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的适用 主要
民法典侵权责任中的损害后果要件怎么认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中的损害后果要件怎么认定侵权⾏为损害他⼈合法权益的,侵权者要对侵权地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承担的⽅式⽐较多,如赔偿损失、停⽌侵权⾏为等,那么民法典侵权责任中的损害后果要件如何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侵权责任中的损害后果要件怎么认定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要件是造成他⼈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并且债权⼈有过错,侵权⾏为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赔偿损失;(九)⽀付违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2、侵害⼈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侵害,造成受害⼈何种损害的证明材料。
如书证、物证、照⽚、证⼈证⾔、视听资料以及当事⼈承认或双⽅达成的协议、信件、电报、电传等材料;3、⼈⾝受侵害的,提供能证明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书、诊断证明、法医鉴定书、伤残等级评定书、医药费、住院费单据。
请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票据;请求赔偿误⼯费的,应提供受害⼈⼯作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受害⼈⼯资收⼊证明等;请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需专⼈护理的证据;4、财物受到侵害的,提供财物受损情况的清单和有关证明材料。
如物证、照⽚、证⼈证⾔、受损财物原价值、受损程度评定、修理费⽤等证据材料;5、因产品质量造成财产、⼈⾝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论赔礼道歉在国家赔偿中的适用
论赔礼道歉在国家赔偿中的适用
张平;王译萱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3(028)006
【摘要】从司法实践来看,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责任形式的适用处于“休眠”状态,存在处理艰难、决定内容任意、功能软弱、法官认知差异大等问题.司法适用陷入困境主要的原因在于立法、传统道德思想变化、心理学、法经济学和域外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应完善立法,还原赔礼道歉的本质属性,建立理性赔礼道歉机制,合理运用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机制,设立保障“赔礼道歉责任形式适用”的保证金制度,让“纸面上的法”真正成为“行动中的法”.
【总页数】9页(P92-100)
【作者】张平;王译萱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410001;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桃源4157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07
【相关文献】
1.论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以《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第3项为中心
2.论民事责任在国家赔偿中的适用--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一种可能途径
3.国家赔偿中赔礼道歉制度的法社会学考察——一种受害人中心主义视角下的模式选
择4.试析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执行主体及方式5.环境公益诉讼中赔礼道歉的适用及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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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礼道歉辩的双重面向_兼论赔礼道歉的司法适用_瞿灵敏
赔礼道歉辩的双重面向_兼论赔礼道歉的司法适用_瞿灵敏赔礼道歉辩的双重面向:兼论赔礼道歉的司法适用瞿灵敏*摘要:学界对赔礼道歉的分歧皆因未区分道德层面与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而起,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前者关注的是加害人的良心救赎和形象重塑,后者关注的是对受害人损害的填补,因此作为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赔礼道歉仅指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的适用不以存在精神损害为前提,其对象也不限于自然人,法人等社会组织的名誉受到侵害的也可以请求赔礼道歉。
非自愿的赔礼道歉不能够直接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可通过受害人发布对侵权人的谴责声明,并由侵权人承担相关费用的方式间接执行,但声明发布之前,法院应该对声明内容进行审查,并允许侵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声明中不实的内容提出异议。
对于因言论导致的名誉侵权,还可责令侵权人撤回不实陈述。
关键词:赔礼道歉;良心自由;谴责声明;法律责任;侵权;引言作为道德法律化的产物,赔礼道歉在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已雏* 瞿灵敏,山东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人格权法、物权法、案例指导制度。
124形初现〔1〕,后来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继受了这一制度,并被台湾“民法典”沿用至今〔2〕,《民法通则》134条将赔礼道歉作为十种民事责任之一明确规定,至此赔礼道歉完成了在新中国民事立法上从道德责任到民事法律责任的转变。
后来的一些民事单行法和司法解释都对赔礼道歉的这一地位进行了重申,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再次将赔礼道歉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予以明确,可以说,在实证法上,赔礼道歉已经是一种不容争辩的法律建制。
然而,无论是在比较法上还是在国内法上,赔礼道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注定要面对理论上褒贬不一的评价,质疑的声音从未间断,赞同的声音也不绝于耳。
但在笔者看来,无论是质疑还是赞同,学者大多未能将道德层面的赔礼道歉与法律层面的赔礼道歉做恰当的区分,以至于将莫须有的指责和不适当的光环强加给了赔礼道歉,诸多理论上的分歧皆因此而产生。
简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简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一、引言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义务或侵害他人权益而产生的责任。
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多种多样,针对不同的情况和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方式和途径。
本文将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常见方式进行概述。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侵权责任1.民事侵权责任是最常见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引发了损害后果,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侵权责任的范畴中,包括了侵权行为的主体、侵权行为的内容以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合同责任2.合同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从而造成对方利益受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违约责任和无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经济赔偿1.经济赔偿是最常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在民事侵权责任中,通过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而在合同责任中,经济赔偿则是用于弥补受损方因合同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修理、重作、恢复原状2.除了经济赔偿,一些特定情况下需要行为人采取修理、重作或恢复原状等方式,来消除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
例如在侵犯了他人财产权益的情况下,行为人需要修理或恢复被侵权财物的原状。
停止侵权行为3.在民事侵权责任中,行为人还需要停止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开赔礼道歉4.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不仅需要经济赔偿,还需要公开向受害方赔礼道歉。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修复受害方的声誉或精神损害。
四、总结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不同的民事责任可能涉及多种承担方式的综合运用。
经济赔偿是最常见的方式,但同时也要考虑到修复原状、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等不同的方式。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分析和选择帮助我们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字数:295)。
赔礼道歉的总结(精选3篇)
赔礼道歉的总结第1篇1、赔礼道歉。
所谓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承认其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诚恳认错并表示歉意。
有人认为采取这种方式可以单独对受害人进行,也可以当众进行,笔者认为应当众进行。
2、法律分析:书面形式的道歉是常用的方式,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_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3、(二)一种就是在原发文点或者大众媒体平台道歉,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4、侵害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在侵害名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
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
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QS 处理。
5、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赔偿损失。
治安拘留或罚款。
判刑。
赔礼道歉的总结第2篇法律主观:如何写侵犯名誉权诉状原告:___,___(性别),___(民族),___年___月___日生。
住址:___被告:___,___(性别),___(民族,___年___月___日生。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原告公开道歉。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该部分要具体写:侵犯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影响范围、损害后果等等。
(1)标题。
单列一行在正中写“民事QS状”或“民事诉状”。
(2)诉讼参与人身份等基本情况。
如原告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赔礼道歉的总结第3篇法律主观: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礼道歉。
这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如果侵权情节严重或者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了赔礼道歉之外,还需要承担包括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赔礼道歉是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也是相关法律独有的责任承担方式,是由侵权人当庭以口头的方式或者在报刊上以书面的方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责任承担方式。
法律主观:如果被告在法庭上赔礼道歉,且原告认可,法院会认为赔礼道歉的责任已经承担完毕,不再判决被告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对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了具体规定,系沿用《民法总则》第179条。
《民法总则》较《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所作主要修改有:(1)新增“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明确将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上升到民法的总则中规定,即在各个民法分则中都存在可以适用继续履行这一责任承担方式的可能。
(2)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在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顺应时代发展、各个民事部门法律发展进步的趋势所作的重要规定。
(3)将《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删除。
这是对民事制裁方式的规定。
本法并没有继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民事责任方式是对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救济,是一个民事主体对另一个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制裁方式是国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强制处罚措施,目的在于制裁行为人,不在于救济受害人,依民事制裁方式所取得的财产,也不是交付给受害人而是上缴国库。
因此,民事制裁方式不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宜在此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可以对不法的行为人采取民事制裁方式,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人民法院仍可以采用民事制裁方式制裁不法行为人。
至于是否要予以拘留等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比如《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来确定。
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
表示歉意, 以求得受害人 的原谅 。 ” 它 的适用范围很
广 ,只要行 为人因为主观上的过错侵犯了他人的财
产权、 人身权 , 受害人都可责令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
的责任 。 还有 学者认 为: “ 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 以口
主动认识错误 , 表达歉意 , 往往能有效舒缓受害人的 情绪 , 平 复受害人 的心情 , 从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 盾 ,达到定纷止争 的社会效果 。用这样的方式化解
法实践 中才会经常出现当事人 只主 张赔 礼道歉 ,而
不主张赔 偿损失的情形 。另一方面 , 对社会而言 , 侵
权 人的赔 礼道歉 具有一定的化解矛盾 的社会功 能。 在 民事侵权案件 中, 很 多情况下 , 当事人之 间的纠纷 只 是一时意气用 事所致 ,双方之 间的矛盾和冲突并
不 是不可 调和 的。在这类案件 中,法官引导侵权人
身份权 、 财产权等受到侵害 的, 是否可 以适用赔礼道 歉的 民事责任 形式呢?对此 , 《 民法通 则》没有作 出
相 应 的规 定 。
的忍受心为代价而表示所谓 的良心 自由,造成 良心 自由价值 的扭 曲,造成外部与 内心不一致的二重人 格, 违 反了禁止 强迫 良心 的宪法原则” 。 由此看来, 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从理论上说是不宜强制执行 的。 从实际操作层 面来看 ,赔礼道歉这种责任形式 本身固有的人身属 性决定 了其只 能由侵权人主动为
论赔礼道歉 民事 责任
闵 婉
( 湖北警 官学 院 法律 系, 湖 北 武汉 4 3 0 0 3 4 )
【 摘
要】 赔礼道歉作 为一种 民事责任 形式 , 被创伤 , 调和民事纠纷 , 促进社会和谐。 由于 目前我国立法对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 , 司法实践中
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律,包括直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德、国家政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二是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三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对其行为及损害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因此,你可以对照上述条件,确定你的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就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方法来承担。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如下(原文):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 停止侵害;(二) 排除妨碍;(三) 消除危险;(四) 返还财产;(五) 恢复原状;(六) 修理、重作、更换;(七) 赔偿损失;(八) 支付违约金;(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承担企业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1、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
2、必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件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只能由它自己承担;三是有能力承担。
企业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以其是否拥有独立财产为基础的。
公司制企业由多个投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其它法人)出资,依法定程序设立,所有投资主体的出资形成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与投资主体的其它未投入的财产相分离,公司以它拥有的全部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与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民事责任形式也可以称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
只有对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才能最终明确民事责任范围并将民事责任实现落到实处。
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应当考虑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请求后,可能需要法院最终确定并实现的问题,因此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在责任人不主动履行时,法院应当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对权利人予以救济。
根据本条规定,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侵权行为正在继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其中一种侵害行为,即不作为。
停止侵害适用的对象涵盖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
现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扩张停止侵害的外延,将其适用于对未发生之侵权行为的预防,以此理解,停止侵害可适用的场合主要包含∶(1)正在进行的侵害;(2)已经发生过侵害,有继续侵害之虞;(3)未曾发生侵害,但有可能发生侵害。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无法行使或者不能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权利行使的障碍。
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的关系不易厘清,可以参照英美法系禁止性禁令和命令性禁令,对这两者进行明确区分∶停止侵害相当于禁止性禁令,实际上是要求责任人不作为,即通过不作为来停止其侵害;而排除妨碍则相当于命令性禁令,实际上是要求责任人作为,即通过作为来停止其侵害。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民事责任,对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
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或法人因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因而导致承担的民事责任有:①违约责任,即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的民事责任。
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③不履行法定义务(如扶养)的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则犯罪人除服刑外,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要有民事违法行为的存在。
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但是,随着工业交通事业中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技术,的使用日益增多,经济交往的情况日益复杂,工业污染日益普遍,公害日益严重,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立法原则上相应地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英美法中也称作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结果,就要负民事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的实施在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
民事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①不可抗力。
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祸等。
②正当防卫。
即为了保护国家、集体、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的侵害,对侵害人进行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③紧急避险。
即在发生了某种紧急危险时,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而不得不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见自力救助)。
民事责任是对违反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的必须履行其民事义务的行为要求,具有国家强制性。
《2024年论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范文
《论我国民法中的赔礼道歉——以电影《秋菊打官司》为例》篇一一、引言赔礼道歉作为我国民法中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电影《秋菊打官司》以其真实生动的情节,展现了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制度的应用与实践。
本文将以此电影为例,探讨我国民法中赔礼道歉的相关法律问题及其实践应用。
二、赔礼道歉的法律含义及性质赔礼道歉是指因侵害他人名誉、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益,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其法律含义在于对被侵权人精神上的慰藉和抚慰,以恢复其受损的声誉。
赔礼道歉具有非财产性的特点,主要针对的是精神损害的赔偿。
三、电影《秋菊打官司》中的赔礼道歉案例电影《秋菊打官司》以秋菊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展开的官司为主线,展现了我国农村地区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
在电影中,秋菊因土地纠纷与村里的干部发生争执,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赔礼道歉。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赔礼道歉在民法中的实际应用。
四、赔礼道歉的法律规定及实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名誉、姓名、肖像等人格权益受到损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声誉。
在实施过程中,赔礼道歉需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的原则。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以及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需求,以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和范围。
五、电影《秋菊打官司》对赔礼道歉制度的启示电影《秋菊打官司》以生动的情节展示了赔礼道歉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首先,该电影使人们更加了解赔礼道歉的法律含义和性质,增强了公众的法律意识。
其次,该电影展示了赔礼道歉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最后,该电影提醒人们在处理纠纷时,应遵循法律的规定,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六、结论总之,赔礼道歉作为我国民法中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七章 民法总论)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章节训练营第七章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和特征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大多是任意性规范,但并非全都是任意性规范。
所以选项A错误。
民法是权利法,民事诉讼法才是程序法。
所以选项B错误。
民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所以选项C错误。
单项选择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的调整对象。
选项B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选项A、C属于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所以选项D正确。
民法的基本原则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法的基本原则。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
单项选择题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依法均可请求侵权人停止侵犯、赔偿损失或者采取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权利神圣原则。
权利神圣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合法利益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不得侵犯,且非依法律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的原则。
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依法均可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司法机关给予最终的保护。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单项选择题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关系。
税务机关和自然人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故不是民法调整对象,其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分类。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
多项选择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C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由当事人自主意志或法律规定设定。
民法学简答题 (1)
1.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如何?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其具体效力表现在:(1)它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2)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定民事案件的依据。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其评价功能表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帮助人们准确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正确的评价民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
其补充功能表现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补充法律的漏洞。
2.什么是民事法律事实?其有何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表现为:(1)客观性。
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现象。
单纯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
(2)法定性。
何种客观现象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个人决定的。
3.简述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两种:(1)事实方式,即权利人通过事实行为行使权利;(2)法律方式,即权利人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行使权利。
权利行使应遵循以下两项主要原则:(1)自由行使原则,权利行使是权利人的自由,自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决定,他人不得干涉。
(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人应依权利的目的正当行使权利,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
4.民事责任有何特征?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5.简述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
民法学期末考复习知识点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
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亦即债务转移,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换言之,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亲属权: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1、论民事责任?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实现的合理架构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实现的合理架构摘要:赔礼道歉可以缓解受害人精神痛苦,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也符合民众公平感,为该责任顺畅实现,独创性地提出了适用机制、实现机制、反溯机制、保障机制“四位合一”而构成的赔礼道歉责任实现机制。
关键词:赔礼道歉;责任实现;架构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089-01《民法通则》总结老区经验将赔礼道歉这一具有道德性的责任承担方式纳入了法律范畴,作为我国独创性产物,赔礼道歉的现实意义在受到肯定同时,作为一种责任形式,也遭到了诸多诟病:如法官适用不甚明了,执行难等问题,笔者认为,要使责任顺畅实现,绝不能仅盯牢执行阶段,而应有系统思维,故独创性地提出了“四位合一”的赔礼道歉责任实现机制。
一、适用机制从源头上把握法院适用赔礼道歉责任的环节,做到审慎、规范适用:(一)适用条件1、应由当事人提出请求。
当事人没有提出使用赔礼道歉的请求时,法院在裁判时不宜主动适用,否则将违背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2、应在侵权影响的范围内公开。
赔礼道歉的价值在于通过被告真诚道歉,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
因此,其应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公开,当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应综合考量后再适用;3、应当适用于主观恶性大的行为。
赔礼道歉性质上的惩罚性及嗣后被告可能会遭受的道德上的谴责性,决定了该责任不能广泛适用,而应将主观恶性大视为判决前提之一。
(二)适用范围学理上一般认为,该责任适用于侵害各种人格权益的情形,而不适用于财产权益的情形。
实践中,法院也通常持该立场。
笔者认为,鉴于赔礼道歉的诸多社会功能,该责任一般应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但某些行为人因较大的主观过错而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等,法官认为受害人有心理补偿或情感恢复需求时,也可判决承担以利于社会关系恢复。
(三)赔礼道歉的话语内容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赔礼道歉的内容,一句“对不起”是否足以体现真诚?笔者认为,如拟判赔礼道歉的不法行为较严重,法院在审核致歉声明时,应查看五项内容:即承认事已发生、承认事不妥、承认对行为负责、表示后悔、表示将来不做类似行为。
试析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执行主体及方式
第36卷 第1期 天中学刊 Vol. 36 No. 12021年2月 Journal of Tianzhong Feb. 2021收稿日期:2020-06-09作者简介:张智琳(1995― ),女,北京人,硕士研究生。
· 7 ·试析国家赔偿中的赔礼道歉执行主体及方式张智琳(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摘 要:国家侵权的特殊性使得赔礼道歉制度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
就国家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而言,立法上急需将其纳入法律规范范畴。
赔礼道歉的执行主体和方式的选择要兼顾对受害人意愿的尊重和对国家权威的维护。
机关负责人及案件直接责任人承担赔礼道歉的具体执行责任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国家赔偿;赔礼道歉;执行主体;执行方式;价值平衡中图分类号:D92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5261(2021)01–0007–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文简称《国赔法》)几乎将民事法律责任中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直接照搬,规定为国家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1]。
然而,《国赔法》对于赔礼道歉执行主体和方式的规定尚缺乏统一性。
实践中,赔礼道歉执行主体的身份、职务、数量均有不同,执行方式也呈现多样性。
立法机关应该针对执行主体和方式做出怎样统一的法律规定?谁最应该代表国家并以何种方式执行赔礼道歉职责?这些都是探究赔礼道歉责任方式在执行过程中绕不开的关键问题,也是本文探讨的核心问题。
一、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司法现状 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在对国家赔偿法赔礼道歉执行主体和方式进行学理探究之前,笔者先对该问题的司法现状进行考察,以了解实践中法官是否已经有了选择性倾向。
笔者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为数据库,以国家赔偿为案由,以赔礼道歉为关键词,将法院层级限定为最高人民法院,然后进行检索,检索出50份国家赔偿判决书。
这50份判决书中涉及赔礼道歉执行主体或执行方式的有19份。
民法典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哪些
民法典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哪些我国公民是具有⼈格权的,公民名誉权、尊严权是⼈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民法典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有什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哪些⾏为⼈因侵害⼈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为的具体⽅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因侵害⼈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为的具体⽅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效裁判⽂书等⽅式执⾏,产⽣的费⽤由⾏为⼈负担。
⼆、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种⽅式:侮辱,诽谤,泄露他⼈重要隐私等。
侮辱:是指⽤语⾔(包括书⾯和⼝头)或⾏动,公然损害他⼈⼈格、毁坏他⼈名誉的⾏为。
如⽤⼤字报、⼩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使他⼈的⼼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名誉的⾏为。
如毫⽆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名誉,使他⼈精神受到很⼤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为,对法⼈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不正当的竞争⼿段搞垮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名誉权的侵权⾏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等⼈格权利时,侵权⼈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为⼈因侵害⼈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为的具体⽅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赔礼道歉在法律范围内怎么规定?
赔礼道歉在法律范围内怎么规定?"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为⼈认识到⾃⼰⾏为的错误⽽产⽣的内疚感,从⽽向受害⼈承认错误,表⽰歉意。
川恒律所表⽰“承认错误、表⽰歉意”主要是通过话语完成的,这是赔礼道歉的内核。
“赔礼道歉”责任的适⽤范围赔礼道歉的作⽤在于弥补精神痛苦。
尽管⼏乎所有的权益侵害都会使⼈产⽣精神或者⾁体上的痛苦,但是从法律政策上来说,这种痛苦的程度因⼈⽽异并且难以衡量。
过⼴地设置精神损害抚慰⾦或者赔礼道歉等以弥补精神痛苦为⽬的的法律责任,将导致法律的⾼度不确定性。
川恒律所表⽰原则上说⼈们应⾃⼰努⼒克服各种不快,⽽不是由法律提供⽆微不⾄的保护。
这是各国法律⼏乎完全⼀致的政策“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审判法院在判决赔礼道歉时,显然⽆法设定赔礼道歉的具体内容,⽽只能规定其⽅式。
从司法实践来看,仅承认语⾔⽅式(⼝头或者书⾯)的道歉,差别主要是道歉的场合。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在法庭上赔礼道歉,且原告认可,法院会认为赔礼道歉的责任已经承担完毕,不再判决被告赔礼道歉。
如果被告当庭道歉,⽽原告仍然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赔礼道歉,法院可能会斟酌案件事实,确定被告的道歉是否已经达到了法院认为应达到的效果。
如果结论是肯定的,则不再判决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可否作为⼀种民事责任⽅式?赔礼道歉是否可以作为⼀种民事责任的⽅式,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先,赔礼道歉不具有强制执⾏性。
作为法律责任的⼀种,理应具有法律责任的共性道德上的赔礼道歉与法律上的赔礼道歉实难区分。
赔礼道歉具有道德性质,为我国《民法通则》将其上升为⼀项独⽴的民事责任的形式。
在评价《民法通则》对这⼀问题的规定时,我们⾄少需要考虑能否在道德上的赔礼道歉与法律上的赔礼道歉⼆者之间划定界限。
如不能划定界限,凡是道德评价上需要赔礼道歉的问题,都要⽤法律之强制⼒来保证赔礼道歉得到执⾏,那么法律的负担也就未免过于繁重。
川恒律所表⽰所以赔礼道歉只能作为⼀种道德上的慰藉受害⼀⽅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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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强制性内容提要: 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集话语性、强制性、人身性、惩罚性于一体的责任方式。
其实质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产生的内疚感,是“自向性行为”,法院的强制性适用不能达到赔礼道歉的目的。
赔礼道歉的内容应当作出明确解释。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法院在判决中应当谨慎适用,更不可超出法律规定之外适用赔礼道歉。
一、问题的提出:钱可以赔,绝不道歉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庄羽诉郭敬明抄袭案”作出终审判决。
认定被告郭敬明《梦里落花知多少》作品抄袭原告《圈里圈外》一书的事实成立,由被告郭敬明和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停止《梦里落花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并通过《中国青年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如期交付了21万元的赔偿金,但却没有履行赔礼道歉的判决。
对此,原告“很在乎他是否赔礼道歉”,因为“在诉讼主张里,停止侵权是第一位的,其次是道歉,然后才是赔偿。
”可被告郭敬明于2006年6月5日在个人博客中表明:会执行法院的赔偿判决和停止销售,但“不会道歉”,“哪怕只是简简单单的一句话。
” [1]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也常常在媒体上声明:只要被告道歉,原告就撤诉。
然而,判决作出后,被告就是不履行赔礼道歉的判决。
[2]2006年12月13日,法院把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在《中国青年报》上进行了公告, [3]视为强制执行了赔礼道歉的判决。
原告何以死死咬住“赔礼道歉”不放松,被告何以“赔钱不赔歉”?“赔礼道歉”对当事人究竟意味着什么?对于拒不执行赔礼道歉的判决,采取强制执行方式是否妥当?的确是耐人寻味的问题。
本文中,不想对我国确定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只想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就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适用谈谈看法。
“赔礼道歉”原本属道德价值范畴,却被我国《民法通则》创造性地上升到了民事责任方式层面,使它澿透着法律的力量,其强制性及其产生的威慑作用,使它不再表现为生活中轻松的“对不起”。
《民法通则》作为对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原创, [4]也仅仅是把“赔礼道歉”四个字嵌入法条,对其如何适用,却规定得不清不楚。
如此重要的责任方式,民法学著作的解释也颇为简洁。
在实务操作中,法官可以不顾法律的规定而任意适用,如相邻权受到侵害的,立法没有规定适用该责任方式,而法院却明确写在判决中。
难怪会出现赔礼道歉判决难以执行的尴尬局面。
事实上,赔礼道歉只是“话语责任”,不需要财产基础,只要当事人用语言表达出来即可,根本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这种“执行难”,只是表面现象,归根到底,是赔礼道歉适用制度的缺失。
如赔礼道歉是否一定要公开进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是否仅适用于人格权、其内容如何表达、如何强制执行等都付诸阙如。
由于该责任方式是总结“我国实践经验而规定的” [5],无法从其他国家找到可资借鉴的理论。
对此,我们的确需要先从适用制度层面认真求证。
二、赔礼道歉的性质和功能对其适用具有决定性(一)赔礼道歉是道德“话语责任”的法律化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产生的内疚感,从而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主要是通过话语完成的,这是赔礼道歉的内核。
道德责任在“化”为法律责任过程中,不是内核的改变,而仅仅是增加了法律外衣而已。
按照《法律大辞书》的解释,赔礼道歉(Make a Formal Apology)有二层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一种非刑罚方法;二是指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
第一层含义表明作为非刑罚方法法官可以适当责令,是一种非刑罚规范性的适用,应该说还属于道德责任;第二层含义则完全不同,作为民事责任方式,赋予了其强制性的力量。
因此,从法律层面认识赔礼道歉,应当只有后一种解释。
[6]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赔礼道歉,是否也有第一层含义的基本要素,即:责令、公开、承认错误、表示道歉、保证不犯等?对此,从我国民法教科书和著作中关于赔礼道歉的定义及其适用的解释可见一斑。
“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过错,表示歉意。
该种民事责任主要适用于侵害人格权的行为。
” [7]“赔礼道歉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形。
” [8]“赔礼道歉是指加害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 [9]“赔礼道歉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受到他人不法侵害,其情节轻微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当面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保护其人格尊严的责任形式。
” [10]比较这些定义,共同的要素是“认错道歉”,而在“责令”、“公开”、“取得谅解”、“情节轻微”等要素上看法却不一。
赔礼道歉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责任方式,在构成要素中有如此多的歧义,必然影响到其适用。
因此,赔礼道歉在法律责任上的适用和道德责任上的适用完全不同,道德责任的赔礼道歉不需要强制或“责令”,是否公开也不一定,没有适用条件的限制,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自我否定和对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真诚歉意。
(二)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具有强制性民事责任方式相当于刑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类型。
[11]我国《民法通则》134条对此作了规定。
关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方式,理论界一直有争议。
主要问题在于民事责任方式和请求权的关系不清、民事责任方式和债的关系不清。
在大陆法系,民事责任作为债的一般担保为设计依据,其责任方式属于债权债务范畴。
《民法通则》规定的某些民事责任方式实际上属于请求权的范畴。
[12]尽管如此,赔礼道歉作为话语责任,却不构成债的一般担保,不能形成赔礼道歉之债。
故赔礼道歉责任就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意味着:责任的适用必须是当事人提出请求,法院认为符合适用条件方可适用,被告不接受的,可以强制适用。
(三)赔礼道歉作为非财产责任方式,具有人身性非财产责任方式相对于财产责任而言,其责任不以给付为必要。
非财产责任方式的适用,是在不使加害人的经济利益受影响(在履行非财产方式时有轻微的损害,如登报费用、复印费用等)的前提下,针对所侵犯权利的性质给予救济。
由于非财产责任没有财产给付内容,故非财产责任也称“人身型责任” [13]。
所谓“人身型责任”,也可以说是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责任方式,从财产责任方式的财产性角度说,“人身型责任”也可以说是具有人身性的责任。
这种具有人身性的责任方式,不再包含对人身的强制执行,完全是与所侵犯的权利性质相关联,通过责任主体“承认侵权事实”的话语以承担其侵权行为的后果。
(四)赔礼道歉是一种惩罚性民事责任方式设立民事责任制度主要以恢复受到损害的权益为基本出发点,主要是“弥补当事人的损失” [14],即补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为例外。
即使是惩罚性,也适用于财产责任,即大于对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受害人没有损失而给付一定的金钱。
如惩罚性违约金。
只要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不管造成多大的损失,行为人也只是承担财产责任。
即使是侵犯他人人格权并有精神伤害,也只是通过财产进行赔偿,此为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体现的也是责任的补偿性。
与精神损害赔偿常常并列适用的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该种责任方式的本质也是一种补偿性责任,目的是对侵害相关精神性人格权的行为在侵权范围内实现对受害人人格损害的恢复。
赔礼道歉不同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责任不具有补偿性,而是一种惩罚性责任。
因为,道德心理学的分析表明,道歉是道歉者自爱的表现;社会学研究者认为,道歉是一种补救性交换形式(remedial interchange)。
[15]当一个人已经或将要侵犯他人的利益或活动范围,或者他发现自己将要给别人留下不好的印象,或者以上两种情况兼而有之的时候,这个人可能要采取补救性行为,其目的是获得一种令自己满意的自我界定(definition of himself)。
[16]以此为基础,真诚的道歉不是为了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恢复,而是侵权人为了实现对自己的补救。
当侵权人不愿意赔礼道歉,而法院强制适用该责任方式时,赔礼道歉便构成了对侵权人的一种惩罚。
(五)赔礼道歉功能的再认识有学者在总结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功能时认为,“对受害人来说,赔礼道歉具有心理补偿功能;对侵害人来说,赔礼道歉具有自我补偿和道德恢复功能;对于社会来说,赔礼道歉具有道德整合、法律权威再建功能,具有惩罚和教育功能。
”[17]还有学者认为赔礼道歉可以“保护受害人,以保护其人格尊严” [18];可以“缓和矛盾,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睦团结”, [19]同时,有可能“成为被告人减轻民事赔偿责任的手段。
” [20]对于以上认识,赔礼道歉除了具备民事责任方式应当有的预防、惩罚功能外,其他各项功能都有人为设定或任意扩大之嫌。
首先,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方式,肯定具有民事责任方式所具有预防、惩罚功能。
但是,它不同于其他责任方式,它是集话语性、强制性、人身性、惩罚性于一体的责任方式,若要实现上述学者所述功能,其前提必须是道歉者的“自愿加真诚”。
因为,道歉是行为人的内疚感,良心发现,是“自向性行为”,它不考虑受害人的感受。
[21]所以,道歉不能被强制。
如果通过强制进行道歉,必然浮于形式化,不可能实现其自身应有的心理补偿功能和道德恢复功能,也不可能使侵权人受到良心上的谴责,得到教育。
赔礼道歉作为责任方式的人身性和惩罚性,意味着道歉者自身受到惩罚,从人的自利性考虑,除了法律强制承担相应的财产赔偿之外,还要自愿主动接受惩罚,这对民事责任主体而言,一般难以承受。
究其根本,在于民事规范的特殊性。
民事规范不同于刑事规范,在调整平等主体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时,主要是运用利益平衡的方法,立法考虑的是社会发展和国家政策,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当事人经常是各执一词。
即使是法律专家,也常常对一个案件莫衷一是。
如关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讨论。
法院判定的胜诉方,只是法律天平倾向的一方或者是法官的倾向看法,败诉方得到了不利益,并不意味着败诉方一定感到内疚。
[22]如果其次,赔礼道歉不是“用精神补救办法解决精神损失的有效方式” [23],也不能作为减轻民事赔偿的手段。
败诉方真诚的道歉确实能让接受者获得心灵的满足,心灵满足的前提一定是道歉足够真诚。
当受害人获得了形式上的道歉而得不到侵权人的真诚的内容、悔改,谈不上对受害人的保护,因为此后还会继续有侵权行为的发生。
缓和矛盾、促进团结功能的发挥,必须是在加害人确实有内疚感、负罪感和赎罪心理的状态下才可能实现,否则,一味地强制,只能是加重矛盾。
比如原告公开提出:道歉就撤诉;被告则还以:赔钱不赔歉。
如此激烈的对抗,何以缓和矛盾?至于道歉可以减轻民事赔偿,只是学者的良好愿望(立法尚未有规定),道歉和赔偿是否可以互相取代,涉及到赔礼道歉责任方式规定的法理基础,我们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