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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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一、关于穷困问题:对于赋闲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家庭人均收益低于每月160元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改制企业职工符合低保前提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申请。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的低保人员,
凭有关证件可向市社保局申请暂时封存养老保险关系。

2、关于无力交缴养老保险金问题:国度、省有关文件对社保费交缴和封档停缴等养老保险政策都有明确规定,应按政策规定执行。

考虑近年来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较快,2009缴费年度,个别工商户和灵活参加工作人员仍可按不低于去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申报缴费基数。

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除国度政策规定可以封存养老保险关系外,其它人员仍应接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费。

办理了赋闲证的人员,在原领取赋闲布施金时期未封存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请顺延封存时间。

但办理封存手续时,应缴清封存前所欠的社保费、利钱,所欠社保费的滞纳金,由社保部分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此后要是国度对改制企业出台了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是否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原劳动部下发的《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劳部发〔1998〕59号)规定,下岗职工无论是否实现再就业,将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行个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比如,下岗职工郑丽是1986年6月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是1992年4月开始的,此间,工作无间断,这22年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加上1992年4月至今的缴费年限,两项合并计算,便可以计算出自己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继续缴费?根据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问题解答〉中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渝社险〔1998〕241号)文件规定,参加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下岗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均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只要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下岗职工,以后无论其中间是否间断,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可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1997]26号文,决定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这个文件里,规定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提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要求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许多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职工片面理解“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个概念,认为缴够15年(含视同缴费)就不必再继续缴费了,而个别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夸大这种说法,无形中加深了职工对这一概念的曲解。

一些30至40岁左右的下岗失业职工,他们距离退休还有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对这种说法心存疑惑:我们已经有15年以上的缴费或视同缴费工龄,还需要缴费吗?答复是明确的: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由下岗失业职工的缴费历史和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办法决定的。

一方面,所谓“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必要也是最低条件,主要针对开始缴费时年龄偏大且没有缴费历史的城镇个体劳动者,他们一般从开始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有15年左右缴费年限,由于缴费时间短,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而下岗失业职工已具有较长的缴费历史,缴费起点高。

根据退休养老保险金设计原则,缴费时间长、缴费水平高,则保障水平高。

所以说,下岗失业职工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否则,
就失去了原有的缴费优势。

另一方面,根据下岗失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也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

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
2、过渡性调节金=99元+年功工资(最多不超过129元);
3、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4、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1996年)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退休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职工历年缴费工资与当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比值相加求出的加权平均值)。

其中,第一、第二部分相对固定,体现的是社会公平;第三、第四部分体现了社会效率,决定着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高低。

缴费时间长、缴费基数高,则个人帐户储存额多、平均指数高,从而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水平就高。

相反,如果间断缴费时间过长,会导致个人帐户养老金很少,平均指数临界最低值,从而根据原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会大大缩水。

譬如,1996年建立个人帐户前同样拥有25年视同缴费年限的两位下岗失业职工,一位在到达退休年龄前连续缴费,一位停止缴费,那么这25年工龄所体现的价值是不同的。

连续缴费职工的25年视同缴费年限平均指数得到提升或保持原水平,而停保职工平均指数被摊薄,只能享受最低保障水平。

综上所述,下岗失业职工为了切实维护自身的养老保险权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尽可能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否则将来年老退休时养老金水平低,不但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也会增加社会的整体负担。

这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

到2007年6月底,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1.93亿人,基金征缴收入由1998年的1353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5215亿元。

成绩有目共睹,但也有问题亟待解决。

比如,特困下岗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很重,应酌情给予适当减免。

据了解,一些地方上世纪90年代下岗的职工,现已四五十岁,年龄偏大,就业能力差,多数都找不到固定工作,每月的打工收入只有几百元钱,而每年的养老保险要交数千元,生活十分困难。

这些人都企盼着能早日领取养老金,但他们当中的很多人还不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年龄。

处在一种十分窘迫的境地。

如果家里有病人,日子过得更加困顿、艰难。

这些人对国家是有过贡献的,工作了二三十年,用一两万元钱就买断了工龄,实在有欠公允。

建议各地对下岗职工困难家庭进行调查登记,区分情况,适当减免他们的养老保险缴费额。

该减的减、该免的免。

有的地方已经开始这样做了,但减免力度不够,未能有效解决下岗职工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

如果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应一律免交,以体现我们社会的人文关怀。

缺额部分由地方财政补齐。

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由中央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这部分人,人数有限,财政负担不会很重。

1998年至2006年,全国有240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了基本生活保障,其中实现再就业的有2000万人。

况且,我国的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应该不会成为问题。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会得到广泛拥护的。

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再就业之前,个人可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续缴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所在地市州上年度企业在岗平均工资(月)*20%。

提问:下刚职工的养老保险怎样续保
律师老师你们好:我的母亲是一名下刚工人,下刚以前的养老保险一直是单位交的,现在下刚好多年了,保险也一直没有交,我现在想给她再补交上可以吗?现在单位可能不在了,我应该找谁买这份保险呢?请帮帮我吧,谢谢!
回答:
对职工而言,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一金",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承担50%,那是按照个人全年平均工资计算的。

国家规定的是: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10%,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

所以说交住房公积金对职工很划算啊!
" 五险"方面,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6%,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1%;生育保险1%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8%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

应有的社保: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五个方面。

1社保是政府行为
2社保是全民保障
3社保是终身保障
4社保具有补贴性
5社保领取养老金金额具有上升性
6北京地区社保保障北京地区生活水平
★A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

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目前我国的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从事管理和科研工作的女干部55岁,女职工50 岁。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B 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6%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

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

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其中个人也要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

★C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

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后,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另外,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
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等、工伤康复费、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D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都应办理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用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固定工资额的单位以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农牧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的范围包括:在岗职工;停薪留职、请长假、外借外聘、内退等在册不在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它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和农村用工)。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职工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其次不是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还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
支出。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在6个月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生育或流产的;在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经批准转入有产科医疗服务机构生产或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社保缴费流程:
1、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

“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

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

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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