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续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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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失业保险待遇是什么?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

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我在下文为大家介绍。

失业保险待遇是什么?请看下文。

1、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包括:(1)领取失业保险金。

(2)如果患病或生育,到指定的医院就诊,可以按规定申请70%的医疗费补贴。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5)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以申领3个月的生育补助金,标准与其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相同。

(6)免费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1)自选专业报名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医疗补助金。

每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10元的医疗补助金。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哪些情形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在上文为大家整理了失业保险待遇的相关内容。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您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您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政策和手续告知您本人,请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1、申领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二张二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区就业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申报材料失业人员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用人单位告知本人到指定银行办理)、医保卡、《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及三张一寸照片等复印件上交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需要在与职工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之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失业人员本人申领失业金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二、失业保险待遇领取1、办理领取手续失业人员接用人单位通知后,于当月28日至月底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及《市医疗保险卡》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按月办理领取身份签字验证手续失业人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签字验证手续。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签字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金领取期限与标准失业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为:(1)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为缴费每满1年计发3个月;(2)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为18个月;(3)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期限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失业保险⾦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失业保险⾦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第⼆⼗九条⽤⼈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员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起七⽇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失业⼈员档案由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的,代管机构应当⾃收到⽤⼈单位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起七⽇内,将失业⼈员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第三⼗条失业⼈员应当⾃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起六⼗⽇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

失业⼈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第三⼗⼀条失业⼈员领取失业保险⾦,须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按⽉领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个⽉的,可以⼀次性领取。

第三⼗⼆条失业⼈员原⽤⼈单位与户籍不在同⼀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续。

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第三⼗三条失业⼈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四个⽉。

失业⼈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起⼗五⽇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续。

第三⼗四条失业⼈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统筹地区有⼆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年,但累计后满⼀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第三⼗五条失业⼈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的,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重新就业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移居境外的;(五)被判刑收监执⾏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失业保险待遇简介

失业保险待遇简介2011-07-13 16:12:42失业保险待遇业务一、申领条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虽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本市城镇户口的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和接受职业介绍。

二、待遇标准(一)城镇户籍失业人员1、失业保险金:(1)享受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 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2)发放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逐月计发。

2、医疗待遇:从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统筹区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执行:自本统筹区实施市级统筹的次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执行;自2011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执行;自2012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同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所需资金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

有关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情形的规定。

如果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或者在此期间其生活待遇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来源得到保障,就不必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待遇是用来保障事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重新就业后,自然就不再属于失业人员,应当停止其失业保险待遇。

二、应征服兵役的失业人员只要按照《兵役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应征入伍,就会成为一名军人,将根据《兵役法》和军事条令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与此相联系,其生活将纳入《兵役法》予以保障。

所以,失业人员应征入伍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移居境外的此处所指的移居境外,是指失业人员到境外定居,不包括那些因私短期出境探亲、访友的情形。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是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但他们所处的状态并不是失业状态,而且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所以不可以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我国各级人民政府都指定一些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帮助失业人员尽快解决就业问题。

如果失业人员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这些机构介绍的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则表明这些失业人员并不是没有机会就业,而是在有机会的情况下放弃了就业,不符合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有求职要求”这一条件。

有鉴于此,就不应当让其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否则就会有悖于失业保险制度关于“促进再就业”的宗旨。

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2.鼓励退休人员成立文化兴趣小组,开展书画、音乐、舞蹈等艺术活动,丰富退休生活。
3.社区应提供必要的文化活动场地和设施,为退休人员的文化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本规定旨在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及相关政策,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提升其生活质量。通过明确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退休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加强对退休人员在健康管理、教育培训、社会参与、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形成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为退休人员安享晚年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鼓励退休人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发挥余热,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2.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3.对于在下岗失业期间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四、退休程序
1.下岗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
1.鼓励退休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兴趣爱好,参与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发挥余热,服务社会。
2.退休人员在参与社会事务时,享有与在职人员同等的社会尊重和权益保障。
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参与社会事务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退休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退休人员丧葬待遇
1.退休人员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丧葬待遇。
3.下岗失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4.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如有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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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大范文网为大家整理“事业单位辞职后养老保险和社保怎么办?”以供参考,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大范文网金融频道,感谢大家的阅读与支持,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从事业单位辞职,你的社会养老保险有四种处理方式,分别如下:一是保留机关事业身份。

要凭辞职文件、人事代理协议、本人身份证前往社保中心办理。

退休时可以享受辞职时机关身份等级待遇。

二是转为个人参保。

接续参保后,按个人退休计算退休工资,退休时不再享受机关退休待遇。

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

三是企业参保。

接续参保后,按企业退休计算退休工资,退休时不再享受机关退休待遇。

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参保。

四是转为个人后停保。

如果参保年限已满15年,可以停止参保。

到退休年龄时前往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所办理退休手续。

这样退休时不再享受机关退休待遇。

如果你在辞职后有新的单位接收,就可以通过新单位继续缴纳社保;如果没有新单位接收,就需要个人找一家企业挂靠并缴纳社保,挂靠期间本由企业承担的部分金额也需要个人来承担。

同时,个人离职后也可自行缴纳社保,方法是:1、需要个人持本人身份证、接触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当地就业服务中心做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表填写并申请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金待遇,同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关的政策优惠待遇。

2、到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所需要带证件有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身份证。

3、缴纳失业期间所需社保费用,缴费地点: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辖社保中心个人缴费窗口。

所需要证件: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登记卡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单、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自谋职业名义办理社保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程序是怎样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程序是怎样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程序是怎样的(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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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待遇调整与发放

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待遇调整与发放

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待遇调整与发放社会保障部作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与发放工作。

社会保险待遇的调整涉及多个方面,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本文将就社会保险待遇调整的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与发放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负责其发放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每年社会保障部会对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调整的依据主要包括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和经济发展状况等。

社会保障部根据这些指标,通过合理的算法计算出新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及时向各地社保局通知。

发放方面,社会保障部通过与各地社保局建立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了养老保险待遇的直接发放。

退休人员无需亲自前往社保局领取待遇,而是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邮寄方式进行领取。

二、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与发放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费用报销。

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和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并负责其发放工作。

医疗保险待遇的调整主要考虑的是医疗费用的变化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社会保障部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指标,对医疗保险待遇进行合理调整。

一般情况下,医疗保险待遇会同步调整,以适应医疗服务价格的变化。

医疗保险待遇的发放主要通过医疗保险卡和定点医疗机构实现。

社会保障部与各地的医疗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确保待遇的及时发放和报销。

参保人员只需携带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即可享受待遇。

三、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与发放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帮助。

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和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并负责其发放工作。

失业保险待遇的调整主要考虑的是失业人员的生活状况和就业市场的变化。

社会保障部通过对就业市场和经济形势的分析,及时调整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旨在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同时也鼓励他们尽早找到工作。

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关于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一、关于穷困问题:对于赋闲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家庭人均收益低于每月160元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改制企业职工符合低保前提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申请。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中的低保人员,凭有关证件可向市社保局申请暂时封存养老保险关系。

2、关于无力交缴养老保险金问题:国度、省有关文件对社保费交缴和封档停缴等养老保险政策都有明确规定,应按政策规定执行。

考虑近年来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较快,2009缴费年度,个别工商户和灵活参加工作人员仍可按不低于去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申报缴费基数。

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除国度政策规定可以封存养老保险关系外,其它人员仍应接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费。

办理了赋闲证的人员,在原领取赋闲布施金时期未封存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请顺延封存时间。

但办理封存手续时,应缴清封存前所欠的社保费、利钱,所欠社保费的滞纳金,由社保部分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此后要是国度对改制企业出台了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按照新政策执行。

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是否应该续缴基本养老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原劳动部下发的《劳动工作配合国有企业改革规划》(劳部发〔1998〕59号)规定,下岗职工无论是否实现再就业,将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行个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比如,下岗职工郑丽是1986年6月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实行个人缴费是1992年4月开始的,此间,工作无间断,这22年的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加上1992年4月至今的缴费年限,两项合并计算,便可以计算出自己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是否继续缴费?根据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问题解答〉中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渝社险〔1998〕241号)文件规定,参加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下岗职工,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为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均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1.30•【字号】沪社保业一发[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社保业一发[1997]3号1997年1月30日)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下称《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为保障符合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的基本生活,现对本市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按《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以后失业、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后在失业期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的人员。

二、关于养老金的计算。

1、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养老金统一按《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

其计算公式为: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系数÷1202、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单位1996年以后退休(职)人员计发养老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6]56号)第三条规定的,可按规定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三、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每年随本市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机制作同步调整。

四、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本市统一规定计发。

五、关于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退休手续的办理及养老金的发放。

1、失业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后,可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书面申请(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并填写《上海市失业人员退休审批表》;2、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向其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索取有关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等资料,经审核并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批准后,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证》和《养老金领取证》。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规程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规程

申报时限
3、因失业人员到仲裁机构申请劳动 仲裁,导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在 规定时限内进行失业申报或登记的, 经仲裁机构仲裁或审判后,如维持企 业的处理决定,可在仲裁调解书或裁 决书开出之日起30日内,到分中心办 理失业申报和登记手续。来自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1、《天津市失业保险缴费情况单》 及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2、失业人员原劳动合同文本 3、终止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 证明书及协议书(协议书上应注明 解除原因,或附有解除合同原因的 证明,并应由失业人员签字认可。)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7、退休前评定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并由申报退休单位聘任了高级技术 职务的职工,应提供《高级职业或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的原件及复印 件,以及兑现工资的凭证。
申报材料及应填报的报表
8、1999年以后间断缴费的职工, 应提供〈就.失业证〉、个人存 档证明等材料。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 退休的职工,应提供《病退审批 表》;
办理退休的三个时限
1、申报时限:职工达到退休年龄 时,用人单位应于退休当月的26 日至次月的3日前(遇节假日不 顺延),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和社保中心办理退休备案申报及 待遇核定和审批等手续。
办理退休的三个时限
2、社发时限:每月4日前区劳动 局和社保中心办结退休资格及待 遇的核定和审批手续,每月10日 完成养老保险各项待遇社发。
退休资格及待遇审批流程
→持区劳动局出具的〈退休审批 表〉、〈按原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 标准表〉到支付科打印〈养老保险 待遇核定表〉 →支付科对退休待遇 项目、标准进行复核确认→指纹采 集、领取退休审批相关凭证、存折 和退休证
农民工回原籍个人帐户一次 性清退应提供的材料

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

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

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养老、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设立旨在保障劳动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应对突发失业的风险。

作为经办这些保险的机构,养老和失业保险支付经办部门在整个流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经办是指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享受到养老金的支付。

养老保险的支付经办主要有如下几个环节:信息采集、待遇计算、待遇发放和资金管理。

首先,信息采集是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经办的第一步。

信息采集主要指的是参保人的个人信息和缴费记录的录入和更新,为后续的待遇计算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经办部门需要与参保人进行信息核实和验证,确保参保人的个人信息和缴费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待遇计算是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经办的核心环节。

待遇计算是根据参保人的个人信息和缴费记录,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进行计算得出参保人应享受的养老金数额。

待遇计算需要对参保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根据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规定进行计算,确保计算的公平、准确和公正性。

第三,待遇发放是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经办的实质性环节。

待遇发放需要将计算得出的养老金数额按照一定的周期和方式进行支付给参保人。

待遇发放需要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经办部门进行系统调度和排队管理,确保参保人能够按时、准确地收到应有的养老金待遇。

最后,资金管理是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经办的重要职责。

资金管理主要包括参保人缴费资金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养老保险资金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和跟踪,确保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同时,资金管理还需要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和增值。

与养老保险类似,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也有着相似的经办流程和职责。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主要包括失业登记、待遇计算、待遇发放和职业培训等环节。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经办部门需要进行失业人员的登记和信息核实,确保失业人员的资格和待遇计算的准确性。

[破产下岗工人新政策]下岗工人社保新政策

[破产下岗工人新政策]下岗工人社保新政策

[破产下岗工人新政策]下岗工人社保新政策下岗工人社保新政策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满15年。

2016年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到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对这项政策做了重大完善,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个人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

这个规定为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等留下发展空间,对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六、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如何计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在省、自治区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技能提升补贴;(四)在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六)稳定岗位补贴;(七)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参加失业保险可以享受的九项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可以享受的九项待遇

参加失业保险可以享受的九项待遇一失业保险金(一)申领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二)领取期限(三)发放标准各地标准不同,以当地官方发布为准(约1500-2000元不等)(四)停发情形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

(五)申领流程参保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线下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次月起发放。

线下——柜台办理:失业人员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线上——网上办理渠道: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各地市相关APP 或公众号二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一)申领条件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领取期限(三)发放标准各地标准不同,以当地官方发布为准(四)申领流程参保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线下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次月起发放。

线下——柜台办理:失业人员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线上——网上办理渠道: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各地市相关APP 或公众号三失业补助金(一)申领条件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不满一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2021年符合条件尚未领取且仍处失业状态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按2021年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

(二)领取期限失业补助金每人累计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发放标准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不足 1 年的按50%发放。

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不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停发情形领取期满、参保登记、死亡、应征入伍、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停发。

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和待遇详解

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和待遇详解

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和待遇详解2016年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和待遇详解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金的参加人员、申领条件和待遇1.《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都应当依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2.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3.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档案、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在失业保险缴费停止后60天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逾期不受理。

3.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职工办理登记手续后,符合条件的,在次月的12号至15号(遇节假日、双休日请往后顺延)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工商银行存折到路桥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失业保险科签字,按城镇职工享受待遇的并在每月的12号至15号(遇节假日、双休日请往后顺延)到失业保险科确认失业状态,然后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4.申领失业保险金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张2.彩照3张(1寸2张,2寸1张)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份,其中一份必须是原件,另一份可以是复印件4.浙江省企事业职工失业登记证明书5.户口簿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6.《路桥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申报表》,即社保大厅办理过的回单7.失业保险截止缴费当月的地税失业保险缴款书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可以是复印件8.本人工商银行存折或对账簿或开户申请书的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烟台失业挂档人员的退休手续流程

烟台失业挂档人员的退休手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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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退休理退休手续流程

失业退休理退休手续流程

失业退休理退休手续流程失业退休办退休手续流程。

一、失业人员退休的基本情况。

咱失业人员办退休手续啊,这事儿听起来有点复杂,其实没那么吓人。

一般来说呢,只要咱们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开始琢磨这事儿啦。

法定退休年龄大家都知道吧,男的一般是60周岁,女的如果是干部身份就是55周岁,要是工人身份呢,就是50周岁。

不过这也有特殊情况哦,像那种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可能会提前。

二、准备材料。

1. 身份证件那是必须的。

这就跟咱出门要带钥匙一样重要。

身份证得是有效的,可别拿着过期的身份证就跑去办手续啦,那可不行。

要是身份证丢了或者快过期了,得赶紧去补办或者换新的。

2. 社保卡也不能少。

社保卡现在可重要了,里面有咱们的社保信息呢。

它就像一个小管家,记录着咱们交社保的各种情况。

3. 失业证明材料。

毕竟咱是失业状态嘛,这个失业证明得准备好。

这可以证明咱们之前的就业情况,有可能是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之类的东西。

如果这些材料找不到了,也别慌,可以去之前的工作单位或者当地的就业服务机构问问看,能不能补办或者开具相关的证明。

4. 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这个也很关键哦。

它能说明咱们交了多少年的养老保险。

可以去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这个缴费记录,看看自己是不是交够了年限。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得交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呢。

要是没交够,可能还得想办法补缴或者继续交。

三、办理流程。

1. 先去社区或者街道了解情况。

咱可以先到自己居住的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去打听一下退休手续怎么办。

那里的工作人员一般都很热心的,他们会告诉咱们一些基本的信息,比如说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啊,大概的办理流程是啥样的。

有时候他们还会给咱们一些小提示,避免咱们走弯路。

2. 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知道大概情况后,就带着咱们准备好的材料去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到了那儿,可能会有专门的窗口办理退休手续。

把材料交给工作人员,他们就会开始审核啦。

这个审核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咱们就耐心等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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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失业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否需要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ﻫﻫ九、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帐户转移ﻫ
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须到本人原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当日出具《个人帐户关系转移通知单》。ﻫﻫ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录用单位为本市统筹范围外的单位,还需提供录用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地址、帐号及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帐号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之日起至办理结束最长为一个月,并出具《上海市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
ﻫ三、失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ﻫ
如果是1992年1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或是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失业人员,以及1993年1月1日以后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后失业的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劳动手册》或《失业证》后,在失业期间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退休条件,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输申领养老金手续。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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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本市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可以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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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续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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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续和待遇
一、失业人员养老保险手续
ﻫ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的档案中必须具备《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因此,对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养老保险的相关证明是档案转移的必备要件。如此类单位未将该失业人员的相关养老保险证明整理归档,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否则应不予接收。ﻫ
二、如何处理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职工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ﻫ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应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其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缴费工资基数。
七、失业后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有何影响ﻫ
按照我市现行规定,累计计算的缴费年限至少满十五年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果间断缴费导致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金。
对于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直接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同时计发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合历次间断缴费前的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进行平均化处理,取出算术平均值。这样就使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降低,相对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也将减少。所以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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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业期间符合退休条件能否办理退休手续ﻫ
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ﻫ五、失业期间死亡或在以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有何待遇
ﻫ 只要参加了我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无论失业人员和在职职工,也无论是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本金和利息,一路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另外,无论失业人员或在职人员,如果在退休或死亡的,按我市规定还可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享受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金待遇。
ﻫ六、再就业后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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