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屯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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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拆迁房子补偿标准

国家拆迁房子补偿标准

国家拆迁房子补偿标准一、国家拆迁房子补偿标准 1国家拆迁补偿标准(一)土地征用补偿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二)征地安置费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三)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征收方威胁不搬迁要强拆拆迁户应该相信吗征收方威胁不搬迁就要强拆的,要看拆迁是否合法,如果合法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如果符合的,被拆迁人要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利益受侵害。

(一)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后,按照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要求履行合同进行拆迁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其义务,所以拆迁协议也是作为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 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

辽宁动迁补偿标准

辽宁动迁补偿标准

辽宁动迁补偿标准辽宁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大省,城市建设和发展一直都是重中之重。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动迁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辽宁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城市建设的进程和动迁户的切身利益。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辽宁动迁补偿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辽宁动迁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

辽宁省对动迁补偿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了动迁安置房、货币补偿、临时生活安置费等方面。

对于被动迁的居民来说,最为关注的莫过于动迁安置房的面积和质量,以及货币补偿的标准。

在辽宁省,动迁安置房的面积和质量都有明确的规定,而货币补偿的标准也是经过严格审定的。

此外,辽宁省还规定了临时生活安置费的标准,以保障被动迁居民在动迁过程中的生活质量。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辽宁动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

在实际执行中,动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在执行中做到公正、透明,才能真正保障被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辽宁省,相关部门对动迁补偿标准的执行非常重视,加强了对动迁过程中各项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了动迁补偿标准的执行公正、透明。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辽宁动迁补偿标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尽管辽宁省在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地方在执行动迁补偿标准时存在不够公正、透明的情况,导致一些被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动迁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动迁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被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辽宁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关系到城市建设的进程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只有加强对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才能真正保障被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取得更大成就。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动迁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动迁补偿标准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让被动迁居民能够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苏家屯厂房拆迁标准案例

苏家屯厂房拆迁标准案例

苏家屯厂房拆迁标准案例
苏家屯厂房拆迁标准案例是指对位于苏家屯地区的厂房进行拆除时,参考的拆迁标准的具体案例。

以下是一个苏家屯厂房拆迁标准案例的简要描述:
案例名称:苏家屯某厂房拆迁标准案例
地点:中国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
拆迁范围:一座位于苏家屯区的老旧厂房
拆迁标准:按照相关政策和法规,进行公平、公正的拆迁,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1. 征收范围划定:确定厂房的具体范围,包括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等。

2. 补偿方式:根据厂房的产权情况,采用适当的补偿方式,例如货币补偿、人民币拨款、房屋置换等。

3. 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房屋补偿:按照国家规定的厂房补偿标准计算,考虑到厂房的年限、使用情况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偿。

- 生活补偿:根据厂房使用者的生活环境等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例如搬迁费用、安置费用、失地补偿等。

- 劳动力安置:对于受影响的工人,提供适当的培训机会和就业安置。

4. 补偿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咨询、评估和协商等
环节,确保拆迁补偿工作公正、公平。

5. 监督管理:成立专门的拆迁补偿管理机构,对拆迁补偿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权益受损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个苏家屯厂房拆迁标准案例的简要描述,具体的拆迁标准和补偿情况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而有所调整和变化。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

大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及补偿标准居住房屋补偿安置(一)货币补偿1、搬迁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1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搬迁补助费800元(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为计户单位)。

2、安置补助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3款规定,一次性支付每户安置补助费1000元。

3、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煤气设施补偿费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发生的电话(含网络)迁移费、有线电视迁移费以及对有偿取得煤气设施费用的补偿,由拆迁人承担。

4、有照房屋货币补偿金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类区、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市内区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补偿;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每户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规定的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的,拆迁人应按增加的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贴。

随着2008年2月,大连市公布了“新普通商品房标准”,该新标准普遍上调了级地标准:一级地、二级地10000元/平方米;三级地、四级地8000元/平方米;五级地、六级地7000元/平方米;七级地以上6000元/平方。

考虑到保护被拆迁人不因拆迁造成居住水平降低的原则,部分地区正在研究采用重置新建商品房价格扣减结构成本差价方法计算补偿金,相信政府会尽快出台政策重新调整房屋拆迁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5、公有租赁房屋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沈阳动迁补偿标准

沈阳动迁补偿标准

沈阳动迁补偿标准
沈阳市动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对因征收房屋、土地而需
要搬迁的居民进行经济和生活上的补偿。

动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沈阳动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沈阳市动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货币补偿和其他相关补偿。

其中,房屋补偿是指被征收居民因征收房屋而需要重新购买住房的补偿标准,临时安置补助是指在临时安置期间,对被征收居民的生活补助,货币补偿是指对被征收居民因征收房屋而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的补偿,其他相关补偿包括对被征收居民因搬迁而产生的其他费用的补偿。

其次,沈阳市动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
政府的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性。

再次,沈阳市政府在执行动迁补偿标准时,需要加强对被征收居民的政策宣传
和解释工作,让被征收居民充分了解相关政策和标准,增强其合法权益意识,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机制,加强对动迁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效果。

最后,沈阳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动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对被征收居民
的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促进动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建设和改造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沈阳市动迁补偿标准是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
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改造具有重要意义。

沈阳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动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释工作,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执行。

沈阳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详细介绍

沈阳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详细介绍

沈阳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详细介绍沈阳市作为中国重要的省会城市,城市发展迅猛,城市更新和拆迁工作也在不断进行。

在进行城市拆迁时,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沈阳市政府出台了《沈阳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拆迁户的货币安置政策。

下面将对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是指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按照一定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以解决拆迁户的住房问题。

主要目的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有合适的住房条件继续生活。

具体来说,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安置标准:根据被拆迁人现有住房的面积、房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补偿标准会根据不同区域的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2.调整因素:在确定补偿标准时,还会考虑被拆迁人的居住面积、使用年限等情况。

例如,对于居住面积较小的被拆迁人,补偿标准可能更高;对于居住时间较长的被拆迁人,也可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3.补偿方式:沈阳市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或房屋置换两种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

货币安置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被拆迁人可以自行购买合适的住房。

房屋置换则是由政府提供新的住房,将被拆迁人的旧房与新房进行置换。

4.补偿金额的支付:沈阳市规定,拆迁款项应当及时支付到被拆迁户的银行账户中,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及时收到补偿款。

同时,政府还对拆迁款项的使用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用途合法、合理。

5.住房质量要求:沈阳市规定,在进行拆迁置换时,政府提供的新住房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住房质量标准,确保被拆迁人可以获得合适的住房。

总之,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安置办法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继续拥有适宜的住房条件。

通过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强调支付及时性、监管资金的使用等措施,努力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些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推进沈阳市的城市更新和建设,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辽宁动迁补偿标准

辽宁动迁补偿标准

辽宁动迁补偿标准辽宁省是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经济发展日益迅速,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

在城市化进程中,动迁补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被动迁的居民来说,了解动迁补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辽宁动迁补偿标准。

首先,辽宁省对于动迁补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辽宁省规定了动迁补偿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安置补助等内容。

其中,房屋补偿是动迁补偿的核心内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建筑年限等因素,确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而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则是为了帮助被动迁居民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环境,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其次,辽宁省在确定动迁补偿标准时,充分考虑了被动迁居民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辽宁省政府会根据被动迁居民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动迁居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辽宁省还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动迁补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补偿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再次,辽宁省在实施动迁补偿标准时,注重与被动迁居民的沟通和协商。

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会与被动迁居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被动迁居民的意愿,确保补偿标准能够符合被动迁居民的实际需求。

最后,辽宁省在动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过程中,加强了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通过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于执行不力、违规操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动迁补偿标准得到有效执行,保障被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辽宁省在动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被动迁居民的利益,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注重与被动迁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加强了对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

这些举措都体现了辽宁省政府对于动迁补偿工作的重视,也为被动迁居民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希望在未来的城市化进程中,动迁补偿工作能够更加完善,为被动迁居民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

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

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过程中,对于因征收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或单位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其他相关待遇的规定。

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顺利进行,确保搬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期生活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低保家庭特别生活补助等内容。

具体而言,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其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年限、房屋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被征收人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在搬迁过程中,被征收人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获得过渡期生活补助和搬迁补助,以缓解搬迁给生活带来的困难。

其次,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还规定了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标准。

在搬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需要临时安置,相关部门将根据其家庭人口、居住面积、居住条件等因素,给予相应的临时安置费,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对于低保家庭等特殊群体,还可以获得特别生活补助,确保他们在搬迁过程中不会因经济困难而受到影响。

最后,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补偿过程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待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矛盾。

综上所述,辽宁省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制度安排。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补偿过程的公平公正,才能有效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地执行,让被征收人在搬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和待遇。

辽宁动迁补偿标准

辽宁动迁补偿标准

辽宁动迁补偿标准辽宁省是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拥有丰富的资源和悠久的历史文化。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动迁工作在辽宁省各地展开,为了保障被动迁群众的合法权益,辽宁省出台了一系列的动迁补偿标准,以确保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被动迁群众的生活得到妥善安置。

首先,辽宁省对于被动迁群众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和生活补助两个方面。

在房屋补偿方面,辽宁省根据被动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对于无法进行货币补偿的情况,还可以采取安置方式,提供新的住房。

在生活补助方面,辽宁省会根据被动迁群众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辽宁省对于动迁补偿标准的执行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动迁补偿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政策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补偿标准。

同时,对于动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辽宁省也建立了相应的解决机制,确保被动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辽宁省还注重对于动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相关部门会通过多种途径向被动迁群众宣传动迁补偿政策,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该得到的补偿标准。

同时,对于被动迁群众提出的疑问和意见,相关部门也会进行耐心解释和沟通,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体而言,辽宁省的动迁补偿标准在保障被动迁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不少努力。

通过严格的执行和宣传解释工作,辽宁省努力确保动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让被动迁群众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为城市化进程提供了有力保障。

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辽宁省能够进一步完善动迁补偿标准,让更多的被动迁群众受益,为辽宁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沈阳拆迁补偿标准

沈阳拆迁补偿标准

沈阳拆迁补偿标准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拆迁已经成为了城市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直接关系到拆迁户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将从房屋补偿、生活补偿、就业补偿三个方面,对沈阳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房屋补偿在拆迁过程中,房屋补偿是最为重要的一项。

根据沈阳市政府的规定,对于被拆迁的住宅,按照房屋面积、房龄、楼层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房屋补偿标准包括两部分:一是房屋征收补偿金,二是搬迁补贴。

房屋征收补偿金是指按照评估结果,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出的房屋补偿金额。

而搬迁补贴则是指为了帮助拆迁户顺利搬迁而提供的一定金额的补贴。

根据沈阳市政府的规定,搬迁补贴的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

二、生活补偿除了房屋补偿之外,生活补偿也是拆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

生活补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渡期租金补贴,二是搬迁补贴。

过渡期租金补贴是指在拆迁后,拆迁户需要租房居住的情况下,政府提供的一定金额的租金补贴。

根据沈阳市政府的规定,过渡期租金补贴的标准为每月每户不低于1000元。

搬迁补贴同样也是生活补偿的一部分。

在拆迁后,拆迁户需要重新安置,政府提供的搬迁补贴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基本的生活问题。

根据沈阳市政府的规定,搬迁补贴的标准为每户不低于5000元。

三、就业补偿在拆迁过程中,就业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

为了帮助拆迁户顺利就业,政府提供了一定的就业补贴。

根据沈阳市政府的规定,就业补贴的标准为每户不低于5000元。

此外,政府还会为拆迁户提供一些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找到新的就业机会。

总之,沈阳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能够保障拆迁户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在实际执行中,政府也应该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户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

政府拆房子补偿标准

政府拆房子补偿标准

政府拆房子补偿标准
政府拆房子补偿标准
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
定价格来确定的。

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计算;临时
安置费(过渡费)按二十五元每平方米计算,逾期十二个月以内,每月增加百分之五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9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9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9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把城市拆迁改造的过程变成广大群众生活环境条件进一步改善的过程,实现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拆迁实物安置(一)就地就近安置。

凡具备就地就近安置条件的拆迁项目,安置房屋由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或有关单位根据土地规划组织建设。

安置房屋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由被拆迁居民签订安置协议时选择。

实际安置面积与被拆迁居民选择面积有差异的,按实际面积安置。

被拆迁居民由多层(含平房)安置到高层的,根据安置房屋不同类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安置到高层或由多层(含平房)安置到多层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计算。

安置房屋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超过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1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享受《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31号)规定的面积补贴政策,面积补贴金额从被拆迁居民应结算房款中扣除。

凡不具备就地就近安置条件的拆迁项目,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

辽宁动迁补偿标准

辽宁动迁补偿标准

辽宁动迁补偿标准
辽宁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动迁工作也在不断展开。

为了保障动迁户的合法权益,辽宁省制定
了一系列的动迁补偿标准,以确保动迁户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使他们在动迁过程中能够顺利过渡,维护社会稳定。

首先,辽宁省对于动迁户的住房补偿标准是非常明确的。

根据
不同的地区和房屋面积,动迁户可以得到相应的住房补偿,以保障
他们在动迁后能够有一个安居的居所。

同时,对于因动迁而导致的
生活困难,辽宁省也给予了相应的生活补助,以帮助动迁户渡过难关。

其次,辽宁省在土地补偿标准方面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根据土
地的性质和用途,动迁户可以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以保障他们的
土地财产权益。

同时,对于因土地流转而导致的收入减少,辽宁省
也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动迁户稳定生活。

此外,辽宁省还对于其他补偿事项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比如对
于因动迁而导致的搬迁费用、交通补偿等方面,都有着具体的标准
和规定,以保障动迁户在整个动迁过程中不会因为各种费用而受到
损失。

总的来说,辽宁省的动迁补偿标准是非常严格和完善的,能够
保障动迁户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动迁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
补偿。

同时,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化进程顺利进行。

希望在未来的动迁工作中,能够更加完善和细化动迁补偿标准,使
动迁户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1、拆迁补偿的标准是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而安置方案是由拆迁人提供,并征求被拆迁意见后,如果被拆迁人无异议,则按该方案进行补偿;如果被拆迁人有异议,则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进行平等协商,就补偿标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可以委托评估公司对将要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作价,进行合理解决。

2、拆迁不是将你的财产折旧后卖给拆迁方,而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安置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进行合理补偿,你原有的房屋以占用的土地将会被平改或用作他用。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

苏家屯区拆迁通知公告(2篇)

苏家屯区拆迁通知公告(2篇)

第1篇尊敬的居民朋友们:根据我国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为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苏家屯区部分区域进行拆迁改造。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包括苏家屯区以下区域:1. 苏家屯区XX街道XX社区;2. 苏家屯区XX街道XX社区;3. 苏家屯区XX街道XX社区;4. 苏家屯区XX街道XX社区;5. 苏家屯区XX街道XX社区;6. 苏家屯区XX街道XX社区;7. 苏家屯区XX街道XX社区;8. 苏家屯区XX街道XX社区;9. 苏家屯区XX街道XX社区;10. 苏家屯区XX街道XX社区。

二、拆迁原因1.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为提高城市整体形象,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对部分区域进行拆迁改造。

2.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满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对部分区域进行拆迁改造。

3. 保障居民利益:通过拆迁改造,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居住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拆迁时间本次拆迁工作预计于2023年1月1日开始,至2023年12月31日结束。

具体拆迁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拆迁补偿标准1. 拆迁补偿方式:本次拆迁采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等多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

2. 补偿标准:(1)货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面积、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与原房屋面积相当的新房进行调换,调换房屋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

(3)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安置房面积、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

五、拆迁程序1. 拆迁前期调查:区拆迁办将对被拆迁区域进行全面调查,了解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面积、产权归属等。

2. 拆迁公告:区拆迁办将依法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时间、补偿标准等事项。

3. 拆迁评估:区拆迁办将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 拆迁签约: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9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XXX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部门(以下统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相互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伪造、转借、买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苏家屯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苏家屯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苏家屯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第一条根据《沈阳市趁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今[2004]3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区房产局是本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五条拆迁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或租凭证所记载的设计使用用途补偿、安置,没有记载的按房屋产籍记载为准。

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人数,承担一次性补助费每人800元。

第六条拆迁平房住宅、楼房住宅的房地产评估单价低于区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的,按照区政府规定的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计算补偿金额。

平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按照房屋所在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楼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结合楼房的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拆迁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4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本区域市规划区内利用住宅房屋出租英里的,只能享受一处房屋面积补贴。

第八条拆迁楼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辽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辽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辽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辽宁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棚户区改造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民生工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棚户区改造已成为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对于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就辽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和安置补助三个方面。

在房屋补偿方面,按照房屋面积、房龄等因素进行评估,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进行合理的补偿。

搬迁补助是指在搬迁过程中,对于居民的生活补助,包括搬迁费用、临时过渡费用等。

安置补助则是指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居民,提供相应的住房安置补助。

其次,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于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落实到位。

再次,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城市更新的可持续发展。

在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需求和利益,确保改造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共建共享的局面。

只有政府、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才能够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实现城市更新的目标。

总之,辽宁省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只有合理制定补偿标准,才能够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城市更新的目标,提高城市品质,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工作,为辽宁省的城市更新事业贡献力量。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3.13•【字号】沈政发[1985]44号•【施行日期】198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沈政发[1985]44号1985年3月13日)为了搞好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同步建设,全面配套,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目的,根据我市情况,特制定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新建、翻建和扩建的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配套项目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共设施配套,包括小学校、托幼园所、居委会、医疗点、邮政公用电话亭(所)五项;第二类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包括道路、排水、给水、公共交通、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七项。

第三条配套费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的市政公用主干线的改造和建设(插建工程到道路红线)以及绿化、路灯和环卫设施(包括小区内部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建房动迁补偿费,商业网点费以及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等配套项目未包括在内,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条建房配套费一律按建筑面积(其中翻建和扩建按增加面积)计费,费用从建筑工程投资中列支。

其收费标准如下:(1)建住宅,两类费用全部征收,每平方米建筑收费二十七元五角。

(2)建公共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七元。

(3)建厂房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五元。

第六条建房配套费委托建行负责统一收取,单列帐号,分项记帐,由市纳入城建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凡应交纳建房配套费的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到指定的银行,并凭银行收款单据办理施工执照和开工手续。

隐瞒不报私自开工的,处以应缴额的一至三倍罚款。

第八条配套设施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和改造设施,保证与房屋建筑同步完成,以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2019年最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征地补偿标准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100000元/亩;建设用地:100000元/亩;未利用地:80000元/亩。

二类区片补偿标准:区片价:70000元/亩;建设用地:70000元/亩;未利用地:56000元/亩。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下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就将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土地共有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湖西街道、解放街道、民主街道、中兴街道、临湖街道(前谟家堡村、东谟家堡村、大淑堡村)、浑河农场。

补偿标准:区片价:100000元/亩;建设用地:100000元/亩;未利用地:80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临湖街道(除前谟家堡村、东谟家堡村、大淑堡村以外)、林盛街道(文成堡村、四方台村、大古家子村、达连屯村、林盛堡村)、沙河街道、佟沟街道。

补偿标准:区片价:70000元/亩;建设用地:70000元/亩;未利用地:56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林盛街道(除文成堡村、四方台村、大古家子村、达连屯村、林盛堡村以外)、陈相街道、八一街道。

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红菱街道、十里河街道、姚千街道、王纲街道、白清街道、大沟街道、永乐街道。

补偿标准:区片价:40000元/亩;建设用地:40000元/亩;未利用地:32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2017年最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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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家屯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索引号:210111032B301200400001 发文号:沈苏政发[2004]31号生成日期:2010-5-25 关于发布《苏家屯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
《苏家屯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业经区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沈政法备字[2004]第19号)备案,现予发布。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苏家屯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
第一条根据《沈阳市趁势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今[2004]3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区房产局是本区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五条拆迁房屋按房屋产权证或租凭证所记载的设计使用用途补偿、安置,没有记载的按房屋产籍记载为准。

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人数,承担一次性补助费每人800元。

第六条拆迁平房住宅、楼房住宅的房地产评估单价低于区政府规定的拆迁补偿保障单价的,按照区政府规定的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计算补偿金额。

平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按照房屋所在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楼房住宅拆迁补偿保障单价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上一年度存量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结合楼房的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拆迁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45平方米-被拆迁房屋建筑面
积。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本区域市规划区内利用住宅房屋出租英里的,只能享受一处房屋面积补贴。

第八条拆迁楼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一)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80%+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第九条拆迁自有自住平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公开计算,但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第十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平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承租人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80%+补贴面积×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

第十一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房屋和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房屋的,原租赁关系终止。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对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承租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对落实私房政策带户返还房屋承租人,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拆迁当时按房改政策计算就交纳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给予货币补偿。

(三)对非法住宅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双方的租赁关系终止,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

(一)拆迁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当时以房改政策计算所有人应得售房款的数额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本办法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自有自住房屋所有人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拆迁当时按房改政策计算应交纳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给予补偿。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的,对被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对房屋承租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承担下列费用:
(一)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一次性搬家补助费260元。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使用人,拆迁人按被拆迁人房屋建筑面积每户每月平方米7元标准支付过渡期间补助费,每月最低不少于240元,最高不超过480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络一次性恢复补偿费。

第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承担下列费用:
(一)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货物运输和设备的拆装费。

(三)恢复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四)对因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企业职工,给予过渡期间补偿费。

拆迁商业用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
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拆迁非商业用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土地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每年按该企业前两年税后利润总额的20%给予利润补偿。

第十五条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该建筑的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不再制定具体的房屋拆迁办法,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家屯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规定》(沈苏政发[20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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