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政策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8627deab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35.png)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苏政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精神,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在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以强化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为核心,以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健全基金监督体系为保障,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任务措施(一)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参保范围;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个人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逐步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制定;统一补缴条件和程序,严禁违规补缴增加缴费年限;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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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5•【字号】浙政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坚持促进公平、规范统一、循序渐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参保,强化政策统一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规范基金运行和管理,提高保障和监管能力;进一步落实市县政府对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建立分级责任分担机制,均衡各地养老保险负担;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断增强基金统筹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总体要求按照国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省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参保范围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及调整等政策;统一编制全省基金预算;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统一归集、统一下拨;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信息系统,制定全省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并组织实施;建立省与市县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对各市县政府落实省级统筹目标情况、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等工作进行考核。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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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国企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
![国企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https://img.taocdn.com/s3/m/c8397616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26.png)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合同制员工的养老保险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养老保险作为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合同制员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企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解读,并探讨其重要性。
一、国企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政策解读1. 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根据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国有企业合同制员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这意味着,只要是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合同制员工,均应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2.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用于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3.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水平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相关。
4.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国有企业合同制员工在跨地区、跨单位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可按规定进行转移接续。
这意味着,员工在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二、国企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1. 保障基本生活养老保险为合同制员工提供了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有助于缓解退休后的经济压力,提高生活质量。
2. 维护社会稳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因养老问题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促进企业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企业竞争力。
同时,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负担。
4. 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全覆盖国有企业合同制员工参加养老保险,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总之,国企合同制员工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障员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将继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为广大合同制员工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79a27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0b.png)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年)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2021年11月25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全省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政策全省统一制定,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运行。
第四条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鼓励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对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主体责任,并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对确保本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履行工作责任,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https://img.taocdn.com/s3/m/b8d424b9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77.png)
关于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下面将对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详细解析。
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概述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保障职工在退休后获取一定的养老金。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确保基本生活的安全。
二、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1.参保对象集体企业职工指的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的人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农民合作社、乡村旅游合作社等。
2.参保条件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工作满1年。
3.缴费比例和基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需要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费。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
缴费基数则根据个人实际工资而定,但是有一定上下限。
4.养老金领取条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养老金。
目前,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男性和50岁女性。
但是,一些特殊行业和地区的退休年龄可能有所不同。
5.养老金计算方法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计算方法根据参保年限和月均工资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为: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当年个人帐户计算上限比例×(个人缴费年限/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
(其中,个人账户计算上限比例和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根据当地具体政策而定)三、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1.普遍参保率提高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普遍参保率也得到了显著提高。
政府多次鼓励和推动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使得更多的职工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列入自己的生活规划中。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2bb5de8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b3.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我国企业职工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
![我国企业职工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https://img.taocdn.com/s3/m/d43b221d650e52ea5518987a.png)
我国企业职工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普遍采用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际转移基础上给预付定的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则是一种缴费预订的完全积累制。
这一制度模式的确立与实施使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部分积累制。
统账结合模式是我国对国际社会保障制度的一大贡献。
这一制度的设计实施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一方面,个人账户将职工个人的贡献(缴费)与获益(退休后领取养老保险金)在某种程度上有机的结合起来,具有更强的激励作用,体现了效率;另一方面,社会统筹部分对不同收入的养老金领取者进行了收入再分配,体现了公平。
人口老龄化问题人口老龄化是指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并达到一定水平时的人口结构状态。
目前国际上一般将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7%作为衡量老龄社会的标准。
一个国家如果60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0%(含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7%(含7%)以上,该国就进入了老龄社会。
按照这一标准,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资料来看,2000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69%,已达到老龄化的边缘。
预测至2050年,我国老龄化人口增长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平缓增长阶段,2000-2020年,65岁以上人口将从现在的不足一亿增加到1.65亿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11.4%左右;第二阶段是急速增加阶段,2020-2040年,65岁以上人口将由1.65亿增加到2.94亿,老年人口比例达到20.1%左右;第三阶段是基本平稳阶段,2040-2050年,65岁以上人口将由2.94亿稍降至2.92亿,占总人口比例略增至20.6%。
我国的老龄化过程具有速度快、来势猛、老年人口数额巨大等特点。
“隐性债务”问题我国企业养老保险正面临着“隐性债务”的威胁。
在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过程中,存在巨大的转制成本:一是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由于他们在旧制度下没有“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这就面临着由谁来支付其未来养老金问题;二是“中人”,即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尚为退休但已经有相当年份在旧制度下(现收现付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得那部分人。
河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河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b2ccd3b85a8102d277a22f30.png)
《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关
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实施意 见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08〕20号 ):
文件对养老保险稽核内容、稽核程 序、使用文的可能性 【以更大力度、更惠政策、更优服务助力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将落实好国家降低社保费率的政策,确保优惠政策不棚架,确保企业社保 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有获得感。同时,一如既往坚持服务好,费率 下降,服务质量不降。
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与征管相关的政策提示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 政策简介
Xxxxxxxxxx xxx 2019年3月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养老保险的概念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建立和实施的一 种社会保险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 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缴费基数【单位部分】
• 《社保法》第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 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征缴计划实际情况:按月制发,基 数可能增减】 【单位统筹部分基数不实问题】
社养老〔2006〕42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补缴。参保后,要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各种原因中 断缴费的,以后不得再补缴,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4155c7ffe87101f69f31950c.png)
03 的决定》 04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05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
06 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民办教师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 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五、企业职工工龄计算
(三)几类人员工龄的计算
5、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
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 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 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 工龄。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四、退休有关政策
(三)用工形式的几种不同情况
01 固定工 02 城镇合同制 03 农民合同制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五、企业职工工龄计算
(一)工龄的概念及计算工龄的意义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分 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工龄是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也是计发社会保险待遇 的尺度。我国多数社会保险项目是以职工工龄长短作为确定待遇的依 据
社保处企业 养老保险
公示无异议后, 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市人社局官网滚动公示 5个工作日
社保处退管科
次月发放工资
企业职工退休政策
三、企业职工退休核准的类别
(三)因病退休或退职
满足要求 缴费满15年 完全丧失劳动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4de54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31.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ca64711bceb19e8b9f6ba0d.png)
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规范统一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规定:一、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合伙组织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依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一)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上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今后国家如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按调整后的比例执行。
三、统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继续参保的,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就业登记后,可在我省就业登记地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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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和评估,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2.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政策的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政策实施效果,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和优化。
3.政策宣传:加大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十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1.长期规划: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发展规划,确保制度在面对人口老龄化挑战时能够持续稳定运行。
2.资源配置:优化养老保险资源配置,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预测与应对:加强对人口结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测,提前制定应对策略,确保养老保险制度适应未来变化。
2.公私合作模式: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养老保险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3.志愿者服务:倡导和推广志愿者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和日常关怀。
十四、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展望
1.制度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将持续完善,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和适应性。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多个层次。
二、基本养老保险
1.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2.政策借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养老保险制度的有益做法,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
3.交流合作:加强与国际养老保险组织的交流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理念和技术,推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b86afcc389eb172ded63b741.png)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与员工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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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参保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没有固定职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参保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
对企业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
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
月工资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60%-80%-100%-150%-200%-300%)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参保企业缴费比例为2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8%,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参保企业职工: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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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言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是国家的重要任务。
在中国,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深,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已经成为了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
因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养老保险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职工的退休后的生活。
确定适用范围首先,需要确定适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范围。
在中国,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在职职工:这部分人是指目前仍在企业中工作的职工。
他们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
2.退休职工:这部分人是指已经退休的职工。
企业需要继续为他们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保障他们的退休后生活。
3.其他人群:如残疾人、失业职工、煤矿工人等。
对于这些人群,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保险政策。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保险费的缴纳和养老金的计算。
具体来说,保险费缴纳是指在职职工的工资要扣除一定比例的保险费,退休职工则是由企业继续缴纳保险费。
而养老金的计算分为如下几个环节:1.缴费年限:企业职工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的时间越长,其养老金的数额就越高。
因此,缴费年限是算养老金的一个重要因素。
2.缴费比例: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不同的。
职工所缴纳的保险费越多,相应地也会得到更高的养老金。
3.居平均工资:养老金的计算还需要考虑职工的居平均工资。
该指标主要用来反映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同的工资水平对应着不同的养老金数额。
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行主要有以下两种支付方式:1.明确责任支付:这种支付方式比较常见,由企业或单位单独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既可以包括企业和职工两方面的缴费,也可以只由企业缴纳保险费。
在这种支付方式下,企业和职工对缴纳的保险费用金额可以进行协商,一般由企业承担大部分的保险费用,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
至于退休后的养老金数额,则由职工在企业的缴费时间和个人实际工资水平等多种因素决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866e618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0f.png)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鲁人社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意见》(鲁政字〔2019〕22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自2021年12月31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确定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养老保险归集地(即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全省通办系统查验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情况,并对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归集,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基本养老金。
归集前,参保人员在各地保留的个人账户由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息。
原则上,参保人员在省内的最后一个参保地作为其养老保险归集地;省内参保缴费期间曾有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含3年)的情况,且补缴地不能提供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补缴所需材料的,原补缴地作为归集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及时解决不同市之间养老保险归集地争议。
二、规范参保人员缴费指数计算办法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在我省省内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以参保职工各月份缴费工资占缴费时所在参保地执行的月平均工资比重确定;省外转入人员在省外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根据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d26ee01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49.png)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平稳衔接,结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招用的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8%,经营者为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招用的从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选择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规定继续缴费。
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保人员,可以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并从办理手续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返还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暂按原办法执行。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返还暂缓办理,待国家明确政策后,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应缴的滞纳金,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产生的滞纳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湖北职工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湖北职工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00eda33e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b7.png)
湖北职工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湖北职工养老保险现在有没有出台新政策呢?湖北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内容?湖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店铺来为您解答!湖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湖北取消企业养老险参保门槛适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拿着身份证就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湖北首次放开该险种申请门槛。
昨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门槛降】城乡居民也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意见》首次提出,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只要本人自愿,就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蒋忻解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每年缴费低至100元,但领取补贴也较少,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年缴费3800元至7000余元,退休后至少可领取2200元/月,《意见》的实施,为城乡居民提高自己的退休待遇提供了新的选择。
【手续简】打破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即可申请以往,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除审核个人身份证信息外,还要审核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了申请人参保。
蒋忻介绍,从本月起,参保手续将精简,不用再提供繁琐材料,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
不过,在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原保险关系予以封存。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活】大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对于大龄参保人员,《意见》提出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的政策,亦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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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行状况及存在问题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主要业务政策执行依据为:二个纲领性法规《社会保险法》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三个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二个规范性文件省政府陕政发[2006]27号文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厅陕劳社发[2008]6号文件《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据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统筹范围和对象为: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
但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8%的比例缴纳。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最高不能超过全省上年度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能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人社函[2011]456号规定,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50%、60%、70%、80%、90%或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
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享受: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以上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即可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放养老金。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但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直到缴费年限满15年,再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
其它待遇。
除正常养老金、取暖费发放外,养老保险基金还统筹有两项。
1、丧葬费(离退休人员),标准3500元。
2、一次性抚恤金:从2011年8月1日起,离休人员死亡,抚恤
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从2013年10月1日起,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为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一、我县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基本情况
止目前,全县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企业共计226户,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共计11318人,其中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8345人(含职工、农民工5290人,灵活就业人员3055人),离退休人员2973人(离休11人,退休2962人)。
2013年,我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4043.1万元,共计发放离退休金6455.6万元,差额2412.5万元。
自2000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以来,我县养老保险工作一直处于收不抵支的状况,征缴收入与待遇发放逆差逐年拉大。
截止2013年底,我县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848.56元,月正常发放养老金为524.66万元。
二、目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我县工商业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经济总量偏小,原有国有、集体企业绝大多数处于停产或已改制、待改制状态,在没有新兴的工业、商业经济体的支撑下,养老保险筹资渠道面很窄,仅靠现有企业单位实际状况,我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难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2、断保情况比较严重。
据不完全统计,在职未退休人员中断保的人员共计约3595人,占到在职参保总人数的43.8%,并呈现逐渐增长的趋势。
按断保人员的身份信息来看,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没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约有2895人,而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断保人员约有500人;按断保人员的年龄分布情况来看,断保人员中40岁以上的约有1100多人,占到总人数的30.5%,30—40岁的断保人员约有630多人,占到17.5%;而30岁以下的断保人员约有1865人,占中断数的52%;从整个断保人员的断保时间来看,中断了养老保险关系有10年以上的初步统计有954人,将近1000人,占中断数的26.5%,中断关系在5至10年以内的有391人,占中断数的10.9%,中断关系在5年以内的有2250人,占中断数的62.6%。
我县未改制企业中职工绝大多数在2002年前后解除了劳动关系,也未续缴养老保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这部分人也不能补缴解除关系后的养老保险费,造成中断,不仅损害了自身切身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养老保险整体工作发展。
3、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严重滞后。
2003年
我县建立了以城关镇东、西城社区为主要载体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退休人员按地域划分档案移交至两个社区,并改由社区申报养老金、丧葬费发放具体事务。
但目前社区因人手少、经费缺、活动场所不足等问题,使社会化管理工作名存实亡,流于形式。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第一、加大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参保人员增强自我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切实关心自己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加大稽查力度,依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本企业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应征尽征。
第三、建议扩大社保补贴政策的范围并延长补贴年限,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积极性,尽可能做到持续缴费不中断,最终使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得到保障。
第四、进一步完善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将企业退休人员社管服务工作纳入镇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到基本公共服务建设规划,落实人员和经费,形成社区、人社、财政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