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示范文本)
运输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于2021年6月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负责将制造商生产的1000吨货物从制造商的工厂运输至目的地的仓库。
合同中明确了运输时间、运输费用、货物保险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安排了运输车辆和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开始运输。
二、纠纷起因2021年7月5日,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了一次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坏。
由于货物损坏严重,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的运输服务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货物价值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进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三、纠纷焦点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制造商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坏的原因:物流公司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暴雨)造成的,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3. 赔偿金额的确定:双方对于赔偿金额存在争议,制造商认为应按照货物原价进行赔偿,而物流公司认为应按照货物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
四、案例分析1. 物流公司的运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负有责任。
在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暴雨,虽然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损坏。
例如,在暴雨天气来临前,物流公司本应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或者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尽快卸载,以减少货物受损的可能性。
因此,物流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过失。
2. 货物损坏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暴雨确实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但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损坏,因此不能完全免除其责任。
3. 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流经典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流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经典的物流法律案例,以期为物流企业提供法律参考,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
二、案例一:某物流公司运输货物损坏赔偿纠纷案1.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承接了一家企业的货物运输业务,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坏。
货物价值为10万元,物流公司承认货物损坏,但拒绝赔偿。
企业将物流公司诉至法院。
2.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物流公司应赔偿企业损失10万元。
3.案例分析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流企业应加强对运输过程的管理,确保货物安全。
三、案例二:某快递公司快递延误赔偿纠纷案1.案情简介某消费者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包裹,约定3天内送达。
然而,包裹在约定时间内未送达,消费者与快递公司发生纠纷。
消费者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
2.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递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送达包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原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快递公司应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500元。
3.案例分析本案中,快递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送达包裹,违反了合同约定。
物流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货物按时送达。
四、案例三:某物流公司运输途中货物被盗纠纷案1.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发现货物被盗,价值5万元。
物流公司将盗窃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2.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被盗,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物流公司应赔偿盗窃者损失3万元。
3.案例分析本案中,物流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被盗,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物流企业应加强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范盗窃事件的发生。
多式联运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被告:某货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2019年6月,物流公司与货运公司签订了一份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委托货运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运输方式为公路+铁路。
合同约定,货物由物流公司负责包装、标识,货运公司负责运输。
合同还约定了货物损失、延误、运输费用等条款。
2019年7月,货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货物从A地到B地的运输。
但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运公司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部分损坏。
物流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损失严重,遂与货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流公司遂将货运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货物损失责任应由谁承担?2. 货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货物损失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输货物。
本案中,货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导致货物部分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关于货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致使货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货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安全、及时、准确地运输货物,且造成货物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性质本案涉及的多式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使用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多式联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多式联运合同属于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运输义务。
(2)多式联运合同具有独立性,各运输区段的合同相对独立,但共同构成多式联运合同的整体。
(3)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货物损失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货物损失是由于货运公司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
2024年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二篇)
2024年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原告:于某被告一、物流公司被告二、史某被告三、李某被告四、保险公司A被告五、保险公司B【案情介绍】____年____月____日,于某驾车C去外地送货,由于于某感觉较困,把车交给同车的史某驾驶,史某无驾驶证,在途中与D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过交警对事故的认定,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史某同李某为合伙,但没有书面协议,以史某名义办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史某有物流公司的任何经理书,有合作协议双方对运费的分成比例,对运费双方四六分。
C车在保险公司A办理有交强险,D车在保险公司B处办理有交强险。
于某因交通事故损失达十五万元,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1、物流公司:我公司不是侵权人,本案是交通事故纠纷,不是劳动纠纷,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2、史某:我现在还有三万元的医疗费,我已经垫会过五万元,我不应再承担责任。
另外我同物流公司是挂靠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李某:我同史某没有合伙协议,我不应当承担责任。
4、保险公司A:我公司不是侵权人,交强险属于第三责任险,我公司只能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财产及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公司B:我公司保险车辆没有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该案目前还没有判决,但通过法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原告起诉五被告,以交通事故特殊侵权是比较好的方法,这样受害人的所有损失,自己不用承担,如果以雇佣关系,由于自己有过错,自己还要担一部分责任。
但是如果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全部损失肯定被告要承担,具体承担多少或者哪几位被告承担,这是另一回事。
保险公司A不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B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以无责任而承担1____元的赔偿责任。
李某不承担责任,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他具有合伙关系。
史某与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某的所有损失进行赔偿。
理由是物流公司同史某有合作关系,物流公司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同史某承担责任。
但是其责任的主体是以史某承担责任为前提。
货运代理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被告:Y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原告X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被告Y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公司。
2019年6月,X公司因出口一批货物至国外,与Y公司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
合同约定,Y公司负责将货物从国内运输至目的地,并提供报关、报检、仓储等全程物流服务。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2020年2月,X公司发现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严重损坏,经核实,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自然灾害,导致部分货物损毁。
X公司认为,Y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未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安全,导致货物损失。
X公司遂向Y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及责任划分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X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Y公司是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货物损坏?2. 货物损坏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3. 货物损失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与质证X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Y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2)货物损坏的照片及鉴定报告;(3)货物原价及实际损失证明;(4)其他相关证据。
Y公司对X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证据与案件无关,部分证据存在伪造嫌疑。
经法院审理,部分证据因与案件无关或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部分证据经鉴定,证实为真实有效。
2. 法院调查法院依法对涉案货物进行现场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3. 法庭辩论X公司认为,Y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安全;(2)未及时通知X公司货物损坏情况;(3)未配合X公司进行货物损坏鉴定。
Y公司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自然灾害所致,非人为因素,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Y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未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货物安全,导致货物损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物流行业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物流有限公司被告:B商贸有限公司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案情:A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货物运输的企业,具有合法的运输经营资质。
B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商品贸易的企业。
2018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将B公司一批货物从广东省广州市运往浙江省杭州市。
合同约定运输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货物交付时间为2018年7月15日。
2018年7月10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装车,并开始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A公司司机操作失误,导致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坏。
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损坏严重,无法正常销售。
B公司遂要求A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A公司认为,虽然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坏,但并非由于A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而是由于司机操作失误所致。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只需承担一般过失责任,因此不同意B公司的赔偿要求。
双方协商未果,B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应承担货物损坏的全部责任?2. 货物损坏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货物损坏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一般过失责任。
”本案中,A公司司机在运输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货物损坏,属于一般过失。
因此,A 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坏的一般过失责任。
关于货物损坏的损失计算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B公司因货物损坏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本身的损失、因货物损坏而无法销售导致的损失等。
物流法律案例分析实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将乙公司委托的货物从A地运送到B地。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从A地运送到B地,但在途中发生货物丢失的情况。
乙公司发现货物丢失后,立即与甲公司联系,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公司则辩称,货物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属于其责任范围。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货物丢失的责任应由谁承担?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三、法院审理1. 货物丢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管货物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方式、路线和运输工具,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于甲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确保货物安全,导致货物丢失,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货物丢失的责任。
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甲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应采取补救措施,如退还运输费用、赔偿乙公司因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等。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确保货物安全,导致货物丢失,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甲公司退还乙公司运输费用,并赔偿乙公司因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案例篇一: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金桥公司诉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XX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善和独任审判,分别于XX 年10月17日、11月18日、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桥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世敏、程睿、被告张克、被告荣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国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XX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货物运输协议,由被告为原告从上海运输货物到成都及其他地区。
被告在运输途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受损。
其后,被告未依法进行赔偿,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在处理事故中所支付的费用和可得到利益共计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张克辩称,原告所述合同的签订及因交通事故造成货损的事实属实,但赔偿金额应照实计算。
被告荣祥公司辩称,荣祥公司未与金桥公司签订任何运输合同。
事实是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但张克现不是荣祥公司人员,荣祥公司也未对其授权。
故金桥公司的起诉与荣祥公司无关。
荣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责任。
经审理查明,XX年3月23日,被告张克与金桥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托运货物为化工原料、家用电器、五金配件等货物。
始发地为上海,收货地为成都、乐山、重庆、绵阳等地,运输费用为10440元。
金桥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付4000元。
运输期限为5天,如迟到一天扣运费500元。
在全程运输中,造成货物破损、受潮、短缺、被盗,均由承运方按货物价值赔偿。
运输车辆为川C05466,车辆户口登记地址为自贡荣祥汽贸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预付运费4000元给张克,张克经清点货物后并在承运单上签字。
上述合同内容及承运单、运费等事实,张克均不持异议。
张克在运输途中,当行至安徽省桐城市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金桥公司托运的货物严重受损。
运输合同案例评析6篇
运输合同案例评析6篇篇1合同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运输行业日渐繁荣,货物及服务的流动对社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何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损害,成为了签订运输合同的关键。
本案例旨在通过具体的运输合同纠纷,深入分析合同条款的重要性及其实践应用。
案例介绍:甲方(托运方):某物流公司乙方(承运方):某运输公司合同背景:某物流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进行一批货物的陆路运输,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价格条款等主要内容。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问题。
双方经过多次沟通未果,因此引发了本次合同争议的处理。
以下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货物的损坏与赔偿问题、违约责任的界定等。
合同主要内容评析:一、货物损坏与赔偿条款分析: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赔偿标准。
双方需明确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属于承运方的责任,并明确赔偿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法。
若合同中对损坏情况未明确描述或规定模糊,那么在发生纠纷时,会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因此,双方应细化货物损坏的赔偿条款,确保在出现问题时能够迅速解决。
二、违约责任条款分析:违约责任的界定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标准以及具体的违约责任划分。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天气原因导致的延误、路况不佳等情况。
合同应对这些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作出合理约定,既要保护托运方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对承运方过于苛责的要求。
对于违约责任的合理界定,有助于维护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三、其他重要条款分析:除上述两点外,合同中还应包括保密条款、不可抗力条款等关键内容。
保密条款主要是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交换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不可抗力条款则明确了如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事件发生时,双方应如何应对和分担风险。
这些条款的完善有助于减少纠纷的发生,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分析: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等。
物流法律案例总结(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物流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近年来我国物流领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进行总结,以期为广大物流企业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某物流公司诉某货运代理公司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在途中发生意外,导致部分货物损毁。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以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但该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显然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合同条款存在法律风险。
三、案例二:某物流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因自然灾害发生损失。
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但被告以保险条款中的免赔额为由拒绝赔偿。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赔偿金。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以保险条款中的免赔额为由拒绝赔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承担责任的除外。
因此,企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关注保险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物流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
甲方(托运方)与乙方(承运方)签订了一份物流运输合同,约定由
乙方负责将甲方的货物从A地运输至B地。
合同中明确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运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纠纷情况:
在运输过程中,乙方由于车辆故障导致货物未能按时到达目的地,且
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甲方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乙方则认为车辆故障属于不可抗力,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解决过程:
1. 双方首先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甲方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货物损失及逾期交付的违
约金。
3. 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合同条款、运输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
及双方的过错程度。
4. 法院查明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失,未能及时维护车辆,导
致故障发生。
5. 同时,法院也考虑到乙方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减轻
了甲方的损失。
判决结果:
1. 法院判决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货物损失及逾期交付的违
约金。
2. 考虑到乙方的补救行为,法院对赔偿金额进行了适当调整,以体现
公平原则。
3. 双方均接受了判决结果,乙方按照判决支付了赔偿金。
案例启示:
1. 合同双方应明确约定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包括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内容。
2. 承运方应定期对运输工具进行维护,以减少故障发生的风险。
3. 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再寻求法律途径。
4.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双方过错及实际损失等因素,作出公正判决。
模拟法庭物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号:(2021)XX法民初字第001号原告: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某物流公司与被告王某于2021年3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王某承运原告一批货物,从某市运往某省某市。
合同约定货物总价为人民币10万元,运输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4月10日。
合同还约定了运输途中货物的保险、赔偿、违约责任等条款。
2021年4月5日,王某在运输途中遭遇车祸,导致货物部分损坏。
王某立即通知了原告,并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鉴定机构对货物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货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万元。
原告认为,被告王某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王某辩称,其在运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事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约定,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情况:一、法庭调查1. 原告某物流公司代理人张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运输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
(2)货物损失鉴定报告一份,证明货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万元。
(3)事故现场照片若干张,证明事故发生的情况。
2. 被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驾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具备驾驶资格。
(2)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驾驶的车辆具备合法行驶资格。
(3)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法庭辩论1. 原告某物流公司代理人张某提出以下观点:(1)被告王某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导致货物损坏,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王某在运输途中应购买保险,以保障货物的安全,但被告王某未履行该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被告王某提出以下观点:(1)其在运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义务,事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约定,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事故发生后,其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救助措施,尽力减少了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篇一:公路运输纠纷案例分析>>(1775字)2003年1月21日,松下公司委托货运配载站将17台“松下爱妻号”洗衣机运至外地某市。
货运配载站当日签出货物托运凭证,该凭证右下方有货运配载站事先印好的货物托运合同双方在货物托运合同。
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载明:“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
货运配载站接受委托后用汽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的洗衣机中16台损坏。
经交警认定货运配载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之后,松下公司多次找货运配载站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协议。
为此,松下公司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货运配载站按受损洗衣机的进货价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0188,19元,并赔偿可得利润损失3018元,合计33206.19元。
货运配载站辩称:双方已在货物托运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
双方签订合同后,松下公司未委托货运配载站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因此松下公司的洗衣机在运输途中受损,货运配载站只须按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即可。
松下公司要求货运配载站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货运配载站无法接受。
纠纷原因承运人过错造成托运货物损毁,托运人没有办理保险,发生纠纷。
责任方及责任原因责任方:货运配载站责任原因:货物托运凭证是承运人自行拟定、印制,并在对外业务中反复使用,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如合同条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认定该条款无效;该合同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外,应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承、托运人签订的托运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物流行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
2016年,甲公司接受乙公司的委托,负责将乙公司的一批货物从江苏运往上海。
双方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约定甲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仓储、装卸、包装等事宜,并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到达目的地。
合同中还约定,若因甲公司原因导致货物损失,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2016年6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上海。
然而,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乙公司发现货物部分损坏,损失价值约10万元。
乙公司认为,这是由于甲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所致,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公司则辩称,在运输过程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应承担责任。
乙公司不服甲公司的辩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货物损失10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运输过程中,甲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有义务保证货物的安全。
本案中,虽然货物损坏的原因尚不明确,但甲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甲公司应对货物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货物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货运代理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妥善保管货物。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货运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妥善保管货物,导致货物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法院未支持甲公司的主张。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运输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和方法
运输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和方法如下:案例一:承包方(乙方)与发包方(甲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的货物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损坏,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乙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因此,双方发生了纠纷。
解决方法: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定货物损坏的原因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如果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则乙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则乙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货物损坏的原因,可以通过鉴定或评估来确定责任归属。
案例二:承运人(乙方)与托运人(甲方)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将甲方的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终点。
在运输过程中,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导致货物延迟到达。
甲方因此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解决方法: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定乙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送达货物,则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能够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则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可以通过鉴定或评估来确定责任归属。
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铁路局被告:某物流公司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铁路运输费用、赔偿运输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某物流公司与某铁路局签订了一份铁路运输合同,约定由铁路局将某物流公司的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约定了运输费用、运输期限、货物交接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某物流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铁路局指定的装货地点。
2019年7月1日,某物流公司将货物送至铁路局,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运输费用。
铁路局收到货物后,开始安排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铁路局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部分货物在途中丢失。
某物流公司发现货物丢失后,立即与铁路局联系,要求其赔偿损失。
铁路局承认错误,但拒绝全额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某物流公司遂将铁路局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铁路局是否应当承担运输损失赔偿责任;2. 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否应当适用;3. 运输费用是否应当支付。
三、法院判决1. 铁路局承担运输损失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铁路局在运输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部分货物丢失,给某物流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适用。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铁路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运输任务,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运输费用应当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物流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运输费用,铁路局应当支付剩余费用。
四、判决结果1. 铁路局赔偿某物流公司因货物丢失造成的损失;2. 铁路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 铁路局支付某物流公司剩余运输费用。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指承运人将肯定的货物或者旅客到商定的地点的运输行为,以下是我今日为大家细心豫备的:交通运输合同纠纷相关案例分析。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在托运蔬菜时因患病损失诉冷藏商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案情原、被告于 20xx 年 2 月 23 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 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
商定的当天原告将 3500 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 7741 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
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商定将 3500 公斤蔬菜(油豆角) 运往大庆。
20xx 年 3 月 8 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觉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 月 9 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 箱,全部腐烂变黑。
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 10—12 元。
20xx 年 4 月 21 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 年 2 月 23 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 公斤。
我依照商定向被告交纳 310 吨冷藏箱租费 1500 元、车费 1800 元、冷藏费 400 元、铁路运输费 4041 元,共计人民币 7741 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
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觉所运蔬菜全部腐烂。
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导致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掌握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 498099.2 元(包括运费 7741 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421582 元及退回运费 7741 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国际运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YY航运公司(以下简称“YY公司”)原告XX公司是一家专业的国际物流公司,主要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
被告YY公司是一家国际航运公司,负责提供集装箱班轮运输服务。
2019年,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集装箱运输合同,约定由YY公司负责将一批货物从中国上海运往美国洛杉矶。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运输时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由于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滞留,严重影响了XX公司的客户交货期限。
XX公司认为,YY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其巨大的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Y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YY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XX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3. XX公司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计算?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事实如下:1. 根据合同约定,YY公司应在2019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完成货物运输。
然而,YY公司实际完成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期限,构成违约。
2. 由于YY公司的违约行为,XX公司的客户未能按时收到货物,导致客户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XX公司遭受的损失与YY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 关于XX公司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应包括以下几部分:(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货物滞留期间的仓储费、保险费等;(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货物延误导致的客户违约金、订单取消损失等。
法院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判决YY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际运输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YY公司未能按时完成货物运输,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认定YY公司违约。
运输合同运费纠纷案例
运输合同运费纠纷案例运输合同运费纠纷案例⼀、案件基本信息原告: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案由:运输合同运费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付运费共计⼈⺠币_____________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3.(如有其他请求,请在此处添加,例如:请求被告⽀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等)。
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签订了⼀份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将原告的货物从_____________(起运地)运输⾄_____________(⽬的地)。
合同明确规定了运输的货物种类、数量、运输⽅式、运费⾦额及⽀付⽅式等条款。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付了部分或全部预付款,并按时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进⾏运输。
然⽽,在运输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式将货物安全送达⽬的地。
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其运输义务,且拒绝退还原告已⽀付的运费。
被告的⾏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巨⼤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合同义务,并承担因其违约⾏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因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证据清单1.运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原告⽀付运费的凭证(如银⾏转账记录、收据等);3.货物运输单据(如运单、提货单等);4.货物损失证明(如有);5.其他相关证据(如双⽅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
五、法律依据1.《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请注意,以上模板仅供参考,具体案件的事实和理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填写。
在填写时,请务必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持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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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示范文本)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31479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合同示范文本)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一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在托运蔬菜时因遭受损失诉冷藏商运公司货物运输合同案案情原、被告于20xx年2月23日口头商定:由被告承运海南产之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终点站为黑龙江省大庆市让湖路车站。
商定的当天原告将3500公斤蔬菜交给被告承运,还交了7741元给被告之经办人李某。
被告的经办人李某收到该款后出示收款收据,被告也按约定将3500公斤蔬菜(油豆角)运往大庆。
20xx年3月8日该批蔬菜到达终点站时,经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分局让湖路车站检查发现集装箱后面调温室无门锁,可自由开启,调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温度显示表失灵,调温机不工作;3月9日交付时开启箱内见绿水流出,竹筐装豆角96箱,全部腐烂变黑。
油豆角当时在大庆市的价格为每公斤10—12元。
20xx年4月21日,原告以冷藏商运公司为被告,向海口市某法院提起诉讼,称:20xx年2月23日,我要求被告用保温冷藏箱发运海南产蔬菜(油豆角)3500公斤。
我依照约定向被告交纳310吨冷藏箱租费1500元、车费1800元、冷藏费400元、铁路运输费4041元,共计人民币7741元,而且于当日将所运蔬菜交给被告指定的冷藏仓库。
后经铁路部门检验发现所运蔬菜全部腐烂。
由于被告的过失,没有尽到谨慎运输之责,致使冷藏箱后面温室内温度控制箱箱门开启,冷板温度显示表和箱内显示表失灵,调温工作机不工作,造成我的经济损失498099.2元(包括运费7741元在内),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421582元及退回运费7741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辩称:我司与原告系委托代理关系,是原告将货物交给我公司委托铁路部门运输的,原告的货物损失与我公司无关,系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要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海口市某法院审理认为:20xx年2月23日的运输蔬菜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在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订立的,且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已约定将所运的蔬菜及租箱费、车费、预冷藏费共计7741元交给被告的经办人李某。
李某的经营活动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在承运原告托运的蔬菜的过程中,造成蔬菜腐烂,被告应对承运的蔬菜腐烂承担赔偿责任。
20xx年3月13日,由大庆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及大庆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商所开具的证明证实,油豆角的市价为每公斤10—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原告3500公斤油豆角,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420xx元。
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420xx元,应予支持。
原告要求退还运费7741元没有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冷藏商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0xx元人民币。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在日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屡见不鲜。
本案是一起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发生,首先要求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本案中,被告认为双方只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被告有”冷藏集装箱及多类集装箱的铁道营运、销售租赁服务“的经营范围,原告也在合同订立后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
二、企业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一样,在其未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当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一般都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这种经营活动又是通过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的,因此,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运输作业是风险作业,同时在运输过程中损害的发生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法律在强调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必须对承运人的利益作适当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应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就应当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作为承运方的冷藏商运公司,在承运蔬菜的过程中,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蔬菜腐烂变质,在承运方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存在的情况下,应当赔偿托运方的损失。
四、本案中关于货物赔偿额的计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其目的在于使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获得如货物安全及时到达并按合同交付时所获得的预期利益,有利于保护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二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情: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并辩称:20xx年4月28日,我方与旅游公司签订了“租车协议书”,约定我方租11辆汽车给对方。
签约后,对方付了17.3万元,余款承诺5月5日前付清。
我方同意对方在未付清余款的情况下执行协议。
我方准时提供租用车辆。
5月14日,我方到对方处索取余款,对方交给我方现金3.7万元及投诉信、医疗费收据,被我方拒绝。
后对方以乘车途中因司机急刹车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机煽动客人为由拒付。
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义务。
车辆在运行中乘客擅自走动导致扭伤,后果自负。
对方以种种借口拒付是违约行为。
请求判令对方支付所欠的租车款4.3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并反诉称:按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约定,对方必须准时提供租用车,确保行车安全,合同约定5月1日晚上12时到达海口,可是由于租用的6号车出故障,致使车队于次日凌晨5时才到达海口。
而10号车在高速行驶而前方又无障碍的情况下紧急刹车,导致一名导游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伤。
在三亚市由于1号车驾驶员在索要回扣等无理要求没满足的情况下,煽动游客不按原定计划去购物点购物,并将旅游团带至不在计划之内的景点。
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门峡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团费。
现我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承担导游的医疗费920元,2262元的门票及23846元。
事实: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旅游公司与汽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签订“租车协议书”一份,约定旅游公司向汽运公司租用11辆空调大巴车,每辆2.3万元;汽运公司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签订协议时,旅游公司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于4月30日上午11时起交清,否则没收定金,取消租车协议;汽运公司于5月1日12时10分在广西北海火车站接站,于晚上12时前到达海口,租车时间至5月5日;汽运公司必须遵守协议,必须配合旅游公司的安排,不得迟到,不得无理取闹,如有违反,双杯返还定金。
签约后,旅游公司于4月29日交1万元的定金和8万元租车费。
因旅游公司未按时付清全部款项,故致函汽运公司称,因“五一”放假,所余之款于5月5日付清。
汽运公司在从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辆车发生故障,致使整个团队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达海口。
另有一辆车在行驶中急刹车,致使一名导游郭某受伤。
行程结束后,汽运公司于5月16日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旅游公司只付3.7万元,同时交投诉信一份、医疗费单据给汽运公司,汽运公司表示拒绝。
5月25日汽运公司再次要求旅游公司付清余款4.3万元未果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旅游公司认为不付余款给汽运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尚欠该公司团费23846元。
判案: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车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协议中的“甲方在旅游购物点的停车费和购物回扣均归乙方所有”违反有关规定无效外,其余内容均合法。
签约后,旅游公司致函汽运公司称5月5日付清余款,而汽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汽运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抵达海口及造成游客损伤,属违约行为,旅游公司亦没有按约定的时间,即5月5日付清余款,其行为同样违约。
因此,旅游公司亦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所付之定金应折抵租车款。
因汽运公司的违约造成旅游公司的损失大于约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运公司因违约行为,造成三门峡旅行社拒付团费23846元和医疗费920元,共计24766元的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旅游公司请求汽运公司赔偿不按要求所去景点而增加支出2262的费用,不予支持。
解说:1、本案表面看起来是一起汽车租用合同纠纷,其实是一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本案原告汽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租车协议”,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车按规定的路线运送客人,司机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须保证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被告的乘客运送到指定的地点,因此,双方之间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2、本案双方签订合同以后,该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了呢从我国有关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来看,一般都规定运输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告成立,运输行业一般也认为运输合同经协商一致即告成立,并不要求支付运费或购买客票为条件,因此,从有利于保证运输和行业的正常秩序,保护合同双方的长远利益出发,一般都将运输合同视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当然成立。
3、根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用,原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到约定地点,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
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另外原告在运输途中发生紧急刹车导致旅客受伤事件,未能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经履行完毕运输旅客的义务后拖欠部分运输费用也是没有道理的,其行为同样违约。
法院正确认定和划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责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决。
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三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例:北京首例索赔第三者险案今宣判人保败诉在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划分出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比例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先期赔付,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偿其第三者险今天上午9时20分,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行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案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