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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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案《建造合同》准则是建筑施工企业确认收入与费用的基本依据。在建筑业相关企业中,只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才适用《建造合同》准则,变更、索赔、奖励导致建造合同收入、预计总成本处于动态变动之中,完工进度的计算、分包工程的核算、营业税金的处理等问题都是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需要解决的常见问题,本文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结合工作实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我国的《建造合同》准则最早颁布于1998年6月25日,2006年2月16日,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财政部对原《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了修订。新的《建造合同》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要求。总的来看,《建造合同》准则执行以来,在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改过去可以主观判断人为操作的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为较为客观和可准确归集计量的按实际实现成本占预计总成本比例来作为完工百分比,从而计量确认收入。这是准则给会计核算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依据,是一种进步。同时对企业预计总成本的编制水平要求提高,动态监控能力要求增强。
为了保证建造合同准则的运用更准确,更符合企业的经济效益原则,需要我们解读清楚准则。我就以下几个方面来详解一下准则内涵:
一、《建造合同》准则的实行范围
《建造合同》准则是为了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而制定的。其中,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承包商,是指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工程(或大型资产)的企业,所建造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道路、桥梁、水坝工厂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建造承包商的生产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即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通常体积大、生产周期比较长、资金占用比较多。很多施工企业除了主营建筑安装业务以外,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成套设备销售等相关业务。而这些业务与建筑施工有关,但并不具有建造合同的特征,不属于建造合同实施的内容。因此,此类业务
应按照《收入》准则中相关收入的原则来确认与计量,而不是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来确认收入与费用。
举例来说,公司承接了一个厂房建设的EPC合同,合同范围包括设计、采购、施工。那么我们就需要对合同收入及成本进行拆分,区别出设计收入、采购销售收入、施工部分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工程收入,不同的收入部分按不同的准则来归集成本确认收入,不能一概而论。
二、建造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变更
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合同费用。建造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是建造合同收入与费用计量的三个基础数据。
建造合同总收入会因为合同变更、索赔、奖励而发生变动。同时,建造项目在工期内发生原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变化或其它意外情况,也会导致合同预计总成本变更。因此,建造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总是处在动态变化之中,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在确认当期合同收入与费用时,应该及时复核并更新建造合同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
实际工作中,由于工程变更、索赔得到业主确认的程序比较复杂,一些工程项目在未得到业主确认的情况下,将变更索赔收入计入建造合同总收入中,同时将变更后的成本计入合同预计总成本中;有些项目在和业主签订补充合同或更改合同时,才对建造合同总收入和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变更;某些项目因为业主没有及时验工计价而没有及时确认收入,而且相应的工程队施工发生的成本也没有确认,而在之后业主验工计价后才作为合同变更补记收入、成本、资产及负债。这样的情况不胜枚举。
实际上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合同变更、索赔、奖励收入应该在满足相应的确认条件时,才能进行确认;而建造合同变更成本一旦发生,应该作为合同实际成本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中,与变更收入的确认、计价结算没有关系。在这一问题上,《建造合同》准则更加强调谨慎性。直白来说,未取得合同甲方签字确认的收入绝对不能变更增加建造合同总收入。但是确定要变更增加
的成本一定要对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修改变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账面利润的稳健性和可实现性。
三、完工进度计算方法的选择
大部分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都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属于跨年度的建造合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施工期间的各个会计年度。《建造合同》准则中确定完工百分比的方法主要有: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选择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工程项目完工进度。
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属于根据工程项目投入比例测算完工进度的方法。这种方法较为简单、直观,而且由此计算确认的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与工程项目成本的发生密切相关,使得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和合同成本的发生实现了配比。按已完成的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属于根据工程项目产出比例测算完工进度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工程内容一致,施工难度均衡且合同造价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简便易行且准确性较高,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内容、施工难度、工程造价相当的情况并不多见,合同实际成本的发生与工作量并不具有直线比例关系,由此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费用与合同实际成本发生情况没有实现配比。
因此,一般情况下,企业应该采用实际成本比例来计算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只有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成本与工作量成比例时,采用工作量比例法才较为妥当。
四、分包工程的确认与计量
对于大型建造工程,施工企业往往作为总承包方将其中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另一个承包商(即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然而,在《建造合同》准则中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施工企业会计实践中,对分包工程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是:将分包的工程收入纳入本公司的收入,将分包单位上报的工程量进度经过核验后的金额作为本公司的工程施工-分包成本。这种做法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