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解读借名买房的相关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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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房产律师解读借名买房的相关法律案例
北京新政实行后,外地人在京购买房屋受到很大的限制。张女士是外地人,想在北京购买一套住房,但其在北京工作年限不到5年,不符合在京购房的条件。于是着急买房的她想到一个办法:找到有北京户口的好友李女士帮忙买一套房。原来,李女士家中现有一套住房,按新规可再购买一套住房。因此,张女士打算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一套房,由自己来承担购房所有费用,等相关手续都办完后,再通过过户的方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为了帮朋友忙,李女士同意了张女士的请求。两人也签订了相关协议,说明购房款由张女士支付,等房屋手续办完后,再过户给张女士。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法律分析:实际购房人与名义产权人间的这种借名买房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名义产权人以自己名义实施的购房行为是基于该委托合同关系实施的隐名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第402条、第404条的规定,受托人即名义产权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即实际购房人。
借名买房属于合同行为,借名买房合同是法律尚无特别规定的无名合同,借名买房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界定?如果借名买房合同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的行为,而且实际买房人具备购
买该房屋的资格,这类合同是有效的。尽管产权登记在名义买房人名下,但实际买房人仍然可以凭着付款证明、借名买房合同等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买房人的证据,要求名义买房人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如果借名买房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合同无效。比如,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①具有当地城镇户口;②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③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此外,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的权属通常是以产权登记为依据,既对房屋产权的确认采取登记公示方式,并产生公信力。即使合同有效,实际买房人出于不同的目的而借名买房,尽管从表面上达到了某种目的,但借名买房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一在房价上涨的诱惑下,名义买房人反悔的法律风险
二如果名义买房人对外存在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屋的法律风险。
三如果名义买房人意外死亡,对借名买房事实不知情的名义买房人的继承人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要求继承该房屋。
四如果借名买房行为发生在名义买房人结婚后,如果名义
买房人产生离婚纠纷,该房屋可能被名义买房人的配偶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北京地区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案例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买房人产生纠纷一般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名义买房人想实际占有房屋,起诉实际出资人腾房;第二种是实际出资人起诉名义买房人,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从受理的此类案件来看,“借名买房”的当事人双方在购房前都会私下签订一个协议,对“借名”行为做出约定:1.双方明确约定一方将自己所有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房号转让他方;2.双方不明确约定买卖房号,仅签订协议约定,房屋购买后有关房屋的所有权利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方,名义买房人要无条件协助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关手续;3.名义买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即与实际出资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套房屋出卖给实际出资人,待政策允许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尴尬的判决:实际出资人享有长期居住权。该法庭的法官表示,双方签订的“借名买房”协议,使不具备购买经适房资格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到了经济适用房,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应属于无效协议,但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也同样出现了该《管理办法》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问题。
对“借名买房”案件,该法庭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名字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实际出资人想要回出资,首先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即便能够证明其是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其要求退
还的房款也不是按现在的市场价退还,而是按当初买房时的价钱退还。法院同时考虑到,这样判决对实际出资人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反之出借身份一方会获取房屋涨价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鉴于此,若实际出资人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法院一般认定实际出资人对该房屋享有长期居住权,不用腾房。
但这种判决也让法院颇为尴尬,因有房屋所有权的人不能居住该房屋,而实际居住该房屋的人却不享有所有权。法院对类似的“借名买房”案件有过判决。在另一起案件中,因名义上的购房人通过“武力”强行换锁,占了房屋,实际购买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名义上的购买人返还全部房款和利息,并赔偿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名义上的购房人返还30多万元房款,并赔偿实际购房人因房价上涨而遭受的损失45万余元。
【北京房地产律师特别提醒】“借名买房”注意事项
不论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还是在二手房交易中,难免发生纠纷。要想避免纠纷的发生或减少权利受侵害,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李建立律师特别提醒:
一、依法进行登记。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如要获得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必须进行物权登记,未进行物权登记的人,不能成为不动产的权利人。
二、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因此,如果因客观原因需要将房
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应当与对方有一份书面合同,合同中需要明确,如果对方主张其是法律上的物权人,对方应当按房屋当时的市场价支付价款。同时,要保存好本人支付价款的收据,一是旦发生纠纷,还可以依照合同主张所享有的债权。这样虽然丧失了物权,但是能够保护自己的债权。
三、事先作好咨询。在现有情况下,可以说买房是大多数人的终身大事,因此一定要慎重行事,建议大家在作出买房决策前,一定要找房产专业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他们会告诉你应当注意什么和怎么做。要特别提醒的是必须是专业人士,即具有房地产交易专业知识的操作经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