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孕产保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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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保健管理制度孕产保健管理制度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立健全孕前保健体系。
孕前保健是孕妇在怀孕前期接受医疗健康检查,进行身体体检,了解自身的身体状况和生育准备情况,及时发现慢性疾病、遗传病等高危因素,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提高怀孕成功率,降低孕产风险,增加母婴的健康指数。
二、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服务体系。
孕产期保健是孕妇在怀孕期间接受各项产前检查,定期进行产检,进行孕妇病史、家族史、遗传史等的汇总和评估,制定个性化的产前护理方案,对孕妇进行全面的身体和心理护理,强调孕妇的营养补充、体力锻炼、心理疏导等,增强孕妇的自我保护意识,降低孕产风险,确保母婴的健康平安。
三、建立健全产后康复保健服务机制。
产后康复是孕妇分娩后进行产后康复恢复期,注意休息、合理膳食、均衡营养、防止产后感染、促进产后伤口愈合,有效减少产后出血、继发性感染等并发症,加强母婴关系的亲子互动,建立母婴的亲近感,促进母婴的身心健康,增进家庭的幸福和和谐。
四、加强孕产妇健康教育普及。
孕产妇健康教育是指对孕产妇和家属进行相关孕产知识的传授,提高他们的孕期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预防和避免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促进孕妇的身心健康,增加母婴的健康幸福指数。
五、强化孕产保健管理制度的落实和监督。
孕产保健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是非常关键的,需要有严格的落实和监督机制,保障各项管理措施的贯彻执行,确保产妇得到全面的保健服务,维护孕产妇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权益,保障母婴的安全和健康。
综上所述,孕产保健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孕妇的生育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减少新生儿死亡率,促进母婴的健康,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而建立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健康管理制度。
只有建立健全的孕产保健管理制度,才能有效促进孕产妇的健康和母婴的安全,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高度重视孕产保健管理制度,加强对其实施和执行的监督,全面提升孕产妇和母婴的健康水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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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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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泰卫疾妇处[2011] 号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办法》明确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要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孕产期保健的具体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孕产期保健的业务管理,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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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文体卫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妇幼保健站:现将卫生部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滨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妇产妇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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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妇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孕产妇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以及对孕产妇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妇产妇工作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孕前、孕期、产时和产后全过程管理,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安全。
第四条妇产妇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温馨、人文的原则,尊重妇女权益,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孕产妇的生活质量。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妇产妇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政策和措施,监督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设立妇产妇保健科,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孕产妇的医疗、保健、康复等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妇产妇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内部监控,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健康管理第八条孕产妇健康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孕前保健: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提倡科学备孕,加强孕前检查,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
(二)孕期保健:定期进行产前检查,监测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指导孕妇合理膳食、适度运动。
(三)产时保健:严格遵循产程处理规范,确保母婴安全,减少分娩并发症。
(四)产后保健:关注产妇身体恢复,提供产后心理辅导,指导科学喂养,预防产后疾病。
四、服务质量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十条医护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自主权,提供温馨、周到的服务。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孕产妇医疗设备和技术创新,提高孕产妇医疗服务的可达性和便捷性。
五、危急重症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妇危急重症管理制度,明确危急重症孕产妇的识别、救治和转会诊流程。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提高危急重症孕产妇的救治能力。
第十四条医护人员应熟练掌握孕产妇危急重症的急救技能,确保母婴生命安全。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
![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1)](https://img.taocdn.com/s3/m/8b05991e0740be1e650e9a24.png)
卫生部文件卫妇社发〔2007〕56号卫生部印发《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强化预防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措施,我部组织制定了《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孕前保健服务,不断探索孕前保健服务的新模式。
有关附件电子版及表格录入程序可直接从中国生育健康网(www.healthychildren.org.cn)下载。
附件: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二○○七年二月六日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孕前保健是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发生为宗旨,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为主要内容的保健服务。
孕前保健是婚前保健的延续,是孕产期保健的前移。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逐步提供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保健等规范化、系统化的生育健康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的我国妇女儿童健康目标,特制订《孕前保健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一、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与咨询。
热情接待夫妻双方,讲解孕前保健的重要性,介绍孕前保健服务内容及流程。
通过询问、讲座及健康资料的发放等,为准备怀孕的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服务。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生理和心理保健知识;有关生育的基本知识(如生命的孕育过程等);生活方式、孕前及孕期运动方式、饮食营养和环境因素等对生育的影响;出生缺陷及遗传性疾病的防治等。
(二)健康状况检查。
通过咨询和孕前医学检查,对准备怀孕夫妇的健康状况做出初步评估。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https://img.taocdn.com/s3/m/38e098441ed9ad51f01df2fc.png)
【法规标题】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11〕56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1-06-23【生效时间】2011-06-23【关键词】女职工保护,场(厂)内医药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解读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61e8388c680203d8ce2f2411.png)
孕早期检查内容
项 目
新规范 基本公共卫生 血/尿常规、血 型、肝功能、 肾功能、乙型 肝炎 指南 血/尿常规、血型(ABO及 Rh)、肝功、肾功、表抗、 空腹血糖、梅毒、HIV HCV、早孕期母血PAPP-A 和free β-hCG、超声、心 电图。选择性的抗D滴度、 OGTT、地中海贫血、血清 铁、PPD试验、宫颈细胞 学、宫颈分泌物、淋球菌 和沙眼衣原体、BV 血/尿常规、血型 (ABO及Rh)、 基 阴道分泌物、肝 本 功、肾功、表抗、 梅毒、HIV 血糖测定、宫颈 建 脱落细胞、衣原 议 体及淋菌、心电 图等
• “工作规范”中,进一步明确了不同孕期的保健
重点:
——孕早期主要筛查不适宜妊娠的疾病、提供保
护胚胎及预防出生缺陷的指导;提出了口腔保健 ——孕中期主要进行产前筛查和提供营养指导; ——孕晚期主要筛查并处理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监测胎儿生长发育与宫内安危情况。
孕产期保健主要服务内容
• 根据我国性传播疾病、艾滋病发病率不断上升的流行 情况,在配套的“工作规范”中特将乙肝表面抗原、梅毒 血清学检测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纳入到孕期初诊检查的 基本辅助检查项目中。 • 基本检查项目:妊娠16-24周超声筛查胎儿畸形。
血/尿常规, 血/尿常规, 基 血红蛋白、尿蛋 16~24周超声筛 18-24周胎儿系 本 白 查胎儿畸形 统超声 16~20周唐氏筛 建 查。24~28周糖 议 尿病筛查 超声测量宫颈 长度
孕中期检查内容-3rd
新规范
时 间 无
基本公共卫生
无
指南
24~28周 GDM筛查,尿常规 Rh阴性者抗D滴度检 查,早产高危者宫颈 阴道分泌物检测fFN
e.辅助检查
基本检查项目: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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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条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标准,对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孕产期保健科(室),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服务第九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保健;(二)孕期保健,包括定期产检、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健康辅导等;(三)分娩过程中的保健,包括分娩计划、分娩镇痛、难产处理等;(四)产后保健,包括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产后心理健康辅导等;(五)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评估、管理和救治;(六)孕产期疾病和并发症的诊断、治疗和预防;(七)孕产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孕产期保健计划,并提供全程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第十二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妇幼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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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妇幼卫生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1. 国家设立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妇幼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妇幼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管理工作。
3.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卫生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内容1. 制定妇幼卫生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 开展妇幼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和儿童的自我保健意识。
3. 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负责孕产妇保健工作,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
5. 负责儿童保健工作,提供儿童健康服务,加强儿童健康管理。
6. 开展妇幼卫生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技术水平。
7. 负责妇幼卫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妇幼卫生服务人员素质。
8. 监督和管理妇幼卫生资金和物资,确保资金和物资的合理使用。
四、工作流程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2. 组织实施: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妇幼卫生服务活动。
3. 监测和评估:对妇幼卫生服务活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信息报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妇幼卫生服务活动情况。
五、人员配备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医师、护士、技师等专业人员。
2. 从事妇幼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技能。
3.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妇幼卫生人员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经费保障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妇幼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2.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使用妇幼卫生资金和物资,确保资金和物资的发挥最大效益。
产妇保健工作制度
![产妇保健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6f5bb97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3e.png)
产妇保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产妇保健工作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产妇身心健康,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妇幼卫生服务,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母婴安全。
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产妇保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对产妇保健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妇幼保健科,负责产妇保健的日常管理工作。
妇幼保健科应当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人员,确保产妇保健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产妇保健工作。
三、服务内容1. 产后访视:产妇出院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的身体状况、母乳喂养情况、新生儿健康状况等,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2. 产后健康检查:产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后健康检查,以确定产后身体是否已经恢复正常。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3. 母乳喂养指导:为产妇提供母乳喂养的指导和支持,帮助解决母乳喂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母乳喂养的成功。
4. 产后康复服务:为需要康复的产妇提供康复服务,包括形体恢复、心理康复等,帮助产妇尽快恢复身心健康。
5. 性保健和避孕指导:为产妇提供性保健和避孕的知识和指导,帮助产妇保持良好的性健康,避免不必要的怀孕。
6. 健康教育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产妇及其家庭对妇幼卫生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建立。
四、服务流程1. 产妇出院前,由主治医师对产妇进行出院指导,告知产后访视、产后健康检查等相关事项。
2. 产妇出院后,妇幼保健科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产妇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后健康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主治医师报告并处理。
4. 妇幼保健科应当定期组织产后康复医师对产妇进行康复评估和康复治疗,提供形体恢复等方面的服务。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1fc1d3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ab.png)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XXX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XXX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1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该当以保障母婴平安为目标,遵守保健与临床相联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体系,对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分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举行督导、考核;3(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抢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义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分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详细组织和信息处置惩罚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卫生部发布《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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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议检查项 目: 孕期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者 , 入
院后应进行检测 ,并根据病情需要适 当增 加其 他检 查项 目。 4 快速评 估孕妇健 康、胎儿生长发育及宫 内安危情况; . 筛查有无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 ,以及胎儿有无宫 内窘迫;综 合判 断是否存 在影响 阴道分娩 的 因素 ;接诊 的 医疗保 健机
根据妊娠不 同时期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合并症 、并发 症及 胎儿 发育等情 况 ,确 定孕期各 阶段保 健重点 。
( )初诊和复诊 内容。依据孕妇 到医疗保健机 构接 受 三 孕期检 查 的时机 ,孕期保 健分 为初诊 和复 诊 。
1 初诊 。 . ( )确 定妊娠 和孕周 , 每位 孕妇建 立孕产 期保健 卡 1 为
( )产后访 视 。 二
产后 3 ~7天 、2 8天 分别进行 家庭访 视 1次 ,出现母 婴 异常情 况应 当适 当增 加访 视次数 或指导 及时就 医 。 1 产 妇访 视 。 .
( )了 解产 妇 分 娩情 况 、孕 产期 有 无 异常 以及诊 治 1
过程 。
() 问一 般情况 , 2 询 观察精神状态 、 色和 恶露 情况 。 面
2 1年 1月 第 1 卷 第 1期 01 1 8 1
( )助 产过 程 中须严格 无菌 操作 。进 行产 包 、产 妇外 1 阴 、接 生者 手和手 臂 、新 生儿 脐带 的消毒 。 ( )对有可 能发生产 褥感染的产妇要合理应用抗 生素 , 2
做好产 褥期 卫生 指导 。
() 2 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 、生长发育评估 , 及 时 发现异常 ,及 时处理 。做 好 出生缺 陷的诊断 与报告 。 ( )加 强对 高危新生 儿的监 护 ,必要 时应 当转入 有条 3 件 的医疗保 健机 构进行 监护 及治疗 。 ( )进行新 生儿疾 病筛 查及 预防接 种。 4 ( )出院时对 新生儿进 行全 面健康评 估 。对有高 危因 5
孕产妇妇幼管理制度
![孕产妇妇幼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296c87e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6c.png)
孕产妇妇幼管理制度一、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1. 孕产妇预防保健管理制度(1)孕产妇健康管理档案对孕妇进行全面健康评估和建档,包括孕前健康状况、孕期体重管理、孕期血糖、血压监测等内容,建立详细的健康档案,供医护人员及时查阅和分析,为孕妇提供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
(2)孕妇定期体检制定孕妇定期体检计划,包括孕初、孕中、孕晚和分娩前的多次体检,并提供孕妇唯一专属的专业医疗团队进行全方位评估和指导,确保孕妇的身体健康和胎儿的健康发育。
(3)孕产妇营养管理针对孕妇的不同体质和孕期特点,制定合理的营养膳食方案,提倡孕期饮食均衡、多样化,保证孕妇及胎儿的各项营养需求,预防孕期疾病发生。
2. 产妇产后保健管理制度(1)产后健康评估产后立即对产妇进行健康评估,包括伤口愈合情况、子宫恢复情况、哺乳状况等,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后并发症,确保产妇康复。
(2)产妇康复护理建立完善的产妇康复护理机制,包括营养膳食、产后体形恢复、心理疏导、哺乳指导等内容,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护理服务,促进产妇身心健康。
3. 婴幼儿管理制度(1)新生儿护理建立新生儿护理标准,包括新生儿出生后的第一时间抢救、新生儿母乳喂养、新生儿营养、新生儿疫苗接种等内容,确保新生儿的健康成长。
(2)婴幼儿健康管理制定婴幼儿健康管理计划,对婴幼儿进行定期体检、生长发育评估、营养喂养指导、疫苗接种等内容,提供全方位的健康管理服务,确保婴幼儿的健康成长。
二、人员配备及培训制度1. 医护人员配备建立孕产妇妇幼管理团队,包括妇产科医生、产科护士、助产士、儿科医生、儿科护士等专业人员,确保孕产妇及婴幼儿得到全面的健康管理和护理。
2. 专业培训定期开展孕产妇妇幼管理相关的专业培训,包括孕产妇健康管理、产妇产后护理、婴幼儿护理、心理疏导等内容,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设施及设备管理制度1. 妇产科病房建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妇产科病房,配备先进的产房设备、新生儿护理设备、婴幼儿护理设备等,为孕产妇及婴幼儿提供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08b22e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ac.png)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7.05.10
•【字号】甘卫妇幼函〔2017〕259号
•【施行日期】2017.05.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关于印发甘肃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省第三人民医院,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省康复中心医院,兰州石化总医院,窑街煤电有限公司总医院,兰州誉陇黄河医院,甘肃锦华医院,甘肃仁爱妇科医院,甘肃玛丽亚妇科医院:
为加强和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进一步做好全省孕产妇全程动态管理与服务,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及《甘肃省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产科质量控制评价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甘肃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市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要求,结
合母子健康手册的推广使用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为孕产妇提供全生育周期的医疗保健服务。
工作过程中如有好的意见建议及典型的案例,请及时反馈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
甘肃省孕产期保健规范实施细则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10日。
孕产保健工作制度
![孕产保健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4b7aa38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5f.png)
孕产保健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以预防为主,实行全程管理,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2. 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必要的投入。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设立孕产期保健科,负责本机构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
4. 孕产期保健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的作用,共同推进孕产期保健工作。
三、保健服务1. 孕前保健(1)开展孕前健康教育,提高孕妇自我保健能力。
(2)提倡科学备孕,指导孕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开展孕前遗传咨询和胎儿发育评估,提供生育指导。
2. 孕期保健(1)建立孕期保健档案,实行孕期全程管理。
(2)定期进行孕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和合并症。
(3)开展孕期健康教育,指导孕妇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4)提供孕晚期家庭访视服务,了解孕妇和胎儿状况,提供相应保健指导。
3. 分娩期保健(1)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2)实行分娩期全程监护,及时处理分娩期并发症。
(3)开展分娩期健康教育,提高孕妇对分娩过程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4. 产后保健(1)提供产后康复服务,促进产妇身心恢复。
(2)开展产后访视,了解产妇和新生儿状况,提供相应保健指导。
(3)指导产妇进行母乳喂养,提供母乳喂养技巧培训。
(4)开展产后健康教育,指导产妇做好个人卫生和新生儿护理。
四、人员培训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 孕产期保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妇幼工作管理工作制度
![妇幼工作管理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0c040ae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2d.png)
妇幼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妇幼卫生工作,是指对妇女、儿童的生命全过程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包括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和儿童保健等内容。
第三条妇幼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专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国家实行妇幼卫生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妇幼卫生工作经费,提高妇幼卫生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妇幼卫生工作,负责制定妇幼卫生工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监督妇幼卫生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工作,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工作,具体工作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承担。
第八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九条妇幼卫生服务内容包括:(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进行医学检查;(三)孕产期保健:为孕妇提供孕期检查、分娩、产后访视等服务;(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提供疾病筛查、健康检查等服务;(五)儿童保健:为儿童提供预防接种、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等服务;(六)其他与妇幼卫生相关的服务。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妇幼卫生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网络第十一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等因素,制定全国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cf658e47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8f.png)
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范文1.引言妇幼保健工作是国家现代医疗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规范和优化妇幼保健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以确保妇幼保健工作顺利进行。
2.工作目标本制度的工作目标是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组织架构3.1 妇幼保健机构:设立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3.2 领导体系:该机构设立妇幼保健部门,部门负责人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工作职责4.1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制定妇幼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妇幼保健工作。
4.2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妇幼保健工作管理制度,指导各项具体工作的实施。
4.3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组织妇幼保健工作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4.4 妇幼保健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妇幼保健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妇幼保健工作的关注和认知。
4.5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妇幼保健工作的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5.工作流程5.1 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制定流程:- 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 制定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审议和修改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最终确定并发布妇幼保健工作的规划和政策。
5.2 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流程:- 制定妇幼保健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计划;- 分配工作任务和责任;- 监督和检查妇幼保健工作的执行情况;- 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 进行工作评估和总结。
6.工作要求6.1 妇幼保健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权益。
6.2 妇幼保健工作要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优质的妇幼保健服务。
6.3 妇幼保健工作要加强内部协作和沟通,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能。
6.4 妇幼保健工作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共同推进妇幼保健工作的发展。
7.工作评估和改进7.1 建立妇幼保健工作的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和检查妇幼保健工作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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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07月08日来源:卫生部网站
卫生部日前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教授王临虹介绍,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与原有相关规定相比,新发布的《办法》和《规范》有以下明显不同:强调了孕前保健的内容,要求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规范的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健康指导,减少出生缺陷;明确提出了孕早期、孕中期和孕晚期等不同时期的保健重点;明确了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要求,加强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的管理,增加了血糖筛查等相关内容;对母婴传播相关疾病予以关注,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梅毒血清学检测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纳入孕期初诊检查的基本辅助检查项目。
王临虹教授说,《办法》还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工作中的管理职能,强调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孕产期保健工作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规定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并配合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司长秦怀金说,制定《办法》和《规范》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使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逐渐从原有的以技术服务和疾病管理为重点,转变为以预防为主和健康管理为中心,充分体现了健康管理和人性化服务的要求。
(记者甘贝贝)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
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
(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定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乡镇(街道)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承担宣传动员孕产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九条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的系统保健。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
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6个月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供产前检查、筛查危险因素、诊治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
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5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根据不同妊娠时期确定各期保健重点。
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分娩期保健,包括对产妇和胎儿进行全产程监护、安全助产及对新生儿进行评估及处理。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产妇的健康情况及产科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动态评估;
(二)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尽早发现产程异常,及时诊治或转诊;
(三)鼓励阴道分娩,在具备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实施剖宫产;
(四)规范应用助产技术,正确使用缩宫素;
(五)加强分娩室的规范管理,严格无菌操作,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六)分娩后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预防产后出血;
(七)预防新生儿窒息,对窒息新生儿及时进行复苏;
(八)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评估,做好出生缺陷诊断与报告;
(九)按照规定对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
第十三条提倡住院分娩。
对因地理环境等因素不能住院分娩的,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由医疗保健机构派出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家庭接生;无条件的地区,应当由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与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联系并进行转诊。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产妇及新生儿提供产褥期保健。
包括为产妇及新生儿进行健康评估,开展母乳喂养、产后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指导,为新生儿进行预防接种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
行正常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至少住院观察24小时,产后3-7天及28天进行家庭访视,产后42天进行母婴健康检查。
高危产妇及新生儿应当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方案、评价指标。
第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质量检查,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保障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的自查制度,定期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质量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开展孕产期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对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