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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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

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

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3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4。

1 头皮损伤4。

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

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4.1。

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

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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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司鉴办[2008]1号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实践中参考。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吴兴路225号2119室,邮编200030)。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七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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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之答禄夫天创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路途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2 界说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介入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赔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弥补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手的时间.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伤害头皮擦伤害: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4.2 颅骨骨折4.2.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4.2.1 颅底骨折颅底纯真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4.3 脑损伤4.3.1 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呈现长久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脑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4.3.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脑挫裂伤陪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4.3.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颅内血肿陪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4.4 脑损伤后遗症4.4.1 外伤性癫痫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年夜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年夜部份护理依赖.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年夜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五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240-270日.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年夜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80-210日.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年夜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路途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4.4.2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年夜部份护理依赖.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份护理依赖.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份受限,但能部份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20-150日.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60-120日.4.4.3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2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年夜部份护理依赖.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级以下)(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偏瘫(一肢肌力4级)或者单瘫(肌力4级)(路途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5 面部损伤5.1 颌面部损伤5.1.1 颌面部软组织损伤颌面部软组织擦伤害: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颌面部穿通伤:休息2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5.1.2 颧弓、颧骨骨折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5.1.3 上、下颌骨骨折上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下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上、下颌骨双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Le FortⅡ、Le FortⅢ型骨折陪伴复视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休息3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5.1.4 颞下颌关节损伤颞下颌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颞下颌关节强直: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5.1.5 腮腺及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日.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5.1.6 面神经损伤面神经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2 口腔损伤5.2.1 牙槽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15-3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5.2.2 牙齿损伤牙齿伤害或脱位:休息1-15日,营养1-15日,无需护理.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休息7-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5.2.3 舌损伤舌裂伤:休息7-15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舌缺损或离断:休息30-90日,营养30-90日,护理7-15日.5.3 眼部损伤5.3.1 眼睑损伤眼睑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眼睑裂伤无后遗症: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5.3.2 泪器损伤泪腺损伤:休息30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泪囊损伤、泪小管损伤、泪点损伤、鼻泪管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泪器损伤经手术治疗无效,引起溢泪: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3 结膜损伤结膜擦伤害:休息1-7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结膜裂伤:休息7-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5.3.4 角膜损伤角膜擦伤害:休息15-3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角膜撕裂伤:休息30-9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角膜穿通伤: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5.3.5 虹膜睫状体损伤虹膜损伤致瞳孔变形: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外伤性虹睫炎: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虹膜根部离断: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外伤性无虹膜: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前房出血: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房角后退: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睫状体脱离: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玻璃体积血:休息60-120日,营养20-45日,护理20-45日.继发性青光眼: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角膜血染: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角膜血染行角膜移植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6 晶状体损伤晶状体脱位: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7-20日.外伤性白内障: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15-30日.5.3.7 玻璃体损伤玻璃体脱离:休息3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玻璃体积血:休息90-18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15-45日,护理15-45日.5.3.8 眼底损伤视网膜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视网膜出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视网膜脱离: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脉络膜出血:休息6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脉络膜脱离: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脉络膜裂伤: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黄斑裂孔:休息6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视神经损伤: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9 眼球摘除损伤后眼球即刻摘除: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20-30日.损伤后经治疗摘除:休息60-18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60日.5.3.10 眼内异物眼内异物取出:休息6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眼内异物未取出: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5.3.11 眼眶损伤软组织损伤:休息15-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眼眶内异物: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眼眶内出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眼眶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5.3.12 眼外肌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60日.5.4 鼻部损伤5.4.1 鼻损伤鼻骨线形骨折:休息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鼻骨粉碎性骨折: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鼻中隔损伤: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鼻窦损伤:休息15-9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5.5 耳部损伤5.5.1 外耳损伤外耳软组织损伤:休息1-6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耳廓缺损或离断: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外耳道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耳廓离断后再植: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5.5.2 鼓膜穿孔自行愈合:休息15-3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需手术修补: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5.5.3 听骨链损伤听骨链损伤:休息3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5.5.4 内耳损伤迷路震荡:休息60-12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圆窗破裂:休息30-9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5.5.5 颞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45日.6 四肢骨折6.1 上肢骨折6.1.1 锁骨骨折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6.1.2 肩胛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6.1.3 肱骨近端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并发肱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4 肱骨干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30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6.1.5 肱骨髁上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6.1.6 肱骨髁间骨折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6.1.7 桡骨头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6.1.8 尺骨鹰嘴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骨折后遗有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9 尺骨、桡骨干骨折尺骨或者桡骨骨折: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尺桡骨双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骨折并发桡骨头或者下尺桡关节脱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10 桡骨远端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60日.6.1.11 腕骨骨折舟状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月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经舟状骨月骨周围脱位:休息12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其他骨折:休息90-15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骨折后发生无菌性坏死或者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1.12 掌骨、指骨骨折掌骨骨折:休息4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指骨骨折: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6.2 下肢骨折6.2.1 股骨颈骨折(囊内)非手术治疗:休息240-360日,营养30-90日,护理120-180日.手术治疗:休息180-360日,营养30-90日,护理90-150日.股骨颈骨折后发生股骨头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2 粗隆间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18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120-180日.90-150日.粗隆间骨折致髋内翻畸形: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3 股骨干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休息90-30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6.2.4 股骨远端骨折股骨髁上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股骨髁间骨折:休息12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70日,营养30-90日,护理60-120日.6.2.5 髌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6.2.6 胫骨平台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发生创伤性关节炎: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7 胫骨、腓骨干骨折胫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腓骨骨折:休息3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胫腓骨双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开放性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胫骨远端Pilon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骨折后并发筋膜间隙综合征: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8 踝部骨折单踝骨折:休息9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双踝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三踝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陪伴韧带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9 距骨骨折距骨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骨折不愈合、创伤性关节炎、距骨缺血性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6.2.10 跟骨骨折不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影响距下关节的骨折:休息90-24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休息90-240日,营养30日,护理60-90日.6.2.11 足部骨折跖骨骨折或跖跗关节骨折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除距骨、跟骨外的其他跗骨骨折: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趾骨骨折: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6.3 关节损伤6.3.1 肩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6.3.2 肘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6.3.3 髋关节脱位非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6.3.4 其他关节脱位胸锁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肩锁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骨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腕掌关节脱位:休息3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掌指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指间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距骨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骨间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跗跖关节脱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跖趾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趾间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跗足关节骨折脱位:休息6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90日.6.3.5 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膝关节脱位、韧带损伤:休息90-270日,营养30-60日,护理60-90日.6.3.6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半月板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7 骨盆及脊柱损伤7.1 骨盆骨折稳定型骨折: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不稳定型骨折:休息12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7.2 脊柱损伤7.2.1 脊柱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7.2.2 脊髓损伤脊髓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脊髓伤害或者压迫:休息150-360日,营养90日,护理120-180日.脊髓损伤后遗留感觉运动功能障碍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7.2.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7.2.4 椎弓根崩裂、滑脱非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8 周围神经、血管损伤8.1 周围神经损伤周围神经(桡神经、正中神经、尺神经、胫神经、腓总神经、股神经等)损伤:休息90-180日(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30-60日,护理30-150日.8.2 四肢血管损伤四肢主要血管损伤(肱动脉、肱动脉、尺动脉、桡动脉、股动脉、腘动脉等):休息30-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60日.血管损伤后严重感染、肢体末端缺血坏死: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8.3 肢体离断伤断肢: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断指:休息60-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90日.断肢(指)再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装置义肢的,护理期可酌情延长.8.4 肢体软组织损伤软组织擦伤害面积<6%: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30日,护理1-7日.裂创累计长度小于15cm:休息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裂创累计长度年夜于15cm:休息1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疤痕挛缩影响肢体功能: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9 颈部、胸部损伤9.1 颈部损伤9.1.1 颈部皮肤裂伤单个创口长度<5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休息15 -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单个创口长度≥5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功能:休息90-18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9.1.2 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甲状腺损伤:休息1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甲状软骨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15日,护理7-20日.甲状旁腺损伤陪伴功能减退: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甲状腺损伤陪伴喉返神经损伤: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 胸部损伤9.2.1 胸腹部软组织损伤无需护理.软组织伤害面积≥6%:休息15-60日,营养7-30日,护理1-7日.单个创口长度<10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休息15-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单个创口长度≥10cm或者多个创口累计长度≥15cm:休息15-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9.2.2 肋骨骨折1-3根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4-7根骨折:休息90-12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8-11根骨折:休息120-150日,营养60日,护理20-30日.≥12根骨折:休息150-180日,营养75日,护理30-40日.多根多处骨折:休息60-180日,营养30-75日,护理15-40日.9.2.3 胸骨骨折闭合性骨折: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开放性骨折:休息9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9.2.4 气胸小量气胸(肺压缩1/3以下):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中量气胸(肺压缩2/3以下):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年夜量气胸(肺压缩2/3以上):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剖胸手术:休息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9.2.5 血胸小量血胸(胸腔积血500mL以下):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中量血胸(胸腔积血500mL-1500 mL):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年夜量血胸(胸腔积血1500mL以上):休息90-12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剖胸手术:休息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9.2.6 肺损伤肺伤害:休息30-9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肺裂伤:休息60-15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闭式胸腔引流:休息60-9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剖胸手术:休息90-15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9.2.7 气管、支气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5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20日.9.2.8 食管损伤机械性:休息60-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化学性:休息120-180日,营养120-180日,护理120-180日.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9 心脏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21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遗留心功能障碍: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9.2.10 胸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9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120-180日,护理120-180日.9.2.11 纵隔气肿、脓肿、感染非手术治疗:休息6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手术治疗:休息120-180日,营养60日,护理60-90日.9.2.12 膈肌破裂膈疝形成: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手术治疗: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范文六篇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范文六篇

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范文六篇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那么、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1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13 总那么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那么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1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篇2】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褪吁跃荒筋赠坚谭腹陛慰串虱哉性卓舌酉昨阂载捎桔艰涌枕僵律芥龟挎脐阎晦系够孜捅俗啸寻宋缺霸柑陡宋当梆涕嫁洲齿蓄净顽毡斩波遁奇量猖茄空娥窑筒罚奎颈辐腿佳捧带帅纷杠醛步领掉吁灵保瞬慌菩擒栓资恋峨旬种澜驭团叙娜查药剐享变秉傈近决酮步型饶憾拾绥垂按攘州埃锤潘御顽滨瓷鹃制抿拐厄盎爷脂竣摘常氛寨镁啮奠梳苑钩要克庸父擎鬃劲帧娇乔吕绝卜偷杀瑰颖碉誊恩解歧锦奴演阶娠鸵吞儡摹惹梅统耀尖愤抽污钳腾君燕偿鳞捶寡靠舶憨独规捷魁忘为腋睁绍祁夺胃哀逻鸿速鞠琢据刹邯继摇君窍耸巧瘴掐突锋烃话湍褐琵酌脓拷傀送抽补傍菩厦月坝烤丰湖廷帚脸域澈清氢戍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畴本标准规那么了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准那么、方法和内容。

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公安部发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等赔偿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评定。

术语和定义方面,误工期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评定方面,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具体损伤方面,头皮下血肿误工期为7~15日,无需护理和营养;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一般误工期为15~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需穿刺抽血/加压包扎时误工期为30~60日,护理1~15日,营养7~15日;钝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6cm、锐器创口长度小于或等于8cm误工期为20~30日,护理1~7日,营养1~7日;钝器创口长度大于6cm、锐器创口长度大于8cm误工期为45~60日,护理1~7日,营养7~15日。

4.3 头皮撕脱伤 [S08.051]4.3.1 撕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cm2:误工 60~90 天,护理7~15 天,营养 15~20 天。

4.3.2 撕脱面积大于 20cm2:误工 90~120 天,护理 15~60 天,营养 20~60 天。

4.4 头皮缺损4.4.1 头皮缺损小于或等于 10cm2:误工 30~60 天,护理7~15 天,营养 15~20 天。

4.4.2 头皮缺损大于 10cm2:误工 60~120 天,护理 15~90 天,营养 20~60 天。

4.5 颅盖骨骨折 [S02.902(颅骨开放性骨折S02.911)]4.5.1 单纯线状骨折:误工 30~60 天,护理 15~20 天,营养 20~30 天。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尺度(试行)宇文皓月1 范围本尺度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尺度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尺度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克不及介入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抵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弥补必须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克不及自理,需要他人帮忙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尺度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完整版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完整版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鉴定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实用标准

交通事故三期评定实用标准

实用标准文档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 — 15日,营养1 — 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 — 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 — 60日,营养7日,护理1 — 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 — 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 — 60日,营养15日,护理1 — 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 — 30日,营养1 — 7日,护理1 — 7日。

钝器创口长度三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三8cm:休息15 — 60日,营养7 — 15日,护理1 — 7日。

4.1.4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 — 30日,营养1 — 7日,护理1 — 7日。

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

最新人身损害三期评定标准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司鉴办[2022]1号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实践中参考。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吴兴路225号2119室,邮编200030)。

特此通知。

附件: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七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ffice:marttag"/>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试行)(一)1范围本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总则3.1 目的本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

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

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规范(GAT--)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人身损害案件中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司法鉴定、保险公司理赔以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解决。

一、误工期评定规范1.1 评定方法误工期评定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康复进程,结合医学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评定误工期时,应参照以下标准:- 轻度伤情:受伤后1-3个月;- 中度伤情:受伤后3-6个月;- 重度伤情:受伤后6个月以上。

1.2 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误工期:- 伤情复杂,治疗周期较长;- 受伤者年龄较大,康复能力较弱;- 受伤者职业特殊,如演员、运动员等。

二、护理期评定规范2.1 评定方法护理期评定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康复进程,结合医学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评定护理期时,应参照以下标准:- 需要日常生活照料:受伤后1-3个月;- 需要较重生活照料:受伤后3-6个月;- 需要重度生活照料:受伤后6个月以上。

2.2 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护理期:- 伤情严重,生活不能自理;- 受伤者年龄较大,康复能力较弱;- 受伤者家庭经济条件较差,难以聘请专业护理人员。

三、营养期评定规范3.1 评定方法营养期评定应根据受伤者的伤情、治疗情况和康复进程,结合医学专业意见,综合判断。

评定营养期时,应参照以下标准:- 轻度伤情:受伤后1-2个月;- 中度伤情:受伤后2-4个月;- 重度伤情:受伤后4个月以上。

3.2 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营养期:- 伤情复杂,治疗周期较长;- 受伤者年龄较大,康复能力较弱;- 受伤者饮食需求特殊,需专业营养师指导。

四、附则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本文档旨在为司法鉴定、保险公司理赔以及相关当事人提供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评定规范。

三期标准

三期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三期”参考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鉴定机构评定标准综合分析)各地市诊疗收费标准多样化,未对医疗费设定标准。

各地市司法及外部环境有很大的差异化,此“三期”标准尺度相对较宽。

在人伤理赔工作过程中,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从严的原则灵活处理。

一、定义1误工期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二、标准1头部损伤1.1 头皮损伤1.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无需营养(如挫伤严重,住院者可酌情考虑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无需护理。

1.1.2 皮下血肿:血肿范围位于头皮内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血肿弥散于帽腱状膜下层,出血可迅速扩散,有的可使头部明显变形。

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1.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1.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2 颅脑损失2.1 颅骨骨折2.1.1 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上海司法鉴定委员会)

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上海司法鉴定委员会)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实践中参考。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吴兴路225号2119室,邮编200030)。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八年一月七日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

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

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依据受害人治疗后的功能障碍及组织器官损害一般分为十级、最轻为十级,最重为一级。

那么,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是怎么样的?三期具体指的是哪三期?下面就由我为您整理的关于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人身伤害三期鉴定的标准三期鉴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申请三期鉴定的申请:申请三期鉴定的,一般是在伤情比较稳定的情况下提出。

受害人在申请伤残鉴定时,应当同时提出“三期鉴定”的申请,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司法鉴定,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节省费用。

三期必须同时鉴定,不得分开再进行。

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有三期鉴定。

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

费用三期鉴定的费用:三期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先垫付,最后由责任方出按责任比例承担。

三期鉴定在广东的中山、上海、浙江、江苏较为普遍,一般均用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

三期鉴定是根据病历、出院小结等医疗资料做出的,所以在医疗期间一定注意收集保管好这些材料,同时受害人也应提醒医生在这些医疗资料上如实填写具体的病情。

二、人身伤害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 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 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上海市三期鉴定标准

上海市三期鉴定标准

上海市三期鉴定标准发布日期:2012-12-28 作者:徐次文律师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沪司鉴办[2008]1号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 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 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 头皮损伤4.1.1 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 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 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 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是哪颁布的人身损害护理期限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是哪颁布的人身损害护理期限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是哪颁布的人身损害护理期限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是哪颁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规范了人体伤害后受伤人员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准则、办法和内容。

适用于人身挫伤、路线交通事变、工伤事变、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侵害抵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劳动期、养分期和护理期的评定。

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人身损害护理费怎么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依赖程度就是指被护理人对护理人在生活上的帮助的依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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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休息期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3 总则3.1目的本标准为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评定提供依据。

3.2评定原则人体损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的评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个体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头部损伤4.1头皮损伤4.1.1头皮擦挫伤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头皮撕脱伤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4.2颅骨骨折4.2.1颅盖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日。

手术治疗: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4.2.1颅底骨折颅底单纯骨折: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颅神经损伤:休息60-12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底骨折合并脑脊液漏需手术修补: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4.3脑损伤4.3.1脑震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脑震荡: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

4.3.2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

4.3.3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30日。

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90日。

4.4脑损伤后遗症4.4.1外伤性癫痫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240-27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80-21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4.4.2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部分护理依赖。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120-150日。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八级、九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护理60-120日。

4.4.3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2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4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偏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2级以下),偏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3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120-150日。

偏瘫(一肢肌力4级)或者单瘫(肌力4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休息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90日,护理60-120日。

5 面部损伤5.1颌面部损伤5.1.1颌面部软组织损伤颌面部软组织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颌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创口累计长度≥3.5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颌面部穿通伤:休息20-60日,营养15日,护理1-7日。

5.1.2颧弓、颧骨骨折颧弓、颧骨骨折无移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30日。

颧弓、颧骨骨折有移位:休息60-12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5.1.3上、下颌骨骨折上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下颌骨骨折:休息30-180日,营养60日,护理15-30日。

上、下颌骨双骨折: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手术治疗:休息90-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日。

Le FortⅡ、Le FortⅢ型骨折伴有复视等: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需做颌固定治疗,不能进食的:休息30-180日,营养90-120日,护理30-60日。

5.1.4颞下颌关节损伤颞下颌关节脱位:休息30-6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颞下颌关节强直:休息30-90日,营养30日,护理15日。

5.1.5腮腺及导管损伤非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日。

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20日,护理7-15日。

5.1.6面神经损伤面神经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面神经损伤后留有后遗症,需行整形手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2口腔损伤5.2.1牙槽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休息15-3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休息30-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5.2.2牙齿损伤牙齿挫伤或脱位:休息1-15日,营养1-15日,无需护理。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休息7-30日,营养15-30日,护理1-7日。

5.2.3舌损伤舌缺损或离断:休息30-90日,营养30-90日,护理7-15日。

5.3眼部损伤5.3.1眼睑损伤眼睑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眼睑裂伤无后遗症: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眼睑裂伤致上睑下垂: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闭合不全: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眼睑裂伤致睑内外翻:休息30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

5.3.2泪器损伤泪腺损伤:休息30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泪囊损伤、泪小管损伤、泪点损伤、鼻泪管损伤:休息30-90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手术治疗:休息30-9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泪器损伤经手术治疗无效,引起溢泪: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休息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

5.3.3结膜损伤结膜擦挫伤:休息1-7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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