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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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政法发[2012]74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12.11.13

【实施日期】2012.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卫政法发﹝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0号)和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以下简称6部门《大病保险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医保、医疗、医药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任务。要重点做好20种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在2013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三项工作任务。一是全面巩固提高两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二是全面推开6个病种(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三是全面开展12个病种(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的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其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1/3左右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开展12个病种的大病保障试点,优先选择在国家和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十二五”期间继续稳步推进其他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工作。

(三)保证农民受益。新农合对相关病种的实际补偿比例原则上应当达到本省(区、市)限定费用的70%左右。在此基础上,加强与民政部门的衔接,由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行补偿。鼓励社会公益团体或慈善救助组织支持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参合群众实际保障水平。

(四)加强政策衔接。在推进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中,各地要做好新农合大病保障与6部门《大病保险指导意见》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衔接。在按照6部门《大病保险指导意见》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地区,要优先将20种新农合重大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范围,先由新农合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进行补偿,对补偿后个人自付超过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部分,再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补偿,力争避免农村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强化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五)建立完善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体系。卫生部制定和完善20种重大疾病的临床路径,细化有关病种的分路径,完善部分病种的诊疗规范和指南,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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