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

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强制性条文(一)

(未作标注的均为强制性条文)

一、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3.1.2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1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2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

8.1.4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

8.2.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5.0.8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6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3.4.3可调托撑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

6.2.3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5单排、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

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

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

6.6.3高度在24m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间隔不超过15m的

立面上,各设置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6.6.5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6.9.1(非强条,实用性强)满堂支撑架立杆步距与立杆间距不宜超过本规范附录C表C-2~表C-5规定的上限值,立杆伸出顶层水平杆中心线至支撑点的长度a不应超过0.5m。满堂支撑架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0m。

7.4.2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四、江苏省建筑施工悬挑式钢管脚手架DGJ32J121-2011

3.2.2.2预埋于主体结构的U形锚环、U形拉环应伸入主体结构钢筋骨架(或钢筋网)内,并与钢筋骨架(网)绑扎牢固,其直径应不小于16㎜,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钢筋锚固的规定。

3.2.7脚手架立杆应支承于悬挑承力架或纵向承力钢梁上。

条文说明:当悬挑承力架的纵向间距与钢管脚手架立杆纵向间距相符时,立杆轴力可直接传递至悬挑承力架上。当悬挑承力架的纵向间距与钢管脚手架立杆纵向间距不符时,应在悬挑承力架上设置纵向承力钢梁。

3.3.1脚手架钢管的壁厚不应小于 2.8mm。

条文说明:通过试验发现,壁厚小于 2.5mm的钢管,在扣件螺栓拧紧力矩的作用下易发生变形,而使扣件抗滑承载力下降甚至丧失。考虑到钢管壁厚的现场抽样误差、测量偏差等因素,为确保架体安全,应控制脚手架钢管的壁厚不小于 2.8mm。

3.3.4钢管脚手架的转角部位、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端部必须设置横向斜撑,横向斜撑应由底至顶之字形连续布置。

3.3.5.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大于2步。

3.3.9立杆接长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顶层顶步除外),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

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1/3。

5.1.4脚手架内、外立杆的轴力应根据其实际承受的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分别计算。

条文说明:脚手架上的脚手板、大横杆、小横杆等构件自重以及活荷载等一般均匀的分配给内外立杆,但剪刀撑、密目安全网、栏杆、挡脚板、广告牌等仅与外立杆相连的设施,其自重仅由外立杆承担,内外立杆的承受的荷载明显不同;且外立杆轴力的大小对悬挑承力架影响较大,所以要求脚手架内外立杆轴力分别计算。

5.1.14下列情况下,本规程第 5.1.7、5.1.8、5.1.9条规定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相应的折减系数。

1、单面连接的单角钢:

1)按轴心受力计算强度和连接时0.85;

2)按轴心受压计算稳定性时

等边角钢0.6+0.0015λ,但不大于 1.0;

短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0.5+0.0025λ,但不大于 1.0;

长边相连的不等边角钢0.70;

冷弯薄壁型钢0.6+0.0014λ

λ为长细比,对中间无联系的单角钢压杆,应按最小回转半径计算,当λ<20时,取λ=20。

2、无垫板的单面施焊对接焊缝0.85;

3、现场焊缝0.90;

当几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其折减系数应连乘。

6.2.4脚手架搭设必须配合施工进度进行,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及时安装连墙件或与主体结构临时拉结。

6.2.6剪刀撑、横向斜撑应随立杆、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6.3.4拆除作业时,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脚手架拆除必须由上而下逐层拆除,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

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6.3.

7.1拆除作业应有可靠措施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拆除的构配件应传递

或吊运至地面,严禁抛掷。

7.1.1.3严禁使用有裂缝、变形的扣件,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8.0.1悬挑脚手架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

持证上岗,在合格证有效期内从事安装架设和拆除作业。

8.0.9严禁扩大脚手架的使用范围,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混凝土和砂

浆输送管道、卸料平台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借助脚手架起吊重物。

8.0.11悬挑脚手架在使用期间,严禁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悬挑脚手架安全的违章作业。严禁任意拆除型钢悬挑构件,松动型钢悬挑结构锚环、螺栓及其锁定

装置,改变其受力状态,降低承载能力。严禁任意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

平杆,纵、横向扫地杆和连墙件。

五、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

8.3.9支撑脚手架的水平杆应按步距沿纵向和横向通长连续设置,不得缺失。在支撑脚手架立杆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水平杆和扫地杆应与相邻立轩连接牢固。

9.0.5作业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2当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2个步距及以上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9.0.8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2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必须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至该杆件所在部位时再拆除;3作业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随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架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超过2个步距时,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11.2.1脚手架作业层上的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11.2.2严禁将支撑脚手架、缆凤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

的支承件等固定在作业脚手架上。严禁在作业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六、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

7.4.7双排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架体拆除应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2连墙件应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架体;3拆除作业过程中,当架体的自由端高度大于两步时,必须增设临时拉结件。

9.0.3脚手架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荷载。

9.0.7严禁将模板支撑架、缆凤绳、混凝土输送泵管、卸料平台及大型设备的附着件等固定在双排脚手架上。

9.0.11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擅自拆除架体主节点处的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纵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和连墙件。

七、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

4.1.1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条文说明:现行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GB3608对“高处作业”的规定是:“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临空高度在2m及以上的临边部位,如楼面、屋面周边,阳台、雨蓬、挑檐边,坑、沟、槽周边等具有较大的高处坠落隐患,因此,通过设置防护栏杆、密目式安全立网及踢脚板或工具式栏板可以保证高处作业的人员安全,以及防止高处坠落物体伤人等安全事故发生。

4.2.1在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时,应采取封堵措施;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设置挡脚板;

2当非垂直洞口短边尺寸为25mm~500㎜时,应采用承载力满足使用要求的盖板覆盖,盖板四周搁置应均衡,且应防止盖板移位;

3当非垂直洞口短边边长为500㎜~1500㎜时,应采用专项设计盖板覆盖,并应采取固定措施;

4当非垂直洞口短边长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的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4.2.3(非强条,实用性强)在进入电梯安装施工工序之前,同时井道内应每隔10m且不大于2层加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4.3.1(非强条,实用性强)临边作业的防护栏杆应由横杆、立杆及不低于180㎜高的挡脚板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横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 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挡脚板中间设置。当防护栏杆高度大于1.2m时,应增设横杆,横杆间距不应大于600㎜;

2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

5.2.3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的构件及安装中的管道上作业或通行。

6.2.1(非强条,实用性强)移动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应超过5m,高宽比不应大于3:1,施工荷载不应超过1.5kN/㎡。

6.2.2(非强条,实用性强)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轮子与平台架体连接应牢固,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行走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固定措施。

6.2.4(非强条,实用性强)移动式操作平台在移动时,操作平台上不得站人。

6.3.1(非强条,实用性强)落地式操作平台的架体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落地式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应超过15m,高宽比不应大于 2.5:1;

2施工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超过2.0kN/㎡,接料平台的施工荷载不应超过3.0kN/㎡;

3落地式操作平台应独立设置,并应与建筑物进行刚性连接,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4用脚手架搭设落地式操作平台时其结构构造应符合相关脚手架规范的规定,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或垫板、纵向与横向扫地杆,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斜撑;

5落地式操作平台应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连墙件且间隔不应大于4m,同时应设置水平剪刀撑。连墙件应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并应与建筑结构可靠连接。

6.4.1悬挑式操作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

2未经专项设计的临时设施上,不得设置悬挑式操作平台;

3悬挑式操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且其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要求。

8.1.2当需采用平网进行防护时,严禁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代替平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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