打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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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锤限位保护
(四)上下变坡点掉绳捕绳保护
(五)全巷道突发事件紧急停车保护
(六)钢丝绳断绳急停保护
(七)主驱动轮轮边制动器保护
(八)机头、机尾下车点乘人越位保护
(九)吊椅防过摆保护(适用于双向架空乘人装置)
(十)防逆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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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防掉绳保护
(十二)系统防静电保护
(十三)乘人间距保护(适用于活动抱索器和可摘挂抱索器)(十四)电机、减速机温度保护
(十五)制动器失效保护
(十六)液压驱动式架空乘人装置还应具有驱动油压过压、欠压保护和液压油温超温保护
(十七)在离机头、机尾下车点15m处应安装语音提示器
(十八)轨道运输与架空乘人装置共用巷道时,必须安装绞车与架空乘人装置之间的电气闭锁装置,且巷道中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得影响架空乘人装置设备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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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除“防掉绳保护”和“吊椅防过摆保护”这两项机械式保护外,其它任一安全保护项目发生时,PLC装置自动检测信号,乘人装置立即停车,同时发出声光报警,显示屏上显示安全保护项目。

只有消除故障后,系统才会解除闭锁和重新启动运行。

第十二条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必须悬挂以下制度
(一)司机岗位责任制
(二)架空乘人装置操作规程
(三)司机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设备包机制度
(六)设备周期检修制度。

(七)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八)钢丝绳验绳制度
(九)乘人须知
第十三条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内必须有以下记录
(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钢丝绳检查记录
(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
(五)设备检修记录
(六)干部上岗记录
第十四条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及钢架结构
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未出现开裂现象。

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

(二)驱动轮
1.驱动轮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小于60,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不小于900。

&
2.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1/3,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

3.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

(三)声光信号
声光信号完好齐全、吊挂整齐,防爆报警信号灵敏可靠,语音声光信号装置能清晰、准确地传送语音、声、光信号。

(四)钢丝绳无严重锈蚀、变形,断丝不超过规定,运行平稳,速度正常。

第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制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安装制动器
1.架空乘人装置应安装两个相互独立工作的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工作制动器可安设在高速轴上或驱动轮上,安全制动器应安设在低速驱动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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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常工作制动时,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不得同时投入工作,安全制动器延时投入工作。

3.液压安全制动装置应有紧急卸油装置,防止油路堵塞,制动失效。

(二)架空乘人装置的制动装置必须为失效安全型
1.架空乘人装置正常运行状态下,液压站(或电磁阀)始终处于工作状态,架空乘人装置系统断电时,制动装置动作施闸。

2.当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引起紧急停车时,电机电源应立即自动切断,其它停车情况下,电机电源最迟在停车时切断。

3.系统超速或怠速时(减速机断轴、打齿、联轴器失效、工作制动器失效),安全制动器立即动作,实现安全制动。

(三)制动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动作灵敏、可靠,不松旷、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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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瓦块式制动器闸瓦铆钉应低于闸皮表面2mm。

松闸时,制动轮与闸瓦的间隙均匀,且不大于2mm;制动时,闸瓦与制动轮接触良好、平稳,在长度和宽度方向闸瓦与制动轮的接触长度不小于80%。

3.盘式制动器制动盘(或制动轮)端面跳动,不大于0.5mm;同一副制动器两闸瓦工作面的平行度偏差,不应大于0.5mm;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应均匀,其偏差宜为~2mm;制动器在制动时,每个制动衬垫与制动盘工作面的接触面积,不小于有效摩擦面积的60%。

4.安全闸制动时的空动时间应不大于,轮边制动器支架对中且与驱动轮制动盘平行,制动衬垫边缘比制动盘外径缩进3~5mm,开闸间隙~2mm,且上、下开闸间隙相等,制动接触面积不小于85%。

5.各制动器的最大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2倍。

第十六条架空乘人装置的迂回轮及张紧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迂回轮
1.迂回轮两导轨平行,导轨之间的距离符合要求,迂回轮装置在导轨上移动灵活,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

2.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1/3,否则应及时更换。


3.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运转无异常声响。

(二) 张紧装置
1.在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或机尾应安装采用液压、重锤或其它能使牵引钢丝绳保持恒定拉力的张紧装置,各种张紧装置都应有足够的张紧行程,并在极限位置设置有限位开关。

2.采用液压张紧的架空乘人装置,液压系统应能显示油压、油温;张紧力能自动调整到±5%的范围内,并有手动控制装置;当油压超过额定值的±10%时,应能自动停机;液压泵宜采用间歇工作制。

3.采用重锤张紧的架空乘人装置,应设置能调节重锤位置的装置,重锤上下移动灵活、不卡阻;收绳装置灵活可靠,配重块安装数量确保张紧状况良好;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

4.滑动尾轮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500mm,否则需换绳。

第十七条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齐全完整,螺丝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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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锁紧装置齐全、有效、无变形,摩擦衬垫固定可靠。

(三)吊椅中心至巷道一测的距离≥700mm,吊椅最下端至巷道底板的距离≥200mm,在负载运行时,乘员和吊椅以110kg 计算,吊椅最低点与巷道底板的距离≥100mm。

(四)固定抱索器在钢丝绳上安装位置,应每隔一段时间后,移动不小于一个抱索器距离(一般为400mm)的位置。

第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的轮系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离驱动轮和迂回轮进出绳点~2m处、变坡点双托(压)轮组前后、中间段按设计要求等地段需安装托压轮组。

(二)所有托、压轮端面都在竖直平面内,钢丝绳在所有托、压绳轮轮槽中心;所有的托、压绳轮均受力运行,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轮衬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三)轮衬贴合紧密、无脱离,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1/3。

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

(四)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所有的托轮、压轮应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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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应选用重要用途钢丝绳,且为线接触、右同向捻带纤维芯股式结构的表面无油绳芯少油的光面钢丝绳,一般直巷道选用西鲁式24NAT6×19S+FC-ZZ-1670型,拐弯巷道选用西瓦式24NAT6×26WS+FC-ZZ-1670型钢丝绳。

(二)钢丝绳的使用、保管、检验与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8~402条有关规定,钢丝绳的日常检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4~408条有关规定。

(三)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

到期经检查如果各项指标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使用单位必须书面申请告知公司,申请延期使用。

公司组织专业人员现场检查认定后,批复是否延期。

每次批复延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四)主运行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插接头直径不超过原直径的10%,插接要紧密,不得有松股、
散股现象,插接点有明显标记。

(五)钢丝绳在使用前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内部应力。

(六)张紧钢丝绳可用绳卡连接,但绳卡数量、卡接质量必须满足规定。

第二十条架空乘人装置的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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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控台操作面板上的按钮和指示灯布置整齐、有序,并有简要功能标识,不同功能的按钮和指示灯按常规配以不同的颜色,按钮、开关灵活可靠,指示灯指示准确。

(二)电控系统具有运行状态显示、电气故障显示、沿途紧急停车装置位置显示、保护项目显示、电源指示、制动装置工作状态显示等功能。

(三)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电气小件按规定上架或上板,电缆、小线敷设平直,并按规定吊挂整齐。

第二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的运行巷道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巷道无严重变形,地面平整,上无淋水,下无积水,巷道内有充足的照明。

(二)机头、机尾和中间部位(人员上下地点),要根据系统运行速度设计安装上下人员平台,其长度和宽度必须满足吊椅存储及人员上下要求,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且必须安设人员乘坐间距保护。

对上下人平台要求为
1.低速运行(运行速度≤1.2m/s)的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处和中间上下人点长度,固定抱索器不低于5m,宽度不低
于1m;活动和可摘挂抱索器不低于10m,宽度不低于1.5m;坡度为水平或近水平。

2.高速运行(运行速度≥1.2m/s)的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处和中间上下人点长度,固定抱索器不低于10m,宽度不低于1m;活动和可摘挂抱索器不低于20m,宽度不低于1.5m;坡度为水平或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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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头、机尾和中间部位的巷道高度、宽度,要满足架空乘人装置的安装需要,机身处吊椅中心距巷帮(隔离网)不得小于,托绳轮最低点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m,吊椅最下端距离地面不得小于,乘坐间距不应小于产品设计值,且不应小于6m。

(四)固定式抱索器适用于倾角≤35°的巷道,活动摩擦式抱索器适用于倾角≤18°的巷道,可摘挂式(卡钳式摩擦)抱索器适用于倾角≤35°的巷道。

第二十二条运输距离超过1000m、坡度大于20°或多变坡、水平拐弯的架空乘人装置的选型设计,应参照架空客运索道设计规范,由具有井巷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

淘汰架空乘人装置使用的蜗轮蜗杆式减速器、铸造抱索器,推广使用变频调速、液压驱动架空乘人装置。

第二十三条架空乘人装置在不同巷道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用巷道的煤矿架空乘人装置运输布置方式:即专用煤矿架空乘人装置双侧运输的巷道布置方式(往复式架空乘人装置不受此限)
1.低速运行的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处和中间上下人点吊椅中心距巷帮不得小于1m,机头机尾最低点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m,电机与减速机距离巷道顶板距离符合设备安全运行及检修需要,巷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m。

2.高速运行的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处和中间上下人点吊椅中心距巷帮不得小于 1.5m,机头机尾最低点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m,电机与减速机距离巷道顶板距离符合设备安全运行及检修需要,巷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4m。

3.机身处吊椅中心距巷帮不得小于0.7m,托绳轮最低点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m,吊椅最下端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2m,巷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2.4m。


(二) 架空乘人装置和皮带运输机共用巷道(皮机合一)的布置方式:即一条巷道内一侧布置皮带运输机,一侧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往复式架空乘人装置不受此限)
1.低速运行的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处吊椅中心距巷帮(隔离网)不得小于1m,机头机尾最低点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m,电机与减速机距离巷道顶板距离符合设备安全运行及检修需要,架空乘人装置侧巷帮到隔离网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m。

2.高速运行的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处吊椅中心距巷帮(隔离网)不得小于 1.5m,机头机尾最低点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m,电机与减速机距离巷道顶板距离符合设备安全运行及检修需要,架空乘人装置侧巷帮到隔离网最小宽度不得小于4m。

3.机身处吊椅中心距巷帮(隔离网)不得小于0.7m,托绳轮最低点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m,吊椅最下端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2m,架空乘人装置侧巷帮到隔离网最小宽度不得小于2.4m。

4.巷道除安全距离符合规定外,中间还必须设置安全防护隔离网,隔离网须经有资质的相关部门进行设计,隔离网必须牢固可靠。

5.皮带运输机必须安装断带捕捉装置。

(三)架空乘人装置和轨道运输共用巷道(机轨合一)的布置方式:即绞车轨道运输巷道同时布置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布置方式(往复式架空乘人装置不受此限)
1.低速运行的固定式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处吊椅中心距巷帮不得小于1m,机头机尾最低点距离轨道上平面不低于2m,并能满足综采综掘等大型设备运输的需要(确保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最低点与轨道所运送的最高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2m),电机与减速机距离巷道顶板距离符合设备安全运行及检修需要,600mm轨距巷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6m,900mm轨距巷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9m。


2.高速运行的固定式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机头机尾处吊椅中心距巷帮不得小于 1.5m,机头机尾最低点距离轨道上平面不低于2m,并能满足综采综掘等大型设备运输的需要,电机与减速机离巷道顶板的距离符合设备安全运行及检修需要,600mm 轨距巷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4.6m,900mm轨距巷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4.9m。

3.固定式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的机身处吊椅中心距巷帮不得小于0.7m,吊椅边距离轨道距离不得小于0.4m(或采取措施后不小于0.4m),确保吊椅不影响轨道运输,托绳轮最低点距离轨道上平面不低于2m,并能满足综采综掘等大型设备运输的需要,600mm轨距巷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m,900mm轨距巷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3.3m。

4.活动式和可摘挂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的巷道机身最小宽度可适当调整,往复式架空乘人装置巷道尺寸可适当减小。

5.沿线急停保护安装在巷道吊椅外侧,高度以不影响人员行走及乘坐人员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拉住沿线急停为准。

6.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须有可靠的电气闭锁,即保证煤矿架空乘人装置运输系统运行时绞车运输系统不带电;反之,绞车运输系统运行时煤矿架空乘人装置运输系统不带电。

7.斜巷轨道使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为底升式跑车防护装置,严禁使用上开网式跑车防护装置;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其
运行区间内不得停放任何车辆,阻车器必须可靠闭锁,防止矿车串入斜巷。

第二十四条使用可摘挂吊椅的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地点应设置足够空间的吊椅存放点,做到吊椅存放整齐;同时应有保证乘人间距的措施,乘人间距必须符合设计规定要求,并在乘人上下区间明确标示。

第二十五条架空乘人装置托梁、设备等防腐良好;托梁应双面编号管理;巷道内缆线整齐,并应悬挂里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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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架空乘人装置上下人员地点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设施,应配备1~2套救护病床(救护担架)。

第四章运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

检查各部位螺栓是否紧固;减速器或液压站油量是否充足;制动闸是否灵活可靠;各项保护是否动作灵敏;张紧装置是否符合要求;详细检查钢丝绳及接头状况;检查巷道是否存在影响运行的因素。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危及运行安全,严禁开车,并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架空乘人装置司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操作。

第二十九条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司机要随时注意设备运行状况,发现运行状态突然不稳定或其它意外情况时,必
须立即停止运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启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

第三十条操作人员因查找故障必须离开岗位时,必须按下控制台上的“急停/禁启”按钮,并挂上“故障检修、禁止启动”警示牌,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当对系统全面检修时,必须断开总电源开关,挂上“设备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派专人监护。

第三十一条除配备的专用货物吊篮外,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或吊挂运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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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乘车人员必须一人一座,不得超员。

第三十三条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严禁携带超长物品的人员乘坐,对所带物品及工具不超出1.2m的人员,不得在高峰期乘车。

乘车时所带物品必须顺巷道方向携带,不得拖地运行,不得横放,以免碰撞逆向人员,并且注意前后均应留出至少一个座位不乘人,避免上、下人时伤及他人。

乘车人员携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kg。

第三十五条在设备运行中,乘车人员要坐稳,脚蹬稳,手扶吊杆,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和触摸绳轮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乘车人员不得嬉戏打闹,不得前后左右故意摇晃引起吊椅摆动,不得超过警戒线。

第三十六条乘坐人员严禁中途下车,严禁来回乘坐和频繁改乘座位,严禁乘坐中睡觉,不准将灯带、衣物等挂在吊座位上。

第三十七条上下车场人员集中时,不得拥挤,应按顺序上下,所有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

第三十八条停运期间,人员应走人行道,严禁走在钢丝绳下方。

第三十九条架空乘人装置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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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检修规定
第四十条架空乘人装置必须由专业人员定期检修,尤其是坡度大于10°及以上的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加强定期检查检修工作。

第四十一条架空乘人装置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每三个月小修一次,一年中修一次,两年半大修一次,其检修内容如下:
(一)日检修内容
1.检查各部件的连接螺丝、铆钉、销钉和其它加固零件是否松动;检查制动闸盘及闸瓦间隙是否合乎要求。

2.检查润滑系统、液压系统油泵是否正常,油质、油量、油温等是否合乎要求,是否漏油。

3.检查减速机各部的轴承、轴瓦的温度,电机和各轴瓦温度是否正常,各种保护装置和仪表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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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轴承是否震动、轴是否窜动、各基座与基础螺丝是否松动。

5.检查托绳轮有无脱落、运转是否灵活、制动和张紧装置是否可靠。

6.检查大坡度可摘挂抱索器的上下半圆抱块的磨损程度,确保余厚不小于7mm,否则应及时更换。

7.检查制动器刹车片厚度,人为试验各项保护,并查看与面板上的故障显示是否一致。

(二)周检修内容
1.钢丝绳至少每周检查1次,超出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更换钢丝绳。

2.钢丝绳的插接点不得有松股、散股现象,每周测量插接长度,发现变化及时处理
(三)旬检修内容
1.彻底检查制动系统的运行情况,并调整闸瓦间隙,紧固连接部件。

2.检查保护装置情况,检查各部螺丝是否紧固,各条焊缝是否良好。

3.检查液压站油箱、减速机的油量。

(四)月检修内容
1.打开减速机盖检查孔,仔细检查齿轮啮合情况及喷油情况,检查轴承间隙和大轴窜动及震动情况。

2.检查联轴节情况,如间隙、螺丝、弹簧及牙轮是否正常,检查整定制动系统和保护装置。

(五)半年检修内容
检查驱动轮活衬瓦磨损情况及制动盘瓦磨损情况,清洗液压系统、润滑系统并换油。

托绳轮连续工作6个月需检查加润滑油1次,机件应保持正常配合,转动灵活,否则必须立即维修或更换。

(六)液压驱动架空乘人装置的维护检修,除按以上要求做好检查维护检修外,还要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选用正规厂家规定型号的液压油、润滑油,并定期更换液压油、润滑油;定期清洗或更换配套的过滤器、液压阀组等部件;
2.每周检查液压站安装板、电机、液压站、主机板、安全制动器等部位连接螺栓,减速机与主机板、驱动轮与减速机等部位连接螺栓。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各矿井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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