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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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租赁合同

签的地:

甲(出租):

乙(承租):

甲、乙双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新能源汽车租货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甲根据乙的要求,将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设备(以下简称“标的物”),以经管租赁的式出租给乙使用,乙同意承租并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承诺与保证

1.1双签约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资质、权利。

1.2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

1.3无论是本合同的签订或对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任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的规定。

1.4甲对租赁给乙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且标的物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条标的物及费用

2.1标的物信息及收费标准如下:

注,本合同中所述的押金均包含违章保证金。

2.2租贸车辆详细信息见附表2(租赁车辆明细表》。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标的物权属界定

3.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乙不拥有标的物所有权,仅拥有标的物的使用权;

3.3在租赁期间甲同意乙将车辆进行转租;

3.4乙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个月,提取合同中约定的所有租赁车辆,乙超过半

个月未提取完约定车辆的,视为对本合同的变更,合同只对已提取车辆有效,乙

需要继续提车的,需与甲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费用支付

4.1押金支付:乙根据提车计划,在每次提车前将对应的押金支付到合同首页甲的

银行账户,乙未缴纳押金的,甲有权拒绝乙的提车请求,若因乙原因导致本合同

提前终止的,甲有权没收乙所付的押金。

4.2租金支付:双的约定按(口月/口季度/口半年)支付。乙应在支付押金时将首期租金如数支付到合同首页甲的银行账户,乙有未预交租金的,甲有权拒绝乙

的提车情求。按月支付租金的,应在每月25日预付下月租金。按季度/半年支付

的,按上次支付租金日推算相应日期支付。

4.3租赁期满后乙将所有完整车辆交付完毕,甲在15个自然日向合同首页乙账户

返还押金。若乙未能在租赁期按时处理车辆违章、损坏维修等,甲有权在押金中

扣除相关费用,对差额部分甲享有对乙的追索权。

4.4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三者50万,驾驶员和乘客各2万,不计免赔率)由

甲购买。甲不承担车辆损失险,乙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车损险费用由乙全部承担。

4.5甲为乙提供优质服务,若租赁车辆出现质量、维护等问题,乙可以直接联系甲

客服或相关人员,甲应及时提供服务。因甲车辆自身的质量问题导致乙无常使用的,经甲专业人员确认后,由甲根据约定为乙更换车辆,乙或乙的终端客户不得无故拒绝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标的物交付、验收与归还

5.1交付时间:双约定年月日交付。

5.2乙选择以下式交付标的物:

□甲发车至乙指定地点;□乙到甲指定地点提车。

5.3交付详细地址:

车辆送达交付地点后双代表现场签字交接。甲发车至乙指定地点产生的费用由甲承担,乙自提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乙承担。

5.4甲将标的物交付给乙,乙应仔细检查车辆的性能和车况,发现车辆有问题应当场向甲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5.5车辆归还

(l)租赁期满且乙不再续租或合同终止,乙应在到期后10个自然日将所有标的物返还至甲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承扭。租金按乙实际交回车辆之日为截止租期日收取。乙超过10个自然日未归还车辆的,每超期一天按原换算后的日租金2倍向甲支付租赁费用,直至归还车辆。

(2)由甲乙双对车辆外观、性能,磨损等进行评估,如有非正常损耗或故障,由乙负责车辆的修理,乙明确表示不修理或者拖延维修的,甲除有权在押金中扣除维修费用,享有差额费用追索权外,还有按照上述5.5(1)的标准收取乙超期归还车辆的租赁费用。

(3)租赁期满乙需理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15个白然日提出续租需求,经甲

同意的双续签租赁合同。

第六条标的物与相关配件的售后及保养

6.1核心部件(指电池,电机、电控)的维保(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除外)在租赁期由甲免费质保,传统部件由主机广负责,其他易损部件(玻璃制品类、轮胎、刹车片、雨刮器、油封、密封圈等)由乙自行维保。

6.2车辆保养:租赁期间乙应格按照质量保证手册上保养规定执行(甲APP上可查询对应车应的质量保证手册)。若因乙不按规定保养导致的任问题,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责任。

6.3车辆证件及随车配件以《客户租车确认单》为准(如:行驶证、保单副本、钥匙、三脚架、千斤顶、工具包、灭火器等),由乙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甲有权要求乙承担相关费用,丢失行驶证按每本500元支付办证费和误工费,丢失道路运输证按每本1500元支付办证费用。

第七条甲权利和义务

7.1甲有权取得因标的物灭失、失窃、损毁等原因获得的赔偿款。

7.2甲享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式收取押金和租金的权利,乙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或迟交租金超过壹个月的,甲有权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并无条件地将车辆返还甲。

7.3甲租赁给乙的车辆所享受的及地新能源车辆运营补助费用归甲所有。

7.4甲保留在标的物上承载更多增值服务的权利(如广告费收入)。

7.5甲有权不定期对标的物性能、车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乙沟通处理。

7.6如乙未按规定向甲归还完整车辆,甲有权要求乙按车辆出厂实开发票金额5折

旧计算赔偿。

7.7甲承担标的物交付前产生的运输、保管、灭失等一切风险和责任。

7.8因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乙或乙终端客户无常使用的,甲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确认导致车辆无常使用的原因,并积极为乙更换或维修。

有八条乙权利和义务

8.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交车时,乙有权要求甲交付符合标准的车辆,甲交付的车辆不符合车辆运行标准的,乙有权拒绝接收车辆。

8.2因车辆自身质量问题导致乙或乙终端客户无常使用的,甲应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确认导致车辆无常使用的原因,并积极为乙更换或维修。否则乙有权拒绝无常使用期间的相应租赁费用。

8.3乙及乙终端客户应确保驾驶人符合相应标的物的驾驶资格(驾驶人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等)

8.4对车辆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正确操作与日常维保,有权对产品操出改进意见。未经甲同意擅自改装标的物,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及纠纷,甲有权要求乙予以赔偿。

8.5乙未经甲同意不得擅自改装标的物,否则甲有权要求乙予以赔偿。

8.6乙应配合执行甲推送的年检计划,按时将车辆开到甲指定的服务点进行年检,年检费用由甲承担,否则因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造成的损失由乙承担,且甲有权督催乙在规定期限完成车辆年检,经督催乙仍不执行年检计划的,甲有权直接将车辆开往服务点进行年检,相应的费用由乙承担,退车时甲有权直接从乙缴纳的押金中扣除。

8.7乙应配合甲办理相关车辆业务,如更换新能源车牌,加装尾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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