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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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
1.1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 号)
(二)审核材料
1、结汇申请书;
2、批准文件和有效登记证明;
3、在注册登记地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5、符合实需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注:2、3、4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5留原件。
(三)审核原则及要素
1、有关材料应真实、一致。
2、结汇申请书应简要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
3、购买人应为分支、代表机构。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机构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
(四)注意事项
1、商品房不仅包括期房,还包括现房和二手房。
购买现房及二手房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2、结汇的主体是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
3、无需审批就可以直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只需提供分支、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明文
件;需要审批才能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工商登记证明文件。
4、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
户
5、书面承诺应签有该分支、代表机构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6、不得核准外汇购房款境内划转。
7、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款结汇履约还贷按照汇发[2006]47号文的审核要求执行。
8、境内代表机构经常项目账户下资金不得结汇购买商品房。
1.2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 号)(二)审核材料
1、结汇申请书
2、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
3、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一年期以上的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5、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注:2、3、4、5 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
(三)审核原则及要素
1、有关材料应真实、一致。
2、结汇申请书应简要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
3、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让方式或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境外个人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
5、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须明确该境外个人的劳动雇佣或学习关系持续一年以上。
(四)注意事项
1、商品房不仅包括期房,还包括现房和二手房。购买现房及二手房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2、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3、不得核准外汇购房款境内划转。
4、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款结汇履约还贷按照汇发[2006]47 号文的审核要求执行。
1.3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 号)
(二)审核材料
1、结汇申请书;
2、《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身份证明
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
3、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4、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注:2、3、4 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 留原件
(三)审核原则及要素
1、有关材料应真实、一致。
2、结汇申请书应简要写明购买人、房屋所在地、面积、套数、结汇金额等基本情况。
3、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让方式或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保留港澳台居民和华侨从境外汇入或境内外汇账户划转的外汇购房款。
5、台湾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华侨需提供由负责侨务工作部门出具的华侨身份认定。
(四)注意事项
1、商品房不仅包括期房,还包括现房和二手房。购买现房及二手房应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登记证明文件。
2、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应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或二手房转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3、不得核准外汇购房款境内划转。
4、外汇按揭贷款购房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购房款结汇履约还贷按照汇发[2006]47 号文的审核要求执行。
2.1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核准
(一)法规依据
1、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 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 号)
(二)审核材料
1、购汇申请书
2、原结汇凭证
3、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二手方出让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文件;
4、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消购买商品房的证明;
注:2、3、4、均需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1、留原件
(三)审核原则及要素
1、有关材料应真实、一致。
2、如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手房出让方式或其他人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购汇申请书应说明没有完成商品房交易的原因。
4、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为原出具相关证明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