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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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付方式:合同中通常明确交付方式,例如快递、装运、交付现场等。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 交付时间:合同中应规定交付时间,即标的物应在何时交付给买方。

通常标的物的权利和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

3. 交付地点:合同中应明确交付地点,即标的物应在何处交付给买方。

标的物在到达约定地点前的损失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到达约定地点后的损失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4. 交付方式: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可以是实物交付或者文件交付。

实物交付指的是将实际的物品交付给买方,文件交付指的是将与标的物相关的权利凭证、证书、合同等文件交付给买方。

5. 所有权转移:合同中应明确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条件。

通常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到买方手中,买方成为标的物的合法所有人。

总体来说,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转移规则是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确定的,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以及所有权转移条件等内容。

民法中的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让程序

民法中的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让程序

民法中的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让程序动产买卖与所有权转移是民法中重要的法律关系,它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交接和转移。

在民法中,规定了动产买卖和所有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效力。

本文将从动产买卖和所有权转让的程序两个方面来探讨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一、动产买卖的程序动产买卖是指权利人以相对性标的物转移财产权益的法律行为。

在实施动产买卖时,法律要求相关程序的遵守,以确保权益的合法传递和交易的效力。

动产买卖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协商一致:买卖方应在自由、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达成意见的一致。

协商一致是动产买卖程序的基础,它确保了交易双方的平等权利和交易行为的自主性。

2. 缔约:在达成协商一致后,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约定买卖的标的物、价格、数量、质量、交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缔约的目的是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交易的进行。

3. 履行义务:动产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买方应当支付购买款项并接受标的物的交付,卖方则应当履行向买方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履行义务是动产买卖成立和完成的前提。

4. 过户手续:动产买卖涉及到权益的转移,因此在交易完成后,买方需要进行过户手续,将动产的所有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过户手续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差异。

二、所有权转让的程序所有权转让是指主体将其拥有的动产物品上的全部权利由自己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所有权转让也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1. 协商达成意见:所有权转让双方应当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并在达成意见后继续进行转让程序。

协商达成意见确保了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自愿性。

2. 记载制度:所有权的转让往往需要依靠书面文件进行,这就需要在转让时办理相应的记载手续。

记载制度是确保权利的转让程序无争议、能够证明的重要环节。

3. 交付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的核心在于标的物的交付。

转让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并确保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转移给受让人。

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合同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一、1.1 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购买商品或服务是很常见的行为。

而在这些交易中,买卖合同就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将标的物交付给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

在这个过程中,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那么,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第三,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2.1 买卖合同的成立我们需要了解买卖合同是如何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是合同的当事人。

当双方就标的物的交付和价款的支付达成一致意见时,买卖合同即告成立。

此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买方所有,卖方仅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和期待权。

三、2.2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标的物所有权是如何在买卖合同中发生转移的。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当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

具体来说,当买方支付完全部价款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归买方所有。

此时,卖方不再对标的物享有任何权利。

如果买卖合同中有关于标的物质量、数量等方面的约定,那么在这些约定得到满足之前,卖方仍然可以要求买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2.3 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我们来谈谈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可能会引发纠纷。

面对这些纠纷,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买卖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标的物的所有权进行判定。

在处理买卖合同纠纷时,我们应当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对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买卖合同的成立;二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三是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

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_概述说明

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_概述说明

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概述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设备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出售设备,并将其所有权转移到另一方的法律文件。

该合同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涉及各种类型和规模的设备。

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一项重要问题。

它影响着买卖双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对标的物所承担的风险。

因此,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交易双方之间的公平和稳定。

1.2 文章结构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2部分:正文。

介绍设备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为后续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具体分析做铺垫。

第3部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探讨合同中关于标的物定义、所有权转移条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方面内容。

第4部分:实际案例分析。

通过三个具体案例,展示在不同情况下如何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点、限制条件下的合同效力以及标的物瑕疵对所有权转移的影响。

第5部分:结论。

总结分析过程中的要点,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一定的展望。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深入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案例的分析,旨在为交易双方提供明确和具体的指引,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该问题。

同时,本文还旨在引起社会各界对设备买卖合同相关问题的关注,并促进相关法律和条款的完善与改进。

只有通过准确划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才能确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待遇,增强商业信用和合同约束力。

2. 正文本文旨在探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设备买卖合同是指一方以出售设备为目的,另一方以购买设备为目的,双方达成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行为。

在正式深入研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标准之前,有必要了解何谓“标的物”。

在设备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即指买卖双方约定划归合同规范下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器、仪器、工具等。

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转让,即指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通过签订合同,将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

在我国,买卖转让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

然而,买卖转让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

二、买卖转让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1)有效合同:当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无效合同: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 产权转移(1)所有权转移:在有效合同的基础上,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在取得所有权后,有权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使用权转移:若买卖双方约定的是财产的使用权,则卖方应将财产的使用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在取得使用权后,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财产,但不得损害卖方的合法权益。

3. 交易风险(1)违约责任:若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不可抗力:在买卖转让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4. 产权争议(1)产权归属:若买卖双方对财产的产权归属产生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产权归属。

(2)侵权责任:若一方当事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5. 交易税费(1)税费缴纳:买卖转让过程中,买方和卖方均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税费争议:若买方和卖方对税费缴纳产生争议,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遵循以下规则:
1.交付主义原则:对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
当买方收到货物并取得其占有时,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买方。

2.登记主义原则:对于不动产,如房产,标的物所有权在登记时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买方必须在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所有权登记,才能正式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3.当事人约定优先:买卖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其他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和条
件。

只要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该约定是有效的。

4.所有权保留:在某些情况下,买卖合同中可能会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意味着在买方未付清全部款项之前,卖方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卖方可以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

请注意,以上规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建议咨询法律专家或律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司法考试卷《民法》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卷《民法》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卷《民法》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考点总结一、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的概述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是两个关键环节。

交付是卖方将标的物转移给买方的过程,而所有权的转移则是买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过程。

这两个环节在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因此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交付的方式及其效力1、直接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直接交给买方,买方直接占有标的物。

这是最简单、最直观的交付方式。

在直接交付中,买卖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2、指示交付:指卖方将标的物交给买方指定的第三人,由第三人代为占有和管理。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买方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信任关系的情况。

在指示交付中,买卖双方需要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第三人的身份和权限。

3、占有改定:指卖方在将标的物转移给买方后,又与买方达成协议,改变标的物的占有方式。

这种交付方式适用于买方不想直接占有标的物,或者卖方想保留一定控制权的情况。

在占有改定中,买卖双方需要达成书面协议,明确改变占有方式的时间、方式和条件。

三、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及其效力1、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遵循“买卖合同+交付”的原则。

即卖方在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即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此时,即使卖方仍保留着标的物的占有和控制权,也不能阻止买方行使所有权。

2、特殊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不动产买卖、分期付款买卖等,所有权的转移可能需要在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中约定。

这些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明确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条件、时间、方式等要素。

四、风险负担规则在买卖合同中,如果标的物存在风险,如损坏、灭失等,应当由谁承担这些风险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交付时起转移给买方。

也就是说,如果卖方没有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那么卖方就应当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如果卖方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那么买方就应当承担标的物的风险。

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如前所述,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所负的两个基本义务之一。

买卖的根本特征就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以价金换取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的本质,是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特征。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实际上就是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就在于付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以取得价款。

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的根本问题,关系到双方利益的实现。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为了阐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需要对所有权概念及内容进行介绍。

买卖的标的物是财产,标的物所有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

所谓标的物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是指标的物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一切民事商事活动中,财产所有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人们只有拥有财产,才能从事各种各样的民事商事活动。

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财产所有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的独占权和支配权,同一财产只能设定一项所有权,依法设定后,其他任何人(或者单位,下同)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

当然,这种排他性并不意味着同一财产只能由一个人享有所有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可以对同一财产享有同一个所有权。

例如,兄弟俩合买一辆汽车,这辆汽车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这个所有权由兄弟俩共同享有。

从构成内容上讲,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种权能。

即:(1)占有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或者行使。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也可能由非所有人占有,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合法地占有所有人的保管物、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期间占有托运的货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出租人的财产、公安或者交通部门因依法扣押违章的汽车而占有车主的汽车,还有盗窃犯因盗窃而非法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等。

(2)使用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进行事实上利用的权利。

使用权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所有人通过对财产的使用,满足自己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享有。

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

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

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

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

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

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

因此,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

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

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

“法律另有规定”,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民法典视野下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乔少辉,王佳(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宁夏银川750021)摘要:全球化时代的来临让商品交易不再局限于国内市场,国际货物买卖已经日益成为各国开展贸易最普遍的方式。

国际货物买卖并没有同国内货物买卖从根本上割裂开来,二者本质上都是通过交易出让或取得物的所有权。

由于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涉及不同国家对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等不同领域的规定,加之买卖合同的标的比之国内买卖更大,因此其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其中,所有权取得与风险移转作为直接涉及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核心问题,其重要程度不言自明。

关键词:国际贸易;货物买卖;所有权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01-0162-03The issue of ownership lrans!rr in inirrnalional goods sales from the|)('「sp((li\('of civil codeQiao Shaohui,Wang Jia(Law College,North Minzu University,Yinchuan,Ningxia,750021)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commodity trading is no longer confined to the domestic market.International commodity trading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most common way for countries to conduct trade.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is not fun­damentally separated from the domestic sale of goods.Both are essentially through transactions or acquisition of property ownership.Since the process of international goods sales involves the regula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in different fields such as finance,insurance,and transportation,and the subject matter of the sales contract is larger than that of domestic sales,the risks are more uncertain.Among them, ownership acquisition and risk transfer are the core issues that directly involve the vital interests of buyers and sellers,and their importance is self-evident.Key words:international trade;goods sale;ownership一、国际货物买卖中所有权与风险移转理论概述(一)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对物的所有权所做的规定所有权,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对物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条款版】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条款版】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本范文包含合同主体+特殊应用场景说明+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合同编号:_______鉴于卖方愿意出售,且买方愿意购买,双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就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规则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第二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2.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2.2买方应当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妥善保管,并承担因保管不善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第三条交付3.1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3.2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应对标的物进行验收。

如买方对标的物有异议,应在验收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价格与支付4.1标的物的价格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4.2买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卖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如卖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标的物,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

5.2如买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双方同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条附加条款8.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标的物清单2.买方付款凭证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买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特殊应用场景说明:本合同适用于买卖双方就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进行约定的场景。

在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确保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标的物的性质、数量、质量等进行充分了解。

多方为主导下的附加条款:如本合同涉及多方参与,各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条款。

购销中的标的物所有权如何转移

购销中的标的物所有权如何转移

购销中的标的物所有权如何转移在购销活动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法律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理解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和时间节点,对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标的物所有权。

标的物是指在购销合同中所涉及的具体物品或财产,而所有权则是指对该标的物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购销过程中,当标的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意味着买方获得了对该标的物的完全控制权和支配权。

那么,标的物所有权是如何转移的呢?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方式:一、交付转移交付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最常见方式之一。

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现实交付,即卖方将标的物直接交付给买方,由买方实际占有和控制。

例如,在商店购买一件衣服,卖方将衣服交给买方,此时衣服的所有权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

观念交付则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方已经占有标的物的,合同生效时所有权即转移。

比如,甲借了乙的一本书,后来双方决定甲购买这本书,当双方达成买卖协议时,书的所有权就直接转移给了甲。

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由卖方继续占有标的物。

例如,甲将一台电脑卖给乙,但甲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一段时间,此时电脑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乙,但由甲继续占有使用。

指示交付是指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卖方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比如,甲将存放在丙仓库的一批货物卖给乙,甲将向丙要求返还货物的权利转让给乙,这时货物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乙。

二、约定转移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

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在买方支付全部货款后,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或者约定在特定的日期、事件发生后,所有权进行转移。

三、法律规定转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会直接规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司法考试买卖合同中三大核心考点

司法考试买卖合同中三大核心考点

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第一大核心考点。

买卖合同在买卖过程中,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就是风险,风险是买卖合同中的又一核心考点。

标的物孳息的所有权随原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我国合同法根本上遵循了物权法上的这一原那么,但也有一些差异,这是买卖合同的第三大核心考点,司法考试考查买卖合同一般就是围绕这三大核心考点展开的,下面我们来一一进行分析。

一、所有权转移。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规定在合同法第133条,从这一条看来,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还有一种除外情形是所有权保存的买卖,我们在下面会讲到,我们先看:〔1〕、所有权转移因动产和不动产而分不同的情形,这里我们总结为法定三公式:动产:合同+交付=所有权不动产:合同+登记=所有权〔在中国特指房屋〕特殊动产〔如车、船〕:特殊动产+交付=所有权1〕、以动产公式为例来说明,这里要注意三点:a,所有权转移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即使这里已经办好了交付或登记,但买受人是绝对不能取得所有权的,双方只能负相互返还的义务,在这一点上我国不成认德国法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德国法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标的物交付了,所有权就转移了,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是相别离的,是交付行为导致的所有权的转移,它的效力不受买买合同效力的影响。

C,买卖合同中实质上有两个所有权,一个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一个是货币的所有权,这两个所有权是相别离的,它会与风险合起来考,很多考生经常在这上面犯错误,他认为货币没有转移,那么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没有转移,这是十分错误的,这两个所有权没有关系。

综合以上三点:中国的立法采用了瑞士立法的模式,要求合同有效和交付对于产生所有权是缺一不可的。

对于汽车,所有权转移也是交付,但是我们说汽车是特殊动产,这时,特殊动产也可以登记,这里登记是发生对抗的效力,而不是产生合同生效的效力。

所有权的转移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的转移是什么意思

所有权的转移是什么意思所有权的转移是指把⾃⼰所有的物品的⼀切权利转交给其他⼈的意思,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很多的程序,还有很多的要求,我们要了解相应知识后再去具体⾏动,下⾯就是店铺⼩编为⼤家在⽹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所有权的转移是什么意思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义务⼈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的⾏为。

转移介绍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之⽇所有权发⽣转移。

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

(动产均以交付⽽获得所有权,⽽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取得对抗第三⼈的效⼒)注意: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了登记。

换⾔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效的要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要件。

⼀定要⼆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房⼆买,⼀⼥⼆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但没有进⾏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的原理,我们知道,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房屋过户登记⽽认定合同⽆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所有⼈依法对⾃⼰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是对⽣产劳动的⽬的,对象,⼿段,⽅法和结果的⽀配⼒量,它是⼀种财产权,所以⼜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什么时候发生转移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什么时候发生转移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什么时候发⽣转移买卖合同中都会有标的物,这个标的物的所有权⼀般情况是买⽅所有的,但是有的时候可以进⾏转移,怎么所有权转移⼀般情况发⽣在什么时候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什么时候发⽣转移《民法典》第209、224条确⽴了所有权转移时间,即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百⼆⼗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动产适⽤交付主义,动产⾃交付之⽇发⽣转移。

这⾥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之⽇所有权发⽣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了登记。

换⾔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效的要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要件。

⼀定要⼆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房⼆买,⼀⼥⼆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但没有进⾏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的原理,我们知道,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房屋过户登记⽽认定合同⽆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交清最后⼀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

买卖关系适用法律规定(3篇)

买卖关系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交易关系之一。

它是指当事人双方就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买卖关系的适用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买卖关系的概念、基本原则、法律适用、合同签订、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买卖关系的概念买卖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就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其中,转移所有权的当事人称为出卖人,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称为买受人。

买卖关系的核心是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应当就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达成一致。

三、买卖关系的基本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欺诈、隐瞒。

2. 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应当平等地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不得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3. 依法原则: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4.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公平地处理权利义务关系,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买卖关系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买卖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之一,适用于买卖关系的法律适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对买卖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性。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对买卖关系中的所有权转移具有指导意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对买卖关系中的担保问题具有适用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对买卖关系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适用性。

五、买卖合同的签订1. 订立合同:买卖双方应当就标的物的质量、数量、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2. 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3)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地点和方式;(4)价款或者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6)解决争议的方法。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马凤玲[摘要]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和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涉及到买卖合同当事人最根本利益。

我国民事立法就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移转,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相一致,统一于物的交付。

[关键词]所有权;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一、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货物所有权何时由卖方移转于买方;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一个重大问题。

特别是,当合同订立后,遇一方破产,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移转就显得更加重要。

合同签订后,一旦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之后;如果买方拒付货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将蒙受重大的损失。

除非卖方保留了对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在货物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 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货款。

据此,各国法律对所有权的移转予以高度重视,基于买卖合同属于私法调整的范围。

私法又主张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故几乎所有国家有关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都允许当事人约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并将此作为双方的一项基本权利。

当双方自愿行使该项权利,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有权的移转时间时,货物所有权则在该约定的时间由卖方移转于买方。

但是, 在实际的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确定所有权移转时间的情况并不普遍。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所有权移转的时间没有做出明确约定, 则所有权按法定时间移转。

我国5民法通则6第72 条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 则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国现行5合同法6沿用这一规定;于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0 由于我国法律已就不动产的转移做出了特别规定,如1983 年12 月国务院发布的5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6第6 条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

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

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面临着各种风险,如商品质量问题、运输损失或延误、支付违约等。

为了避免争议和纠纷,实现买卖双方的公平交易,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成为买卖合同中至关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买卖中的风险转移和责任分担的相关问题。

一、风险转移方式1. 风险在物权转移时转移: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时候,相应的风险也会随之转移给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的责任在于确保物权的有效转移和确保标的物没有任何瑕疵或未明确告知的问题。

2. 风险在交付时转移:根据合同约定,风险可以在标的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

这意味着卖方应承担任何在交付过程中发生的丢失、损坏或延误等情况。

买方在收到标的物时需要进行检验,确保物品与合同约定的一致。

3. 风险在接受时转移:有些合同规定,在买方接受标的物的时候风险转移给买方。

这意味着买方需要确保在接受标的物之前进行充分的检验与测试,以确定其质量和规格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责任分担原则1.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通常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和金额。

违约责任可以是违约金、赔偿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2. 不可抗力责任:当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地震、战争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应确保其真实性,并及时通知对方。

3. 包装和运输责任:卖方有责任确保标的物在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条件下安全送达买方。

如果标的物在包装或运输过程中因卖方的过失而受损,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买方的损失。

4. 商品质量责任:卖方应确保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如果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换货、退款或赔偿等。

三、免责条款的限制虽然合同中可以约定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但不意味着卖方可以以此逃避对商品质量的责任。

即使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卖方仍然要确保合同标的物在交付或接受时符合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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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如前所述,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所负的两个基本义务之一。

买卖的根本特征就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以价金换取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的本质,是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根本特征。

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实际上就是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就在于付款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以取得价款。

所以,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的根本问题,关系到双方利益的实现。

(一)标的物所有权的概念及内容为了阐述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首先需要对所有权概念及内容进行介绍。

买卖的标的物是财产,标的物所有权也就是财产所有权。

所谓标的物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是指标的物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一切民事商事活动中,财产所有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

人们只有拥有财产,才能从事各种各样的民事商事活动。

财产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即财产所有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充分的独占权和支配权,同一财产只能设定一项所有权,依法设定后,其他任何人(或者单位,下同)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

当然,这种排他性并不意味着同一财产只能由一个人享有所有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可以对同一财产享有同一个所有权。

例如,兄弟俩合买一辆汽车,这辆汽车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这个所有权由兄弟俩共同享有。

从构成内容上讲,财产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种权能。

即:(1)占有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占有权由所有人享有或者行使。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财产也可能由非所有人占有,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合法地占有所有人的保管物、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期间占有托运的货物、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占有出租人的财产、公安或者交通部门因依法扣押违章的汽车而占有车主的汽车,还有盗窃犯因盗窃而非法地占有他人的财产等。

(2)使用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进行事实上利用的权利。

使用权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一项重要的权利,所有人通过对财产的使用,满足自己生产或者生活的需要。

例如,所有人利用其汽车从事货运或者客运,利用电脑编制程序,用vcd机播放光盘,穿棉衣防寒等,都是财产所有人行使财产使用权的表现。

使用权一般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但非所有人也可以使用财产,如在财产租赁中,所有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他人就有权使用财产等。

(3)收益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收取其财产所产生的某种利益的权利。

所有人取得其财产的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使用财产的结果,即利用其财产获取利益。

这种利益可以表现为现金、实物,也可以表现为其他利益。

例如,向他人出租自己的房屋以收取租金等。

(4)处分权。

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决定财产在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这是财产所有权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如财产所有人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出售给他人,可以赠与给他人,也可以将自己财产抛弃等,都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一般情况下,财产处分权由财产所有人行使,但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非财产所有人行使。

例如,在财产抵押、质押中,所有人将其财产抵押或者质押给他人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他人(即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变卖该财产,还有,在留置中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并依法折价、拍卖该留置的财产,执法机关强制出售违法者的财产等,这些都是非财产所有人行使处分权。

非财产所有人处分所有人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由上可知,财产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一般与财产所有人是紧密结合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原因,往往有部分权利、甚至全部权利与所有人暂时分离。

这种分离是根据法律或者所有人意志而进行的,所有人并没有丧失财产的所有权。

例如,在财产保管中,虽然保管人占有财产,但财产仍为所有人所有;在财产租赁中,承租人占有、使用财产,但财产所有权仍为出租人享有等。

所有权的四项权能与所有人暂时分离,有时正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手段或者目的。

当然,如果采取非法手段或者违背所有人意志使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与财产所有人分离,那么,这种分离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这里所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自原所有人(一般为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

买卖是财产所有权转移最重要的方式。

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较多,但转移只有合法才受到法律保护,非法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取得财产所有权角度讲,所有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这两种方式。

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所有人对财产所有权的最初取得,称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又称最初取得。

原始取得不发生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不以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或者依据,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厂家对其制造的工业产品、农民对其种植获得的粮食、国家没收和收归无主财产等,都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财产所有权转移是继受取得的方式。

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为前提和依据,通过所有权转移这种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通过转移,财产所有权由原所有人转归新所有人拥有。

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定方式,包括买卖、继承、赠与等几种。

其中,财产继承和赠与主要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因此,只有买卖才是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最普遍、最重要的方式。

在买卖合同中,通过买卖这种行为,标的物的所有权就由原所有人转移归买受人。

也就是说,通过买卖,原所有人丧失(消灭)标的物的所有权,而买受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成为新的所有人。

通常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权利同时转归买受人。

但在有的情况下,四种权利并没有一并转移,如出卖人依法出卖已出租的财产,买受人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时并没有取得占有权和使用权(这两种权利为承租人享有)。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移归买受人所有的时间。

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对确认该物产权归属、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风险承担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合同法》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的规定是一致的,它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仅如此,《合同法》根据该条内容,又进一步对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

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即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该物时转移。

也就是说,应分别下列情况来确定买卖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一是法律对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依特别规定确定;二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而买卖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有特别约定的,依特别约定来确定;三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的,依出卖人交付出卖物的时间来确定。

不管属于哪种情况,只要确定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从该时间起,该物所有权就从原所有人(一般为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享有。

1.法律另有规定的时间有关法律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标的物所有权自该时间转移。

所说“法律另有规定”转移所有权时间的情形,主要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一定登记手续(主要是产权过户手续)之时转移。

这里所说特殊标的物主要指交通运输工具、房屋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物品。

因此,“法律另有规定”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只是少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才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不适用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

例如,根据《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办理有关产权证书等;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时,为船舶所有权取得之时。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城市房屋所有权转让、取得也作了类似规定,房屋所有权自向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之时转移。

法律对特殊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件作了特别规定,而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这种特别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即使出卖人交付了标的物,买受人接收、占有了标的物,该标的物在法律上仍为原所有人所有,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时间所说“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条件的特别约定。

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条件的约定,不得违背上述“法律另有规定”的转移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例如,法律规定汽车所有权自办理登记之时转移,当事人就不得在汽车买卖合同中约定与此相违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规定,并结合实践,当事人另有约定转移所有权时间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1)在特定物买卖中,约定的特定物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

例如,甲乙达成协议,甲将其收藏的齐白石的画卖给乙,乙签订合同后即可取得该画所有权,但该画仍放在甲处,待乙一个月后支付价款时取画。

在这个合同中,乙在合同成立时就取得了画的所有权,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甲并没有将画交付给乙。

(2)约定保留所有权的内容,待买受人履行特定义务时再转移。

《合同法》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形。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仍保留该物的所有权,待买受人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全部或部分价款或者其他约定的义务时才将该物转移归买受人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之时起过一定期限或者买受人履行一定义务后转移,如双方约定物品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后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之时起转移。

如在分期付款买卖中,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时并没有转移该物所有权,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标的物自买受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价款时转移所有权给买受人。

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的,当出卖人保留所有权条件消失或者买受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时,标的物所有权从此时转移给买受人。

不具备这种条件的,即使标的物实际上被买受人占有,该物的所有权也没有实现转移。

除了上述两种外,当事人还可以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其他情形。

3.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在法律和当事人都没有特别明确规定或者约定买卖标的物转移时间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也就是该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即自该时间起,标的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享有。

如前所述,出卖人交付的时间,视下列情况分别确定:(1)出卖人送货的,将标的物运到合同规定或者约定的地点,以买受人接收时为交付时间;(2)出卖人代办托运或者邮寄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者邮寄手续,以承运人(运输经营者)或者邮电部门签发的托运或者邮寄时间为交付时间;(3)买受人自己提货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但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应当给买受人必要的在途时间;(4)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的,以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5)需要办理法定或者约定手续的,以办完规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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