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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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 • • • 一、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 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 (1)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 要约与要约邀请
• 要约与要约引诱的主要区别:如果是要约,它一经 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其须受到约束,合同即告成 立;如果是要约引诱,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 该要约引诱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引诱的一方仍 不受约束 •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的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 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的房子,就写信给原告, “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果 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写好申请, 一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 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 行。 •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什么行为?
• 2、德国法
– 原则上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 3、法国法
– 原则上无拘束力,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4、中国法
– 可撤销
• 3.要约的消灭 • (1)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在法律上消灭 • (2)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 (3)要约过期 • (4)要约因受要约人拒绝或实质变更 • (5)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一)错误----指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作的 不正确的假设 并非任何错误都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二)欺诈----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并因此从对方的 损失中获利的故意行为 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三)胁迫----指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加以损害相威 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的行为 1、 大陆法----无效 德国法----胁迫:撤销;乘人穷困:无效 法国—无效 2、英美法--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胁迫(普通法):无效; 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胁迫,即不正当影响(衡平法):撤销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无效 4、中国—《民法通则》:无效;《合同法》:变更或撤销 (四)显失公平
巴特纳机床有限公司诉艾克赛公 司案(1979年)
• 原告卖一台机床给被告,开价75535英镑, 并附带价格浮动条款,即交货时若逢通 货膨胀,机床价格也相应上浮。被告在 复信中只同意了75535英镑,未提价格浮 动条款。原告在匆忙中签了字,并通知 了被告,待交货时正值通货膨胀,原告 提出价格上浮2897英镑,被告拒绝。该 案如何处理?
案例
• 葛莱斯布劳克诉葛莱摩根案(1925)
– 被告是个煤矿业主,担心罢工的矿工破坏煤 矿设施,遂要求警察驻扎矿区,警察没同意, 认为按常规巡逻足以对付这一情况。被告遂 答应愿付警察驻扎费,后被告却又拒绝支付 费用。
• 哈特立诉鲍生比案(1857)
– 三分之一的船员开小差,船长答应把他们的 工资分给剩下的船员,后来船长反悔。
案例
• 巴顿诉阿姆斯特朗案(1976年)
– 原告和被告都是澳大利亚一家大公司的股东, 被告想买原告的股份,遭到拒绝后,遂采取 一系列威胁手段胁迫原告。在一次股东大会 上,被告对原告说,这座城市并不象你想象 的那么安全,你若不各我合作,你会后悔的。 原告的住处被被告指使的人监视,原告常常 在半夜接到被告的威胁电话,在这种情况下, 原告被迫就范。该案件如何处理?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 (一)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 (二)基本特征 • 1.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 2.法律地位平等 • 3.合同是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关系为目的 • 4.是一种合法行为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二、合同的分类 • (一)按照合同当事人相互间的义务:双务合同和单 务合同 • (二)按照合同的表示形式:明示合同与暗示合同 • (三)根据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 (四)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是否等价有偿:有 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 (五)根据合同成立是否必须交付实物:Leabharlann Baidu成合同和 实践合同
(二)承诺
• 1.承诺及其构成要件 •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规定的方式对要 约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发出 •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间做出 •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 人订立合同 • (5)承诺的必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方式
(二)英美法
合同的法律原则主要包含在普通法中,即判例法。除 印度外,其他国家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同法。
(三)我国的合同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单行法规
(四)国际规范
《公约》、《通则》、惯例等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 五、合同法的概念及原则 • (一)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 (二)基本原则 • 1.合同自由原则 • 2.诚实信用原则
已履行的对价与过去的对价的区别:已履行的对价 是在对方作出允诺之时提供的,是以此作为换取对 方允诺的对价;而过去的对价,是在对方作出允诺 之前已经完成了的,并不是以此来换取对方的允诺。
(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做为对 价
案例
• 斯蒂克诉马立克案(1809)
– 船方雇佣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 的海上航行,途中两名海员开了小差,船长 答应其余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 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 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
但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会把对价不 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一种证据,当事人可 以要求解除合同。
(3)对价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对价, 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
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的例外:一方应对方请求为 对方提供了某种服务,日后对方允诺给予报酬,则 这种过去已经提供的服务仍可作为日后允诺给予报 酬的对价,这项允诺是有约束力的。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 (一)概念:指合同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实现 合同内容的行为 (二)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适当履行) 2、合作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二、违约 (一)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其合 同义务,或没有完全履行其义务的行为
(二)归责原则:过失责任与严格责任 (三)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合同的一种 通知 三、违约的形式 (一)大陆法 1.德国法----给付不能与给付延迟 2.法国法----不履行债务与延迟履行债务 (二)英美法 1.英国法:违反条件、违反担保、违反中间性条款 2.美国法: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 3.提前违约----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 之前,即明确表示他届时将不履行合同。 4.履约不可能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必须有损害的事实; 大陆法: 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二者必须有因果关系 英美法:违约
2.损害赔偿的方法
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 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英美法只有金钱赔偿 中国法金钱赔偿为主
北大西洋船舶公司诉海威汀造船厂案(1978年) 原告与被告订了原告造船的合同,合同规定, 价格为固定价格,不随市场波动,价格分五次付 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 原告急需用船,遂要求另加10%款项,原告只好 同意。在交船后,又继续付款直至全部付清,后 来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该案件如何处理?


• 纽曼诉斯奇夫案(1985年) • 一个名叫斯夫的人,自称为反税收者,在美国哥 伦比亚广播公司(CBS)凌晨3点至4点的一档夜 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 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 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 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10万美元。”哥伦亚广 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 联邦税法中确实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 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万美元, 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 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
• (三)国际法律文件 • 1.《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
– 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 预期违约
•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瑕疵履行与延迟履行 – 根本不履行与非根本不履行
• (四)中国法
– 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
• 四、违约的救济方法 • (一)实际履行
– 又称依约履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债权人要求 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二是指债权人通过 国家强制力使债务人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
二、当事人的订约能力
• (一)自然人的订约能力 • (二)法人的订约能力
三、对价与约因 (一)对价 1.概念 是“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或好处,或 者是指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 某项损失或者承担某项义务”。 2.条件 (1) 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2)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 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1971) 被告答应以1英镑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 被告反悔了,声称1英镑是个不充分的对价。
2.承诺生效的时间
• • • • 英美法:投邮主义 大陆法:到达主义 中国:到达主义 公约:到达主义
• 豪威尔公司诉休斯案(1974年) –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桩财产, 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 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 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卖给了别人。该 案件该如何处理? • 3.承诺延迟 • 4.承诺的撤回
• 1、英美法 • 原则上无拘束力,采用签字腊封式或有 对价除外 • 形成了“不得自食其言”和“信赖”原 则 • 朗内杰建筑公司诉豪斯汀公司案(1970 年)
– 原告准备投标一所美国社区大学的改建工程, 把其中一项转包给被告,被告认为这一转包 项目需15900美元,原告于1968年6月中标, 于9月把转包工程转给被告,被告拒绝了。 原告只好又找另一家公司,另一家公司声称 需23000美元,原告于是诉被告。该案如何 处理?
(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即只有对某项允诺付出了对价 的人,才能要求强制执行该允诺 (二)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 最直接的目的 四、合同的形式 1. 要式合同 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 作为合同存在的证据 2.不要式合同 五、合同必须合法 (一)大陆法 把合同违法、违反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区分为合同违法 与不道德 (二)英美法 违反公共政策、合同不道德、合同违反法律 (三)中国法 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非法目的、违法的合同
1.大陆法----德国法:实际履行是主要救济方法 法国法:是可供选择的救济方法 2.英美法----实际履行是例外的救济方法 3.中国法----实际履行是主要救济方法国际法律文 件 4. 《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法院无义务作 出判决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金钱债务与非金钱债务 (二)损害赔偿 是违约方支付一定的金钱以弥补另一方当事人损 失的一种违约的救济方法。
第三章 合同法
• [教学目的] •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 成立及其生效的要件;掌握订立国际商事合同应 注意的法律问题并能运用理论指导实践 • [本章重点] • 1、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 2、要约与承诺 • 3、合同的抗辩 • 4、情势变迁 • 5、违约救济 • [本章难点] • 要约与承诺
• • • • • • • •
(2)要约的内容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交错要约 2.要约的约束力 (1)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2)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尚未到达 受要约人之前,即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将该 项要约取消 • 撤销----是指要约人在其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后 即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
• 三、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 1.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协 议 • 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 3.合同必须有对价或约因 • 4.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 5.合同必须合法 • 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四、各国合同法的编制体例 (一)大陆法
合同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的,包含在民法典或债 务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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