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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从护士的执业资格、医疗机构的相关职 责等多方面对护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从立法上了 明确护士的权利义务、执业规则,保障了护士的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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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护士条例》共分六章35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护士的定义 第三条 保护和尊重护士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上的职责 第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执业条件 第八条 执业注册程序及有效期 第九条 变更执业地点 第十条 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良好与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医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生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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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 业证书
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从事护理活 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书。未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 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进 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护 士执业注册的申请者,应当自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并且考试成绩合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护士任职资格特征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6周
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 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 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 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 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四)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
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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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 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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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第一条、护士条例立法宗旨
1.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规定护士应当享有 的权利,以及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以此激发护士 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 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 2.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 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 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 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 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 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 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 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护士执业场所变更,必须变更执业注册内容。如护士 从甲医院调到乙医院,或者增加丙医院为执业地点等。护士 从本院外科调到内科不需要进行执业注册变更。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 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 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 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 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 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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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 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 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 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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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 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 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 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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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 业证书
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从事护理活 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书。未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 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进 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护 士执业注册的申请者,应当自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并且考试成绩合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 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 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 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 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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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第二条、护士的定义
护士的法律属性-----护士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护士, 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 护理工作,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 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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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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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护士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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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护士条例》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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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共分六章35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护士的定义 第三条 保护和尊重护士 第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在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上的职责 第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 执业条件 第八条 执业注册程序及有效期 第九条 变更执业地点 第十条 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良好与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医疗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生机构的职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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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 业证书
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从事护理活 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书。未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 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进 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护 士执业注册的申请者,应当自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并且考试成绩合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护士任职资格特征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16周
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 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 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 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取 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4.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四)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
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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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 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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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第一条、护士条例立法宗旨
1.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规定护士应当享有 的权利,以及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以此激发护士 的工作积极性;鼓励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学习护理知识,从 事护理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 2.严格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 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 责任,促使广大护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 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通过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配备 护士、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和加强在本机构执业护士的管理等 方面的职责,促使医疗卫生机构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保障护 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士护理行为,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发 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护士执业场所变更,必须变更执业注册内容。如护士 从甲医院调到乙医院,或者增加丙医院为执业地点等。护士 从本院外科调到内科不需要进行执业注册变更。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 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 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 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 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 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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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 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如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 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 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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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 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 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 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 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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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 业证书
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是护士从事护理活 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书。未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 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医疗机构不得聘用未进 行护士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护 士执业注册的申请者,应当自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并且考试成绩合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 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 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 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 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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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第二条、护士的定义
护士的法律属性-----护士是一种职业,法律意义上的护士, 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 护理工作,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 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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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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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的解读
《护士条例》经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 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