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工信部)

合集下载

通信维权典型案例分析范文

通信维权典型案例分析范文

工作不到位申诉内容:申诉人139XXXXXXXX反映,11月份在小区内拨打电话未按小区内标准收费。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11月8日通话地点有企业新建基站,因基站号未添加到小区内,导致系统未按小区内标准收费。

现企业已将小区代码和基站号添加成功,并返还多收的费用,用户今后在此地点通话可享受小区优惠资费。

案例分析:企业未按协议约定标准收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冒用别人身份申诉内容:用户反映联通公司在2013年9月1日之前私自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出20多张手机卡,本人发现投诉后,企业又私自转到其他人名下。

调查情况:经核查,绥化联通分公司合作营业厅工作人员曾拾到一张用户临时身份证件,拾到后并未还给用户,擅自利用用户证件办理多张手机卡入网。

发现此问题后,绥化联通分公司已对合作营业厅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并将违规利用用户信息办理的手机卡进行清理,保证用户以后可以正常办理业务。

案例分析:该案件中绥化联通分公司合作营业厅的行为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宣传口径不统一申诉内容:申诉人136XXXXXXXX反映,本机9月中旬被无故停机,当天通过10086自助系统查询还有余额583元,有效期到2013年12月13日,但10086客服代表告知已过有效期被停机。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手机卡为标准神州行用户,用户最后一次充值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充值金额50元,有效期90天,再加上之前的有效期,进入保留期时间为2013年9月14日。

用户拨打10086查询时,自动台提示用户“有效期截至2013年12月13日”,实际为用户保留期的到期时间,用户需要在此日期之前充值,用户误解为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3日。

信息产业部印发《移动信息服务公司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标准》.doc

信息产业部印发《移动信息服务公司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标准》.doc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的通知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文号:通企[2006]43号发布日期:2006-9-27执行日期:2006-9-27生效日期:1900-1-1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信部清(2006)314号)精神,为规范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各相关通信企业共同讨论并制定了《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现正式发布施行。

希望移动信息服务企业认真贯彻实施,树立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切实维护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秩序,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倡导“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风尚;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宣传行为,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共同制定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二、本指导规范的适用单位为中国境内的所有移动信息服务企业。

三、本指导规范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配合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规范细则四、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文件以及国家其它有关和相关管理规定。

五、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在业务宣传中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企业名称、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退订方式及其它应告知用户的事项。

六、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宣传的服务内容应该和实际提供给消费用户的服务内容一致,并真实宣传业务内容,不夸大其词;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宣传过程中明示的价格(信息费)应该和实际收取用户的费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10.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7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公布)。

二、废止《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10月1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41号公布)。

三、删除《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第5项和第6项,对其他项目的编号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原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邮部〔1994〕281号,1994年5月3日公布);(二)原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印发新<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的通知》(电经资〔1996〕1068号,1996年12月27日公布);(三)原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清〔2007〕266号,2007年5月31日公布);(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2010年3月14日公布);(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0〕112号,2010年3月15日公布);(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规〔2010〕240号,2010年12月9日公布);(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装备制造和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180号,2011年4月14日公布);(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307号,2011年6月27日公布);(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448号,2011年9月27日公布);(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512号,2011年11月7日公布);(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2015年4月13日公布)。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的通知-通企[2006]43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的通知-通企[2006]43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的通知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的通知(通企〔2006〕43号)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信部清〔2006〕314号)精神,为规范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各相关通信企业共同讨论并制定了《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现正式发布施行。

希望移动信息服务企业认真贯彻实施,树立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良好形象。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切实维护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秩序,更好地为用户服务,倡导“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风尚;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宣传行为,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相关企业,共同制定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业务宣传明码标价指导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二、本指导规范的适用单位为中国境内的所有移动信息服务企业。

三、本指导规范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并配合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规范细则四、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文件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五、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在业务宣传中应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企业名称、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退订方式及其它应告知用户的事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8.23•【文号】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的通知工信部通信函〔2018〕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各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规范电信资费营销行为,探索方便简捷资费套餐新模式,解决用户关注的资费热点问题与诉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合理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

方案应当列明资费结构、收费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对应服务、办理条件、有效期限等内容,并做到简单清晰、用语规范、无歧义。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尽量简化资费套餐结构,在制定、执行打包销售的资费方案时,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上网、移动流量等业务,应当同时提供各单项业务资费方案。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代收费业务应有明确规定。

三、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用户推出根据使用量给予优惠折扣的阶梯定价式资费方案,2018年应在部分地区试点推出至少1种,满足部分用户的消费需求。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网络提速降费工作要求,积极落实承诺举措,推出更质优价廉的资费方案。

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边远农村用户、低收入群体、残障人士等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鼓励面向中小企业推出更优惠的宽带产品,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促进融通发展。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进一步完善资费公示制度,做好资费“清单式”公示,在营业场所通过手册或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以及在网站首页醒目位置设置资费专区,以“清单”方式公示所有面向公众市场销售的在售资费方案。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17
【摘要】&lt;正&gt;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消费环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26
【相关文献】
1.四川启动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行动 [J],
2.信息产业部通知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 [J],
3.查找问题不遮丑开门整改见成效——四川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J], 孟澜; 雷晓燕
4.查找问题不遮丑开门整改见成效四川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J], 孟澜; 雷晓燕
5.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部分电信业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信部清[2006]630号

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
正文:
---------------------------------------------------------------------------------------------------------------------------------------------------- 信息产业部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
(信部清[2006]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市场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动通信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二、在同一移动电话归属地内(俗称“移动电话本地网”),移动通信企业应保证本企业同一网络的原有用户,可以在不改变号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已停止发展用户的除外)。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移动通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因技术、设备等原因,暂时无法实现的,移动通信企业应及时向用户解释说明,同时制定出具体的改进时间表,于2006年12月1日前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并对外公布。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结束——。

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单位:近年来,移动短信息业务因其方便快捷、形式新颖,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可。

但在其蓬勃发展的同时,少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加之目前移动通信企业短信业务管理不够完善,导致移动短信业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用户投诉的热点,特别是对资费不透明、未订制短信息却被收费、退订难和投诉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用户反映尤为强烈。

为维护广大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短信息服务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移动通信企业应当与已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合作提供移动短信服务,不得为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接入服务。

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取得相应经营许可的信息服务业务提供者应至电信监管部门办理相应经营许可手续;逾期未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各移动通信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相关接入服务。

二、各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移动短信服务流程,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建立双方约束机制,规范相应的服务提供和收费行为。

三、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为提供短信服务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应突出提醒用户收费标准、方式和退订方法。

特别是为用户通过短信参与电视、广播等媒体举办的节目提供服务时,在告知用户使用方式的同时,必须明示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且包月服务必须经用户确认。

四、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

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消服务要求。

五、严格按照用户要求的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发送短信的数量和频次,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降低服务质量。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工信部)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工信部)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工信部)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为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以下事项通知如下:一、资费定价原则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定价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和便利的原则。

资费应从服务的实际成本、市场需求、行业竞争等方面综合考虑,确保用户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二、资费公示和公告所有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应提前进行公示和公告。

资费公示应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优惠活动等内容,确保用户明确了解相关费用。

三、资费变更的通知和公告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如需变更资费,应提前向用户发出通知和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明确变更时间、范围、原因,并制定合理的变更方案,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非法收费行为的禁止任何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乱收费、多收费或强制搭售其他服务。

严禁擅自增加用户费用,制定虚假的服务费用项目,损害用户权益。

五、资费明细和账单管理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明细、准确的资费记录和账单管理服务。

用户可以随时查询和核对自己的资费消费情况,确保资费计算的透明和正确性。

六、用户投诉的处理和回复对于用户的投诉,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

对于投诉处理结果,应向用户提供满意的解释,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解决。

七、监管和制裁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加强对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监管,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处罚。

对于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用户权益。

请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牢记上述通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确保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健康发展,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感谢各位业务经营者的支持与配合!工信部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6〕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开展以来,在各方关心、支持和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竞争,推动跨界融合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多选择和差异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期,移动转售号码实名登记工作落实不到位,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和通讯信息诈骗等问题突出,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工作,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经营,严格落实实名登记要求(一)转售企业要认真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要求,依法保护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二)转售企业应加强对实体、网络代理渠道的监督管理,严格代理渠道的准入条件,为代理渠道配发统一标识,禁止签约代理渠道擅自发展下级代理。

(三)转售企业通过实体营销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必须通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禁止人工录入身份证信息。

通过网络渠道办理入网手续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

(四)转售企业应建立实名登记定期自查制度,加大对自有营销和委托代理渠道的检查力度。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转售企业要严肃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05•【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8〕400号•【施行日期】201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2018年第4号)工信部信管函〔2018〕400号为推进电信服务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18年第三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基本情况(一)行业稳步发展,服务能力显著提升。

截至三季度末,全国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7.3亿户,其中移动电话用户15.5亿户。

“宽带中国”战略稳步推进,宽带提速效果日益显著。

固定宽带用户达到3.96亿户,其中,光纤接入(FTTH/O)用户3.48亿户,宽带用户持续向高速率迁移,100Mbps及以上接入速率用户总数2.43亿户,占比达61.4%。

移动宽带用户12.9亿户,占比达83.7%,其中4G用户保持稳定增长,总数达到11.5亿户。

全国行政村通光纤比例达到96%,贫困村通宽带比例超过94%,已提前实现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的宽带网络覆盖90%以上贫困村的目标。

(二)网络安全畅通,服务水平保持稳定。

三季度,全国电信网和互联网运行平稳,通信服务质量整体稳定,电话接通率、互联网可接入率等符合《电信服务规范》指标要求。

通信行业周密部署,圆满完成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等重大活动通信保障任务,及时妥善应对四川、甘肃、安徽、广东、陕西等地地震和气象类突发事件,共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21.7万人次、抢修车辆7.9万台次、油机12.7万台次,快速抢修恢复受损通信设施,累计恢复基站9.6万站次、光缆8250公里,保障抗灾救灾指挥及党政军等重要部门通信畅通,迅速恢复灾区的通信服务,有力保障了公众通信网络整体平稳运行。

(三)互联网在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应用取得成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6]4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规范电信服务,保障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电信服务协议有关规范性要求通知如下: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与用户订立电信服务协议,做到用户与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对等。

本通知所称的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电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服务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短信、电子邮件、网页、客户端)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存所订立的服务协议。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约定以非书面形式订立服务协议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留存能够证明双方订立服务协议或者成立服务协议关系的凭证。

四、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五、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六、电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用户身份证件类别及证件上所记载的姓名(名称)、号码、住址信息;(三)用户选定的服务项目;(四)资费标准;(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做出的服务质量承诺;(六)咨询投诉渠道;(七)双方的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九)订立协议的日期;(十)协议的有效期;(十一)双方的签字、盖章等确认信息。

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各移动梦网业务合作伙伴:为落实信息产业部“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的要求,进一步解决用户关注的移动信息服务热点问题,降低客户投诉率,提高客户满意度,促进移动信息服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中国移动从2006年6月开始到2006年12月期间,开展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专项活动。

各合作伙伴须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活动,成立专项活动工作小组,由公司主管副总担任组长,配备精干人员,明确责任,层层落实。

现将此次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专项活动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活动第一阶段(6月底至7月初):组建专项小组,制定切实有效的活动方案。

各SP须根据信产部要求组建专项活动工作小组,并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制定自身活动方案。

二、活动第二阶段(7月份):全面梳理业务,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1、各SP须严格按照《移动梦网业务SP合作管理办法》、《关于近期加强移动梦网业务规范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全面梳理业务,认真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实际执行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2、各SP须对自己的业务建立长期的实时监控和拨测机制,一旦出现任何异常订购关系,除了及时主动退订、暂停业务外,而且应将异常订购关系情况三个工作日之内报备中国移动各省公司。

具体要求如下:1)异常订购关系包括:只有订购行为没有业务访问行为、只有订购关系没有GPRS访问流量、部分业务订购关系短期增长异常等。

2)门户类业务异常订购关系报合作服务中心,非门户类业务报备各省公司。

对于没有能力管理好自身业务的合作伙伴我们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与其进行合作。

对于我们已经发现违约行为,而尚未按期报备异常情况的SP,无论是否是该SP的主观行为,我们将直接追究违约责任。

3、各SP须检查自身所有营销推广渠道是否做到资费明示,不得以虚假资费或“免费试用”误导用户订购业务,具体要求如下:1)在与电视、广播等媒体开展互动业务时,必须保证口播或字幕宣传中包含信息费资费说明,同时还要标明“不包括通信费”。

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 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

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 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

关于印发《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为了支持第三代移动通信发展、满足电信业务市场的需要,按照我国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发展总体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试行)》,对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质量和通信质量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现予以印发,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服务规范(试行)1.第三代移动通信业务的通信质量指标1.1 可视电话业务通信质量指标网络接通率同一移动网内的本地可视电话呼叫:网络接通率≥85%;同一移动网内的国内可视电话长途呼叫:网络接通率≥82%;两个或多个移动网间呼叫,或移动与固定网间呼叫:网络接通率≥80%。

网络接通率指用户应答、被叫用户忙、被叫用户不应答、用户不可及(包括被叫不在服务区、被叫呼入限制、终端非正常断电、关机)的次数与总有效呼叫次数之比。

拨号后时延拨号后时延:平均值≤15秒,最大值为20秒。

拨号后时延指用户拨号发出可视电话业务请求终了或移动用户按可视电话发送键起,至收到回铃音、忙音或其他语音提示等时刻之间的时间间隔。

通信中断率通信中断率≤5%。

通信中断率指在用户使用可视电话业务过程中,出现既没有图像也没有声音的概率。

回落成功率同一移动网内的本地呼叫:回落成功率≥90%;同一移动网内的国内长途呼叫:回落成功率≥85%;两个或多个移动网间呼叫:回落成功率≥80%。

回落成功率指主叫发起一个可视呼叫时,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可视呼叫回落到普通话音呼叫,而且语音呼叫接续成功的次数与回落场景中的总有效呼叫次数之比。

自动回落时延自动回落时延平均值≤15秒,最大值为20秒。

自动回落时延指当主叫用户终端设置为自动回落、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可视呼叫回落到普通话音呼叫,用户发起可视呼叫开始,到语音呼叫接通,即听到对方回铃音为止之间的时间长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通信【发文字号】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10.12.28【实施日期】2010.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相关单位:近年来,我国移动通信快速发展,手机的种类和数量日益增加、功能日趋丰富,为消费者日常工作和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便利。

但与此同时,各种利用手机实施不法行为的情况也屡禁不绝,特别是2010年以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手机“吸费”问题,不法分子通过手机中的内置软件,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或是手机自动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在用户正常操作其他业务时,手机触发点播或订制服务;或是用户点击订制类服务后,未经二次确认,即被扣除相关费用,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针对手机“吸费”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度重视,通过开展拨测检查、滚动抽查、专项整治行动以及强化证后监督等举措,规范手机内置业务,打击不法行为。

经过前一段时期的努力,手机“吸费”问题整体上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非法手机“吸费”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为巩固已有成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手机“吸费”问题治理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

治理手机“吸费”问题,是。

通信维权典型案例分析范文

通信维权典型案例分析范文

工作不到位申诉内容:申诉人139XXXXXXXX反映,11月份在小区内拨打电话未按小区内标准收费。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11月8日通话地点有企业新建基站,因基站号未添加到小区内,导致系统未按小区内标准收费。

现企业已将小区代码和基站号添加成功,并返还多收的费用,用户今后在此地点通话可享受小区优惠资费。

案例分析:企业未按协议约定标准收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冒用别人身份申诉内容:用户反映联通公司在2013年9月1日之前私自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出20多张手机卡,本人发现投诉后,企业又私自转到其他人名下。

调查情况:经核查,绥化联通分公司合作营业厅工作人员曾拾到一张用户临时身份证件,拾到后并未还给用户,擅自利用用户证件办理多张手机卡入网。

发现此问题后,绥化联通分公司已对合作营业厅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并将违规利用用户信息办理的手机卡进行清理,保证用户以后可以正常办理业务。

案例分析:该案件中绥化联通分公司合作营业厅的行为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宣传口径不统一申诉内容:申诉人136XXXXXXXX反映,本机9月中旬被无故停机,当天通过10086自助系统查询还有余额583元,有效期到2013年12月13日,但10086客服代表告知已过有效期被停机。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手机卡为标准神州行用户,用户最后一次充值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充值金额50元,有效期90天,再加上之前的有效期,进入保留期时间为2013年9月14日。

用户拨打10086查询时,自动台提示用户“有效期截至2013年12月13日”,实际为用户保留期的到期时间,用户需要在此日期之前充值,用户误解为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3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08•【文号】工信部联通[2009]61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价格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2009]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完善电信资费结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移动电话在本地拨打长途电话时,将现行同时收取的本地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两项资费,合并为“长途通话费”一项资费。

除IP电话外,移动电话在本地拨打国内长途电话、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只收取合并后的国内、国际及台港澳长途通话费。

合并后的长途通话费的管理方式,继续按《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的规定执行。

二、移动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际及台港澳电话时,只收取国际及台港澳长途通话费,不再同时加收国内漫游主叫通话费。

移动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内长途电话时,继续按《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8]75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电信企业要按以下原则对所有资费方案进行认真梳理。

没有对长途通话费优惠的资费方案,移动电话用户在本地拨打长途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际及台港澳电话时,应直接取消本地通话费或漫游通话费,长途通话费按照电信企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以每6秒钟为计费单位的资费标准进行计收。

已经对长途通话费优惠的资费方案,各电信企业应认真分析,在遵守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合并后的长途通话费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高于合并前相应的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总体水平;已低于上限标准的,不得借机提高。

关于捆绑收费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捆绑收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捆绑收费作为一种常见的销售手段,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捆绑收费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捆绑收费的定义、现状、法律法规以及消费者维权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捆绑收费的定义及现状1. 定义捆绑收费是指商家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或服务以一定的组合形式销售,消费者在购买时必须同时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否则无法购买其中的某一种。

例如,手机套餐、宽带捆绑服务等。

2. 现状捆绑收费在我国市场较为普遍,尤其在通信、金融、家电等领域。

一方面,捆绑收费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服务;另一方面,一些商家利用捆绑收费手段强制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商品或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关于捆绑收费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交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捆绑收费作为一种强制交易行为,若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捆绑收费若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捆绑收费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违反《合同法》。

4.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移动通信服务资费管理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5〕58号)该通知要求电信运营商规范资费管理,不得强制用户订购套餐、捆绑服务,确保用户自主选择。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价格的通知》(银监发〔2013〕10号)该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服务价格,不得强制用户购买理财产品、保险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移动信息服务市场消费环境,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管理,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规范由基础电信企业负责向用户收费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信企业(包括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下同)应负责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计费和收费的准确性,在业务使用和收费过程中应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保证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二、基础电信企业应加强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审核工作,保证业务名称通俗易懂,名符其实;对于名不符实,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不得提供接入服务。

三、电信企业在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宣传时,应严格遵守《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示信息费的资费标准和收取方式等内容;未按要求进行明示的,电信企业不得向用户收取信息费。

对于需通过用户多次参与或互动才能完成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如有奖竞猜、有奖问答等),电信企业应在业务宣传时标示出用户一次成功参与该项业务所需的信息费总额;对于涉及信息费、通信费等多项收费叠加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业务收费的整体构成。

四、基础电信企业应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由其负责向用户收费的全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服务接入代码、具体业务名称、业务内容、资费标准、客服电话及其他应告知用户的事项,以便用户查询和使用。

五、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事先请求用户确认,未经用户确认反馈的,视为订制不成立,且不得向用户收费;给用户发送的
请求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

用户使用按条点播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包括短信、彩信、彩E、WAP等)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告知用户业务名称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用户在同一天内反复使用的同一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在用户当天首次使用该业务时,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信息。

用户明确表示不需要按条点播类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

用户拨打移动语音信息服务(IVR)接入号码后,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首先播放语音通知,告知用户该服务的资费标准、收费的整体构成,并在得到用户确认后开始计信息费。

对于用户确认的方式,可以采取由用户按键确认或者在语音通知中明确告知用户计收信息费的起始点等方式,用户未按键确认或者在语音通知播放完毕后6秒内挂机的不得计收信息费。

六、基础电信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查询功能,方便用户查询每月的付费金额。

用户要求定期提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收费提醒信息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每月向用户发送收费提醒短信,明确告知用户上月已使用的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费用总额,以及退订和清单查询方式等信息,并不得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

七、用户明确要求不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障,不得再向用户收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费。

八、用户通过短信方式向基础电信企业进行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查询、退订和确认反馈时,基础电信企业应向用户免收相关费用。

九、用户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收费清单,基础电信企业应至少保存五个月。

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所产生的订制关系,基础电信企业应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五个月。

本条所称订制关系主要指用户申请订制、基础电信企业请求确认、用户确认反馈等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服务接入代码)以及具体信息内容。

十、用户向基础电信企业投诉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问题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妥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做出的赔付承诺。

十一、基础电信企业应严格加强对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管理,健全业务拨测和实时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应按照合作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

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违规企业信息通报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查处移动信息服务方面的资费和收费违规行为;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存在恶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屡次违规等严重情节的电信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其停业整顿。

十三、对于手机视频等其他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基础电信企业应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没有保障措施的,基础电信企业不得为移动信息服务企业提供接入服务。

十四、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0日起执行。

各电信企业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措施。

确因技术和系统等原因,对本通知个别条款无法按期实现的,基础电信企业应对社会公开说明并公布具体的实现时间表,同时报相关电信监管机构备案,最迟于2007年3月1日前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抄送: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部内: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电信管理局,驻部监察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