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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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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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1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关联法规: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48号文件)

武汉市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键入作者姓名][选取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 3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7第四章建筑间距................................................................................ 11第五章建筑日照................................................................................ 15第六章建筑退让................................................................................ 16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19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25第九章附则....................................................................................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附图......................................................................................... 32附表6-1 .................................................................................................. 40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标准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表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工程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表达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上下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开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根底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务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试行版)

武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园林绿化、消防、人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实施工作。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应当彰显滨江、滨湖特点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创造疏密有致、高低错落、特色鲜明的城市整体空间形态。

第六条交通和市政工程规划应当综合协同,合理布局,保证功能,适度超前,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交通和市政设施先行,发挥基础和保障作用。

为减少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凡符合《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表》(附表1-1)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第七条在风景名胜区、旧城风貌区等城市特殊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报建。

城市重要地段、重点区域、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在报建时应当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同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方案;其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总平面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建(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等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实行放线和验线管理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引言: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武汉市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其城市建设发展日益迅猛。

为了推动健康、可持续、高效的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居住环境,武汉市在2023年制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总体要求1. 强调可持续发展原则,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2. 提高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加强规划管理与实施。

3. 鼓励创新,推动城市建筑技术和风格的多样化。

4. 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城市建筑的智能化水平。

5.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历史。

二、城市用地规划1. 合理规划用地,科学确定不同类型建筑的用地范围和比例。

2. 加强城市用地开发控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保护农田和自然生态,合理规划绿地和公共空间。

4. 加强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5. 鼓励发展城市农业和生态农业,保障城市食品安全。

三、建筑设计与施工1. 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2. 加强建筑设计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3. 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加强工程监管,严禁违法施工。

4. 推动建筑产业化,提高建筑施工效率,降低成本。

5. 制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安全稳固。

四、智能城市建设1. 推动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的信息化建设。

2. 鼓励使用智能化建筑管理系统,提高建筑的控制和管理能力。

3. 加强城市建筑互联网应用,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

4. 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5. 设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智慧城市技术研发和应用。

五、历史文化遗产保护1. 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保护和修复历史建筑。

2. 强化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严禁破坏和损毁历史建筑。

3. 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开发。

4. 加强历史文化遗产教育和宣传,增强市民的历史文化意识。

5. 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2024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4年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很抱歉,由于我的回答长度限制,无法提供____字的回答。

以下是一个大纲,您可以根据这些主题自行展开:
1. 引言
- 介绍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 概述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对武汉城市发展的影响
2. 城市规划概览
- 介绍武汉市的地理和人口情况
- 概述城市规划的原则和目标
3. 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详细介绍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如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规范、绿化要求等
- 解释规定的目的和意义,如提升城市形象、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
4. 规划与环境保护
- 分析规划对环境保护的影响和作用
- 探讨规划如何兼顾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5. 建筑规划与公共设施
- 探讨规划如何考虑公共设施建设,如道路、交通、医疗等- 分析规划对公共设施提升和改善的贡献
6. 城市发展与社会经济
- 分析规划对城市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影响
- 探讨规划如何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7. 规划实施与管理
- 分析规划实施的挑战和问题
- 探讨规划管理的策略和措施
8. 结论
- 总结规划的重要性和优势
- 展望未来规划的发展方向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内容或有其他问题,请随时告诉我。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适用于武汉市内的建筑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该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阶段:
1. 立项审批:在立项审批中,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并确定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他影响因素,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

2. 地质灾害评估:对可能对建设项目造成地质灾害风险的地质条件进行评估,确定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3. 水土保持分析:分析建设项目可能引起的水土流失问题,并提出有效的保持措施。

4. 规划审查: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及其后续施工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各项条件。

二、施工阶段:
1. 安全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定,以降低施工风险。

2. 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3. 环境保护: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施工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4. 日常管理: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48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护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其中,居住项目应当不小于10000平方米,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不小于8000平方米,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除外:(一)街区内邻近土地已经开发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可能性的;(二)街区内邻近土地为市政基础、公益设施等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合并实施的;(三)中心城区零星合法建筑被鉴定为D级危险房屋,未压占规划“五线”(即红线、黄线、蓝线、绿线、紫线),且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出具不具备纳入征收范围条件说明的;(四)按照批准的总平面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确需进行建设的。

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143号(200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3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务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28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5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____条、第____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____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____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____度至南偏东____度为宜。

第六条主城区(即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七个城区)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具体划分见本规定附件一:《武汉市主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进行建筑规划控制,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按密度三区进行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____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____米以下(含____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____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____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____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____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____米以下的不少于____米,建筑高度在____米以上的不少于____米。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2003年5月2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

第五条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

第六条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十条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

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度: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建设项目质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市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防范和化解纠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

第四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当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等环节。

第七条建设项目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图、道路交通方案图、给排水及供电方案图、环保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

第九条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图、结构工程施工图、暖通空调工程施工图、给排水工程施工图、供电工程施工图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依法发放相关证书和文件。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性质应当明确,用途分类应当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确定使用人。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未取得使用权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出让、交易和转让等活动。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续期应当经过合法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续期或者转让。

第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竞价、拍卖等方式重新出让。

第四章建筑设计管理第十八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保障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美观。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建筑规划范围: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范围,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城市规划控制线等。

2. 建筑规划要求:明确了建筑规划的各项要求,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等。

3. 建筑用地规划:规定了建筑用地的规划要求,包括土地利用功能划分、土地利用强度等。

4. 城市绿化规划:明确了城市绿化的规划要求,包括公共绿地、绿化带、景观绿化等。

5. 城市交通规划:规定了城市交通的规划要求,包括道路规划、公共交通体系规划等。

6. 建筑安全规划:明确了建筑安全的规划要求,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

7. 建筑节能规划:规定了建筑节能的规划要求,包括建筑能效等。

8.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明确了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包括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这些规定对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促进了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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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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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是关于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些相关内容:
1. 建筑规划管理范围: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规划等。

2. 规划编制程序: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编制程序,包括规划调研、方案设计、规划审核和批准等环节。

3. 规划要求: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的各项要求,包括空间布局、建筑形态、绿地保护、景观规划、交通规划等。

4. 规划审核和批准: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审核和批准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环保性等方面的审核。

5. 建筑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

6. 建筑规划管理的监督和评估:规定了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规划效果的评估等方面。

上述只是一些概括性的内容,具体的规定还需要参照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具体文件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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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1.pdf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读1.pdf

中冶南方武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规划设计培训材料【一】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条文解读(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整理编制人龙埃星2014年8月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土地、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民防、园林、城管、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应当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目标,保持武汉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和“江、湖、山、城”的自然生态格局,体现低碳环保、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综合防灾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作用,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市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确定。

 根据《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武土资规发(2011)207号),用地兼容性规定适用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指导下开展规划用地咨询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使用。

本规定针对具体地块,兼容后的地块用地规模不得小于最小开发单元,否则不允许兼容。

用地条件下达后切勿乱用!  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原则上临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布局底层商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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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四章建筑间距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建筑日照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建筑退让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八章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九章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录1名词解释........................... 错误!未指定书签。

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可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第七条单个建设项目办理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的,其地块建设强度指标应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论证后确定。

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在满足日照、交通、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前提下,下列项目的建设强度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放宽:(一)保障性住房项目;(二)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三)国有土地资产变现项目;(四)为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需要的项目;(五)经市政府认定同意的项目。

工业用地的建设强度同时应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范围内,除风景名胜区、公园配套旅游接待和服务设施、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必要的农业生产及农村生活服务设施、必要的公益性服务设施及其他经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且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项目外,禁止建设其他项目。

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建筑退让、规划控制绿化带、公共通道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居住项目还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明确幼儿园、养老服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和建筑户型比例、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建设要求。

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优先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性设施,适度安排经营性项目,横向相关空间应统筹衔接,地上与地下工程应相互协调。

(二)总建设规模不突破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三)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并宗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不同建设单位的相邻地块,在各土地权属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建设的,应保证各地块指标不发生变化。

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第十三条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应与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性质相符,对建筑使用性质的表述应准确、规范、涵义明确,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定义。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应当符合相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要求。

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临江、临湖、临山地区的建筑界面应当协调80米;70米;来确定建筑面宽。

第十六条临湖规划用地内新建建筑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建筑至湖泊绿线的距离;文物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机场、气象台、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建建筑的高度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对高度限制的规定。

按前两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应通过城市设计论证确定建筑高度。

第十七条联排式住宅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在底层设置院落;(二)不得设置住户独立使用的地下室;(三)相邻套型至少共用一处山墙且共用部分标高贯穿室内正负零至屋顶部分。

第十八条办公建筑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构出具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并在后期建设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建筑色彩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除消防、派出所、邮政等国家规定的有统一标识色彩的建筑外,位于城市主干道、城市广场及城市公园绿地周边等大型城市景观节点区域建筑色彩的色相选择不得采用如红、黑、绿、蓝、橙、黄等大面积高彩度的原色或深灰色;(二)同一用途相邻的建筑色彩应选择同一色系,同一建筑的主要色彩组合一般不得超过3种,塔楼与裙房之间的色彩应协调有致;(三)位于滨江、滨湖地段、山体周边等景观控制区域建筑色彩应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滨江、滨湖地段建筑色彩宜选用淡雅明朗的色系,山体景观区建筑屋顶色彩应考虑城市俯瞰效果。

第二十二条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区域内应当进行景观工程建设,其规划5.5(四)空中廊道与地下车行连通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五)需设置多条空中廊道的,应进行专项城市景观设计论证。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二十五条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城市空间景观、日照、消防、采光、通风、视觉卫生、节能等要求,其计算按照下列规则执行:(一)建筑间距按照两栋相邻建(构)筑物最外侧的外墙外边缘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4-112.山墙面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少于10米;3.纵墙面和山墙面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少于14米。

(二)建筑高度20米以上(不含20米,下同)的条式建筑的间距为(附图4-2):1.纵墙面之间的间距,20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20米以上部分按照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其最大间距,可以不超过55米;2.山墙面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少于20米;3.纵墙面和山墙面之间的间距,南北向不少于24米,东西向不少于20米。

(三)建筑高度20米以上的条式建筑与20米以下的条式建筑的间距为(附图4-3):1.建筑高度20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20米以下的建筑纵墙面之间的间距,以南侧建筑的高度作为计算标准,根据南侧建筑高度按照本款第(一)项第1米;与其4-5):少于塔式拼接建筑按照条式建筑计算间距。

(六)塔式建筑和其南北侧条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照条式建筑计算间距;塔式建筑和其东西侧的条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8米;塔式建筑和条式建筑山墙面的间距不少于15米;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以较高建筑高度为标准计算。

居住建筑在南北向和东西向投影均无任何重叠面的,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附图4-6)。

第二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附图4-7):(一)两建筑中至少有一栋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不少于13米;(二)建筑高度均在24米以上,建筑之间最近点的距离不少于18米;(三)非居住建筑内有居住功能空间的,按照居住建筑计算间距。

第二十八条居住建筑与其南侧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 123建筑间距按本章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日照、采光、通风、景观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建筑日照第三十三条建筑日照应当符合国家日照标准,建筑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规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住宅、宿舍、托幼活动场地日照分析应以大寒日8时至16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

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中小学教室、疗养院于2间;数不得大于该栋建筑总户数的5%。

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周边受影响的住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关协议。

第三十八条非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建筑退让第三十九条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的规定;(25米,红线。

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新建建筑后退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附表6-1后退距离,且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建筑后退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第四十一条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附图6-2):(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不少于30米(附图6-3)。

第四十三条新建建筑突出部分后退人行天桥结构外边缘的距离不少于7米(附图6-4)。

第四十四条建筑后退城市公园绿地的距离不少于10米。

当建筑位于公园绿地的北侧时,后退距离可适当减少,但最小不少于5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第四十五条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少于5米。

第四十六条建筑后退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少于20米。

第四十七条建筑后退蓝线、紫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后退距离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新建建筑按照本章规定进行退让后,还应当符合国家日照标准、消防、环保、防汛、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章城市交通工程规划设计第四十八条本市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

7-1规小于8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处的车道宽度按附表7-2执行。

确有困难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少0.25米。

第五十一条城市快速路立交应保持合理的间距,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5公里,快速路路段上相邻两出入口端部之间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附表7-3规定的值。

第五十二条城市高架快速路按道路用地范围和交通运行特征,应分别选择整体式高架道路和分离式高架道路两种布置形式。

高架快速路结构外边缘与沿线既有建筑最小净距不应小于12米,当不足12米或沿线既有建筑为环境敏感建筑时,其净距应符合工程环境评价文件批复相关要求。

第五十三条本市绿道分为市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3个等级。

绿道宽度按下列标准执行:3米;求。

1000(二)枢纽站应设置在客流集散量大、多条公交线路交汇处,用地面积可按每条线路不小于400平方米计算;(三)保养场、停车场一般应布置在二环线以外,保养场用地面积根据其保养规模、各项功能设施用地需求综合计算确定。

停车场用地面积可按每辆标准车120平方米计算;(四)在满足消防、交通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公交首末站可附设在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

第五十七条40米及以上宽度道路的公交中途站应采用港湾式车站,其停靠区长度不应小于30米,宽度不应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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