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检查的基本方法
【2019年整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案件检查就是查办案件,通常称办案。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是要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之一。
案件检查工作的作用就是要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
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请同志们在平时学习中认真学习领会。
今天我主要和同志们一起结合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后简称《行政监察法》),谈谈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供同志们在实践中参考。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Revised by Liu Jing on January 12, 2021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案件检查是党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案件检查的任务可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保护没有违纪的人不受追究,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案件检查工作一般经过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五个阶段。
一、案件受理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它包括受理范围、线索来源、受理程序。
(一)受理范围案件受理包括党纪案件受理和政纪案件受理两个方面。
《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已分别对受理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注意把握四点:一是下级机关不得受理上级机关管辖的对象,如受委托,下级机关可以对上级机关受理的对象进行初步核实;二是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下级机关管辖的对象;三是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属地管理(除上级指定异地受理外);四是管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机关确定受理。
(二)受理线索来源及形式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及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第六条、《调查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受理案件线索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2、领导交办;3、有关机关移送,如司法机关等移送;4、违纪者自述;5、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等。
其受理形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录音录像形式等。
(三)受理程序1、受理材料的接受承办单位收到各类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后,应认真填写受理登记表进行登记以备查考。
受理交办、批办、移送的案件,必须有书面依据。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案件审核是指对某一案件进行审查、检查和确认的过程,以确定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良好的案件审核能够有效提高司法工作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
本文将介绍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包括案件材料审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和程序合规等方面。
一、案件材料审查案件材料审查是案件审核的首要步骤,通过对案件材料的仔细阅读和分析,确定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重要信息。
案件材料包括起诉状、辩护词、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文件等。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的齐全性:审查人员应确保案件材料齐全,涵盖了案件的各个方面,避免遗漏重要信息而影响案件审理。
2. 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人员需要判断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尤其是关键证据的来源和可信度。
3. 材料的合法性:审查人员需核查案件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满足相关程序要求,以保证案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案件审核的核心环节,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证据,确认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联,进而判断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相互印证。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证据收集方法:1. 询问调查:审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涉案人员等方式,获取案件相关信息和证言,了解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当事人的诉求。
2. 现场勘查:对于涉及现场的案件,审查人员可以亲自到案发地勘查,收集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如物证、痕迹等,并进行拍照、录像等记录。
3. 调阅档案:审查人员可以调阅相关的档案资料,比如行政机关的执法记录、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等,以便获取更全面的证据信息。
4. 鉴定评估:对于需要专业鉴定的案件,审查人员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财务评估等,获取专业的意见和结论。
三、法律适用在进行案件审核时,审查人员需要准确判断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并将其适用于具体案件。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关系到案件审核的结果和司法公正。
下面是一些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1. 法律研究:审查人员应对相关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和学习,熟悉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没有偏差。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技巧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技巧案件检查的技巧问题,关乎能否顺利而有成效地完成案件检查任务,特别是能否顺利而有效地完成案件调查任务的关键,它是实现案件检查任务与目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
案件检查的途径是多方面的,这里着重介绍谈话的技巧和经济案件的查帐技巧。
一、谈话的作用谈话在案件检查中运用得比较普遍,它是案件检查的重要工作形式或基本方法之一,同时也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
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离不开与人谈话。
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得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因此,学习和掌握谈话的技巧和技能,提高谈话水平,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件检查中的谈话主要是指与案件关系人的谈话,大体包括证人、知情人、检举揭发人、和被调查人。
这里主要突出讲的是被被调查人的谈话,成功的谈话可以把小案件办成大案件,也可以深挖办成窝案和窜案。
相反如果我们不注意这方面的技巧,就会取得相反的效果,大案也办成了小案或者不称其为案件。
二、谈话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1、作为案件的组织者,组织谈话的技巧的高低是提高案件成功率的保证。
谈话技巧成功是指通过合法的途径及时取得被调查人真实可靠和完整彻底的供述,从而获得对违纪案件的正确认识。
2、作为案件的指挥者,要不断指明谈话的方向。
3、案件指挥者要有效的控制谈话的进程。
4、案件指挥者要树立谈话的必胜信心。
5、案件指挥者要保证谈话的连续性和一贯性。
6、案件指挥者要使外围调查和内部的调查形成合力。
7、要善于获取再生证据,突破谈话对象的心里防线。
三、获取谈话成功的方法和技巧(一)违纪人员受审时的五种心理状态及对策违纪人员在受组织审查时,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所任职务、工作社会阅历、从事的职业以及脾气性格不一样,因而所表现出的心态也不一样,认真研究、准确掌握违缪员的心理活动,适时把握有利时机,有针对的开展心理攻势,对突破案件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查案件的方法

查案件的方法一、案卷查阅案卷查阅是查案件的基本方法之一。
通过查阅案卷,可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案情经过、证据材料等,为后续的调查和分析提供基础资料。
在查阅案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案卷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名称、案号、当事人信息、案件来源等。
2.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状、证据材料等,了解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3.注意案卷中的疑点和矛盾之处,为后续的调查和分析提供线索。
二、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查案件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司法公开,可以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判决结果等信息,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监督和参与的机会。
在司法公开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司法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包括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
2.关注司法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3.对司法公开的内容进行仔细分析和研判,为后续的调查和分析提供参考。
三、案情调查案情调查是查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调查案情,可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为后续的证据收集和分析提供依据。
在调查案情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调查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当事人、证人等。
2.采用适当的调查方法和手段,如询问、勘验、鉴定等。
3.对调查结果进行仔细分析和研判,为后续的证据收集和分析提供参考。
四、线索追踪线索追踪是查案件的重要方法之一。
通过追踪线索,可以发现案件中的疑点和矛盾之处,为后续的调查和分析提供线索。
在追踪线索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线索的类型和来源,如举报、控告、申诉等。
2.对线索进行仔细分析和研判,确定其可靠性和价值。
3.采用适当的追踪方法和手段,如调查、询问、勘验等。
五、证据收集证据收集是查案件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收集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为后续的判决提供依据。
在收集证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定证据的类型和来源,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采用适当的收集方法和手段,如调取、扣押、勘验等。
3.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仔细分析和研判,确定其可靠性和价值。
案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为了加强案件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案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二、检查范围及内容1. 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检查涵盖本单位所有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2. 检查内容:(1)案件办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2)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3)案件办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拖延、敷衍了事等现象;(5)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
三、组织领导及实施步骤1. 组织领导:成立案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实施步骤:(1)动员部署阶段:召开动员大会,明确检查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及时间安排。
(2)自查自纠阶段:各部门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填写自查自纠报告。
(3)检查阶段: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并对照检查内容进行核实。
(4)整改落实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限时整改。
(5)总结报告阶段:检查结束后,形成专项检查报告,上报上级部门。
四、检查方法及要求1. 检查方法:(1)查阅案件办理相关资料,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文件;(2)询问案件承办人、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3)实地调查,了解案件办理情况;(4)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2. 检查要求:(1)严格保密,确保检查过程中不泄露案件信息;(2)客观公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客观分析,不偏不倚;(3)注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保障措施1. 人力保障:确保检查组人员充足,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
2. 资金保障:确保检查工作所需经费,为检查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3. 保密保障:对检查过程中获取的涉密信息,要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
党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以及方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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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检查(1)
• 立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理权限对纪检监察对象 的有关违纪问题经过初步调查核实后,认为确有违纪 事实,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 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案件 检查条例》第十六条和《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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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检查(2)
一级纪委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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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核实(1)
•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 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 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 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 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 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 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 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 工作有五个方面:拟定调查方案 、宣布立案决定 、 实施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时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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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10)
• (5)初核后几种情况处理。
• 第一种情况:构成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写好初查认定的违纪事实,为 提请立案做准备。
案件查办程序和方法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目录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围二、初核和初核后的处理三、案件立案四、案件调查五、案件定性和处理建议六、移送审理或销案(装卷)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八、办案人员的回避第二讲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
附: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例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4、《行政监察法》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
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
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
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围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
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
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
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签批的举报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先讲什么叫初核?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案件调查方法与技巧

案件调查方法与技巧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案件调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调查的质量和方法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掌握一些有效的案件调查方法和技巧对于执法人员和律师来说至关重要。
二、案件调查的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案件调查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受个人偏见和利益的影响。
调查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2.合法合规:案件调查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证据为本:案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实,证明真相。
调查人员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进行调查。
三、案件调查的基本步骤1.确定调查目标:在开始调查之前,调查人员需要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例如,确定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确定调查的时间段和地点等。
2.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案件调查的核心环节。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讯问、勘验、搜查等手段收集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分析证据: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调查人员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可以帮助调查人员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关键矛盾点。
4.重点突破:在案件调查中,有时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者关键线索。
调查人员需要找到突破口,集中资源和精力进行重点调查,以便尽快查明事实。
5.整理报告:案件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需要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和结果等内容,以便上级机关或者法庭进行审查和决策。
四、案件调查的技巧1.采用多种调查手段:案件调查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讯问和搜查,调查人员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调查、监控录像等,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
2.善于倾听和观察:调查人员应当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观察现场的细节。
有时候,一些细微的线索或者不经意的言行可能成为案件调查的关键。
3.合理运用心理学原理:心理学在案件调查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案件检查工作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必要程序,它可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信息收集阶段1.物证检查物证是指法庭或检察机关在案件现场或犯罪嫌疑人身上查获的与案件有关的实物或痕迹。
物证检验必须依据科学方法进行,确保结果客观、准确。
对于能被破坏的物证,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存。
2.证人询问证人询问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由于嫌疑人的证言不能自证其罪,因此其他非嫌疑人证人的证言也具有重要性。
在证人询问过程中,必须确保证人自由发言,不得进行恐吓、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严禁逼迫证人作出有利于检察机关的证言。
3.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是一种科学的技术手段,可以对案件的某些证据或事实进行评估、鉴定。
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鉴别文书真伪等方面进行鉴定。
4.情况核实情况核实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查证案件的真实性与关联情况。
其过程包括收集相关资料资料,查阅公安、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记录,了解嫌疑人的前科记录等。
二、案件证据分析阶段在案件信息收集阶段结束后,检查机关将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件能否成立或成立程度。
案件证据分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材料的融合分析在证据材料的融合分析阶段,检察机关将分别分析各证据的证明力,并结合已知事实或证据,推断某些事实的程度。
此过程主要依赖案件文件分析手段。
2.法律适用分析法律适用分析是判断案件事实能否成立的关键分析环节。
检查机关要将案件事实与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对比和分析,以便找出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三、案件结论阶段1.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在确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检查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阶段中,通常需要与嫌疑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交涉,揭示案件的真相。
对于起诉、不起诉等决定,检查机关需要认真审查各项证据,并进行充分的法律评估,确保决策的公正合理。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必须遵循依纪依法和按照组织原则的总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六个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相互关联的,缺一不可。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在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即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进行造册登记,并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也需要进行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以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在初步核实中,需要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抓住主要矛盾和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初步核实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
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其作用是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因此,同志们需要在平时研究中认真研究领会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结合研究《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一步了解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以供在实践中参考。
During the XXX phase。
the main tasks include: firstly。
XXX of the case。
there should be no less than two people XXX。
XXX。
XXX。
The content of the XXX includes:1) The main issues reflected and the content that needs to be verified。
三种常见林业行政案件的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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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I J N L YE U A l N
建
根据 原木 批量 大 小抽 取 原木样 本数 后 , 以现 行 国家 木材标 准对其 树种 ,尺 寸和等 级进行 逐项 检查 ,如其 中某一项 不符 合运 输证件 记载规 定 , 则判 该件原木为证货 不符 。
1 原 木 批 形 成及 原 木 样 本 的抽 取 .
2 .原 木质量 ( 含树 种 、尺 寸和等级三 项) 的抽
样 与判定 原木 质量 检 查采用 一 次抽 样方 案 。原木 批 的 合 格质量 水平 (Q ) . ,检查水 平为一般 检查 A L 为2 5
水 平 I ,检 查 的严 格 度 为 正 常 检 查 , 其 抽 样 方 案 I
调 查数量推 算全 部林 木损 失 。② 当事人 拒绝现场 指认 相似地 块 的 ,由执法人 员制作 相关 笔录 ,林 木损 失根据 森林 资源 二类调 查小班 数据 加上生 长
量计算 。
2 .权 属 调 查
根 据 地 块 位 置 和 相 关 林 权 证 明确 认 林 地 权 属 、根据 相关协 议或 合 同确 认林 木权属 。林地 权 属包 括林地 所有权 和林 地使 用权 、林木权 属包 括 林木所有权和林 木经营管理权 。
3 面 积 调 查 .
4 .蓄积计算
() 1 查根 径材积表计算
() 2 查调查常用数表计算 () 小班 卡片和树种 生长率计 算 3查
() 1 采用皮 尺实地丈量 ,根据地 块形状 ,利 用
相关面积计算 公式计算 ;
() 2 罗盘仪 闭合导线测 量; () P 绕测或用G S 3C S P 采集 坐标点 ; () 4 面积在 1 顷 以上 的采 用 1 1 公 : 万地 形 图勾
(市场监管)房地产领域案件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房地产领域案件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现场检查步骤第一步是事前联络。
与住建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时,住建部门一般会事先联系检查对象。
开发商的关注点会在住建部门的检查事项上,因此事先联络对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行为的查处并不会带来“打草惊蛇”的后果。
但随着案件查办的日益增多,开发商对市场监管部门可能检查的重点逐渐熟悉。
因此,必要时可采取不打招呼方式直接赴现场检查。
如果是举报类线索核查,一般不能提前联系,避免证据被提前销毁。
第二步是确定地点。
房地产领域检查时一般针对售楼中心进行检查。
而开发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项目地址和售楼中心地址不尽相同。
宣传的内容一般都在售楼中心有所展现,故售楼中心应是检查重点。
要确认开发商售楼中心数量。
如有多个,必要时可同步开展检查。
除售楼中心以外,还应进行网络巡查。
第三步是实施检查。
在检查前,应当根据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全程打开执法记录仪。
在进入售楼中心前,应提前对售楼中心展示的楼盘名称、门牌号等进行拍照,以确认检查对象。
对售楼中心外部宣传标语、桁架广告等内容也可提前拍照记录。
进入售楼中心后,要亮明执法证件。
检查时,实施检查并拍照固证。
遇到规划真实性等问题,可提前通过电话初步确定是否属实。
在完成所有必要的检查后,可要求售楼中心负责人接受现场询问。
现场检查内容在进行检查时,需要根据房地产领域宣传特征,要求售楼中心现场提供所有宣传途径及资料。
重点检查以下方面:一是宣传单页、折页、杂志。
一般摆放在售楼中心进门处架子上,也可能是销售人员现场发放。
常见问题有:以项目到某一位置的时间代表距离;宣传学区等就学承诺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宣传虚假的内容;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未标示预售许可证号;未标示代理公司名称;含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引用数据未标明出处;规划或在建项目未标注项目状态等。
二是沙盘模型。
一般在售楼中心中央位置放置楼盘项目的模型。
常见问题有:模型与实际交付的房屋明显不一致;模型顶部摆放“售罄”牌子但实际仍有房可售等。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

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第一篇: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文章标题: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第九章案件审核的基本方法第一节阅卷审查的基本方法阅卷就是对案件卷宗进行阅读、审查。
它是案件审核工作的切入点,也是案件审核活动的第一步。
阅卷工作不仅仅是通过审查卷宗材料熟悉案情,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供领导审批案件时参考,更重要的是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从中发现所办案件在事实、证据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进而达到查清事实、完善证据、补足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目的。
一、阅卷的基本内容阅卷的基本内容是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阅卷包括实体性审查和程序性审查两个组成部分,这两种审查工作应当同时进行、交叉进行。
如审查证人证言的同时,要审查获取证人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时,要审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要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即通过实体性审查得以实现。
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阅卷,法制承办人都应当针对具体案件,重点审查以下问题:(1)案件的来源是否清楚?(2)办案单位是否有管辖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查清?有无特殊身份?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身体健康状况如何?(4)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5)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者从重处理的情节?(6)涉案人员在案件中的责任是否分清楚?是否遗漏同案犯?(7)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归案?(8)是否需要补充工作,补充工作的内容是什么?(9)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10)收集证据的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11)法律手续是否完备?(12)办案单位对本案的定性是否准确?提出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合法?二、阅卷的具体方法阅卷的基本规律是先通读全卷,再带着问题进行重点对照审查。
案件检查的基本方法

案件检查的方法和技巧一、案件的基本工作要求1、制定周密的初核方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举报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章、党纪的问题,经分管纪检室的书记或常委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按照这一规定,确定初核后,首先应拟定初核工作方案。
包括:初核的主要问题、工作的重点、调查组的组成、找哪些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哪些问题、注意事项等内容。
2、选配适当的调查人员根据不同的案件,选配不同的调查人员。
如调查经济案件特别是需要查找账目的案件,就要选择有财务、审计知识的人员参加。
也可协调有关部门调专业的财务、审计人员参加调查组。
对外取证时,可协调检察部门参加。
如需使用“两规”时,特别注意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
再就是遵守回避原则。
3、争取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和党组织的支持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常委和上级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案件检查工作政策性强、牵扯面广,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取得有关党组织的有效支持,以便更好的开展工作。
4、选准突破口查办案件能否抓住要害问题,是决定办案工作速度快慢效果大小,整个案件能否成功的关键。
因此,每查一起案件,必须做到全面分析案情,综合所有线索,从中找出全案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对关健人员重点突破。
一是选择矛盾关系加以突破。
取证难是突破案件的普遍难题,特别是经济案件。
一对一,行贿者不愿说,受贿者不愿供,要打破这种局面,首先要了解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关系,他们既有攻守同盟的一面,又有亲疏远近之分,不可能是铁板一块。
所以我们要充分研究他们之间的矛盾关系加以利用,使案件得以突破。
二是选准利害关系加以突破,有的涉案人员或知情人,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违法违纪活动,或得到过一定好处,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
一般来说,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对问题和后果起次要责任者,都不愿意与案件中的重要责任者承担同样大的风险,经过做工作比较容易突破。
这种人思想上压力较大,怕影响自己的前程,因此他们对调查采取推拖、回避的态度,有的甚至出假征。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在纪律检查工作中,案件调查与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准确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对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纪律检查中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与方法。
一、案件调查技巧(1)确立调查目标:在进行案件调查前,需要明确调查目标,即明确要调查的问题、明确涉案人员以及问题的范围和内外因素等。
这可以帮助调查人员更好地组织调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及混乱。
(2)收集证据: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这包括收集书面证据、物证和口头证据等。
在收集证据时,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该采取多种渠道和方法,如依法调取有关文件、询问涉案人员等,以确保得到全面的证据。
(3)保护证据:在案件调查中,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
调查人员需要妥善保管和保存证据,避免证据遗失或被篡改。
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保密措施,以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4)审慎辨别:在进行案件调查时,调查人员需要审慎辨别证据的真伪。
这包括辨别虚假证据、伪造证据和误导证据等。
在辨别证据时,可以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专家的意见,提高辨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取证技巧(1)科学分析:在进行案件取证时,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
这包括案件的背景分析、证据链的构建和证据的分析评估等。
通过科学的分析,可以更好地判断证据的价值和意义,进一步查清案件的事实。
(2)规范操作:在进行取证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例如,遵循合法的搜查程序、采取合法的调取证据措施等。
规范操作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全面收集:在进行案件取证时,需要全面地收集证据。
这包括查找书面证据、调取电子数据和询问相关人员等。
要注意收集全面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可信度。
(4)保护个人权益:在进行取证工作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取证过程中要规范询问的方式,确保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党纪案件检查的具体技术及基本操作方法

党纪案件检查的具体技术及基本操作方法党纪案件检查的具体技术及基本操作方法党纪案件检查是指党组织或纪检机关对某个党组织或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经批准立案后,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弄清事实,并依据党的纪律,提出定性处理意见而进行的专门性工作。
党纪案件检查技术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这一党内案件检查程序法规指导下,检查党内违纪案件的具体方法和技巧。
案件检查工作是一门科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一个党纪案件,依据党内案件检查程序法规,大体可分为立案、调查核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而每个阶段又可分为若干个环节和步骤,每个阶段及其各个环节和步骤,需要采用哪些方法,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把握什么规律,等等,都属于案件检查技术研究的范畴。
因此,学习和掌握案件检查的具体技术及基本操作方法,对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办案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立案所谓立案,是指党组织或纪检机关,根据举报、揭发党内违纪案件的线索材料或申诉材料,经初步核实,确有一定的根据,经上级或同级党组织、纪检机关批准,作出对党内违纪案件开展检查活动的决定。
(一)立案的条件。
立案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纪主体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二是违纪主体必须实施了违犯党纪的行为;三是违纪主体的行为够得上给予党纪处分。
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就不应立案。
立案还应注意管辖权限,属于同级管辖权限内的违纪案件,由本级纪检机关或党组织立案;对不属于同级或下属纪检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纪检机关或对其有管辖权限的纪检机关反映。
(二)立案的程序。
为保证立案的准确,就必须严格按照立案的程序履行手续。
立案的程序如下:1、受理。
受理就是党的纪检机关接受举报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违犯党的纪律问题的线索材料。
这些材料也称之为立案材料。
纪检机关对举报材料,首先要决定是否受理。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材料,或者非党纪问题的材料,不应受理,但要作出妥善处理。
案件查办程序和方法

案件查办程序、方法和技巧目录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围二、初核和初核后的处理三、案件立案四、案件调查五、案件定性和处理建议六、移送审理或销案(装卷)七、对办案人员的要求八、办案人员的回避第二讲几种常见案件的调查方法和技巧一、贪污案、职务侵占案。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失职渎职案件。
附:需要掌握的重要的法律、法规、条例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3、《案件检查工作条例》4、《行政监察法》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
第一讲案件调查的一般程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有24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这里面就提到“程序合法”。
可以说,不论是公检法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程序办案都十分重要,甚至能决定案件的成败。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一般程序:一、案件受理的围(管辖)。
所谓“案件受理的围”,说白了就是哪些案件纪检监察机关能查,哪些单位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能查,也就是管辖权的问题。
这里面又有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公检法机关也基本上是这样划分的。
具体来说,作为县级纪委、监察局,就是本县围的县直机关有关党组织、下级党委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党员,以及县直行政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违纪)和行政关系在地方的科(局)级以下(含科局级)公务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
作为乡镇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
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乡镇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书记等等。
中纪委、省纪委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签批的举报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先讲什么叫初核?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年上半年案件检查工作总结:检查程序和方法探讨

年上半年案件检查工作总结:检查程序和方法探讨。
一、检查程序正常的案件检查,需要按照一系列固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避免出现偏差,保证检查结果的有效性。
在实际的案件检查中,我们的机构也采用了相应的检查程序,确保每个环节都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
1.制定检查计划在进行案件检查之前,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范围、对象、时间、内容、要求等,避免出现遗漏和重复,也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同时,为了确保计划的贯彻执行,我们还明确了计划的主要责任人和协作方,明确了各方的具体职责和分工。
2.收集案件材料案件检查需要依据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我们需要充分收集案件材料,包括案卷、书证、证人证言、鉴定、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确保检查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收集案件材料也需要有规范的方法,避免遗漏和失误。
同时,在使用材料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严格保密,不能泄露案件信息。
3.核实证据和调查事实在收集案件材料后,我们需要仔细核实证据和调查事实。
核实证据需要结合科学技术手段,如DNA检测技术、手写体识别技术等,确保证据真实可信。
调查事实需要全面、详实、准确,对于涉及的人、事、时、地等,要尽可能了解明确,避免出现任何遗漏和偏差。
4.呈报检查结论综合收集的材料和核实的证据,我们需要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形成相关检查结论。
在呈报检查结论时,需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估案件情况,避免受到任何偏见和干扰,保证检查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同时,在呈报检查结论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在处理各类问题时保证准确无误。
二、检查方法案件检查过程中,需要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
在我们的案件检查工作中,也同样发现了不少可以借鉴的检查方法。
1.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科技手段是现代案件检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需要充分利用科技人员的智力和技术能力,运用各种科技手段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研究。
同时,在案件检查过程中,科技人员的沟通和协作也非常重要,主管领导需要积极引导,为科技人员提供充分的支持和合作条件。
案件检查技巧.

案件检查技巧各类违纪案件尽管种类繁多,情节复杂,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只要运用唯物辩证法,从事物的内部矛盾和它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去认识、研究,就能够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发现违纪案件产生的规律,掌握灵活多变的办案方法。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领导交办的还是自办的案件,其线索的来源通常是群众的举报、来访人的检举揭发、被侵害人的控告、其他机关转来的材料或在办理案件中带出来的一些情况,而这些线索和情况由于出于各自的目的不同,了解的程度不同,所处的角度不同,而真伪难辩、虚实不清。
这就需要我们办案人员依据最初的举报材料,认真细致地进行梳理和分析,主要是看有没有可查性,有可查性的案件从哪个环节入手,从哪些方面取证,怎样组织、突破等,对不同的情况作出初步的判断。
一、透彻地分析案件,把握正确的办案思路和方向1、筛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1)从来信中寻找案件线索;(2)从来访人员的接谈中发现案件线索;(3)从司法部门移送的案件中发现线索;(4)从一些经常性的工作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中发现线索;(5)注意从新闻等单位曝光中发现线索;(6)从一些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中发现线索;(7)从调查企业的非正常亏损中发现案件线索;(8)注意从“小金库”和“帐外帐”中发现违纪线索;(9)从资金的不合理流向中发现线索。
2、准确地判断违纪案件查证的方向(1)突出重点、抓主要问题;(2)从零散的外围现象向内分析判断;(3)由内向外判断;(4)按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由前往后,顺藤摸瓜进行分析;(5)对先暴露违纪结果的案件应当从后往前分析判断违纪过程;(6)运用已经找到的违纪案件共同特点和一般规律扩大战果,举一反三地分析案件;(7)按违纪事实的性质由浅入深地分析案件;(8)对团伙案件和群体案件,先从利益关系不深、意志薄弱的人入手分析办案方向;(9)运用逻辑思维的方法排除矛盾、确定方向。
3、避实就虚,选准突破口(1)避攻守同盟之实、击各保其利之虚,选择次要人物为突破口;(2)避对方长处之实,击对方短处之虚,选择违纪者的弱点为突破口;(3)避内部坚固之实,击外部薄弱之虚,选择外围成员为突破口;(4)避对方顽抗之实,击其侥幸之虚,选择薄弱环节作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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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查的方法和技巧一、案件的基本工作要求1、制定周密的初核方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反映、举报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章、党纪的问题,经分管纪检室的书记或常委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按照这一规定,确定初核后,首先应拟定初核工作方案。
包括:初核的主要问题、工作的重点、调查组的组成、找哪些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哪些问题、注意事项等内容。
2、选配适当的调查人员根据不同的案件,选配不同的调查人员。
如调查经济案件特别是需要查找账目的案件,就要选择有财务、审计知识的人员参加。
也可协调有关部门调专业的财务、审计人员参加调查组。
对外取证时,可协调检察部门参加。
如需使用“两规”时,特别注意选择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参加。
再就是遵守回避原则。
3、争取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和党组织的支持党的纪检监察机关在同级常委和上级党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案件检查工作政策性强、牵扯面广,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取得有关党组织的有效支持,以便更好的开展工作。
4、选准突破口查办案件能否抓住要害问题,是决定办案工作速度快慢效果大小,整个案件能否成功的关键。
因此,每查一起案件,必须做到全面分析案情,综合所有线索,从中找出全案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对关健人员重点突破。
一是选择矛盾关系加以突破。
取证难是突破案件的普遍难题,特别是经济案件。
一对一,行贿者不愿说,受贿者不愿供,要打破这种局面,首先要了解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关系,他们既有攻守同盟的一面,又有亲疏远近之分,不可能是铁板一块。
所以我们要充分研究他们之间的矛盾关系加以利用,使案件得以突破。
二是选准利害关系加以突破,有的涉案人员或知情人,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违法违纪活动,或得到过一定好处,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
一般来说,在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对问题和后果起次要责任者,都不愿意与案件中的重要责任者承担同样大的风险,经过做工作比较容易突破。
这种人思想上压力较大,怕影响自己的前程,因此他们对调查采取推拖、回避的态度,有的甚至出假征。
对这样的人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进行批评开导,促其放下包袱转变态度。
办案中要善于捕捉这种利害关系,突破他们之间的攻守同盟,取得必要的证据。
三是抓住重点环节加以突破。
查办经济案件,查帐与查物是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环节,许多严重的经济违法违纪案件,往往是通过查阅有关账目和落实物品数量、去向等发现和突破的。
5、要以快制胜有很多案件由于没有重视以快制胜的时间性,贻误战机,从而也失去了查办的良机,甚至明知道有问题,也不了了之。
因此,在办案中要把握时机,要突出一个“快”字,通常的做法是:(1)快速出击。
抢在当事人前面,在其未及时准备的情况下开展查证工作。
(2)快速布防。
即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事件的不同当事人同时出击,分别接触谈话、询问,连续作战,不给当事人以喘息之机。
(3)快速取证。
往往取证迟一步就可能前功尽弃,先一步则柳暗花明。
要注意两点:一是,谈完话后必须形成谈话笔录,形成证言材料。
这样做避免其思想反复,也能提高取证的速度。
二是,如果后来的证言和前面出具的证言不一致,有矛盾,要让被调查对象说明理由,记入证言。
否则难以作为定性、定案的证据。
证据问题是案件的最本质的问题,既是办案人员要掌握的关键问题,也是违纪者害怕揭露的要害问题。
因此,涉案人员一方面在主观上拖延时间,不想供。
另一方面,又在争取时间和机会,千方百计订立攻守同盟,销毁或转移证据。
这就需要在调查中采取灵活的方法和运用巧妙的对策,准确把握有力时机,在快速取证上下功夫。
一是要力争做到取证工作做在订立攻守同盟之前虽然攻守同盟并不是牢不可破,但是违纪者走在取证之前,必将给查办案件工作带来周折和难题。
因此要充分利用联合办案的优势,分而治之,同时突破,使违纪者措手不及。
二是力争做到取证工作做在违纪者毁证之前。
一些经纪违纪者,为了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总量采取各种方法来销毁证据。
所以要抓住被查的有力时机为全案的突破奠定基础。
被查工作开始,取证工作也就开始,决不能被查中问问情况,不搞取证。
调查不取证,等于给违纪者先送了信号。
三是力争做到取证工作做在串供和制造为证之前。
为避免串供,应及时采取同时分别出击取证的办法,采取果断措施将有关资料同时冻结封存,使违纪者失去做手脚的机会和条件。
6、调查取证中要抓住主要矛盾一个违纪者的问题,特别是涉及经济上的违纪问题往往不是单一的,在诸多线索和问题中,通常有一个或几个是主要的,一般应从线索清楚,易于查清的问题入手,一方面容易突破,另一方面,便于打速决战。
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如果我们在又不好查、又不能为定案起主要依据的问题上纠缠,势必浪费时间,浪费人力,贻误战机。
7、先清外围、后攻堡垒清了外围,有时堡垒就会出现不攻自破的局面。
办案策略是否对头,对能否及时突破案件至关重要。
所以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对于重大经济案件,金额巨大、关系复杂,涉及面广的,必须采取稳内扫外的策略,首先要稳住对方,扫清外围;然后把握战机,步步为营,由外向内,逐步突破。
8、坚持政策攻心,搞好教育分化纪检部门办案,更有自身的优势,更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约束力、思想政治工作的威力和党的政策的感召力。
这种优势对于突破经济案件是十分有力的。
办案实践告诉我们,任何违法违纪问题都不是孤立的,总是存在着方方面面的联系,会留下蛛丝马迹,不可能瞒天过海,被检查人、合伙人也各有不同心理,这些人内心都是恐惧的、矛盾的。
只要我们摸清这些人的不同心理状态,发挥政治威力、政策威力、舆论威力,有的放矢的做好分化教育工作,应能冲垮他们的心理防线,使其交待问题。
第一、指出问题形成压力。
查办经济案件,向被调查人指出所反映的问题,讲清利害,施加一定的压力很有必要。
它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清除当事人的顽抗和侥幸心理,为当事人留下讲清问题的机会,促其交待问题。
第二、运用政策打消顾虑。
所谓顾虑,实际上就是一个“怕”字,有的怕受到追究,有的怕断了财路,毁了前途,还有的怕连累了亲威朋友等待。
这是当事人普遍存在的心理障碍。
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他们讲清政策规定,给其以希望。
第三、虚实相间,突破防线。
这是询问当事人常用的也是有效的方法之一。
当事人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内心比较紧张,对组织上究竟掌握了他多少问题,心中没底,对办案人员每句发问的真正目的把握不准,往往有时不自觉的交待了真实情况,所以,如果询问得法,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四、案例示范,指明出路。
案例是活生生的教材,违法违纪者对其真实性深信不疑,运用案例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指明出路,引导他们采取正确的态度,效果十分明显。
第五、反复施加压力,反复进行取证。
对于确有问题的当事人和重要情况的知情人,如遇有抵赖和提供假情况的,就反复施加压力,反复进行取证。
因为,违纪者在心理上都设有一道防线,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这道防线是不会撤掉的,只有经过复杂的思想斗争,心理矛盾达到一定程度后才会崩溃。
也只有在心理防线崩溃后,才能说出真实情况,讲清自己和别人的问题。
9、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在与被调查人、知情人谈话之前,要列出详细的谈话提纲。
明确做哪方面的工作,问几个什么具体问题,注意些什么事项,向被调查人、知情人宣布哪些纪律等等。
谈话中要一个一个问题的详细询问,把时间、地点、过程、责任等情节问清楚,问完一件再问一件。
这样在技术上便于做笔录,切忌东问一句、西问一句,这个问题一句、那个问题一句的乱问。
询问人和记录人一定要配合默契,记住关键点、关键话才能形成较完善的证言材料。
10、必须在法律和党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党内的案件检查工作必须在法律和党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严禁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对待党员。
在检查党员违纪案件时,不准用司法机关的手段,不准侮辱人格,不准指供、诱供、逼供等。
二、谈话中的方法和技巧1、响思想情绪的方法(1)消除对立。
对立情绪,在被调查人中普遍的存在着,是影响被调查人供述的主要障碍。
消除对立要摸清产生对立情绪的原因。
首先我们要认真执行政策,对于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立即纠正,其次要认真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使其感到主要人员调查人员确实为了教育挽救他,在认识、意志和感情上同时发生转变,这样一般都可以使对立面情绪得到缓解。
对立情绪不是单一的心理现象,一般都伴有侥幸、抵触的心理现象。
因此,要消除对立情绪,就需要同时解决这些消极的心理现象,要注意技巧和方法的综合运用。
(2)造成紧张。
在谈话中,常常有这种现象,被调查人侥幸心理严重,自己认为防守严密,表现出轻松自信,没有思想压力,有的甚至态度恶劣,无视调查人员。
对这种情况,调查人员应在被调查人狂妄自信缺乏防备的情况下,使其思想紧张起来。
可以突然出示有一定份量的证据,这种出乎被调查人意料之外的举动,会很快造成被调查的紧张,使其茫然无措,应付不了所出示的证据,使得被调查人既搞不清他的哪些错误暴露了,也无法马上用编造的谎言欺骗调查人员,狂妄自信的气焰和侥幸心理必然要有所收敛和转变。
在此基础上,调查人员不应放松而,是进一步指出其错误的严重性和恶劣态度的不良后果。
应当说明的是,造成紧张应保持在正常的限度之内,既法规条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和不超越心理机制所能承受的压力界线。
(3)减轻压力。
在谈话中,被调查人因为惧怕惩处,进行过顶撞、抵赖或说过谎话,或者是由于谈话的气氛、环境异常等因素加大被调查的压力,表现的过于紧张和惊恐。
在这种关状态下被调查人或矢口否认,或拒绝回答问题。
出现这种情况,调查人员要通过一定的方式,缓和谈话的气氛和谈话的语调,减慢谈话的速度,或改善谈话的环境,暂避开实质性问题,使双方先实现心理上的接触,建立起共同谈话的基础,使其对调查人员产生一定的信任感,消除双方的心理隔阂,此时调查人员要抓住时机,再辅之于其他方法技巧,就会使谈话取得进展。
(4)加快谈话速度。
对于那些阅历丰富,能言善辩的被调查人,加快谈话速度以至达到紧追不舍的地步是必要的。
这种办法的实质在于,一方面调查人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把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利用事先准备好的一连串问题或判断,将被调查编好的供词压下去,不让他把谎言讲出来,避免因此造成谈话僵局。
另一方面,在快速提出问题的情况下,被调查人被迫接受这种速度就会无暇周密考虑和拖延回答,不能深思熟虑的去编造谎言。
加快问话速度和频率是“造成紧张”的方法之一。
(5)减缓谈话速度。
有时放慢谈话的速度更为有利,因为在某种情况下,被调查人企图加快速度,用笼统的供述跳过某些核心问题或主要情节,而达到掩盖错误或包庇同案人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不要被动的顺应被调查人供述的速度,而是要及时打断被调查人笼而统之的答话,减缓谈话速度,深追细问,责令被调查人的回答不得偏离问话的实质内容,迫使被调查人对关键细节详细供述,有时被调查人急于逃避谈话,试图用挑逗调查人员发火或激起调查人员烦躁情绪的方法,加剧谈话的紧张气氛,求得谈话草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