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经验+原创高分笔记 呕心沥血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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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备考经验
今年是个忙碌的年份,2月份订婚,3月份结婚,然后报名中级。昨天看到自己成绩的那一刻,真是太开心了,今年真是充满了收获。今年是符合报名资格的第一年,心一横就把3科全部都报了。因为想着现在还年轻,时间和精力都比较充足,在生宝宝前考试可能更轻松一点。然后大概从5月份开始看书,听课件,记笔记,很辛苦。好在一次三门一起通过,这里分享一些经验,希望对大家有点用处。
复习时间不算很长的那种,也踏踏实实前后花了4个月的时间学习。因为在职,平时上班不算很忙,白天会抽空看个一两个视频,然后晚上回家会看个2个视频。我们上班氛围算轻松,领导对于你看书也不会加以管制,我也得感谢老公,考试这三四个月基本把家里的家务承包了,谢谢他的大力支持。看完一遍基础班,视频真的蛮多的,全部加起来有两百多个。我发现视频只是帮助理解,笔记很重要!笔记很重要!笔记很重要!重要的事情说三遍。我花了太多时间在听课件上面了,有些不是很重要的章节,其实不必要听过,笔记多看看,精华都在那里。然后习题要配套做,我买了东奥的轻松过关二,其实还是买错了,因为题目偏难,而且没有很多归纳点,对于我这种只是追求过的,基础一般的,应该买轻一的。最后几套题目和往年的真题一定要做,我最后几天时间基本上是在做真题和看讲义,真题能帮助熟悉题型和把握考试时间。
对于会计实务,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和所得税是重点也是难点,多看2遍视频,然后一定要熟记会计分录,这样你半理解半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记忆,基本也都能做了。实务其他都不是很难,有点基础和看过书的基本不是问题,不用特别花时间,做做题目练手就可以了。财务管理,主要就是一些公式,注重理解和公式的记忆,我把主要的公式都归纳到了一起,方便记忆,大题目要多做,也是真题很重要。经济法教材那么厚一本,基本靠记忆,我是考前1个月开始看书的,为了记得更牢一点,经济法的题目就是给你感觉我会做又不确定的感觉,但是难度算是最低的。
最后再温馨提示一下,今年参加的是机考,发现时间好紧张啊,特别是第一科财管,很多公式输入比起纸上写更花时间,各位要是有机会最后机考模拟题目做一下,注意时间哦。
下面是我做的笔记,和大家分享。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概述:
经济法的体系宏观调控法
财税调控法财政法财政体制法具体包括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
财政收支法
税法税收体制法
税收征纳法
金融调控法
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市场监管法)
反垄断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属于市场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保护法
缩记法,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国人大制订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
注意:全国人大每年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和年度计划,从法理上说,应与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法律”的范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订,属于“行政法规”的范
畴。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怎么扣除。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订,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主体:
分类 1.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是重要的调控主体。
受控主体:企业(包括商业银行)、经宫者、消费者,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
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
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如全国人才)
执法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检验局)
注意:民法强调主体之间的平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经济法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工商局对企业进行规制时,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资格的取得主体资格取得的法
律依据的差异性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要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
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注意:只有某些特殊行为(如银行、保险、证券)有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哪些企业可以卖西瓜,
法律没有限制,老老实实接受限制、依法纳税即可。想开银行,则需要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
限制。
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虽然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者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属性 A.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B.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基本分类
调制行为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宏观调
控行为
财税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市场规制行为
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
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可分为横向对策行为:企业与企业之间
纵向对策行为:如企业到底是依法纳税还是偷税。
注意: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其行为可称为“市场对策行为”。
其他分类从主体角度作
出的分类单方行为: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
就是说国家出的政策,不需要跟下面的企业商量。
非单方行为: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就是说一个企业不行,要多方。
自为行为
代理行为
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的分类抽象行为:调制行为属于抽象行为(任何偷税的企业都将面临着税法的严惩,不是针对某一个企业制定的政策)。
具体行为:对策行为属于具体行为(每一个企业偷税的对策各不相同,有的选择不再偷税,有的选择继续偷税)
注意:调制行为一般属于要式行为(有明文立法),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法律一般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企业无需将自己偷税的行为方案上报给税务局)。
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调制行为有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级的。
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既可能合法,也可能非合法。
行为的四个要素行为目的从调控主体和规
制主体来看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目标”,在此基础上,实现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最高目标”。
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来看其市场对策行为的目标,主要是实现利润最大化或者效用最大化。同时,在同调控主体的规制主体的博弈过程中,也要力图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效率、利益的追求,恰恰是其进行相关对策行为的动因。
认知能力对于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认知能力,在经济法上应当特别强调,它龙其关系到对经法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关系到调制行为的成败得失。
如果企业的行为超过了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并且利用消费者在认知能力上的弱势来从事违法行为,
就会涉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