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当事人可得利益保护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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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当事人可得利益保护有什么规定
案情:
甲预测某地段新修的门市会在一两年内增值,遂凑足10万元资
金从开发该片区的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其中的一个门市。双方签订
出售合同约定:从甲付清房款次日起房地产公司在90日内为甲办好
房产证。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支付全部购房款以及办理房产证
所需税费的义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主张的2万元经济损失属于尚未发生的间接损失,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与甲所提出的损害事实之间并无必然的
因果关系。我国《合同法》对间接损失的赔偿无明确规定,故房地
产公司不用赔付。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地产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评析:
第二种意见分析理由如下:
甲向房地产公司提出赔付的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是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它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未来性,即是一种未来利益,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
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
二是期待性,即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利益;
三是现实性,即其已具备实现的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具备转化为现实利益的条件时就会被当事人所实际获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就体现了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保护。
本案中甲所要求的经济损失,是其在与房地产公司订立门市买卖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取得的利益,只要房地产公司如期履约就能获得,这种期待利益是可得利益。通过对合同法第113条的适用,可以使违约的受害人甲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房地产公司进行的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甲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包括了2万元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甲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房地产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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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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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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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代价的合同,故又称恩惠合同,如赠与、使用合同等。
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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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实物给付,合同始能成立,为实践合同,亦称要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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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合同成立须依特定形式始为有效的,为要式合同;反之,为非
要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法人之间的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公民间房屋买卖合同除用书面形式
订立外,尚须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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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不依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凡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称为从合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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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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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所作的证明。经公证的合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可作为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的根据。对于依法或依约定须经公证的合同,不经公证则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