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鼓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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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2019)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18〕4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通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明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明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通知的主要任务是: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根据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我省、县实际,确定全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其中: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其余部分由省、县财政按6:4比例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县政府对65周岁(含65周岁)至79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参保居民每人每月加发不低于6元的基础养老金。为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14〕38号)规定,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多缴一年,在领取待遇时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以上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我县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调整与国家同步进行,国家确定调整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县委、县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1.确定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4号)第一条执行,即从2018年4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等11个缴费档次,缴费档次每3年调整一次。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行选择,鼓励选择高档次缴费。2.完善缴费补贴激励机制。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4号)第二条执行,对于选择300 元至5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缴费500元补贴60元;对于选择6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在60元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即缴费600元补贴65元,缴费700元补贴70元,依此类推,缴费2000元补贴95元,缴费3000元补贴100元),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我县按西部政策延伸县的标准执行)。3.确定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我县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仍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4号)第三条执行。即: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暂时保留原有的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每人

每年100元。缴费补贴标准为30元。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我县按西部政策延伸县的标准执行)。4.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我县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要求和社保基金管理规定,我县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办法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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