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工作的讲解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工作的讲解2021.8.7主 要 内 容高企研发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政策文件和意义丽水市高企研发中心目前状况和未来前景高企研发中心认定程序四二一三一、政策文件和意义1《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9〕75号)《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浙科发条〔2016〕164号)321、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引进培育创新人才;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3、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高企研发中心申报的意义1、转变国内经济增长方式;2、推动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3、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二、高企研发中心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1、认定条件(1)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2)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3)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4)已经批准建立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5)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6%;b.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c.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或1000万元。
二、高企研发中心认定条件1、认定条件(6)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9项以上;(7)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8)能保证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
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9)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10)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故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2•【字号】浙政办发[2001]20号•【施行日期】200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二日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科技厅2001年3月1日)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业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一)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省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浙科发高[2011]18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0.08【实施日期】2011.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18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做好我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认定工作指引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新区建设,推动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3)16号)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评价办法》(浙科发成(2023)68号)等文件要求,现启动省级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省级创建高新区”)认定工作,制定认定工作指引如下。
一、园区自评省级创建高新区原则上经过3-5年创建期,对照《浙江省高新区认定(创建)评价体系》开展认定自评,评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园区可申请认定为省级高新区。
二、认定申报省级创建高新区申请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1.设区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认定省级高新区的请示。
2.对照创建方案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总结取得的成效情况。
3.认定自评结果及有关数据证明材料。
申报认定有关材料由省级创建高新区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函报省科技厅。
三、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包括材料初审、认定联审、实地评估三个阶段。
1材料初审。
省科技厅对照申请认定有关要求,对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可进入认定联审环节的园区名单。
其中自评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如下:注:有关数据证明材料要求为“一”的表示以省科技厅掌握数据为准,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其中亩均增加值从省亩均办获取,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和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设置率从省统计局获取。
2.认定联审。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织开展园区认定联审,确定入围认定园区名单。
认定联审围绕高新区创建期建设总体情况进行,包括空间布局、产业发展、创新能力等内容,总结建设成效和存在问题,明确下一步发展举措等。
3.实地评估。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行业专家对入围园区开展实地评估。
考察园区管理机构设置、空间布局、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等有关情况,抽取有关项目、企业等进行核查。
根据园区管理体制机制、主导产业培育、产城融合发展、特色亮点打造等方面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形成认定评估意见。
2023版委托评估合同
2023版委托评估合同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委托方(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受托方(乙方):住所地:杭州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是否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__(请自填)]20号)中所规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评估,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评估工作。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一、乙方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浙政办发[20__(请自填)]20号文件中规定的认定条件,参照《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__(请自填))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__(请自填)),组织专业技术专家和注册会计师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认定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
二、自签定本合同3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出具《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以下简称评估意见书)。
三、在签定本合同的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申报材料、数据,一式三份:(一)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四)申报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专利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入网许可证)、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产品列入各类科技计划文件及获奖证书。
四、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财务数据核实时,甲方需提供经相关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产品的销售发票。
五、乙方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时,甲方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文件资料。
六、评估费用由浙江省科技厅支付给乙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七、乙方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仅供甲方申请认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审核要点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审核要点(供参考)一、关于认定(复审)范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的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含有限合伙企业)和认定(复审)前三年任意一年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1. 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必须在企业申请前已实际拥有,申请认定时已受理但尚未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得计算在内。
2. 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企业(独占许可除外)。
三、关于研究开发费1. 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就“研究开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界定,认真审核企业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2.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与近三年《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若金额相差较大,企业必须说明正当理由。
3. 研发费用中,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应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金额与企业的成果转化证明资料,投产后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研究开发费。
对已形成规模化销售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改进提升的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企业应给出详细说明。
6. 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与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日期应有对应关系。
对已获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研发活动及其发生的费用,申报企业应给予说明。
7. 对于申请认定企业须说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方法及标准。
对于申请复审企业,申报企业须建立较为完善的单独核算研发制度,审核可根据账册凭证进行确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浙科发政[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的通知(浙科发政〔2010〕118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建设创新型企业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三大载体之一,是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途径,是示范引领广大企业走上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之路的重要抓手。
为扎实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在省市县三级全面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评价制度。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浙经信企业〔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4〕52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条件标准(一)应在浙江省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应满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所申报类型的各项条件和标准;(三)申报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四)已认定为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不再推荐。
国家引才计划专家创办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
二、组织实施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按要求上传电子佐证材料。
各市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在省经信厅下发分配名额内推荐上报。
省经信厅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要求
在很多人眼里,由于国家政策、企业外部环境和目前的市场形势,很多人对高新技术企业比较乐观,也是十分认可。
结果怀着忐忑的心去申请,最终却被驳回,问到原因就是因为对申请的认定要求没有了解清楚。
所以,我们就很有必要了解清楚,到底在类似浙江省这样的省份城市中,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认定的要求有哪些呢?1、公司成长期超过一年的,应当至少有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完整的会计年度是指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例如,2018年成立的企业可以在2020年申报,2019年是完整的会计年度。
2、作为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申报的刚性条件,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这些核心知识产权是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捐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起着核心支撑作用。
3、在高新技术领域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八大领域: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新技术服务业、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4、从事科技人员企业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当年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并对上述活动进行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实际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关规定。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近一年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有其他条件的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符合相应要求;企业申请确认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这些要求都是我们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需要满足的,不同的省份或者是城市可能会存在不同,大家一定要做好充足的准备,不再白白浪费时间。
知萃知识产权成立于2015年,已服务商业客户数量超过1000家,商标注册成功案例过5000+件;商标交易数量超过1000+件。
杭州知萃始终秉承“客户为主,专业高效”的信念。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6.02•【字号】浙委[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2000年6月2日)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快我省现代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确保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一)改革开放20多年来,特别是1992年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以来,我省科技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科技事业不断发展,科技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技术创新能力比较薄弱,高科技术产业化程度还比较低,严重制约了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正在对社会经济结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产生越来越重大的影响。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要途径,是应对国内外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确保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抉择。
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以加强技术创新为基础,发展高科技为重点,实现产业化为目标,全面推进科技进步。
(二)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在指导思想上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根本,走一条符合时代要求、具有浙江特色的发展路子,推动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
--坚持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相结合。
通过体制创新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社会环境,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浙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构建和完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全面落实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坚持“四个面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快构建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统称技术创新中心)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为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二)建设目标。
到2025年,争取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浙江布点,争创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1—2家,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10—15家,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100家、省企业研究院1000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数量大幅增加,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技术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建成特色优势明显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
到2035年,在三大科创高地领域取得一批标志性创新成果,在若干细分战略技术领域实现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转变,基本实现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二、建设布局(一)构建定位清晰、层次分明、有机衔接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突破制约国家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为核心使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 号),充分发挥质量认证在传递质量信任、服务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我省质量认证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到2022 年,我省质量认证制度基本完备,质量认证供给更加充分,产业能级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强。
质量认证向一二三产业和社会治理领域不断延伸,有效覆盖重点产业质量认证需求,促进各类企业组织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
全省检验检测认证产业收入达到300 亿元以上,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浙江)全面建成并高效运行。
具有国内一流、国际先进水平的“品字标”认证体系初具规模,形成品牌集聚优势。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制造业质量认证工作。
全面推进“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以第三方评价方式驱动管理提升、生产优化,加速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的技术服务保障,围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节能环保等一批重量级未来产业开发质量认证管理工具,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的标准、检测和认证方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持续开展传统产业和产品对标达标活动,重点推动消费品制造领域、原材料制造领域、机械装备等零部件制造领域开展质量诊断服务,找准优势和短板,推动企业转变管理和建设方式,促进优势产业加快升级,倒逼落后产能加速出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6•【字号】浙政发[2012]94号•【施行日期】2012.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2〕9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6号),鼓励和引导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及其它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挥其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作用,为创新型省份和经济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鼓励和引导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加强产业引导、扩大有效投资、打响“高新”品牌,推进“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形成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重点特色优势产业、提升产业层次的根本途径;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集聚创新要素,推进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是发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引领科技、经济、人才和城市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动、因势利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真正把产业集聚区等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贯彻主题、落实主线,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做出新的贡献。
二、实施步骤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及其它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聚发展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先挂牌创建、再考核认定、后动态扩区”的工作思路,努力建成经济与科技紧密结合的示范区、扩大有效投资与调整产业结构相互促进的样板区、要素集约与创新发展的先行区。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浙科发高[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82号)各市科技局:为总结三年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经验,了解分析存在的问题,部署2011年工作任务,现定于5月12日在建德市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座谈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5月12日,会期一天(11日全天报到)。
二、会议地点建德市半岛凯豪大酒店(地址:建德新安江新安东路688号,电话:0571-********)。
三、会议内容1.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经验交流;2.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总体情况,部署2011年认定管理工作任务;3.科技部火炬中心有关负责人说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规程及复审要求等事项;4.认定管理工作网络培训(培训对象为具体业务人员);5.其他事宜。
四、参会人员各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每市只限3人)。
会议将邀请科技部火炬中心和全国部分省、市科技厅(局、委)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五、其它注意事项请各市将2008-2010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总结书面材料(一式15份)和电子版材料于5月9日前上报至我厅高新处,并于5月10日前将参会名单告知我厅高新处或建德市科技局。
联系人:浙江省科技厅庞保平电话:*************,139****8989E-mail:*****************.cn建德市科技局许明净电话:*************,138****8724传真:*************E-mail:******************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浙江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条件和流程
浙江企业想要申报高新企业的流程是什么?有哪些范围要求?下面来看看关于浙江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相关介绍,供大家参考!一、浙江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范围(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二)2011年和2014年认定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至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期满,应当根据新修订的《认定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浙江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流程(一)自我评价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具体流程1.注册登记新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选择属地市、县(市、区)高企认定办作为注册机构,并与认定机构联系确认完成注册程序。
2.提交材料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资料,生成导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并按国家网络申报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上传材料企业登录浙江省科技厅主页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内的“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省网”)。
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填写企业自评表,上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至省网,并按省网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纸质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1)提交至属地科技部门备案,纸质材料应当与网络上传材料一致。
(三)地方汇总地方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对当地企业发展情况熟悉的优势,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企业申报材料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采取会审方式。
汇桔网与相关机构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及时掌握国家政策,多条流水线全程规划,实力专家先诊断项目后申报,提高申报成功率;一对一管家服务,定时反馈申报动态,随时解答。
浙江省高新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很多中小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很多优惠政策,因此也就造成了很多公司趋之若鹜。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到底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哪些政策优惠,具体如何呢?为了促进科技创新,专门出台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就可以申请成为高薪企业和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有的基础上的25%减少了40%;2、“两免三减半”在杭州特区范围内,2008年1月以后设立的企业,自所属纳税年度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25%法定税率征收;3、人员住房每隔两年,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推荐在杭州某公司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补贴,补贴标准:按年度平均价格的商业住房补贴32平方米在杭州,而10%(共计70万关于支持补贴)总区政府的;4、高新信息技术发展企业进行符合社会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不超过500元部分的收入,从企业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企业所得税部分;5、高新技术发展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的服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中,不低于本最小条例第折旧的60%,速折旧方法可以双倍余额递减法或求和方法;6、研发成本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对于公司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技术,按照扣除根据研究,不形成当期损益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50%加计扣除的基础上规定;形成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的150%;7、取得一个国家发展高新信息技术进行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责任认定补贴;8、进入高新区股份代理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80万元的资助;9、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1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研究政府进行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上述就是一个企业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之后所能享受到的一些优惠政策,但是根据每个省份、城市的实际情况不同,优惠政策也会随之变化,大家需要提前了解清楚。
浙江省科技厅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季度情况表》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季度情况表》填表注意事项现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季度情况表》是由浙江省科技厅制表,浙江省统计局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调查对象为浙江省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反映企业季度情况。
调查指标除企业名称与通信地址等以外,主要包括:企业人员、高新产品、收入情况、工业产值、利税情况、出口创汇、研发投入等个方面的个指标。
目前,《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季度情况表》(以下简称“季报”)主要存在少部分企业未填报季报、少数企业报送季报不及时、少部分企业填报指标不完全、少数报表的总分关系不对、少数报表出现不合理的负数、少数报表有公式而无数字等问题。
为提高《季报》填报质量,现对《季报》填报工作提出要求与注意事项,供各地科技局和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参考。
一、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应自觉主动填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季度情况表》。
《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号)文件规定:“省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季报制度。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之前,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科技行政部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报开发区管委会,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所以,及时正确填报《季报》是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应尽的义务,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应自觉填报。
二、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至迟应在季后日前报出《季报》。
高新技术企业季度情况需提供省政府作经济形势分析用,省科技厅规定各市科技局应于日前上报各市企业《季报》,因此各企业也须于日前将《季报》报送当地科技局。
如有少数企业迟报,则会直接影响一县、一市甚至全省的统计工作进程与数据真实性。
本统计不会对外披露具体企业的数据,所以各企业不必存在数据被披露的顾虑。
三、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应重视对高新技术产品数据和技术性收入的填报。
《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以上。
这既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的标准,也是观察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的重要指标,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不应怕麻烦,应填好《季报》中的有关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性收入指标的数据。
委托评估合同(6篇)
委托评估合同委托估价方:_____办公室(以下简称甲方)受托估价方:_____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进行土地评估事宜,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评估协议如下:一、评估对象估价对象_____位于(现为____市____路____号)____号宗地、____市____路____号____号宗地,_____食品公司位于____路三里____号____号宗地的国有土地。
二、评估目的分析估价对象价格,为甲、乙双方进行补偿提供价值参考。
三、评估基准日:本合同签订之日。
四、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料经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的其他资料。
五、甲、乙双方义务(一)委托方应及时提供评估所需的全部文件、清查评估明细表与汇总表、产权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委托方应为受托方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负责受托方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并派出相关人员协助评估人员进行资产清查和现场勘查。
(三)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使用者为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如非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使用者用于非本约定书约定的评估目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委托方负责,受托方概不负责。
(四)委托方未征得受托方书面许可,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丙方义务(一)受托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时点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同时按照约定的期限对委估对象出具评估报告。
(二)受托方对委托方提供的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评估资料和评估报告的内容提供给受托方以外的第三者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委托方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因委托方其他原因造成评估业务中止时,受托方有权延长交付评估报告时间,同时有权要求委托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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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1]20号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及其产品;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四)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六)环境保护新技术及其产品;
(七)地球、空间与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八)现代农业技术及其产品;
(九)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十)核应用技术及其产品;
(十一)在传统产业中应用的其他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省实际进行补充、修订。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本意见范围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是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
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六)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技评估机构评估、省科技行政部门审定、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的办法。
(三)申报企业应首先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相关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科技评估机构根据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核实、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评估责任。
(四)通过评估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市科技行政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并独立初审。
(五)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经贸、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初审情况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
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进行复核。
(六)在审核、抽查或复核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发文公告,授予《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颁发相应证书。
四、监督管理
(一)省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市科技行政部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经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考核一次。
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二)省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季报制度。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之前,企业将其生产、经营的情况报所在地的市科技行政部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报开发区管委会,经上述部门核实汇总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
(三)已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须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报告,对其中需保留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要重新申请认定。
(四)申请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取
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五)对相关的科技评估机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视其评估申报企业的业绩,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的评估经费补助。
省科技行政部门对上述科技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如果发现科技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与申报企业的实际状况不符,甚至弄虚作假,可暂停其评估业务,直到取消评估资格。
五、优惠政策
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省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浙政[1999]1号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其它
(一)从事省高新技术企业评估工作的科技评估机构,按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科技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在具有法定资格的科技评估机构批准成立前,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评估,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以往有关文件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均执行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