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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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主要职责
3.1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负责工业园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厂的行人、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协助交通警察处理过境的行人、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
3.2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会同交通行为违法人、交通事故所在单位,协助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4.1.4.1 公司员工所拥有的摩托车必须证照齐全,定期年审,缴纳保险费。
4.1.4.2 职工上下班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实证照不全、没有缴纳保险费等,所有责任自负。
4.1.4.3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对职工摩托车办证和缴费情况经常实施检查,发现职工上下班无证驾驶、没有年审和缴纳有关费用的摩托车有权暂作扣留。
4.1.5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注明的准驾驶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4.1.6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1.7厂区三轮电瓶车应指定专人驾驶,经用车单位和保卫科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此证仅限于厂区内有效),方可驾驶。三轮电瓶车应在车辆后明显位置悬挂厂区自制的车辆牌照,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可以暂扣无牌车辆。
4.2.1.7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2.1.8 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
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
4.2.1.9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如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2.2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4.2.2.1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4.2.2.2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进入厂区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本单位的车棚内。
4.1.8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证照不全的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处罚1千元,并立即清理出厂。
4.2 道路通行规定
4.2.1 机动车通行规定,违反此项规定参照第7项进行处理。
4.2.1.1 车辆应当按规定各行其道。
4.2.1.2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4.2.1.3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拐弯、掉头、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2.1.4 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驾驶车辆不得在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减速、转弯。行车遇前方有障碍时,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
实施日期
第二版
0
发布
2009年6月1日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公司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公安、交通部门的指导、监督。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厂区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援建单位、外包单位、客户单位的机动车辆根据安全协议应当遵守本规定。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JIANGSU YONGGANG GROUP CO.,LTD程序文件YG/EOWI AH-1-23第二版
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编制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处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2009--批准2009- -实施
更改状态表
YG/EOWI AH-1-23
版本号
修改号
修改条款
修改页码
批准人
4.2.1.5 机动车在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4.2.1.6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机动车遇大巴车辆、参观车队应当让行。
4.1.2 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驾驶人员须提供行驶证、驾驶证及车辆保险单据。
4.1.3 本区注册登记的援建、外包单位机动车,长期在生产区域作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或粘贴标识、标志,否则禁止进入厂区。
4.1.3.1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及车辆编号。
3.3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治安专管员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进行有关道路交通的管理工作。
3.4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4管理要求
4.1 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规定
4.1.1 按照国家标准,对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机动车实行登记、审核、准入制度。机动车经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准入的车辆禁止在厂区通道通行。
4.1.3.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4.1.3.3 驾驶员在试用期内驾驶生产类型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粘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悬挂实习标志。
4.1.4 对摩托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登记发证后,方可进入厂区。申请摩托车登记,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及车辆保险单据。
3.1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负责工业园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厂的行人、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协助交通警察处理过境的行人、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的交通违章行为。
3.2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会同交通行为违法人、交通事故所在单位,协助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4.1.4.1 公司员工所拥有的摩托车必须证照齐全,定期年审,缴纳保险费。
4.1.4.2 职工上下班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查实证照不全、没有缴纳保险费等,所有责任自负。
4.1.4.3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对职工摩托车办证和缴费情况经常实施检查,发现职工上下班无证驾驶、没有年审和缴纳有关费用的摩托车有权暂作扣留。
4.1.5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注明的准驾驶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4.1.6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4.1.7厂区三轮电瓶车应指定专人驾驶,经用车单位和保卫科考试合格后,发给驾驶证(此证仅限于厂区内有效),方可驾驶。三轮电瓶车应在车辆后明显位置悬挂厂区自制的车辆牌照,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可以暂扣无牌车辆。
4.2.1.7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4.2.1.8 二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摩托车行驶时,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配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驾驶人应当督促乘
坐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头盔,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
4.2.1.9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如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2.2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4.2.2.1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4.2.2.2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进入厂区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本单位的车棚内。
4.1.8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4.1.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证照不全的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一经查实,对责任单位处罚1千元,并立即清理出厂。
4.2 道路通行规定
4.2.1 机动车通行规定,违反此项规定参照第7项进行处理。
4.2.1.1 车辆应当按规定各行其道。
4.2.1.2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4.2.1.3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拐弯、掉头、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4.2.1.4 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未设置导向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左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左侧的车道转弯,右转弯的机动车应当提前驶入最右侧的车道转弯。驾驶车辆不得在超越前方车辆后突然减速、转弯。行车遇前方有障碍时,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通行。
实施日期
第二版
0
发布
2009年6月1日
1 目的
为切实加强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公司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公安、交通部门的指导、监督。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厂区的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援建单位、外包单位、客户单位的机动车辆根据安全协议应当遵守本规定。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JIANGSU YONGGANG GROUP CO.,LTD程序文件YG/EOWI AH-1-23第二版
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编制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处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2009--批准2009-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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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
修改号
修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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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人
4.2.1.5 机动车在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4.2.1.6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避让。机动车遇大巴车辆、参观车队应当让行。
4.1.2 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驾驶人员须提供行驶证、驾驶证及车辆保险单据。
4.1.3 本区注册登记的援建、外包单位机动车,长期在生产区域作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或粘贴标识、标志,否则禁止进入厂区。
4.1.3.1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及车辆编号。
3.3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治安专管员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进行有关道路交通的管理工作。
3.4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4管理要求
4.1 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规定
4.1.1 按照国家标准,对进入生产区域作业的机动车实行登记、审核、准入制度。机动车经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准入的车辆禁止在厂区通道通行。
4.1.3.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志标识。
4.1.3.3 驾驶员在试用期内驾驶生产类型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粘贴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悬挂实习标志。
4.1.4 对摩托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安全生产管理处保卫科登记发证后,方可进入厂区。申请摩托车登记,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行驶证、驾驶证及车辆保险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