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柳政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1〕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快我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2011年柳州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85号),实现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加快六县村庄规划并确保年内覆盖率达60%以上。
”的作目标,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柳州市人民政府签定的《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工作目标责任状》(2011年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村镇〔2011〕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任务目标柳州市六县共有50户以上自然村屯3936个,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0〕85号)及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快六县村庄规划并确保年内覆盖率达60%以上。
”的具体要求,确定2011年我市村镇规划集中行动工作的任务目标为:完成柳州市六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共6个),完成34个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完成1575个50户以上自然村屯的村庄规划编制。
其中六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编制(共6个);34个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及 646个行政村委所在地50户以上自然村屯的村庄规划编制为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定的《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工作目标责任状》(2011年度)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8030% 30% 0.70 28% 30% 0.60 24% 30% 多层 1.80 29% 30% 1.80 29% 30% 1.70 27% 30% 高层 3.50 23% 30% 3.50 23% 30% 3.20 22% 30%工业、仓库建筑2.20 50% 2.20 50% 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商业建筑低层 1.30 45% 25% 1.20 42% 25% 1.10 40% 25% 多层 2.5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60 42% 25% 2.40 40% 25% 2.20 38% 25% 高层 5.00 40% 25% 4.50 38% 25% 4.00 35%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1.80 35% 30% 1.6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30 28% 30% 3.20 25%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1.80 32% 30% 1.60 30% 30% 1.50 28% 30% 高层 3.20 28% 30% 3.00 25% 30% 2.80 22%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00 35% 30% 1.80 32% 30% 1.50 30% 30% 高层 3.50 32% 30% 3.20 30% 30% 3.00 28%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00 32% 25% 2.00 32% 25% 1.80 30% 25% 高层 4.00 30% 25% 4.00 30% 25% 3.80 28% 25%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用地面积(m2)控制指标用地类型小于5000 5000—15000 大于15000 FAR DGARFAR DGARFAR DGAR居住建筑低层0.90 31% 30% 0.80 29% 30% 0.70 27% 30% 多层 1.90 32% 30% 1.90 32% 30% 1.80 30% 30% 高层 3.80 25% 30% 3.80 25% 30% 3.50 23% 30%工业、仓库建筑2.40 50% 2.40 50% 2.20 45%行政、办公建筑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商业建筑低层 1.40 48% 25% 1.30 45% 25% 1.20 42% 25% 多层 2.80 45% 25% 2.5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00 42% 25% 4.50 40% 25% 4.00 38% 25%金融、旅馆建筑多层 2.80 45% 25% 2.60 42% 25% 2.40 40% 25% 高层 5.50 42% 25% 5.00 40% 25% 4.50 38% 25%文化娱乐建筑多层 2.10 38% 30% 1.80 35% 30% 1.60 32% 30% 高层 4.00 32% 30% 3.50 30% 30% 3.30 28% 30%医疗卫生建筑多层 2.10 35% 30% 1.80 32% 30% 1.60 30% 30% 高层 3.50 30% 30% 3.20 28% 30% 3.00 25% 30%教育科研设计建筑多层 2.20 38% 30% 2.00 35% 30% 1.80 32% 30% 高层 3.80 35% 30% 3.50 32% 30% 3.20 30% 30%商住综合楼多层 2.40 35% 25% 2.40 35% 25% 2.20 35% 25% 高层 4.50 33% 25% 4.50 33% 25% 4.20 30% 25%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用)(2010年8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参考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2)上述表格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3)新区及旧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4)市区内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再考虑低层形式,仅在部分重大项目建设工程实施中根据需要对远郊农民安置采用低层住宅小区形式(控制建筑容积率不少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35%,绿地率应达到30%)。
(5)商住综合楼项目中商业服务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应不少于15%(否则按照居住建筑指标控制),高层商住综合项目中建筑主楼部分(即建筑高度24米以上部分)的投影密度应不大于22%。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柳政办[2011]142号【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8.24【实施日期】2011.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1〕1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土地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现就开展市、县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议事机制,认真抓好摸底调查等前期工作,立足实际,着眼长远,积极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规划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为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二、市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市发改、财政、农业、住建、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局深入分析全市土地整治潜力,开展土地整治重大问题研究,明确土地整治的目标任务,制定保障措施,推进全市土地整治规划信息化建设。
三、要按时完成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任务。
市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于2012年3月底完成,县、区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要于2012年6月底完成。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柳州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的精神,统筹安排、科学指导土地整治工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落实《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土地整治的安排,合理安排土地整治项目,保障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02•【字号】柳政办〔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10.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排查摸清自建房底数,组织“百日行动”和“回头看”,及时消除了一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风险,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我市经营性自建房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仍存在整治推进较慢、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审批与监管脱节、经营准入监管缺失、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安全生产工作等重要论述和关于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精神和2023年6月1日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调度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充分认清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面临的严峻复杂形势,明确工作责任,强化风险意识,从严从实从快抓好风险管控工作,进一步加快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和分类整治销号工作,切实消除既有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新增安全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一)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坚决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二)在2023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9•【字号】柳政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9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柳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0日印发发政府工作报告——2021年3月28日在柳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张壮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2020年和“十三五”时期工作回顾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各种风险挑战,我们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大力实施“实业兴市、开放强柳”战略,全力推进“三大建设”",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住了经济基本盘,巩固了社会基本面。
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176.9亿元,增长1.5%,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31.4亿元,增长4.0%;第二产业增加值1501.1亿元,下降1.3%;第三产业增加值1444.4亿元,增长4.2%。
固定资产投资1756.7亿元,财政收入382.68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70.2亿元。
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迅速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疫情防控体系,织密“五张网”#,落实“十严格”$措施,迅速建成临时负压病房,强化防疫物资生产供应调度,全力救治患者,所有确诊病例全部治愈出院,无医护人员感染。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柳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监控与报警系统等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柳州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制订管廊管理办法和年度建设计划;2、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3、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4、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5、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的投资模式和运用模式;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管廊工程规划用地管理、测绘管理等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管廊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投资计划管理等审批工作。
(四)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建立管廊有偿使用机制,开展入廊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测算并定期公布指导价。
(五)市财政局负责根据管廊具体建设方式做好相关建设资金或政府付费等资金的筹措安排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8•【字号】柳政发〔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8日关于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广西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结合柳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迈出坚实步伐,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统筹城镇和乡村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大力推进柳州城乡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城乡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柳州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城乡建设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建筑节能水平、基础设施绿色化水平、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碳减排工作扎实推进,“城市病”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城乡发展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明显提升,综合治理能力显著提高,绿色生活方式普遍推广。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柳政办〔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2月22日柳州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尤为重要。
一、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判断、总体要求和预期目标(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九次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增强经济活力、防范化解风险、改善社会预期,深入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求变,坚定向海图强,加快开放发展,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制造城,打造国际新能源汽车产业高地和广西副中心城市,奋力推动中国式现代化柳州实践实现新进展、取得新成效。
(二)预期目标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4%以上,实际工作中向着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年度目标努力。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5%,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长6.1%,第三产业增加值增长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进出口总额增长10%,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本doc 31页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表一-2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第九条骑楼底层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
半地下室应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最终)
柳州市规划局电子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规定〔规划总平面及建筑单体〕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规划设计与审批的标准性、科学性、严密性、高效性,我局决定推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建筑单体〕电子报批工作。
为配合规划电子方案报批工作的顺利推行,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一、 DWG图的设计深度总图、建筑单体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5年8月〕,按其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按我局采用的电子校核系统软件进行报审件制作,报审件设计成果应符合以下规定:➢总平图1、根本要求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我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规划控制线。
2、场地定位标明规划总用地红线、规划净用地红线转角点的坐标。
3、道路区内道路分为小区干道和宅间路。
小区干道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红线,标注出道路红线宽度;宅间路以路两边沿石为界绘制外轮廓并标注其宽度。
所有道路标明各转角点和交叉口坐标以及与沿途建构筑物间的距离。
4、绿地绘制出地块内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
如果布置全民健身场地和公共活动空间,那么应勾绘出清晰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5、车场车位室外停车场,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
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室外采用复合式停车,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数。
停车位,分别绘制出符合要求的车位范围外轮廓。
6、主体轮廓〔1〕以粗实线〔1个绘图单位宽度〕绘制出裙房、塔楼、地下室基底的外轮廓,不得将与基底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水箱,建筑层平面剖面图内容的电梯、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2〕架空层、局部公建须说明清楚平面范围及其公建类别〔大类和小类〕。
7、建筑附属〔1〕阳台、雨棚,须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准确绘制其底层平面轮廓。
〔2〕楼顶间,屋顶梯间、水箱或设备间等统称,须说明所在位置及其自身高度尺寸。
〔3〕室外楼梯,须绘制矩形平面轮廓,说明所处位置、层数及是否具有永久性的顶盖。
〔4〕其它,指附属于某一建筑,在该建筑上具有实际功能或装饰用途而影响建筑间距或日照等的建筑部件。
(完整版)柳州总体规划文本(2010-2020)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5)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 (7)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7)第一节城镇发展战略 (7)第二节城镇发展功能定位 (8)第三节城镇化水平与城镇人口预测 (9)第四节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规划 (10)第五节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规划 (10)第六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规划 (11)第七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 (11)第八节旅游业发展规划 (12)第九节空间管制 (13)第十节城乡统筹与新农村建设 (14)第十一节分区发展策略 (15)第五章城市总体布局规划 (16)第一节用地空间布局与城市分区 (16)第二节重要用地空间规划布局 (18)第六章居住用地规划 (19)第七章工业与仓储用地规划 (20)第一节工业区整治及工业用地规划 (20)第二节仓储用地规划 (22)第八章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22)第九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5)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 (25)第二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原则 (26)第三节保护目标和内容 (26)第四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7)第五节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构筑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 (32)第六节城市紫线及其管理 (33)第七节规划实施管理 (33)第十章综合交通规划 (34)第一节对外交通 (34)第二节城市道路交通 (36)第十一章城市绿地系统与城市景观 (40)第一节城市绿地系统 (40)第二节城市景观 (42)第十二章城市市政设施规划 (44)第一节给水工程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排水工程规划.............................................................................. 错误!未定义书签。
莫覃超、柳州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莫覃超、柳州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2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禤达宇王小成陈伟红【审理法官】禤达宇王小成陈伟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莫覃超;柳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莫覃超柳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莫覃超【当事人-公司】柳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勇军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勇军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勇军【代理律所】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莫覃超【被告】柳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柳州市执法局于2019年6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其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由于房屋建设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配合调查处理,也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其局即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故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系柳州市执法局实施,而非柳州市政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关联性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柳州市执法局于2019年6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其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由于房屋建设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配合调查处理,也未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其局即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故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系柳州市执法局实施,而非柳州市政府。
上诉人莫覃超在一审期间提交的网上下载的新闻报道《严重影响重点项目推进的半塘屯3户钉子户今天被“拔掉"!》,所报道的被拆迁户不明确,提交的《雒容镇半塘村半塘屯保护性施工行动方案》所记载的方案时间、被拆迁户均与本案不相吻合,上述证据均不能确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上述证据只能证明柳东新区管委会系强制拆除的组织者而非实施者。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16〕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2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办法制办关于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函》(桂建函〔2016〕379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现就2016年期间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围绕全面深化法治柳州建设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积极深化城市管理“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素养、完善执法保障机制为抓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积极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推进、改革创新。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发文字号】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部门】柳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9.05.27【实施日期】201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9年1月24日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吴炜2019年5月27日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精编【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活动。
农村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的,必须由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在本规定表一的基础上适当调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以下简称表一)执行。
表一-1 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表一-2 旧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表注:(1)旧区及新区的界定范围见附录。
(2)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
(3)上表中用地面积指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均以实际的建设净用地面积为基数计算。
第七条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值,绿地率为下限值。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其控制指标按使用性质不同的各类建筑基地分别划定后,对照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进行控制。
第八条旧区建筑密集地段的新建项目,在满足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17〕3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17〕3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3日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实施“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基本策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柳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工业用地出让全生命周期管理,是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平台,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通过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项目建设投入、产出等经济、社会各要素纳入合同管理,实现土地利用管理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部分:工业用地使用权的获得、工业厂房的建成和投产以及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退出。
本规定所称长期租赁,是指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简称承租人)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租人)签订一定期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先租后让,是指市人民政府供应工业用地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先行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达到约定条件后,可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供应方式。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柳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及规划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包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设计、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专项及专业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对城市规划编制设计资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编制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从事城市规划编制设计的单位。
无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担城市规划编制设计任务。
第六条申请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应按建设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
申请甲级资格的单位,经自治区建设厅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建设部审定,由建设部颁发资格证书。
申请乙、丙级资格的单位,经市规划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厅审定和颁发资格证书,并由自治区建设厅报送国家建设部备案。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8号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18〕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柳江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尽快实现柳江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与市区接轨,《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日柳江区规划管理接管工作方案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江撤县设区过渡期内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办发〔2018〕6号)精神,统一行使柳江区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加强柳江撤县设区后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升相应的管理水平,尽快实现柳江区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与市区接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柳州市规划局作为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行使柳江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权限,市规划局柳江分局作为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具体管理工作。
同时,结合柳江区城镇和村庄布局特点、规划基础及城乡管理的实际情况,为切实保障有关城乡规划的实施,具体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按分级管理模式进行如下安排:一、柳州市规划局全面负责柳江区规划区166.8平方公里范围内(即自治区批复的柳江县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下同)包括规划编制、审批、规划行政许可及核实等在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二、柳江区规划区166.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拉堡镇、进德镇纳入柳州市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柳江区其余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柳江区人民政府会同柳州市规划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全国重点镇穿山镇的总体规划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吴华强、柳州市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华强、柳州市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0【案件字号】(2020)桂02行终2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红司英华蓝丽霜【审理法官】李红司英华蓝丽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华强;柳州市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吴华强柳州市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吴华强【当事人-公司】柳州市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覃伟进广西覃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覃伟进广西覃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覃伟进【代理律所】广西覃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华强【被告】柳州市柳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吴华强诉请的是柳州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涉案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而本案中,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吴华强对涉案建筑所持有的份额已通过实物出资方式入股成立柳州市华宏矿产物冶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故其请求确认柳州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涉案建筑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其与所诉事项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吴华强诉请的是柳州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涉案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而本案中,从一审查明的事实,吴华强对涉案建筑所持有的份额已通过实物出资方式入股成立柳州市华宏矿产物冶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故其请求确认柳州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涉案建筑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而提起行政诉讼,其与所诉事项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