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解读(杨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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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考大纲刑事诉讼法解读
杨雄
(新浪微博@刑诉杨雄网址/yangxiongbnu)
一、2017年刑诉法司考大纲修订概况
(一)对第二十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考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在考点方面,2017年司考大纲相比2016年而言,主要是对第二十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考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由原来的13个考点调整为7个考点,总体减少了6个考点。

尤其要注意新增的考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的概念和功能、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以及调整后的考点中新增的内容:比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原则中的“保密原则”、“社会参与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定中的“办案主体的专门化”和“辩护制度”。

还应当结合现有的刑诉法和《高法解释》、《高检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相关的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进行把握。

此外还删除一个考点:代理词的基本格式和写法
(二)新增两个法律文件,删除一个司法解释
在法律法规方面,2017年司考大纲相比2016
件: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删除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
件范围的规定》
二、对新增考点的解读
三、对两个新增法律文件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的背景:
针对冤假错案背后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的若干改革举措。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1、强调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者关系中,审判是中心。

侦查机关的侦查、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按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2、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注意:下述条文中出现“建立健全”、“探索建立”、“完善”意味着有些制度我国刑诉法已经有规定,但是有的还未规定。

条文要点提示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有罪。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
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
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重申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1、注意结合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和体现(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46)、证明标准(尤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对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57、55)来理解。

2、本条的第2款突出体现了侦查、起诉和审判这三者要以审判为中心。

三、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

完善技术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法庭调查和使用规则以及庭外核实程序。

统一司法鉴定标准和程序。

完善见证人制度。

注意结合检查、搜查、辨认、指认、技术侦查、鉴定等侦查手段和见证人制度来掌握。

(如现行《公安部规定》和《高检规则》都规定:必要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四、侦查机关应当全面、客观、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

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对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一般应当提取原物、原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送检。

证据之间有矛盾的,应当及时查证。

所有证据应当妥善保管,随案移送。

1、注意将本条第2款结合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47)。

2、本条第3款能体现最佳证据规则(针对书证)(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54)。

★★★五、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1、本条第1款重申了刑诉法对侦查讯问制度的规定(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74)。

尤其注意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2、本条第2款特别提到“探
行核查制度。

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这是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的体现,在侦查阶段及时发现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

六、在案件侦查终结前,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辩护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实。

结合刑诉法第159条的规定掌握,该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

进一步明确退回补
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

规范补充侦查行为,对于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结合补充侦查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制度掌握。

2、本条特别提到“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

八、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

结合证明责任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56)。

★★★九、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1、结合不起诉制度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87)。

2、注意《高检规则》中关于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88)。

3、完善补充侦查、不起诉制度和撤回起诉程序,意在加强检察机关审前把关和发挥过滤功能。

★★★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健全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听取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意见。

1、结合庭前会议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97)。

2、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前或在审判进行中相互交换证据材料和信息的一种制度。

十一、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

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

对定罪量刑的证1、结合法庭调查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98)。

2、本条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据,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应当单独质证;对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

十二、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

落实
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

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结合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掌握,具体包括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证人保护和证人补助等。

(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52)
十三、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
庭。

法庭辩论应当围绕定罪、量刑分别进行,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主要围绕量刑进行。

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

结合法庭辩论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98)
★★★十四、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

规范定期宣判制度。

1、结合宣判制度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98)。

2、本条强调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3、刑事速裁程序是一种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一种程序。

按照“两高三部”2016年印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注意此试点办法还不是法律规定),对于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
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
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
五日。

十五、严格依法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重申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法院的裁判方式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98)。

十六、完善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对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

加强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工作,保证刑事抗诉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结合“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16),特别注意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64)、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118)等相关知识点。

十七、健全当事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
述权、辩论辩护权、申请权、申诉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

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辩护人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结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18)和“辩护与代理”一章掌握。

十八、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结合辩护人的诉讼义务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39)。

十九、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对扰乱法庭秩序、危及法庭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101)掌握。

★★★二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看守所、人民法院派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申请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

对未履行通知或者指派辩护职责的办案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1、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主要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2、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是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其与辩护律师的地位和权利有区别。

★★★二十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简。

2、结合简易程序掌握(参见“杨雄刑诉130表”之表-102)。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重点条文要点提示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本条涉及到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种类的区分标准。

作为电子数据的录音、录像资料,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

如果是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而制作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录音、录像等,不是电子数据,例如,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进行的以数字化形式的录音、录像,应当分别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中进行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录音、录像,应当是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

但是,该资料用于证明讯问、询问或勘验、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这一争议问题时,则属于电子数据。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
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
对本条内容了解即可
(二)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
或者灭失的;
(三)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
数据的;
(四)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第十二条冻结电子数据,应当制作协助冻结通
知书,注明冻结电子数据的网络应用账号等信息,
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
门协助办理。

解除冻结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协助
解除冻结通知书,送交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
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协助办理。

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
法:
(一)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
(二)锁定网络应用账号;
(三)其他防止增加、删除、修改电子数据的
措施。

本条一般掌握
第十三条调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
知书,注明需要调取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通知电
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有关部门执行。

对本条内容了解即可
第十四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
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时
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
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由侦查人员、
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
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
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有条件
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注意此处的“应当”
第十五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


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
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针对同一现场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收集、提取
电子数据的,可以由一名见证人见证。

注意此处的“应当”
第十六条对扣押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提取的
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恢复、破解、统计、关联、比
对等方式进行检查。

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
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有条件的,应当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且无法制作备份的,应当注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注明检查方法、注意此处的“应当”和“可以”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报告,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数据的检验报告,也参照鉴定人的规定,即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在“有异议且有必要”的情形下应出庭作证,否则,其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二)笔录或者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三)对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第二十八条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这两个条文是关于电子数据的裁量排除和强制排除的范围的规定,记忆方法:1、裁量排除的电子数据——未以封存状态移送、未签名盖章、注明事项不清。

2、强制排除的电子数据——篡改、伪造、真伪不明、影响真实性。

天道酬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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