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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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

1、夏、商时期:占主要地位的以族为单位的土地公有制,农业生产往往采取集体劳作的方式进行。

2、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虽然有“薄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但是,实际上却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

井田制:是和分封制度相适应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当时的土地制度划分为井田,井田以公田和私田的划分为主要特征。各级贵族主要剥削民众的劳役地租。公田由村社成员共同耕种,收获全部上交国家,私田是村社成员的份地,公社成员必须按照制度定期交换份地,随着份地的变动迁居,村社劳动者对私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以在公田上无偿劳动为条件的。

3、春秋战国时期:春秋及战国初年,井田制的破坏使农民对自耕份地的占有关系加强,出现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贵族阶级的进一步分化,也使一部分贵族下降为自耕农。战国初期之后,军功贵族通过赐予和买卖取得土地(如商鞅变法内容奖励军功);同时,商人、货币持有人也通过买卖去的土地,他们和军功贵族一起成为新兴大土地所有者。

4、秦朝:前216年,秦政府颁发“使黔首自食田”的法令,进行全国性的土地登记,这次登记,在于承认现实土地的占有状况,以稳定赋税收入,这样,也就以国家统一法令的形式,确认了土地的私有权。

5、汉朝封建土地制度:汉朝存在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

(1)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有土地,直接由国家政权掌握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叫做公田。主要包括:一是全国的森林、荒地,河流;二是皇帝的林园;三是分散在各地没收的富人、豪强、商贾的土地。

公田的经营方式:

一种是假田制:就是把国有土地出租给无地农民耕种,史称“假民公田”,农民要交税。

一种屯田制:从汉武帝开始大规模屯田,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民屯要交纳地租,屯田者主要是内地迁徙的移民。军屯由戍卒耕种,屯田卒由政府发给农具、耕牛,收获的粮食交国家。屯田卒的衣食由政府拨给。

(2)、地主土地所有制:地主、豪强、大官僚、富商占有的土地,其来源,有的是通过赏赐,有的是兼并,也有的是通过抢占和买卖。

采取租佃方式经营。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占有小块土地独立经营。

6、三国时期:三国时期的屯田制,是国家对国有土地的一种经营方式,它由曹操率先实行,196年曹操接受枣祗、韩浩的建议,招募流亡农民在许县附近实行屯田。后实行军屯。

民屯每50人1屯,屯田民名为招募实为驱迫,国家对民屯采取军事组织的方式管理,管理机构为屯司马,与郡县官员并列,而不相统属,直隶于中央,屯田民不得随意离开土地,没有人身自由,他们耕种的土地要向国家缴纳分成地租,同时也要承担兵役和徭役。军屯60人为1营,军屯的士卒与屯田民一样缴纳分成地租。孙吴在长江中下游地区实行屯田,也分为军屯和民屯,蜀汉只有军屯。

屯田的意义:屯田的实施不仅解决了军队的给养问题,有利于实现区域统一,而且对安置流民,缓和社会矛盾,恢复和发展生产起了重要作用。

国家对屯田的剥削日重,魏末晋初,屯田的分成租甚至高达八二开或者七三开。赋役越来越沉重,屯田制逐渐瓦解。晋武帝时期两次下令罢屯田官,民屯宣告废止。

7、西晋时期占田制:

为了加强对自耕农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280年西晋颁布占田制,占田制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占田课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70亩,女子一人30亩,丁男(男女16岁至60岁为正丁)课田50亩,丁女课田20亩,次丁男课田(13岁到15岁、61到65岁为次订)25亩,次丁女及老小没有课田,占田数是指一般民户可以按人口占有和耕种的田亩数,课田则是按丁承担租税的田亩数。

二是户调制,规定丁男为户主的户民,每年纳绢3匹、绵3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者减半交纳。三是官吏占田荫户制,规定一品可以占田50顷,每品依次递减5顷,至第九品占田10顷。荫庇佃客的户数,自一品50户至九品1户不等,此外,官吏还可以荫庇亲属,依官品高低有所不同,凡被官吏荫庇的客户和亲属都不负担国家征派的徭役,实际上成为私家的依附人口。占田制中规定的占田数额,只是允许民户自行占有,并非由国家如数进行分配,而无论占田是否达到法定指标,都要按照规定的课田亩数交纳田租。

8、北魏均田制:

485年北魏政府接受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对授田的对象、种类和数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给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露田加倍授给,以备休耕。露田不得买卖,授田者身死或年满70岁者归还官府。桑田则为永业田,世代相传,不归还政府,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

买卖。

(2)、奴婢授田与良人相同,耕牛每头授田30亩,限4牛。

(3)、土广人稀地区,可以任力耕垦。土狭民稠之处,允许民户迁往他乡。不迁者授田不足,可以用桑田充露田之数,仍然不足时,不给倍田,再不足则减少应授田数量。

(4)、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多少不等的公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官吏所授土地不得买卖。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一种比较完备的土地制度,均田制的推行,实际上并不是完全平均土地,因为官僚贵族除隐占土地外,还依赖拥有的大量奴婢和耕牛获得授田。均田制是一种国有与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其中,有受有还的露田,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必归还的桑田,所有权则属农民。北魏以后,东魏、北齐、西魏、北周继续实行均田制。9、隋朝均田制:

主要内容:丁男每人受露田80亩,妇女40亩为口分田,死后归还国家,受桑田或麻田20亩,为永业田,可传给子孙,奴婢授田与良人同,但受田奴婢人数有限额,依占有奴婢者的爵位、官品、身份人数不等,丁牛1头授田60亩,每家限4头。

10唐朝均田制:18岁以上男子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官僚有职分田,作为俸禄补充,官府有工廨田,作为办公费用,所有权归国家。主要包括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以及对土地买卖的规定。

唐朝均田制与前朝相比,内容最为详备并取消了奴婢、妇女及耕牛受田,增加了对工商业者、僧侣的受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工商业及寺院经济的发展。

后来,随着土地兼并加剧,均田制逐渐瓦解。

11清朝更名田

尤其要注意北魏到唐朝均田制的演变

隋唐政治经济热点考点

1.如何理解均田制、租庸调制、两税法?

解题思路:隋末,地主阶级在残酷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经济。唐朝建立后,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如何使流亡无地的农民再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和通过什么办法对他们征收赋税。不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统治就不会稳定,国家财政就缺乏保障。为此,唐朝统治者沿用并改进了北魏以来实行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

均田制:唐田令承认,农民在隋末农民战争中占有的田地合法,并将国家控制的荒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因此,均田制的实行对于唐初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均田制决不是平均分配土地,也不保证每个农民都能占有法令上规定的土地数目。均田制的真正目的,是保证地主阶级占有土地的前提下,以均田为根据向农民征收赋税,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徭役。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地主阶级对土地的贪欲越来越凶,同时,封建政府加在人民身上的繁重的赋税和徭役,使大量农民弃家卖产,流亡他乡,地主则乘机大肆兼并土地,均田制逐渐被破坏。

租庸调制: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税制度是租庸调制。它以均田制为基础,以人丁为征收对象。它规定:受田的农民必须交纳定量的租、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徭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唐朝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制使赋税额由随意征收改为固额征收,赋役负担相对减轻,纳庸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因此,它的实行,在唐前期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也相应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农民手中的土地更少了,大批逃亡,租庸调制对他们不再适应。同时,对兼并大量土地,拥有大量谷帛的地主们,仅按人口向他们抽租庸调实在所得不多,而且地主还千方百计隐瞒丁口。这一情况,在安史之乱后更加突出,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缓和阶级矛盾,改变赋税制度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两税法的特点是按土地、财产的多少收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一年分夏、秋两季两次纳税。两税法的实行,是我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使唐朝中期以来极端混乱的税制得到统一;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表明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放松;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人,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但两税法实行后,土地兼并不再受到限制,故越来越严重,大地主干方百计隐瞒财产,把赋税转嫁到农民身上,而政府在两税之外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两税法只严格地执行了一个很短的时期。

2.如何认识隋唐时期的科举制?

解题思路:科举制是我国古代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科举制在隋唐时期创立和发展,是北魏以来经济阶级关系变动的结果。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特别是均田制的实行,使得普通地主的经济实力得到加强,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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