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纱窗制作安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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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纱窗制作安装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为专业制作隐形纱窗的个体经营者,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就甲方**1-4#楼门窗工程所需隐形纱窗制作安装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合同目的

1.1工程名称:**1-4#楼门窗隐形纱窗制作安装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乙方作为加工承揽人通过乙方独立的工作或组织相关人员工作,以包工、包料、包运输、包验收、包保修的方式按甲方要求完成的任务。

第二条制作要求

隐形纱窗的款式、颜色墨绿色及质量、材质、尺寸均以甲乙双方确定的样品或样板间所安装的隐形纱窗为标准。

第三条制作期限及通知

制作安装工期:自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亲自到工地实际测量尺寸,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制作安装。

第四条结算方式

4.1 本合同暂定制作数量为个,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固定综合单价为

元/个(含税)。合同暂定总价款为元整(¥元整),工程完工后据实结算,结算价款为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乙方实际交货安装数量与上述固定综合单价之积。

4.2 本合同制作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乙方制作隐形纱窗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与样品、样板间安装的隐形纱窗款式、颜色、材质、预留尺寸保持一致。

4.3 货款的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工程所在地隐形纱窗安装实际测量尺寸进行制作,纱窗成品送至**工程工地后,全部安装完成,甲方清点安装完成的数量开具有效收料单。乙方持实际供货数量的收料单据到甲方财务对账,对账完成后7日内结算货款,并预留2000元货款作为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壹年后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乙方提供全额发票。

4.4 隐形纱窗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乙方需无条件免费维修及更换,人为损坏除外。

第五条甲方责任

5.1甲方委派为现场代表。

第六条货物到场

6.1 乙方将纱窗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指派对纱窗颜色、质量、数量验收。乙方交付纱窗质量不合格或者与样品间所安装的隐形纱窗不一致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方更换。

6.2 除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外,交货地施工现场其他人员均无权验收货物,故甲方指定验收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所签署的收货、验收单据均不作为双方确认交货时间、数量的凭证及结算依据。

第七条工程变更及工期延误

7.1 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使制作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乙方应书面报知甲方的现场代表,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予以确认后,工期顺延。

7.2 工程中所有变更,均应书面备案并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作为变更

制作依据,并据此对有关费用进行结算。

第八条质量标准

隐形纱窗的制作安装应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第九条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修、维修、维护

9.1 乙方对全部制作安装内容承担保修责任。隐形纱窗的保修期为壹年,自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9.2 质保期内乙方应对隐形纱窗的质量问题进行免费维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时24小时内修理并直至故障全部排除,否则由此给用户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3 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甲方可自行或委托其他人予以修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乙方因保护不当致使在安装过程中造成产品损坏,由乙方负责更换或赔偿。

10.2乙方未及时完成制作及安装,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甲方违约金;如乙方逾期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暂定总价的20%支付甲方违约金;

10.3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在制作或安装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索事故责任及产生的费用,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暂定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4因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赔偿或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或质保金中优先扣除,不足部分可另行追偿。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如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地点为: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合同履行完毕价款结清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2016年5月23日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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